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七行記載「草屯療養院99年2月6日」更正為「草屯療養院99年2月9日」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點○九三五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既已不復存在,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