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9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 原告
- 茂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水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緝字第297號(原案號86年度訴字第127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297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