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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3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搶奪、贓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96號案判處有期徒刑8月、拘役50日確定;92年間,復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97號案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甫於95年3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於97年11月24日停止戒治釋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24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於99年1月18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340巷2號10樓之21房間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9年1月19日下午1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永福路口為警查獲,經乙○○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臺中市警察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於99年2月5日出具,實驗編號為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見警卷第8-10頁)在卷可證。是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於97年11月24日停止戒治釋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24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海洛因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於91年間,因搶奪、贓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96號案判處有期徒刑8月、拘役50日確定;92年間,復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97號案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甫於95年3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於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仍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不知戒除惡習,再犯本案之素行,暨被告犯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12庭 法 官 周玉蘭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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