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郭志仲
- 被告
- 盧明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關於附表一所示3紙支票、票面金額合計482,600元部分(其餘
部分,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於判決理由中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附表: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罪部分:┌────┬───────┬──────┬─────┬──────┬─────┐│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 │發票日│票面金額 │├────┼───────┼──────┼─────┼──────┼─────┤│1(即起 │立鋼企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AT0000000 │96年3月31日 │321,500元 ││訴書附表│限公司│銀行北屯分行│││││編號1) │郭玉憑│││││├────┼───────┼──────┼─────┼──────┼─────┤│2(即起 │鈺祥企業社│華泰商業銀行│AB0000000 │96年4月20日 │83,600元 ││訴書附表│林國棟│大同分行│││││編號2) ││││││├────┼───────┼──────┼─────┼──────┼─────┤│3(即起 │議昌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96年4月30日 │77,500元 ││訴書附表│倪議昌│汐止分行│││││編號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