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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鍾堯航李立傑莊秋燕

原告
王吳春吟
原告
吳天送
被告
吳胡弘即宏國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認被告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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