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江奇峰、郭書豪、廖純卿
- 當事人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詳如附表三「所犯罪名、應處之刑及從刑」欄所示),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三「所犯罪名、應處之刑及從刑」欄所示);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偽造之支票參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附表一所示變造之支票肆拾伍張及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支票參張,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丁○○受雇於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16號2 樓之2 之星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瑞公司),擔任業務助理職務,平日負責郵寄會計所交付之支票予該公司合作廠商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為滿足私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及變造有價證券而行使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收受支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上址公司內,將該公司會計丙○○交付其郵寄予廠商支付貨款之附表一所示記名支票(付款人均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予以侵占入己,並將附表一所示支票受款人予以塗銷,盜用丙○○保管之「星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於其上,將之變造為無記名支票後,於支票背面請款人欄書寫其本人姓名後,提示銀行兌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星瑞公司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對支票管理之正確性,以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不法金額。其後,因廠商未收得貨款,遂與丁○○聯繫請款事宜,其為免東窗事發,復於98年1 月初某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及偽造有價證券並持以行使之接續犯意,在上址公司內,竊取會計丙○○保管之星瑞公司所有、付款人均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支票號碼為AE0000000 號至AE 0000000號空白支票4 紙,得手後,旋於同日,在上址星瑞公司內,未經星瑞公司同意或授權,盜用星瑞公司暨其負責人李毓隆之印章於該等空白支票發票人欄上,並接續偽填票號AE0000000 、AE0000000 、AE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日、票面金額、受款人而偽造完成該等3 紙支票(詳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分別郵寄予支票受款人(即該公司廠商)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星瑞公司及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受款人,待票期即將屆至時,再以錯蓋負責人印章,要求廠商寄還支票,以免事跡敗露。嗣因廠商向星瑞公司表示未取得貨款,不願出貨,星瑞公司始查得上情。 二、案經星瑞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所引事證,檢察官、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均無異議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其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是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3 頁至35頁),復有被告在職證明書及自白書各1紙、附表一 所示之變造支票影本及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支票影本(按附表二編號4之支票尚未偽造完成)等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0 至69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使變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本質固含有詐欺之性質,惟如行為人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以之為間接給付,同時另有借款之行為,其借款行為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則仍應再論以詐欺罪(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5416號裁判參照)。本件被告變造之支票,目的既僅係單純侵占款項,並非被告以該支票另為向他人行使,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再論以詐欺罪。查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收受票據時間,將其業務上保管應郵寄廠商用以支付貨款之附表一所示記名支票予以侵占入己,並塗銷支票受款人、盜用星瑞公司印章於其上,變造為無記名支票後而持向銀行行使兌領票面金額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變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塗銷支票受款人並在其上盜用星瑞公司印章之行為係變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行使變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變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收受票據時間即96年8 月24日收受編號1 、2 號支票、97年7 月25日收受編號5至8號支票、97年8月25日收受編號9至16號支票、97年9月25日收受編號17至26號支票、97年10月25日收受 編號27至32號支票、97年11月25日收受編號33至44號支票後,此6次時間於上址公司內,同時將所收受持有之多張支票 予以侵占入己,各應論以一罪,而其於前述6次時間侵占支 票後,同時塗銷多張支票受款人且於其上盜用星瑞公司印文章於其上之變造支票之行為,均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變造有價證券罪。又業務侵占,其行為本質係侵占,乃因行為人係從事業務之人而另設為犯罪類型,尚難謂立法者有將侵占行為,特別歸類為平日反覆、延續性業務活動所應有之內涵,而創設獨立犯罪,且依健全之社會通念,亦不適合給予一個刑法評價,自與學理上所稱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迥不相侔(參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41號判決),且被告自承係缺錢時才會侵占支票予以變造後提領,而其於附表一所示持有票據時間,或有間隔半年或3個月之久,顯非於時間密 接下所為,是公訴人認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持有票據時間所為之侵占、變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係集合犯,尚有未洽。 ㈡查被告竊取星瑞公司所有之空白支票4 紙後,未經星瑞公司同意或授權,於支票上盜用星瑞公司及其負責人李毓隆之印章,並在其中3 紙支票上填寫發票日、票面金額及受款人而完成發票手續,完成偽造支票並郵寄予受款人(及廠商)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同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又被告在支票上盜用星瑞公司及其負責人李毓隆印章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按被告僅於附表二編號4 之空白支票上,盜用星瑞公司及其負責人李毓隆印章,尚未完成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因刑法第201 條不處罰未遂,且被告係於偽造附表二編號1 至3 支票之同時盜用上開印章於此張支票上,而盜用印文部分已為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吸收,故被告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盜用印章行為,亦不另論盜用印章罪。)又被告於98年元月初某日偽造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支票,係基於同一機會,在密接之時間接續實施,且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反覆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且其多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客觀上難以分割,應認係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㈢被告先後9 次業務侵占犯行、9 次變造有價證券及1 次竊盜犯行及1 次偽造有價證券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係為能領取所侵占之記名支票票款而變造支票及免東窗事發而偽造支票之犯行,固為可議,然其所變造及偽造之支票均未流通於金融市場,與一般擾亂金融秩序之經濟犯罪者迥異,其犯罪所生實害尚非重大,被告既僅因一時誤念而罹此重典,本院考量前揭犯罪情節後,認縱對被告處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 年,猶嫌過重,本件情輕法重,被告犯罪情狀顯有堪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及變造有價證券部分均酌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無不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智識程度,僅因一己之貪念,竟多次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分期賠償所侵占之款項,業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5頁),並考量其竊取空白支票及偽造有價證券之動機係為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惟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所生危害亦非重大,且犯後已然坦承一切犯行,頗見悔意,態度尚稱良好,暨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現已賠償告訴人之部分損失,及被告各次業務侵占金額、所變造、偽造之支票數量及未對外流通,對金融秩序影響並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至附表一所示支票之付款人,遭被告塗銷並盜用星瑞公司印章於其上,係屬變造之有價證券,另被告偽以星瑞公司名義所簽發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支票3 張,係屬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 條之規定為沒收之宣告。另附表二編號4 之未完成票據,應屬告訴人星瑞公司所有,且其上盜用之印文為真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6年8 月24日起至97年12月25日止,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星瑞公司開立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所示支票即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日97年8 月25日、票面金額1,811 元之支票1 紙,並將該支票受款人予以塗銷再盜用星瑞公司印章於其上,將之變造為無記名支票後持以行使兌領票面金額之方式將款項侵占入己,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及同法第201 條第1 項之變造有價券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伊未侵占此張支票,且該支票受款人非伊所塗銷,伊未提示該支票等語。經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所示支票係證人丙○○持向銀行提示付款,該紙支票請款人欄上丙○○之簽名確係丙○○所親簽,此張支票非被告予以侵占及變造後持以兌現等情,業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4頁),並有該支票影本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38頁),是被告所辯應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該犯行,此部分被訴犯罪即屬不能證明,然公訴人認此部分業務侵占及變造有價證券,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變造有價證券部分,係屬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第201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205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附表一:變造之支票 ┌──┬──┬─────┬─────┬──────┬─────┬─────┬──────┬─────┐ │編號│原起│收受票據時│支票號碼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被塗銷之受│盜用之印文 │支票影本附│ │ │訴書│間 │ │ │(新臺幣)│款人 │ │卷頁次 │ │ │附表│ │ │ │ │ │ │ │ │ │編號│ │ │ │ │ │ │ │ ├──┼──┼─────┼─────┼──────┼─────┼─────┼──────┼─────┤ │1 │1 │96年8 月24│AE0000000 │96年8月24日 │56萬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23頁 │ ├──┼──┼─────┼─────┼──────┼─────┼─────┼──────┼─────┤ │2 │2 │同上 │AE0000000 │96年8月24日 │21萬5695元│建穎工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23頁 │ ├──┼──┼─────┼─────┼──────┼─────┼─────┼──────┼─────┤ │3 │3 │97年3 月25│AE0000000 │97年6月10日 │1萬20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24頁 │ │ │ │ │ │ │ │公司 │ │ │ ├──┼──┼─────┼─────┼──────┼─────┼─────┼──────┼─────┤ │4 │4 │97年4月25 │AE0000000 │97年7月10日 │2萬3820元 │安大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25頁 │ ├──┼──┼─────┼─────┼──────┼─────┼─────┼──────┼─────┤ │5 │5 │97年7 月25│AE0000000 │97年7月25日 │28萬5000元│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26頁 │ │ │ │ │ │ │ │公司 │ │ │ ├──┼──┼─────┼─────┼──────┼─────┼─────┼──────┼─────┤ │6 │6 │同上 │AE0000000 │97年10月10日│1萬425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27頁 │ │ │ │ │ │ │ │公司 │ │ │ ├──┼──┼─────┼─────┼──────┼─────┼─────┼──────┼─────┤ │7 │7 │同上 │AE0000000 │97年7月25日 │43萬5000元│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28頁 │ ├──┼──┼─────┼─────┼──────┼─────┼─────┼──────┼─────┤ │8 │8 │同上 │AE0000000 │97年10月10日│2萬1750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29頁 │ ├──┼──┼─────┼─────┼──────┼─────┼─────┼──────┼─────┤ │9 │9 │97年8 月25│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1萬425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30頁 │ │ │ │ │ │ │ │公司 │ │ │ ├──┼──┼─────┼─────┼──────┼─────┼─────┼──────┼─────┤ │10 │10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5625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31頁 │ ├──┼──┼─────┼─────┼──────┼─────┼─────┼──────┼─────┤ │11 │11 │同上 │AE0000000 │97年10月10日│1000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32頁 │ ├──┼──┼─────┼─────┼──────┼─────┼─────┼──────┼─────┤ │12 │12 │同上 │AE0000000 │97年10月10日│1萬1808元 │建穎工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33頁 │ ├──┼──┼─────┼─────┼──────┼─────┼─────┼──────┼─────┤ │13 │13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2746元 │建穎工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34頁 │ ├──┼──┼─────┼─────┼──────┼─────┼─────┼──────┼─────┤ │14 │14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1750元 │永芳塑膠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35頁 │ ├──┼──┼─────┼─────┼──────┼─────┼─────┼──────┼─────┤ │15 │15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1萬8300元 │安大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36頁 │ ├──┼──┼─────┼─────┼──────┼─────┼─────┼──────┼─────┤ │16 │16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5000元 │竣益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37頁 │ ├──┼──┼─────┼─────┼──────┼─────┼─────┼──────┼─────┤ │17 │18 │97年9 月25│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9萬800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39頁 │ │ │ │ │ │ │ │公司 │ │ │ ├──┼──┼─────┼─────┼──────┼─────┼─────┼──────┼─────┤ │18 │19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490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40頁 │ │ │ │ │ │ │ │公司 │ │ │ ├──┼──┼─────┼─────┼──────┼─────┼─────┼──────┼─────┤ │19 │20 │同上 │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12萬元 │上盟展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41頁 │ ├──┼──┼─────┼─────┼──────┼─────┼─────┼──────┼─────┤ │20 │21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6000元 │上盟展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42頁 │ ├──┼──┼─────┼─────┼──────┼─────┼─────┼──────┼─────┤ │21 │22 │同上 │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37萬7000元│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43頁 │ ├──┼──┼─────┼─────┼──────┼─────┼─────┼──────┼─────┤ │22 │23 │同上 │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13萬7305元│建穎工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44頁 │ ├──┼──┼─────┼─────┼──────┼─────┼─────┼──────┼─────┤ │23 │24 │同上 │AE0000000 │97年12月10日│6865元 │建穎工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45頁 │ ├──┼──┼─────┼─────┼──────┼─────┼─────┼──────┼─────┤ │24 │25 │同上 │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8萬630元 │誌慶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46頁 │ ├──┼──┼─────┼─────┼──────┼─────┼─────┼──────┼─────┤ │25 │26 │同上 │AE0000000 │97年12月10日│4032元 │誌慶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47頁 │ ├──┼──┼─────┼─────┼──────┼─────┼─────┼──────┼─────┤ │26 │27 │同上 │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2萬2810元 │全順報關行│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 │有限公司 │卷第48頁 │ ├──┼──┼─────┼─────┼──────┼─────┼─────┼──────┼─────┤ │27 │28 │97年10月25│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1萬5225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49頁 │ ├──┼──┼─────┼─────┼──────┼─────┼─────┼──────┼─────┤ │28 │29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1萬845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50頁 │ │ │ │ │ │ │ │公司 │ │ │ ├──┼──┼─────┼─────┼──────┼─────┼─────┼──────┼─────┤ │29 │30 │同上 │AE0000000 │97年10月25日│3萬元 │佳承精工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1頁 │ ├──┼──┼─────┼─────┼──────┼─────┼─────┼──────┼─────┤ │30 │31 │同上 │AE0000000 │97年12月10日│1500元 │佳承精工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2頁 │ ├──┼──┼─────┼─────┼──────┼─────┼─────┼──────┼─────┤ │31 │32 │同上 │AE0000000 │97年12月10日│1萬3860元 │財榮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3頁 │ ├──┼──┼─────┼─────┼──────┼─────┼─────┼──────┼─────┤ │32 │33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8257元 │育華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4頁 │ ├──┼──┼─────┼─────┼──────┼─────┼─────┼──────┼─────┤ │33 │34 │97年11月25│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22萬4000元│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5頁 │ ├──┼──┼─────┼─────┼──────┼─────┼─────┼──────┼─────┤ │34 │35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1萬1200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6頁 │ ├──┼──┼─────┼─────┼──────┼─────┼─────┼──────┼─────┤ │35 │36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18萬8811元│見盛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7頁 │ ├──┼──┼─────┼─────┼──────┼─────┼─────┼──────┼─────┤ │36 │37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9441元 │見盛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8頁 │ ├──┼──┼─────┼─────┼──────┼─────┼─────┼──────┼─────┤ │37 │38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50萬9490元│榮輪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起訴書誤│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9頁 │ │ │ │ │ │ │繕為50萬54│ │ │ │ │ │ │ │ │ │90元) │ │ │ │ ├──┼──┼─────┼─────┼──────┼─────┼─────┼──────┼─────┤ │38 │39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37萬9500元│安大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0頁 │ ├──┼──┼─────┼─────┼──────┼─────┼─────┼──────┼─────┤ │39 │40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1萬8975元 │安大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1頁 │ ├──┼──┼─────┼─────┼──────┼─────┼─────┼──────┼─────┤ │40 │41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18萬8695元│財榮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2頁 │ ├──┼──┼─────┼─────┼──────┼─────┼─────┼──────┼─────┤ │41 │42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5萬5000元 │金享車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3頁 │ ├──┼──┼─────┼─────┼──────┼─────┼─────┼──────┼─────┤ │42 │43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2750元 │金享車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4頁 │ ├──┼──┼─────┼─────┼──────┼─────┼─────┼──────┼─────┤ │43 │44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4萬6950元 │順捷自行車│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股)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5頁 │ ├──┼──┼─────┼─────┼──────┼─────┼─────┼──────┼─────┤ │44 │45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5萬1680元 │誌慶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6頁 │ ├──┼──┼─────┼─────┼──────┼─────┼─────┼──────┼─────┤ │45 │46 │97年12月25│AE0000000 │97年12月25日│3萬2500元 │榮輪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起訴書誤│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7頁 │ │ │ │ │ │ │繕為3 萬21│ │ │ │ │ │ │ │ │ │500 元) │ │ │ │ └──┴──┴─────┴─────┴──────┴─────┴─────┴──────┴─────┘ 附表二: ┌──┬────┬─────┬──────┬─────┬─────┬──────┬─────┐ │編號│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受款人 │盜用印文 │支票影本附│ │ │ │ │ │(新臺幣)│ │ │卷頁次 │ ├──┼────┼─────┼──────┼─────┼─────┼──────┼─────┤ │1 │中國國際│AE0000000 │98年1月25日 │39萬8475元│安大科技(│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商業銀行│ │ │ │股)公司 │有限公司、李│卷第70頁 │ │ │南臺中分│ │ │ │ │毓隆 │ │ │ │行 │ │ │ │ │ │ │ ├──┼────┼─────┼──────┼─────┼─────┼──────┼─────┤ │2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25日 │5萬4264元 │誌慶工業(│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股)公司 │有限公司、李│卷第70頁 │ │ │ │ │ │ │ │毓隆 │ │ ├──┼────┼─────┼──────┼─────┼─────┼──────┼─────┤ │3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25日 │19萬8450元│見盛工業(│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股)公司 │有限公司、李│卷第69頁 │ │ │ │ │ │ │ │毓隆 │ │ ├──┼────┼─────┼──────┼─────┼─────┼──────┼─────┤ │4 │同上 │AE0000000 │(空白) │(空白) │(空白) │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有限公司、李│卷第69頁 │ │ │ │ │ │ │ │毓隆 │ │ └──┴────┴─────┴──────┴─────┴─────┴──────┴─────┘ 附表三: ┌─┬────┬─────┬────────┬───────────────┐ │編│ 行為人 │變造票據時│業務侵占、變造之│ 所犯罪名、應處之刑及從刑 │ │號│ │間(即附表│支票 │ │ │ │ │一之收受票│ │ │ │ │ │據時間) │ │ │ ├─┼────┼─────┼────────┼───────────────┤ │1 │丁○○ │96年8 月24│附表一編號1 、2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日 │所示支票 │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拾月,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 │ │ │ │ │示變造之支票均沒收。 │ ├─┼────┼─────┼────────┼───────────────┤ │2 │丁○○ │97年3月25 │附表一編號3 所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 │支票 │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變│ │ │ │ │ │造之支票沒收。 │ ├─┼────┼─────┼────────┼───────────────┤ │3 │丁○○ │97年4 月25│附表一編號4 所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 │支票 │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變│ │ │ │ │ │造之支票沒收。 │ ├─┼────┼─────┼────────┼───────────────┤ │4 │丁○○ │97年7 月25│附表一編號5 至8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日 │所示支票 │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捌月;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所│ │ │ │ │ │示變造之支票均沒收。 │ ├─┼────┼─────┼────────┼───────────────┤ │5 │丁○○ │97年8 月25│附表一編號9 至16│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日 │所示支票 │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拾月;如附表一編號9 至16所│ │ │ │ │ │示變造之支票均沒收。 │ ├─┼────┼─────┼────────┼───────────────┤ │6 │丁○○ │97年9 月25│附表一編號17至26│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日 │所示支票 │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拾月;如附表一編號17至26所│ │ │ │ │ │示變造之支票均沒收。 │ ├─┼────┼─────┼────────┼───────────────┤ │7 │丁○○ │97年10月25│附表一編號27至32│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日 │所示支票 │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捌月;如附表一編號27至32所│ │ │ │ │ │示變造之支票均沒收。 │ ├─┼────┼─────┼────────┼───────────────┤ │8 │丁○○ │97年11月25│附表一編號33至4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日 │所示支票 │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拾月;如附表一編號33至44所│ │ │ │ │ │示變造之支票均沒收。 │ ├─┼────┼─────┼────────┼───────────────┤ │9 │丁○○ │97年11月25│附表一編號45所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 │支票 │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變│ │ │ │ │ │造之支票沒收。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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