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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6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10月28日凌晨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3號前,徒手竊取甲○○所使用、車牌號碼3FA-268號重型機車,得手後,據為己有,供己使用。後被告於98年10月30日下午5時許,出借予不知情之廖家隆;廖家隆再將上開機車停放於臺中縣太平市○○路832巷11弄口。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於警詢之陳述。

(三)證人宋文富於警詢之陳述。

(四)證人廖家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五)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紙。

(六)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七)上開機車之尋獲照片1張。

(八)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1張。

(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