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24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交簡字第24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正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速偵字第四二三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正宇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六行補充「現場照片十六幀、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一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