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37號、99年度執更字第3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 至3 號、4 至5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41 號、99年度台非字第275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確定,又編號7至13號竊盜等罪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7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