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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21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許旭聖許金樹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繼云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施中川律師

      劉燕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92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與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中,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7214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係同一案件,是本案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判決,應以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之判決結果為斷,茲因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案件審理中【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於97年4月8日審結,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違反藥事法案件於99年3月19日審結,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047號於100年6月9日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確定,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2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