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二行內關於「金融卡」之記載後,應補充「(含密碼)」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