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2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身分證影本壹份,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借款人甲○○簽具擔保清償之本票1張,係借款人提供予被告之擔保,借款人屆期未清償時,被告可依此向借款人請求本金及法定利息,如借款人已清償,則依民法規定,被告應將此項憑據返還借款人,尚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