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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慧英廖純卿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9號

上訴人
陳育新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第1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育新(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第1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理由狀,僅就偽造文書經判決有罪部分有敘述上訴理由,另就詐欺取財罪經判決有罪部分,則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1月22日前(99年11月21日係星期日,故順延1日至同年月22日)就詐欺取財罪經判決有罪部分,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三、本件被告收受判決時間為99年10月21日,有送達回證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4頁),因上訴期滿之未日99年10月31日係星期日,故順延1日,本件上訴期滿日期為99年11月1日。又本件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裁定就此未敘述上訴理由部分裁定駁回上訴,均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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