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6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交簡字第16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記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紙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