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大發工程行設台中縣大里市○○路601巷23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