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佳衢
- 選任辯護人
- 宋永祥律師、陳建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0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收受判決,提起上訴然未附理由,經本院於99年12月9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於同年月15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可參),迄今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