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玉萍
- 選任辯護人
- 楊俊彥 律師
陳佳俊 律師(100年7月20日解除委任)
許宏達 律師(100年8月18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許宏達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宏達律師(100年8月18日解除委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許宏達律師」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許宏達律師(100 年8 月18日解除委任)」。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