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國隆
- 被告
- 謝蓮子
- 被告
- 黃敏琪
- 被告
- 陳日洲
-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 被告
- 陳慈仲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劉雅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隆、謝蓮子、黃敏琪、陳日洲、陳慈仲均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林國隆、謝蓮子、黃敏琪、陳日洲、陳慈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一百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