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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9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福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洪福銘(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七號、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四○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9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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