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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劉國賓許惠瑜鄭舜元

原告
郭志仲
被告
盧明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關於附表一所示3紙支票、票面金額合計482,600元部分(其餘

部分,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於判決理由中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附表: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罪部分:┌────┬───────┬──────┬─────┬──────┬─────┐│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 │發票日│票面金額 │├────┼───────┼──────┼─────┼──────┼─────┤│1(即起 │立鋼企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AT0000000 │96年3月31日 │321,500元 ││訴書附表│限公司│銀行北屯分行│││││編號1) │郭玉憑│││││├────┼───────┼──────┼─────┼──────┼─────┤│2(即起 │鈺祥企業社│華泰商業銀行│AB0000000 │96年4月20日 │83,600元 ││訴書附表│林國棟│大同分行│││││編號2) ││││││├────┼───────┼──────┼─────┼──────┼─────┤│3(即起 │議昌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96年4月30日 │77,500元 ││訴書附表│倪議昌│汐止分行│││││編號5)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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