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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郭書豪林世民胡芷瑜

原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乙○○ (即弘暉商行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刑事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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