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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71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許金樹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33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916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上午4時,在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判決主文:黃文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文才、陳清貴(另行審結)均明知應他人要求而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分別同意而提供身分證件予址設臺中市○○區○○街52號1樓之「擁順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擁順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起,搬遷至臺中市○區○○○路1段370號2樓)之實際負責人林茂生與王政文(上2人另行通緝)作為人頭使用,而分別於97年10月3日至同年12月28日止、同年12月29日起,擔任擁順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以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其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公司負責人。竟分別與林茂生、王政文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擁順公司無實際營業之事實,於同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止,取得如附表1所示之航綺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航綺公司)、永而利有限公司(下稱永而利公司)所虛開之不實發票共12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905萬6,763元,充當擁順公司之進項憑證,且於營業稅申報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該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195萬2,838元;黃文才、陳清貴又於同期間,請領擁順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後,交給林茂生、王政文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共44 紙,銷售額合計3,890萬5,572元,提供與如附表2所示之滿歡喜堂素食餐廳(下稱滿歡喜堂餐廳)、佳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華公司)、佳士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士得公司)、偉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偉宏公司)、富利萬兆有限公司(下稱富利萬兆公司)、宏陽砂石廠、晉壹企業社、雅盛商盟企業社充當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逃漏營業稅額共194萬5,281元,嚴重侵蝕國家稅收,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之正確稽徵及管理。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編號│進項營業廠商  │張數│進項金額      │稅額        │
  ├──┼───────┼──┼───────┼──────┤
  │ 1  │航綺公司      │6   │1,920萬元     │ 96萬元     │
  ├──┼───────┼──┼───────┼──────┤
  │ 2  │永而利公司    │6   │1,985萬6,763元│ 99萬2,838元│
  ├──┼───────┼──┼───────┼──────┤
  │合計│              │    │3,905萬6,763元│195萬2,838元│
  └──┴───────┴──┴───────┴──────┘
附表2:
  ┌──┬───────┬──┬───────┬──────┐
  │編號│銷項營業廠商  │張數│銷項金額      │稅額        │
  ├──┼───────┼──┼───────┼──────┤
  │ 1  │滿歡喜堂餐廳  │2   │  142萬8,572元│  7萬1,428元│
  ├──┼───────┼──┼───────┼──────┤
  │ 2  │佳華公司      │14  │1,150萬2,505元│ 57萬5,127元│
  ├──┼───────┼──┼───────┼──────┤
  │ 3  │佳士得公司    │12  │1,000萬7,850元│ 50萬0,393元│
  ├──┼───────┼──┼───────┼──────┤
  │ 4  │偉宏公司      │6   │  441萬1,145元│ 22萬0,557元│
  ├──┼───────┼──┼───────┼──────┤
  │ 5  │富利萬兆公司  │2   │  160萬元     │  8萬元     │
  ├──┼───────┼──┼───────┼──────┤
  │ 6  │宏陽砂石廠    │4   │  300萬元     │ 15萬元     │
  ├──┼───────┼──┼───────┼──────┤
  │ 7  │晉壹企業社    │2   │  198萬7,500元│  9萬9,376元│
  ├──┼───────┼──┼───────┼──────┤
  │ 8  │雅盛商盟企業社│2   │  496萬8,000元│ 24萬8,400元│
  ├──┼───────┼──┼───────┼──────┤
  │合計│              │    │3,890萬5,572元│194萬5,2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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