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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9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被告
三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09 號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99年5 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被告甲○○之「宣告緩刑叁年」之記載,應予以更正為「宣告緩刑肆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有如前開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曉玫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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