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54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交簡字第15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於「506-CKA號」之記載應更正為「MDB-896號」、第12行關於「本署檢察湍」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第13、14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關於「被告甲○○供認不諱」之記載應補充為「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認不諱」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於同一次飲酒後,因過量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先、後2次駕車之行為,係本於單一之接續犯意,利用同一機會,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54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