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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3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部分於更刑裁判前,曾與附表編號2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433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1年1月。是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9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各次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緊接程度、其犯罪之個別性質,及法院前次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界限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18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3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