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冠穎生技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國統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103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784 號),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784 號)及移送辦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20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784號),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784 號)及移送辦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20801 號),本院判決如下:」,蓋依本件被告冠穎生技貿易有限公司違反藥事法案件,在本院審理中於99年11月29日,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801 號案件之犯罪事實,與本件違反藥事法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故依法本院自得審究。故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部分,顯係漏記載「移送辦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20801 號)」,且此補充記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特此裁定補充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