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0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0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