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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七行記載「草屯療養院99年2月6日」更正為「草屯療養院99年2月9日」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點○九三五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既已不復存在,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