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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227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2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身分證影本壹份,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借款人甲○○簽具擔保清償之本票1張,係借款人提供予被告之擔保,借款人屆期未清償時,被告可依此向借款人請求本金及法定利息,如借款人已清償,則依民法規定,被告應將此項憑據返還借款人,尚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22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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