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2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19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121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分裝袋壹包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9年1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1年10月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二件竊盜案件,經本院各以94年度訴字第79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94年度易字第8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5年度易字第6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四罪嗣均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為1年15日確定,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6年12月20日假釋出監,於97年3月14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75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9年1月14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5月24日上午5時許,在臺中縣外埔鄉○○路225號其姊夫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一起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5月25日15時10分許,為警至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殘渣袋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1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支、分裝袋1包。
二、證據名稱:(1)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1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支、分裝袋1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