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郭書豪、林世民、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乙○○ (即弘暉商行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刑事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胡芷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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