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公設辯護人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乙○○業經本院於99年4月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被告就部分判決結果業已提起上訴),本院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