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林靜芬、楊文廣、劉敏芳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靖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5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023、15782號),暨由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間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靖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陳靖汝與陳亭而係同胞姊妹,陳靖汝為成立和興清潔有限公司(下稱和興清潔公司),乃商請其胞妹陳亭而擔任名義負責人,陳亭而宥於同胞血源關係乃同意陳靖汝之請求。詎料,陳靖汝竟為下列犯行: (一)陳靖汝係和興清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利用和興清潔公司因做帳需要而取得陳亭而交付國民身分證之機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概括犯意,在未得其胞妹陳亭而之同意,持其胞妹陳亭而身分證,連同所持有之和興清潔公司稅籍資料,先於附表壹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冒用陳亭而之名義,在信用卡 申請書上偽簽「陳亭而」之署名,而偽造表示由陳亭而申請信用卡之私文書,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核發如附表壹編號2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萬泰商業銀行 。陳靖汝在取得萬泰商業銀行因誤信而核發之信用卡後,隨即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壹編號2所示信用 卡背面偽造「陳亭而」之署名各1枚,偽造完成表彰陳亭而 本人同意以該信用卡上之簽名字樣作為日後刷卡消費時之身分認證憑據之私文書,以供事後刷卡消費行使之用,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萬泰商業銀行對於債權管理之正確性。陳靖汝復承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自94年12月9日起至95年6月29日止,於附表壹編號3-22所示之時間,持用萬泰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冒用「陳亭而」之名義,致各該特約商店(含銀行)之成年職員陷於錯誤,誤認係陳亭而本人,而同意以核撥信用卡之方式消費,並交付如附表壹編號3-22所示各項財物或服務,陳靖汝並在附表壹編號3-22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店員以電腦列印之二聯式簽帳單上,偽簽「陳亭而」之姓名,以偽造「陳亭而」之署押(前開電腦列印之簽帳單為二聯式,一聯為客戶存根聯,一聯為商店存根聯,惟消費者僅需在商店存根聯上簽名即可),表示係陳亭而 消費之意思,而偽造該簽帳單私文書,並將該偽造完成之電腦列印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交付與店員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萬泰商業銀行及如附表壹編號3-22所示之各特約商店信用卡帳款管理及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二)陳靖汝係和興清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和興清潔公司欲向健保局辦理分期償付保險費而取得陳亭而交付國民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為方便日後使用之需,遂影印其國民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多張。陳靖汝在未得其胞妹陳亭而同意下,先後利用持其胞妹陳亭而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正本及影本之機會,於附表貳所示時間、地於附表貳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冒用陳亭而之名義,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亭而」之署名,而偽造表示由陳亭而申請信用附表貳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冒用「陳亭而」之名義,偽造如附表貳編號1、2所示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其上並偽造如附表壹所示之「陳亭而」署押),並持以行使向附表貳編號1、2所示各家銀行申請如附表貳編號1、2所示之信用卡,迨如附表貳編號1、2所示各家銀行核發信用卡後,陳靖汝即分別接續前揭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貳編號1、2所示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冒用「陳亭而」之名義,偽簽「陳亭而」之姓名,而偽造「陳亭而」署押各一枚,表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而偽造該私文書;陳靖汝另因原持有萬泰商業銀行核發之master及visa信用卡先後遺失,於95年9月7日及97年4月3日先後因掛失而取得萬泰商業銀行補發之如附表貳編號3所示信用卡後,分別於附表貳編號3、4所示信用卡背面 簽名欄,冒用「陳亭而」之名義,偽簽「陳亭而」之姓名,而偽造「陳亭而」署押各一枚,表示於各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而偽造該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如附表貳所示各家銀行。 (三)陳靖汝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於如附表參所示之時間,持附表參所示之各該信用卡以行使,向附表參所示之特約商店,佯稱是陳亭而本人或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者,致各該特約商店(含銀行)之成年職員陷於錯誤,誤認係陳亭而本人或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者,而同意以核撥信用卡之方式消費,並交付如附表參所示各項財物或服務,陳靖汝並於如附表參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店員以電腦列印之二聯式簽帳單上,偽簽「陳亭而」之姓名,以偽造「陳亭而」之署押(前開電腦列印之簽帳單為二聯式,一聯為客戶存根聯,一聯為商店存根聯,惟消費者僅需在商店存根聯上簽名即可);表示係陳亭而消 費之意思,而偽造該簽帳單私文書,並將該偽造完成之電腦列印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交付與店員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如附表參所示之各家銀行及附表參所示之各特約商店信用卡帳款管理及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四)陳靖汝又於附表肆所示之時間、地點,或持附表肆所示之信用卡藉由操作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取款;或透過電話冒名為信用卡名義人辦理貸款,而使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銀行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陳亭而預借現金或辦理貸款,而由陳靖汝於該自動付款設備先後提領,或由銀行將款項匯入等方式,分別將如附表肆所示款項交付陳靖汝,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附表肆所示銀行。 二、陳靖汝明知陳亭而雖同意擔任和興清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惟公司因資金週轉須向他人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向金融機關請領支票等仍須取得陳亭而之同意或授權並偕同陳亭而前往申請辦理,竟因和興清潔公司經營不善需要資金,為免遭陳亭而拒絕,即利用原持有和興清潔公司名義負責人陳亭而印章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供使用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一)於95年5月17日,冒用和興清潔公司負責人陳亭而之名義, 向永豐商業銀行西屯分行(下稱永豐商銀)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在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約定書上,偽簽陳亭而之署名,並盜蓋陳亭而之印文,另在支票領取證上盜蓋陳亭而之印文,製作內容為以和興清潔公司名義向永豐商銀申辦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之申請書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私文書交予永豐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致永豐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和興清潔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亭而同意以公司名義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往來戶,而將帳戶存摺資料交付予陳靖汝。嗣陳靖汝接續前接犯行,於96年11月27日、97年1月30日及97年5月5日,在永豐商銀支票 存款戶支票/本票申請書暨領取授權書上,盜蓋陳亭而之印文,製作內容為以和興清潔公司同意授權陳靖汝向永豐商銀領取支票之授權書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申請書交予永豐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致永豐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和興清潔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亭而同意陳靖汝以公司名義請領支票,而將支票號碼0000000至0000000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交付予陳靖汝,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永豐商銀對於支票存款往來戶開戶及管理領取支票之正確性。 (二)於97年6月27日,冒用陳亭而之名義,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南崁分行(下稱渣打銀行)申請貸款,在2份信用貸款申請 書上之申請人親簽欄內各偽造「陳亭而」之署名1枚,其中 一份申請書上並填寫陳亭而之基本資料,製作內容為以陳亭而名義向渣打銀行申辦貸款之申請約定書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2份申請書交予渣打銀行之承辦人員而持 以行使,致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貸款之申請,而同意放款8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渣打銀行對客戶信用之評估與核貸管理之正確性。 (三)於97年7月31日,至何枝民所經營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 622 號「大華當舖」,冒用陳亭而之名義以車牌號碼1567- UB號自用小客車設質辦理貸款,在大華當舖當票上偽造「陳亭而」之署名1枚,並按捺指印,製作內容為以陳亭而名義 向大華當舖申辦貸款之當票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當票交予何枝民而持以行使,致何枝民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借貸申請,而同意放款3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何枝民。 (四)於97年8月上旬某日,至何枝民經營位於臺中縣豐原市○○ 路622號「大華當舖」,冒用陳亭而之名義,以前揭向永豐 銀行西屯分行所詐得已盜蓋陳亭而之印章、偽填面額:70 萬元、發票日:97年11月30日、號碼AB0000000號之偽造支 票1張,持以向不知情之何枝民借款,致何枝民陷於錯誤, 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借貸申請,而同意放款6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何枝民。 (五)於97年8月15日,冒用和興清潔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亭而之名 義,向三信商業銀行豐樂分行(下稱三信商銀)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往來戶,先在印鑑卡、開戶申請書及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偽簽陳亭而之署名各1枚,並盜蓋陳亭而之印文,另在 支票領取證上盜蓋陳亭而之印文,製作內容為以和興清潔公司陳亭而名義向三信商銀申辦開立支票存款往來戶之申請書及領取支票之支票領取證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私文書交予三信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致三信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和興清潔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亭而同意以公司名義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往來戶及請領支票,而將帳戶存摺資料及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50張空白支票交付予陳靖汝。嗣陳靖汝接續於97年9月3日、97年12月15日、98年2月10日、98年3月12日及98年4月10日,在三 信商銀支票領取證上,盜蓋陳亭而之印文,製作內容為以和興清潔公司名義向三信商銀領取支票之支票領取證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申請書交予三信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致三信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和興清潔公司負責人陳亭而同意以公司名義請領支票,而將支票號碼0000000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至0000000號等25張空白支票交付予陳靖汝,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三信商銀對於支票存款往來戶開戶及管理領取支票之正確性。 (六)於98年4月間某日,至何枝民經營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 622號「大華當舖」,冒用陳亭而之名義以前揭向三信商銀 豐樂分行詐得後已盜蓋陳亭而之印章、偽填面額:50萬元、發票日:98年5月18日、號碼為ZA0000000 號之偽造支票1張,持以向不知情之何枝民借款,致何枝民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借貸申請,而同意放款5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何枝民。 (七)於97年7月30日,冒用陳亭而之名義,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之買受人欄上盜蓋「陳亭而」之印章,欲將裴振亞所有坐落臺中縣豐原市○○路695巷18號12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 移轉登記至陳亭而名下(裴振亞告訴被告就系爭房地涉有詐欺取財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製作內容為陳亭而與裴振亞間有買賣關係之不實契約書,完成後即於97 年9月9日, 將該偽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交由不知情之代書事務所職員宋敏傑、劉淑玲持以向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使該管公務員於97年9月11日將上開不實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致生損害於陳亭而、地政機關對於地政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八)於97年8月5日,冒用和興清潔公司負責人陳亭而之名義,向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下稱臺中商銀)辦理企業授信貸款,在企業授信申請書、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各2份及 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上之申請人、申請人暨同意人及申請人兼立約人欄各偽造「陳亭而」之署名,並盜蓋「陳亭而」之印章,製作內容為以和興清潔公司名義向臺中商銀申辦貸款之企業授信申請書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該偽造之申請書、計劃書及約定書交予臺中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致臺中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和興清潔公司負責人陳亭而同意以公司名義提出貸款之申請,而同意放款10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亭而及臺中商銀對客戶信用之評 估與核貸管理之正確性。 (九)於97年8月6日,冒用陳亭而之名義,以陳亭而遭冒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臺中商銀辦理個人貸款,先在個人授信申請書、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及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上之申請人、申請人暨同意人及領用人、申請人兼立約人欄偽造「陳亭而」之署名及盜蓋「陳亭而」之印章,及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盜蓋「陳亭而」之印章,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即將前揭偽造之私文書交予臺中商銀之承辦人員而持以行使,嗣將前揭偽造之個人授信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交由不知情之代書事務所職員宋敏傑、劉淑玲持以向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員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使該管公務員於97年9月11日將上開不實之抵押權設 定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致臺中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房屋貸款之申請,而於97年9月16日撥款120萬元,致生損害陳亭而、臺中商銀對客戶信用之評估與核貸管理及地政機關對於地政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十)於97年10月21日,至劉淑玲經營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6 巷25號「陽光代書」,冒用陳亭而之名義,以陳亭而遭冒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房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劉淑玲之夫林榮福辦理貸款,除交付前揭向三信商銀豐樂分行所詐得已盜蓋陳亭而印章,偽填面額:40萬元、發票日:97年11月21日、號碼ZA0000000號之偽造支票1張外,並在系爭 房地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盜蓋「陳亭而」之印章,而偽造私文書,完成後將該偽造之支票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持以向不知情之劉淑玲借款,嗣將前揭偽造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交由不知情之代書事務所職員宋敏傑、劉淑玲持以向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員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使該管公務員於97年10月日23日將上開不實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致劉淑玲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亭而本人提出房屋擔保借貸申請,而同意放款40萬元,致生損害陳亭而、劉淑玲及地政機關對於地政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陳靖汝自首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於本院審理期間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意旨,乃在於確保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條第2項 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則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捨棄反對詰問之權利,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惟因刑事訴訟制度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乃又限制以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為證據。因此,當事人同意或依法視為同意某項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者,實質上即表示有反對詰問權之當事人已捨棄其權利,如法院認為適當者,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換言之,當事人捨棄對原陳述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如法院認為適當,即容許該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1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後述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言詞及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指定辯護人均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準備程序均明確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p168),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且與本案均具有關連性,認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二、訊據被告陳靖汝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亭而、宋敏傑於偵查中、證人何枝民、劉淑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花旗銀行(98)政查字第21659號函檢 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刷卡明細、簽帳單影本、聯邦銀行(98)聯銀信卡字第10509號函檢附之信用卡申請資料、刷卡明 細、簽帳單影本、萬泰銀行泰中客字第09800005743號函檢 附之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件、消費明細帳單及簽帳單影本(見偵15023卷一p26-52、53-89、90-144)、和興清潔公司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永豐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永豐銀西屯分行(98)字第0002 3號函檢附之和興清潔公司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約定書、支票存款戶支票/本票申 請書暨領取授權書(偵15023卷一p12、15-22、卷二p21-21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渣打商銀南崁字第09800256號函檢附之申請書(見偵15023卷一p211、215-216)、三信商業銀行三信銀管字第9803067號函檢附之支票印鑑卡、存款業 務總約定書、支票存款往來戶開戶申請書、支票領取證(見 偵15023卷一p236-242)、何枝民提出之大華當舖當票、支票2紙及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見偵15023卷一p194、196、197)、劉淑玲提出之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1紙、陳 亭而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偵15023卷一p202-204)、臺中縣 豐原地政事務所豐地登字第0980006573號函檢附之土地過戶申請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建築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印鑑證明、臺中商銀中豐原字第09804100401號函檢附之企業授信申請書、個人授信申請書、資 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偵15023卷二p108-134、偵15023卷一p164-182)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3紙(見偵15023卷二p199-204、p210-213)、萬泰商銀99年7月5日泰消授字第09900005142號函、99年7月14日泰消授字第09900005819號函、聯邦商銀債權管理部電催中心99年6月17日(99)聯電催行字第206號函、花旗商銀99年7月6日(99)政查字第 35081號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9年7月6日聯卡 會計字第0996000106號函、99月7月22日聯卡會計字第0996000117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29日及99年7月19日刑事陳報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年6月18日及99年7月21日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作業管理部99年6月28日及99年7月19日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6月25日及99年7月15日函及其附件、花旗(臺灣)商業銀行99年6月28日及99年7月27日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9年6月23日函及其附件、香港商臺灣環 匯亞太信用卡(股)公司臺灣分公司99年7月13日函、聯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30日、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99年7月27日及99年7月2日函及其附件等附卷可稽。 綜上所述,被告陳靖汝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靖汝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陳靖汝為上開事實欄一(一)之偽造文書、詐欺取財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再按本次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八次刑庭 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罪,法定刑得科或併科銀元1千元以下罰金,按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 定之提高倍數十倍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 低額一元計算,則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高為銀元1萬元,最低額為銀元10元,若換算為新 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3萬元,然最低額僅為新 臺幣30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就自首減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係規定「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則規定「得減輕其刑」,故亦以修正前之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較有利被告。而關於連續犯之規定,係將本質數罪論以裁判上一罪,自屬有利被告之設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行為後,因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一(一)所犯連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開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被告上開事實欄(一)之犯行仍應適用舊法論以牽連犯,較有利於被告,附此敘明。 三、按在信用卡、現金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簽名者於信用卡、現金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現金卡及供為消費時比對信用卡筆跡,以確定是否為本人之用,亦即持有該信用卡即可在特約商店消費,係私文書之一種,是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 年度臺上字第3419號、94年度臺上字第2375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之性質,並具有持卡人請求發卡銀行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換言之,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名於簽帳單上,再由特約商店交付無須另為簽名之客戶存查聯予持卡人收執,該由持卡人簽名之簽帳單係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簽帳單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其用意與票據背書相同,皆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該簽帳單之性質為私文書。在信用卡上簽上被害人姓名後,即持上開各信用卡至特約商店佯稱為真正持卡人,偽造簽帳單署押而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使商家誤認係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財物或服務,發卡銀行等亦代墊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至四編號之被害人、特約商店及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所為: 1.被告陳靖汝就犯罪事實欄一(一)即附表壹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一 (一)即附表壹編號3-22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被告偽造如附表壹所示之署押行為,均為偽造如附表壹所示之私文書的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數次如附表壹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數次詐欺取財等犯行,均時間緊接、各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罪事實欄一 (一)所示犯行,均係被告 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個人發覺其該犯行前,主動向檢察官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業經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詳載在卷,並有被告之手寫資料附卷可參 (見偵15782卷p23),核其所 為合於刑法自首之條件,爰依修正前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而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2.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貳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一( 二)即附表貳編號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三)即附表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四)編號1、2、4-10、12所為(信用卡預借現金),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四)即附表伍編號3 、11所為(電話預借現金),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如附表貳、參所示之署押行為,均為偽造如附表貳、參所示之私文書的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附表貳編號3、4均係在補發之信用卡背面單純為偽 造陳亭而簽名之偽造私文書犯行,尚無行使偽造信用卡背面之私文書之問題,附此說明),均不另論罪。又犯罪事實欄一(四)即附表伍所示犯行,被告並未就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有所主張,亦未提出任何簽帳單,自不另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併此敘明。至所謂「接 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陳靖汝就附表參編號12、20、21、23、27、36、43、45、50、56、57、80、94、102、105、141、154、170、174、187、189所為之犯行,其係在同一特約商店於密切接近之同日,先後為附表參編號12、20、21、23、27、36、43、45、50、56、57、80、94、102、105、141、154 、170、174、187、189之偽造署押行為,乃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前開判例意旨,就此部分行為,應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被告就附表貳編號1、2所示行為,均係基於冒名取得信用卡之意圖,而分別填載不同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在取得各發卡銀行均誤認確實係名義人所申請而准予核發之信用卡後,接續前接犯意而分別在各銀行核發之信用卡背面偽簽名義人陳亭而之署押,上開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分屬各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包括一罪。又被告如附表參所為,係各基於詐欺取財之目的,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其發生經過均有部分犯罪行為重合連結,依一般社會經驗認知,其行使偽造文書行為目的在詐取財物,應認係一犯罪行為,法律上亦應以一行為評價處罰,較為適當,故被告各以一行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之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如附表貳、參、肆所示犯行,均係被告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個人發覺其該犯行前,主動向檢察官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業經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詳載在卷,並有被告之手寫資料附卷可參(見偵15782卷p23),核其所為合於刑法自首之條件,爰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各減輕其刑。至於公訴人雖認附表壹至肆所示各行為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惟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新刑法已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以,本件被告除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係於新刑法施行前所犯,而有連續犯之適用外,及附表貳編號1、2所示,分別均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各為包括之一罪,又附表參編號12、20、21、23、27、36、43、45、50、56、57、80 、94 、102、105、141、154、170、174、187、189所示行為,均係同日在同一特約商店持同一信用卡刷卡消費,在刑法評價上,亦可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已詳述如前外,被告其餘如附表貳、參、肆所示犯行,均係新刑法施行後所犯,本無連續犯之適用;且侵害法益並非完全相同,亦無密不可分之時地關係,並無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公訴人認有一罪關係,容有未洽,併予敘明。 3.被告就犯罪事實欄犯罪事實欄二(一)至(三)、(五)、(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二(四)、(六)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就犯罪事實欄二(七)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犯罪事實欄二(九)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犯罪事實欄二(十)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七)、(九)、( 十)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均係利 用不知情之代書事務所成年職員為之,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所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均係被告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個人發覺其該犯行前,主動向檢察官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業經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已詳載在卷,並有被告之手寫資料附卷可參 (見偵15782 卷p23),核其所為均合於刑法自首之條件,爰依修正前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而所謂「署押」,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其作用在表示其承認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具有同一之作用與效力。一般人有於姓名之下再按捺指紋,或以按捺指紋代替簽名者,如偽造指紋亦屬偽造署押之一種,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8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 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為上開偽造私文書時,在私文書所蓋印之「陳亭而」印文,均係盜用陳亭而宥於與被告陳靖汝為同胞血源關係而同意擔任和興清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時刻製供和興清潔公司使用之印章,已經被告陳明在卷(見偵15023卷二p16),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欄二 (一)、(五)犯行中之印文,認係被告偽蓋所為,顯係有誤。是以,被告上開偽造「陳亭而」署名或按捺指紋之署押及盜用陳亭而印章之行為,均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其後偽造私文書犯行所吸收,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再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本質固含有詐欺之性質,惟如行為人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以之為間接給付,同時另有借款之行為,其借款行為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則仍應再論以詐欺罪(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5416號裁判參照)。本件被告偽簽犯罪事實欄二 (四)( 六)( 十)所載之支票 ,目的既僅係單純向證人何枝民、劉淑玲借貸,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再論以詐欺罪。按持偽造私文書而向犯罪事實欄二(一)至 (三)、(五)、(八)、(九)所示之被害人詐騙財物, 或持偽造私文書使犯罪事實欄二 (七)所示公務員將不實之 事實登載在公文書上,或先持偽造私文書使犯罪事實欄二 (十)所示公務員將之登載在公文書上後,再連同偽造之有價 證券一併交付犯罪事實欄二 (十)所示被害人以取得款項等 行為,就社會一般通念,均應僅認為或只有一個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向被害人詐騙財物,或一個行使偽造之私文書使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在公文書上,或一個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立法雖將牽連犯規定刪除,惟若將上開行為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將難契合人民感情,是宜認被告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社會及個人法益。是以被告為取信永豐商銀、三信商銀取,以詐得空白支票使用,或為取信渣打銀行、台中商銀、何枝民以貸得款項,或為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加以登載,或為使劉淑玲同意將貸放偽造支票上所載之款項,而在相關申貸、抵押權設定等文件或當票上偽造陳亭而之署押、盜蓋印章等行為,其目的均或係為詐得財物、或係為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加以登載,或係為取得被害人交付偽造支票上所載面額而為,上開所為或均該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登載不實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處斷。 5.另被告所犯附表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除於98年因偽造文書罪遭判處有期徒刑7月之緩 刑3年宣告經撤銷,於00年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未曾受 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冒用胞妹陳亭而名義申辦信用卡使用及對外為申貸、過戶及設定抵押權,對陳亭而及附表所示之銀行、信用卡公司及債權人造成之損害不輕,另被告詐欺取得之款項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款項,金額亦不在少數,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迄今雖尚無法全數清償積欠銀行、信用卡公司或債權人之款項,惟衡酌被告刷卡消費之金額雖有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然大多為數百元至千餘元不等之消費,且自94年起至98年5月15日止刷卡消費連同預借現金等合計 金額雖達120餘萬元,然被告於本件冒名刷卡消費及預借現 金期間仍有向各發卡銀行繳納部分帳款,迄今本金部分尚欠萬泰銀行58076元、聯邦銀行77069元、花旗銀行則19萬6291元,有上開銀行函文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p18、30、33),及被告均已自首所犯罪行,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查,被告如附表壹、附表貳編號3及附表參編號1至37所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均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之2 分之1,並就附表所示各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察官雖 具體求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然檢察官未斟酌被告上開犯行均有修正前及修正後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刑之適用,且其中附表壹、附表貳編號3及附表參編號1至37所示犯行,另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是檢察官具體求刑部分尚有未洽,本院自應於審酌上開情狀,為被告適切之判決,併予敘明。 五、查附表參編號65、71、77、93、102、144、150、153、156 、161、165、176-178、180、181、183-187、189-192、200、202、205、207、210、211、215、218-220所示之簽帳單 上均有被告所偽造之「陳亭而」署押各1枚,有聯邦商業銀 行函文檢附之簽帳單影本、萬泰商銀函文檢附之簽帳單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檢附之簽帳單正本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函文檢附之簽帳單影本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p53 、60-65、67-89、p90、98-101、p120-121、138) ,是以,附表壹編號1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陳亭而 」署押、附表貳所示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亭而」署押,及附表參編號65、71、77、93、102、144、150、153、156、161、165、176-178、180、181、183-187、189-192、200、202、205、207、210、211、215、218-220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之「陳亭而」署押、附表伍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 被告與否,沒收之。而附表伍編號4、6、10所示之偽造支票共3紙,係被告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沒收之。另附表壹編號2所示信用卡既均已滅失,此有萬泰商 銀函覆業已將申請名義人遺失之visa及master信用卡補發予名義人之函文在卷可按,則附表壹編號2所示信用卡背面持 卡人簽名欄上之偽造署押,亦均已一併滅失而不存在;又附表壹編號3至22,及附表參 (編號65、71、77、93、102、144、150、153、156、161、165、176-178、180、181、183-187、189-192、200、202、205、207、210 、211、215、218-220除外)所示被告冒用「陳亭而」之名義所簽發之簽帳單 均因已逾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或已銷燬,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函文檢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狀、台新銀行函文、台北富邦商銀消金作業管理部函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花旗商銀函文、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公司台灣分公行函文、聯邦商銀行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p60、62、64-66、75-76、86 、93、102、108、112、116、120、125、129、132、145、150、156、161),是本件無 積極證據證明上開已遺失之信用卡或簽帳單現仍存在,故本案之信用卡及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應均已滅失銷毀而不復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另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此外,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 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本件犯罪事實欄二即附表伍所示之印文,均係被告盜用陳亭而之印章所生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自均不在刑法第219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列,本院自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01條第1項、第214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 條 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05條、第219條、(修正前後)第62條、(修正刪除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刑法第55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附表壹】 ┌──┬──────┬───────────────┬───────────┬───────────┐ │編號│申辦信用卡日│申辦信用卡地點及內容 │ 偽 造 署 押 │ │ │ │期或刷卡消費│或使用之信用卡、刷卡消費特約商│ │ 主 文 │ │ │日期 │店名稱及刷卡消費金額 │ │ │ ├──┼──────┼───────────────┼───────────┼───────────┤ │ 1 │93年11月10日│臺中市區:萬泰visa、master信用│偽造「陳亭而」署押2枚 │陳靖汝連續犯行使偽造私│ │ │前某日 │ 卡申請書 │(98偵15023卷一p91)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 │ 2 │於93年11月10│臺中市區: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造「陳亭而」署押1枚 │附表壹編號1所示偽造之 │ │ │日經核准而取│ visa信用卡背面簽名 │(然已因信用卡之滅失, │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署押亦│ │ │ │ │ │一併滅失) │ │ │ │得visa及mast├───────────────┼───────────┤ │ │ │er卡後之某日│臺中市區: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造「陳亭而」署押1枚 │ │ │ │ │ master信用卡背面簽名│(然已因信用卡之滅失,│ │ │ │ │ │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署押亦│ │ │ │ │ │一併滅失) │ │ ├──┼──────┼───────────────┼───────────┤ │ │ 3 │94.12.09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上偽造「陳亭而」署押各│ │ │ │ │公司,刷卡消費1195元、1198元、│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1880元。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 4 │94.12.09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新│同上 │ │ │ │ │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 │ │ │ │ │司,刷卡消費3330元。 │ │ │ ├──┼──────┼───────────────┼───────────┤ │ │ 5 │94.12.10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愛│同上 │ │ │ │ │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3131元。│ │ │ ├──┼──────┼───────────────┼───────────┤ │ │ 6 │94.12.24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康是│同上 │ │ │ │ │美生活藥妝店永康門市刷卡消費 │ │ │ │ │ │447 元。 │ │ │ ├──┼──────┼───────────────┼───────────┤ │ │ 7 │95.01.17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康是│同上 │ │ │ │ │美生活藥妝店水百門市,刷卡消費│ │ │ │ │ │534元。 │ │ │ ├──┼──────┼───────────────┼───────────┤ │ │ 8 │95.02.03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 │同上 │ │ │ │ │tiger city,刷卡消費2700元。 │ │ │ ├──┼──────┼───────────────┼───────────┤ │ │ 9 │95.02.1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衣│同上 │ │ │ │ │蝶臺中分公司,刷卡消費6900元。│ │ │ ├──┼──────┼───────────────┼───────────┤ │ │ 10 │95.02.27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礦│同上 │ │ │ │ │928,刷卡消費1800元。 │ │ │ ├──┼──────┼───────────────┼───────────┤ │ │ 11 │95.03.01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特│同上 │ │ │ │ │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店,刷卡│ │ │ │ │ │消費4341元。 │ │ │ ├──┼──────┼───────────────┼───────────┤ │ │ 12 │95.03.07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 │同上 │ │ │ │ │tiger city,刷卡消費1850元。 │ │ │ ├──┼──────┼───────────────┼───────────┤ │ │ 13 │95.03.18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同上 │ │ │ │ │臺灣水旺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 │ │ │ │ │消費505元、3600元。 │ │ │ ├──┼──────┼───────────────┼───────────┤ │ │ 14 │95.03.18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環球│同上 │ │ │ │ │購物中心刷卡消費6800元。 │ │ │ ├──┼──────┼───────────────┼───────────┤ │ │ 15 │95.04.28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愛買│同上 │ │ │ │ │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1847元。 │ │ │ ├──┼──────┼───────────────┼───────────┤ │ │ 16 │95.05.12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金│同上 │ │ │ │ │履皮飾店刷卡消費990元。 │ │ │ ├──┼──────┼───────────────┼───────────┤ │ │ 17 │95.05.16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愛│同上 │ │ │ │ │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1435元。 │ │ │ ├──┼──────┼───────────────┼───────────┤ │ │ 18 │95.05.16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昭│同上 │ │ │ │ │元棉業有限公司中清店刷卡消費 │ │ │ │ │ │2800元。 │ │ │ ├──┼──────┼───────────────┼───────────┤ │ │ 19 │95.05.21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衣│同上 │ │ │ │ │蝶臺中分公司,刷卡消費398元。 │ │ │ ├──┼──────┼───────────────┼───────────┤ │ │ 20 │95.05.26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新│同上 │ │ │ │ │力美容名店,刷卡消費8000元。 │ │ │ ├──┼──────┼───────────────┼───────────┤ │ │ 21 │95.06.28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髮│同上 │ │ │ │ │漾造型工作室刷卡消費3285元。 │ │ │ ├──┼──────┼───────────────┼───────────┤ │ │ 22 │95.06.29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愛│同上 │ │ │ │ │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1095元。 │ │ │ └──┴──────┴───────────────┴───────────┴───────────┘ 【附表貳】 ┌──┬──────┬────┬──────────┬───────────┬───────────┐ │編號│日 期 │地 點│偽 造 文 書│ 偽 造 署 押 │ 主 文 │ ├──┼──────┼────┼──────────┼───────────┼───────────┤ │ 1 │96年8月15日 │臺中市區│聯邦銀行家樂福好康卡│偽造「陳亭而」署押3枚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信用卡申請書 │(98偵15023卷一p54)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附表貳編號1所示即左列 │ │ │96年8月15日 │臺中市區│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造「陳亭而」署押1枚 │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後經核准而取│ │信用卡背面簽名 │ │ │ │ │得信用卡後之│ │ │ │ │ │ │某日 │ │ │ │ │ ├──┼──────┼────┼──────────┼───────────┼───────────┤ │ 2 │97年2月21日 │臺中市區│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陳亭而」署押2枚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98偵15023卷一p28、29)│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附表貳編號2所示即左列 │ │ │97年2月21日 │臺中市區│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造「陳亭而」署押1枚 │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後經核准而取│ │信用卡背面簽名 │ │ │ │ │得信用卡後之│ │ │ │ │ │ │某日 │ │ │ │ │ ├──┼──────┼────┼──────────┼───────────┼───────────┤ │ 3 │95年9月間掛 │臺中市區│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造「陳亭而」署押1枚 │陳靖汝犯偽造私文書罪,│ │ │失後,於95年│ │master信用卡背面簽名│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 │ │9月7日經補發│ │ │ │期徒刑壹月。如附表貳編│ │ │而取得萬泰商│ │ │ │號3所示即左列偽造之署 │ │ │銀行master │ │ │ │押沒收。 │ │ │信用卡之某日│ │ │ │ │ ├──┼──────┼────┼──────────┼───────────┼───────────┤ │ 4 │97年3月27日 │臺中市區│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造「陳亭而」署押1枚 │陳靖汝犯偽造私文書罪,│ │ │掛失後,於97│ │visa信用卡背面簽名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 │ │年4月3日經補│ │ │ │貳編號4所示即左列偽造 │ │ │發而取得萬泰│ │ │ │之署押沒收。 │ │ │商銀行visa卡│ │ │ │ │ │ │後之某日 │ │ │ │ │ └──┴──────┴────┴──────────┴───────────┴───────────┘ 【附表參】 ┌──┬──────┬───────────────┬───────────┬───────────┐ │編號│刷卡消費日期│使用之信用卡、刷卡消費特約商店│ 偽 造 署 押 │ 主 文 │ │ │ │名稱及刷卡消費金額 │ │ │ ├──┼──────┼───────────────┼───────────┼───────────┤ │ 1 │95.07.21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愛│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1397元。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2 │95.07.31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愛買│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827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3 │95.08.10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中│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衣蝶店刷卡消費22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4 │95.08.12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中國│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石油關西服務區站刷卡消費92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5 │95.08.13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中│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衣蝶店刷卡消費3392元。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6 │95.09.02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太平│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洋百貨雙和店(餐廳)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7 │95.09.10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耀獅│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正藥局刷卡消│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8 │95.09.17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愛買│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1428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9 │95.09.20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耀獅│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正藥局刷卡消│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10 │95.09.20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震旦│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通訊豐原中正店刷卡消費13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11 │95.09.24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環球│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購物中心刷卡消費86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12 │95.09.24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臺灣永旺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 │ │ │費1290元、2985元。 │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13 │95.10.12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TIGER CITY 刷卡消費4815元。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 │ │ │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14 │95.10.15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EASY SHOP豐原府前店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900元。 │ │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15 │95.10.1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礦│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928店刷卡消費6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 16 │95.10.29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宜家家居-南京店刷卡消費1378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17 │95.11.22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金礦928店刷卡消費42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 18 │95.11.25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TIGER CITY刷卡消費1298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19 │95.12.13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髮橙美髮沙龍店刷卡消費3400元。│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20 │95.12.2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金礦928店刷卡消費1800元、420│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 │ │ │0元 。 │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21 │95.12.31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 │ │ │有限公司刷卡消費4712元、14093 │署押共2枚枚。(但該等 │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 │元。 │署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 │ │ │ │ │期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22 │96.01.1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太│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費850元。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23 │96.01.27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 │ │ │分公司刷卡消費1840元、3840元。│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 │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24 │96.01.29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伍│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角船板餐廳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496│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元。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25 │96.01.29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TIGER CITY刷卡消費2123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26 │96.02.03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TIGER CITY 刷卡消費5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 27 │96.02.08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公司刷卡消費2980元、2980元、 │署押共3枚。(但該等署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2980元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28 │96.02.17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家│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福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店3C刷卡消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費2197元。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29 │96.03.03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中│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購媒體科技刷卡消費564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 30 │96.03.08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家│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福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8370元。│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31 │96.03.30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TIGER CITY 刷卡消費5334元。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 32 │96.03.31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TIGER CITY 刷卡消費4404元。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 33 │96.04.0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髮橙美髮沙龍刷卡消費34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34 │96.04.0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蘭那泰式餐廳刷卡消費1861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35 │96.04.1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頂旺門市刷卡消│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減│ │ │ │費1756元。 │ │為有期徒刑拾伍日。 │ ├──┼──────┼───────────────┼───────────┼───────────┤ │ 36 │96.04.1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臺灣永旺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 │ │ │消費500元、590元、1035元、1656│署押共4枚。(但該等署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元。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37 │96.04.1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金│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礦928店刷卡消費2900元。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 │ │ │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38 │96.05.1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TIGER CITY刷卡消費16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39 │96.05.21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刷卡消費3420元。 │ │ │ ├──┼──────┼───────────────┼───────────┼───────────┤ │ 40 │96.05.23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髮橙美髮沙龍刷卡消費1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41 │96.05.29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太│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平洋百貨雙和店(餐廳)刷卡消費│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1518元。 │ │ │ ├──┼──────┼───────────────┼───────────┼───────────┤ │ 42 │96.06.02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昇│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恆昌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340元│ │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 │ 43 │96.06.16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TIGER CITY刷卡消費590元、129│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0 元。 │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 │ │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44 │96.06.17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新│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司刷卡消費1220元。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45 │96.06.29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禮客時尚館刷卡消費1000元、13│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84元、2000元、2500元。 │署押共4枚。(但該等署 │ │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46 │96.07.17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鼎│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豐美食館刷卡消費5511元。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47 │96.07.17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金│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和盛銀樓刷卡消費15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48 │96.07.22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衣│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蝶臺中(餐飲)刷卡消費648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49 │96.07.2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天│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華珍藏沉香刷卡消費1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50 │96.08.0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TIGER CITY刷卡消費1020元、15│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00元。 │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 │ │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51 │96.08.0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星│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期五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5448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52 │96.08.05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三│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皇三家生活飲食刷卡消費1798元。│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53 │96.08.08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新│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力美容名店刷卡消費133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54 │96.08.10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TIGER CITY刷卡消費22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55 │96.08.12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興│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農超市-豐原店刷卡消費451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56 │96.08.15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名佳美精緻生活館-臺南開元店 │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刷卡消費1246元、2573元。 │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 │ │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57 │96.08.26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公司刷卡消費558元、1568元。 │ │ │ ├──┼──────┼───────────────┼───────────┼───────────┤ │ 58 │96.09.05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美│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2980元。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59 │96.09.1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豐│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大服飾店刷卡消費1612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60 │96.09.19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大│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服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務站刷卡消費19888元。 │ │ │ ├──┼──────┼───────────────┼───────────┼───────────┤ │ 61 │96.09.19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金│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礦928店刷卡消費29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62 │96.09.28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全國│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加油站-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500│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63 │96.09.30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精誠│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商場實業有限公司-文心旗艦店刷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卡消費1014元。 │ │ │ ├──┼──────┼───────────────┼───────────┼───────────┤ │ 64 │96.09.30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力│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美容名店刷卡消費2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65 │96.09.30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店刷卡消費777│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65所示即左列│ │ │ │ │15023號卷一P60) │偽造之署押沒收。 │ ├──┼──────┼───────────────┼───────────┼───────────┤ │ 66 │96.10.03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神│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6200元。 │共2枚。(但該等署押已 │ │ │ │ │ │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 │ │ │ │ │一併銷燬滅失) │ │ ├──┼──────┼───────────────┼───────────┼───────────┤ │ 67 │96.10.03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神腦│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10000元。 │ │ │ ├──┼──────┼───────────────┼───────────┼───────────┤ │ 68 │96.10.1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佑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連鎖藥局-豐原向陽店刷卡消費120│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0元。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69 │96.10.19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葛來│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美音樂廣場刷卡消費713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70 │96.10.19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光│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刷卡消費2400元。 │ │ │ ├──┼──────┼───────────────┼───────────┼───────────┤ │ 71 │96.10.19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TIGE│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R CITY刷卡消費3390元。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枚。(見98年度偵字第15│附表參編號71所示即左列│ │ │ │ │023號卷一P61) │偽造之署押沒收。 │ ├──┼──────┼───────────────┼───────────┼───────────┤ │ 72 │96.10.22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飯菜│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舖子刷卡消費2270元。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73 │96.10.31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野│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212元。 │ │ │ ├──┼──────┼───────────────┼───────────┼───────────┤ │ 74 │96.11.02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采│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瑀藝術開發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560│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元。 │ │ │ ├──┼──────┼───────────────┼───────────┼───────────┤ │ 75 │96.11.16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采瑀│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藝術開發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880元│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 │ 76 │96.11.23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礦│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928刷卡消費3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77 │96.11.23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TIGE│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R CITY刷卡消費375元。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 │枚。(見98年度偵字第15│附表參編號77所示即左列│ │ │ │ │023號卷一P62) │偽造之署押沒收。 │ ├──┼──────┼───────────────┼───────────┼───────────┤ │ 78 │96.11.25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屈臣氏│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公益分公司刷卡消費718元。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79 │96.12.2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樂到│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1000元。 │ │ │ ├──┼──────┼───────────────┼───────────┼───────────┤ │ 80 │96.12.23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巧鄰生鮮超市刷卡消費249元、381│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元。 │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 │ │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81 │96.12.30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采瑀│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藝術開發有限公司刷卡消費4500元│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82 │96.12.30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屈臣│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氏-竹林分公司刷卡消費1427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83 │97.01.0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巧鄰│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生鮮超市刷卡消費985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84 │97.01.26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峰│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頂家具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9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85 │97.01.27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大潤│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發中和店刷卡消費749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86 │97.01.29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屈臣│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氏-樂華分公司刷卡消費1558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87 │97.01.30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神│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490元。 │ │ │ ├──┼──────┼───────────────┼───────────┼───────────┤ │ 88 │97.01.3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康是│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美生活藥妝店統領門市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198元。 │ │ │ ├──┼──────┼───────────────┼───────────┼───────────┤ │ 89 │97.02.0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N.Y.│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BAGELS.CAFE刷卡消費505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90 │97.02.04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店刷卡消費75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元。 │ │ │ ├──┼──────┼───────────────┼───────────┼───────────┤ │ 91 │97.02.10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太│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平洋百貨雙和店刷卡消費4140元。│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92 │97.02.15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加│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賀首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1514元。 │ │ │ ├──┼──────┼───────────────┼───────────┼───────────┤ │ 93 │97.02.15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店刷卡消費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3021元。 │枚。(見98年度偵字第15│附表參編號93所示即左列│ │ │ │ │023號卷一P63) │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94 │97.02.28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大潤發中和店刷卡消費588元、 │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966元。 │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 │ │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 95 │97.02.29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采│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瑀藝術開發有限公司刷卡消費8352│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元。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 96 │97.03.0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杏│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1274元。 │ │ │ ├──┼──────┼───────────────┼───────────┼───────────┤ │ 97 │97.03.05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御│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庭旅館企業社刷卡消費188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98 │97.03.06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OK│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超商-0014金山南路店刷卡消費800│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元。 │ │ │ ├──┼──────┼───────────────┼───────────┼───────────┤ │ 99 │97.03.12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光│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刷卡消費12800元。 │ │ │ ├──┼──────┼───────────────┼───────────┼───────────┤ │100 │97.03.14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誠品│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榮總店刷卡消費20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01 │97.03.18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VIVA TV刷卡消費1780元(分3期,│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第1期594元、第2期593元、第3期 │ │ │ │ │ │593元)。 │ │ │ ├──┼──────┼───────────────┼───────────┼───────────┤ │102 │97.03.22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店刷卡消 │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費1731元、88元。 │署押共2枚。(見98年度 │附表參編號102所示即左 │ │ │ │ │偵字第15023號卷一P64、│列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 │65) │ │ ├──┼──────┼───────────────┼───────────┼───────────┤ │103 │97.04.07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高鐵│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臺北站刷卡消費6420元。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104 │97.04.08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東森│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484│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元(分12期,每期各207元)。 │ │ │ ├──┼──────┼───────────────┼───────────┼───────────┤ │105 │97.04.14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mast│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er信用卡接續在愛買吉安中港店刷│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卡消費390元、220元、2448元。 │署押共3枚。(但該署押 │ │ │ │ │ │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限│ │ │ │ │ │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106 │97.04.15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東森│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484│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元(分12期,每期各207元)。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107 │97.04.16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 │ │ ├──┼──────┼───────────────┼───────────┼───────────┤ │108 │97.04.2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愛買│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292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09 │97.04.28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TK2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精品童裝-青海店刷卡消費549元。│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10 │97.05.03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冠華│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184元│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 │111 │97.05.12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廣三│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費1593元。 │ │ │ ├──┼──────┼───────────────┼───────────┼───────────┤ │112 │97.05.12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廣三│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費9900元。 │ │ │ ├──┼──────┼───────────────┼───────────┼───────────┤ │113 │97.05.1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 │ │ ├──┼──────┼───────────────┼───────────┼───────────┤ │114 │97.05.20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SHOW│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HAIR刷卡消費123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15 │97.06.13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康是│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美生活藥妝店大墩門市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1421元。 │ │ │ ├──┼──────┼───────────────┼───────────┼───────────┤ │116 │97.06.14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御庭│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旅館企業社刷卡消費188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17 │97.06.16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 │ │ ├──┼──────┼───────────────┼───────────┼───────────┤ │118 │97.06.17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康是│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美生活藥妝店政大門市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3278元。 │ │ │ ├──┼──────┼───────────────┼───────────┼───────────┤ │119 │97.06.18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葡眾│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5190元│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120 │97.06.20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松青│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超市太百雙和店刷卡消費804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21 │97.06.28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加比│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有限公司刷卡消費59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22 │97.06.29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南│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加油站刷卡消費126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23 │97.07.0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洋│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刷卡│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消費2960元。 │ │ │ ├──┼──────┼───────────────┼───────────┼───────────┤ │124 │97.07.05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洋│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刷卡│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消費共16010元(分3期付款)。 │ │ │ ├──┼──────┼───────────────┼───────────┼───────────┤ │125 │97.07.06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全家│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福鞋業中正店刷卡消費518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26 │97.07.09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洋│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刷卡│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消費780元。 │ │ │ ├──┼──────┼───────────────┼───────────┼───────────┤ │127 │97.07.12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松青│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超市-太百雙和店刷卡消費793元。│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28 │97.07.1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東│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39│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80元。 │ │ │ ├──┼──────┼───────────────┼───────────┼───────────┤ │129 │97.07.1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6│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元。 │ │ │ ├──┼──────┼───────────────┼───────────┼───────────┤ │130 │97.07.26.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燦坤│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3C豐原旗艦店刷卡消費40110元(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分12期付款)。 │ │ │ ├──┼──────┼───────────────┼───────────┼───────────┤ │131 │97.07.31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臺│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灣中油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1645│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元。 │ │ │ ├──┼──────┼───────────────┼───────────┼───────────┤ │132 │97.08.0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愛買│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353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33 │97.08.06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亞洲│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500元。│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34 │97.08.07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亞│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洲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4190元│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135 │97.08.07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瑞山│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銀樓刷卡消費36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36 │97.08.08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太│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平洋百貨雙和店美食街刷卡消費15│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19元。 │ │ │ ├──┼──────┼───────────────┼───────────┼───────────┤ │137 │97.08.09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礦│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928店刷卡消費27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38 │97.08.14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中華│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電信豐原服務中心刷卡消費6990元│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139 │97.08.1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6│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元。 │ │ │ ├──┼──────┼───────────────┼───────────┼───────────┤ │140 │97.08.20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波特│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曼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2980│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元。 │ │ │ ├──┼──────┼───────────────┼───────────┼───────────┤ │141 │97.08.21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店 │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刷卡消費1120元、1918元。 │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 │ │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142 │97.08.25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大│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興農量飯店刷卡消費969元。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143 │97.08.26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丁丁│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藥局豐原店刷卡消費1175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44 │97.09.07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TIGE│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R CITY刷卡消費1290元。 │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 │枚。(見98年度偵字第15│附表參編號144所示即左 │ │ │ │ │023號卷一P68)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45 │97.09.08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百里│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宏嬰幼館中西大藥局刷卡消費1020│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元。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146 │97.09.1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 │ │ ├──┼──────┼───────────────┼───────────┼───────────┤ │147 │97.09.16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蘭那│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795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48 │97.09.17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洋│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8000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元。 │ │ │ ├──┼──────┼───────────────┼───────────┼───────────┤ │149 │97.09.2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ELLE│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文心家樂福刷卡消費1596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50 │97.09.2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店刷卡消費199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50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69)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51 │97.09.25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葡眾│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刷卡│上偽造「陳亭而」署押1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消費5190元。 │枚。(但該署押已因簽帳│ │ │ │ │ │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銷│ │ │ │ │ │燬滅失) │ │ ├──┼──────┼───────────────┼───────────┼───────────┤ │152 │97.10.1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 │ │ ├──┼──────┼───────────────┼───────────┼───────────┤ │153 │97.10.17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37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53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70)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54 │97.10.23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愛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682、112│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8元。 │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 │ │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155 │97.10.24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莎莉│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絲內衣精品家樂福青海店刷卡消費│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1000元。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156 │97.10.24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201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56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71)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57 │97.10.24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特力│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5711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158 │97.10.25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特力│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豐翠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3698元│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159 │97.11.03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屈臣│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氏豐原分公司刷卡消費1098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60 │97.11.07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優展│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國際有限公司豐原分店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1380元。 │ │ │ ├──┼──────┼───────────────┼───────────┼───────────┤ │161 │97.11.07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504│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61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72)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62 │97.11.10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灣│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中油關西服務區站刷卡消費500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163 │97.11.14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 │ │ ├──┼──────┼───────────────┼───────────┼───────────┤ │164 │97.11.21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 │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DISNEY童裝&孕婦裝刷卡消費3300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元。 │ │ │ ├──┼──────┼───────────────┼───────────┼───────────┤ │165 │97.11.2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905│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65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73)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66 │97.11.26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天文│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台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100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167 │97.11.26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和│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盛銀樓刷卡消費25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68 │97.11.27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金礦│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928店刷卡消費36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69 │97.12.0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南│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分公司刷│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卡消費3480元。 │ │ │ ├──┼──────┼───────────────┼───────────┼───────────┤ │170 │97.12.07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高鐵臺南站刷卡消費2025元、650 │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元、2700元、2700元。 │署押共4枚。(但該等署 │ │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171 │97.12.07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灣│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山崎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350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172 │97.12.07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高鐵│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臺中站刷卡消費55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73 │97.12.12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愛│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買吉安中港店刷卡消費714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74 │97.12.13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接續│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在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刷卡│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消費1100元、1975元。 │署押共2枚。(但該等署 │ │ │ │ │ │押已因簽帳單逾越保存期│ │ │ │ │ │限而一併銷燬滅失) │ │ ├──┼──────┼───────────────┼───────────┼───────────┤ │175 │97.12.1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176 │97.12.15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007│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76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74)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77 │97.12.18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551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77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75)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78 │97.12.18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瑞山│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珠寶銀樓時尚店刷卡消費28000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78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98)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79 │97.12.21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楊│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仔頭羊肉店刷卡消費2030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180 │97.12.24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142│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80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76)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81 │97.12.29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683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81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77)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82 │97.12.31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全國│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加油站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433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元。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183 │98.01.0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城購物廣場刷卡消費548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 │1枚。(見本院卷一P138 │附表參編號183所示即左 │ │ │ │ │)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84 │98.01.0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60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84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78)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85 │98.01.03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774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85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79)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86 │98.01.06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城購物廣場刷卡消費587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 │1枚。(見本院卷一P138 │附表參編號186所示即左 │ │ │ │ │)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87 │98.01.14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580元、1000元。 │署押共2枚。(見98年度 │附表參編號187所示即左 │ │ │ │ │偵字第15023號卷一P80-8│列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 │1) │ │ ├──┼──────┼───────────────┼───────────┼───────────┤ │188 │98.01.1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189 │98.01.15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接續在│接續在簽帳單「持卡人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新隆城購物廣場刷卡消費195元、 │名」欄上偽造「陳亭而」│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300元。 │署押共2枚。(見本院卷 │附表參編號189所示即左 │ │ │ │ │一P138) │列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190 │98.01.19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714│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附│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表參編號所示190即左列 │ │ │ │ │15023號卷一P82) │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91 │98.01.19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城購物廣場刷卡消費353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 │1枚。(見本院卷一P138 │附表參編號所示191即左 │ │ │ │ │)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92 │98.01.22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689│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192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83)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193 │98.01.23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陶│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源茗有限公司刷卡消費526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194 │98.01.23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新隆│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城購物廣場刷卡消費128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95 │98.01.24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灣│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中油向上路站刷卡消費836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96 │98.01.30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樂雅│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439│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元。 │ │ │ ├──┼──────┼───────────────┼───────────┼───────────┤ │197 │98.02.06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髮漾│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造型工作室刷卡消費108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198 │98.02.08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全國│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加油站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843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元。 │ │ │ ├──┼──────┼───────────────┼───────────┼───────────┤ │199 │98.02.08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高鐵│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左營站刷卡消費111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200 │98.02.1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263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200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84)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201 │98.02.16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202 │98.02.16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豐藥│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藥局刷卡消費650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 │1枚。(見本院卷一P120 │附表參編號202所示即左 │ │ │ │ │)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203 │98.02.16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海頓│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服裝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180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204 │98.03.1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樂到│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000元。 │ │ │ ├──┼──────┼───────────────┼───────────┼───────────┤ │205 │98.03.14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62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本院卷一P85 │附表參編號205所示即左 │ │ │ │ │)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206 │98.03.16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207 │98.03.16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145│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207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86)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208 │98.03.25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尚甫│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499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209 │98.03.25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尚甫│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000元│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 │210 │98.03.2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灣│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中油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922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210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99)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211 │98.04.02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88元│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211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87)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212 │98.04.03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南陽│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分公司豐原│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營業所刷卡消費8400元。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213 │98.04.08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百里│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宏嬰幼館中西大藥局刷卡消費1700│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元。 │ │ │ ├──┼──────┼───────────────┼───────────┼───────────┤ │214 │98.04.11 │持花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臺灣│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中油向上路站刷卡消費840元。 │ │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215 │98.04.11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800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215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88)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216 │98.04.1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217 │98.04.20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4FY-│同上 │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原保養廠│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刷卡消費17845元。 │ │ │ ├──┼──────┼───────────────┼───────────┼───────────┤ │218 │98.04.20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中油│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公司豐原交流道站刷卡消費964元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218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100)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219 │98.04.24 │持聯邦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家福│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店刷卡消費1273│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8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219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89)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220 │98.04.24 │持萬泰商業銀行master信用卡在家│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福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店刷卡消費17│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949元。 │1枚。(見98年度偵字第 │附表參編號220所示即左 │ │ │ │ │15023號卷一P101) │列偽造之署押沒收。 │ ├──┼──────┼───────────────┼───────────┼───────────┤ │221 │98.05.15 │持萬泰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在美商│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欄上偽造「陳亭而」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 │262元。 │1枚。(但該署押已因簽 │ │ │ │ │ │帳單逾越保存期限而一併│ │ │ │ │ │銷燬滅失) │ │ └──┴──────┴───────────────┴───────────┴───────────┘ 【附表肆】 ┌──┬──────┬─────────┬───────────┬─────┬───────────┐ │編號│日 期 │地 點 │現 金 │ 簽單 │ 主 文 │ ├──┼──────┼─────────┼───────────┼─────┼───────────┤ │ 1 │96.11.16 │三信商業銀行 │持萬泰銀行MASTER信用卡│ 無 │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 │ │ │ │預借現金1萬元 │ │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 │ ├──┼──────┼─────────┼───────────┼─────┼───────────┤ │ 2 │96.12.19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持萬泰銀行MASTER信用卡│ 無 │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 │ │ │ │接續預借現金1萬元、2萬│ │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元。 │ │月。 │ ├──┼──────┼─────────┼───────────┼─────┼───────────┤ │ 3 │96.03.07 │永豐銀行西屯分行 │以電話佯稱係花旗銀行信│ 無 │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 │ │ │ │用卡之名義持有人貸款16│ │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萬6千元。 │ │月, │ │ │ │ │ │ │ │ ├──┼──────┼─────────┼───────────┼─────┼───────────┤ │ 4 │97.03.2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持花旗銀行VISA信用卡預│ 無 │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 │ │ │司 │借現金5千元。 │ │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 │ ├──┼──────┼─────────┼───────────┼─────┼───────────┤ │ 5 │97.03.27 │三信商銀行 │持花旗銀行VISA信用卡預│ 無 │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 │ │ │ │借現金2萬元。 │ │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月。 │ │ │ │ │ │ │ │ ├──┼──────┼─────────┼───────────┼─────┼───────────┤ │ 6 │97.04.14 │聯邦商業銀行 │持聯邦銀行信用卡接續預│ 無 │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 │ │ │ │借現金2萬元、2萬元。 │ │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 │月。 │ ├──┼──────┼─────────┼───────────┼─────┼───────────┤ │ 7 │97.04.16 │永豐商業銀行 │持萬泰銀行VISA信用卡預│ │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 │ │ │ │借現金1萬8千元。 │ 無 │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月。 │ ├──┼──────┼─────────┼───────────┼─────┼───────────┤ │ 8 │97.04.2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持花旗銀行信用卡預借現│ 無 │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 │ │ │ │金2萬元。 │ │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月。 │ ├──┼──────┼─────────┼───────────┼─────┼───────────┤ │ 9 │97.05.3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持聯邦銀行信用卡預借現│ │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 │ │ │ │金2萬元。 │ 無 │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月。 │ ├──┼──────┼─────────┼───────────┼─────┼───────────┤ │ 10 │97.05.3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持花旗銀行信用卡接續預│ │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 │ │ │ │借現金2萬元、9千元。 │ 無 │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 │月。 │ ├──┼──────┼─────────┼───────────┼─────┼───────────┤ │ 11 │97.12.01 │永豐銀行西屯分行 │以電話佯稱係花旗銀行信│ │陳靖汝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用卡名義持人貸款10萬元│ 無 │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 12 │97.12.2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持聯邦銀行信用接續預借│ │陳靖汝犯非法由自動付設│ │ │ │ │現金2萬元、2萬元。 │ 無 │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 │ │ │月。 │ └──┴──────┴─────────┴───────────┴─────┴───────────┘ 【附表伍】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偽造署押或有價證券│ 主 文 │ ├──┼──────────┼─────────┼──────────────┤ │ 1 │如犯罪事實欄二、(一)│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 │所示。 │上偽造之「陳亭而」│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伍編號1所 │ │ │ │簽名1枚;支票存款 │示即左列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約定書上偽造之「陳│ │ │ │ │亭而」簽名1枚。 │ │ │ │ │(98偵15023卷一p16 │ │ │ │ │、17) │ │ │ │ │(至於上開資料及支│ │ │ │ │票存款戶支票申請暨│ │ │ │ │領取授權書上陳亭而│ │ │ │ │之印文,均係被告盜│ │ │ │ │用原持有陳亭而印章│ │ │ │ │加以蓋印所生之印文│ │ │ │ │,並非偽造印章之印│ │ │ │ │文,公訴意旨誤認此│ │ │ │ │部分係偽造印文,顯│ │ │ │ │屬有誤) │ │ ├──┼──────────┼─────────┼──────────────┤ │ 2 │如犯罪事實欄二、(二)│二張信用貸款申請書│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 │所示。 │上各偽造「陳亭而」│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伍編號2所 │ │ │ │之簽名1枚。 │示即左列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98偵15023卷一p215│ │ │ │ │、216) │ │ ├──┼──────────┼─────────┼──────────────┤ │ 3 │如犯罪事實欄二、(三)│大華當舖當票上偽造│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 │所示。 │「陳亭而」之簽名1 │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伍編號3所 │ │ │ │枚及指紋印1枚。 │示即左列偽造之署名、指紋印均│ │ │ │(98偵15023卷一p194│沒收。 │ │ │ │) │ │ ├──┼──────────┼─────────┼──────────────┤ │ 4 │如犯罪事實欄二、(四)│偽造號碼:AB472028│陳靖汝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 │ │所示。 │5號、發票日:97年11│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伍編號4 │ │ │ │月30日、面額70萬元│所示即左列偽造之支票壹張沒收│ │ │ │、付款人:永豐銀行│。 │ │ │ │西屯分行之支票1張 │ │ │ │ │。 │ │ │ │ │(98偵15023卷一p196│ │ │ │ │) │ │ │ │ │ │ │ ├──┼──────────┼─────────┼──────────────┤ │ 5 │如犯罪事實欄二、(五)│印鑑卡、支票存款往│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 │所示。 │來開戶申請書及存款│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伍編號5所 │ │ │ │業務總約定書上各偽│示即左列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造之「陳亭而」簽名│ │ │ │ │1枚。 │ │ │ │ │(98偵15023卷一p237│ │ │ │ │、239、240) │ │ │ │ │(至於上開資料及支│ │ │ │ │票領取證上陳亭而之│ │ │ │ │印文,均係被告盜用│ │ │ │ │原持有陳亭而印章加│ │ │ │ │以蓋印所生之印文,│ │ │ │ │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 │ │ │ │,公訴意旨誤認此部│ │ │ │ │分係偽造印文,顯屬│ │ │ │ │有誤) │ │ ├──┼──────────┼─────────┼──────────────┤ │ 6 │如犯罪事實欄二、(六)│偽造之號碼:ZA0074│陳靖汝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 │ │所示。 │083號、發票日:98年│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伍編號6 │ │ │ │5月18日、面額50萬 │所示即左列偽造之支票壹張沒收│ │ │ │元、付款人:三信商│。 │ │ │ │業銀行豐樂分行之支│ │ │ │ │票1張。 │ │ │ │ │ │ │ │ │ │(98偵15023卷一p196│ │ │ │ │) │ │ ├──┼──────────┼─────────┼──────────────┤ │ 7 │如犯罪事實欄二、(七)│無偽造署押或印文。│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 │所示。 │註: │有期徒刑陸月。 │ │ │ │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 │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 │ │ │ │賣移轉契約書於上陳│ │ │ │ │亭而之印文,均係被│ │ │ │ │告盜用原持有陳亭而│ │ │ │ │印章加以蓋印所生之│ │ │ │ │印文,並非偽造印章│ │ │ │ │之印文,自均無偽造│ │ │ │ │之署押或印文。 │ │ ├──┼──────────┼─────────┼──────────────┤ │ 8 │如犯罪事實欄二、(八)│企業授信申請書二份│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 │所示。 │、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有期徒刑拾壹月。附表伍編號8 │ │ │ │源計劃書二份及企業│所示即左列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 │ │ │ │定書上各偽造「陳亭│ │ │ │ │而」之簽名1枚。 │ │ │ │ │(98偵15023卷一p165│ │ │ │ │、166、170) │ │ │ │ │(至於上開資料上陳│ │ │ │ │亭而之印文,均係被│ │ │ │ │告盜用原持有陳亭而│ │ │ │ │印章加以蓋印所生之│ │ │ │ │印文,並非偽造印章│ │ │ │ │之印文,公訴意旨誤│ │ │ │ │認此部分係偽造印文│ │ │ │ │,顯屬有誤) │ │ ├──┼──────────┼─────────┼──────────────┤ │ 9 │如犯罪事實欄二、(九)│個人授信申請書、資│陳靖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 │所示。 │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伍編號9所 │ │ │ │畫書上偽造之「陳亭│示即左列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而」簽名各1枚;個 │ │ │ │ │人存款業務往來申請│ │ │ │ │約定書上偽造之「陳│ │ │ │ │亭而」簽名2枚。 │ │ │ │ │(98偵15023卷一p167│ │ │ │ │、181) │ │ ├──┼──────────┼─────────┼──────────────┤ │ 10 │如犯罪事實欄二、(十)│偽造之支票號碼: │陳靖汝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 │ │所示。 │ZA0000000號、發票 │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伍編號 │ │ │ │日:97年11月21日、 │10所示即左列偽造之支票壹張沒│ │ │ │面額40萬元、付款人│收。 │ │ │ │:三信商業銀行豐樂│ │ │ │ │分行之支票1張。 │ │ │ │ │(98偵15023卷一p20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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