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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盈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更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乙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乙前因誣告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為本件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至於因與他罪併合處罰,而失去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並就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於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定情形下,行為人仍得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自屬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予適用。

三、再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7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編號8 、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6 至9 所示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 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            名│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5月21日         │97年12月11日          │98年5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
│年  度  案  號  │第33號              │2673號                │419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6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91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  │
│事實審├────┼──────────┼───────────┼───────────┤
│      │判 決 日│99年2月9日          │99年1月8日            │99年5月4日            │
├───┼────┼──────────┼───────────┼───────────┤
│      │法    院│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6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91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99年3月23日         │99年4月6日            │99年5月31日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            名│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
├────────┼──────────┼───────────┼───────────┤
│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17日        │98年9月中旬某日至同年 │①99年1月21日至99年2月│
│                │                    │10月20日              │  6 日                │
│                │                    │                      │②99年2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南地檢99年度偵字第74│
│年  度  案  號  │1080號              │15515號               │41號、8990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976號  │99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66號   │
│事實審├────┼──────────┼───────────┼───────────┤
│      │判 決 日│99年8月20日         │99年8月20日           │100年3月30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確 定 ├────┼──────────┼───────────┼───────────┤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976號  │99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66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99年9月24日         │99年9月20日           │100年3月30日          │
└───┴────┴──────────┴───────────┴───────────┘
┌────────┬──────────┬───────────┬───────────┐
│編號            │         7          │           8          │          9           │
├────────┼──────────┼───────────┼───────────┤
│罪            名│誣告罪              │傷害致人於死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①98年12月7日       │98年6月28日           │98年6月28日           │
│                │②99年2 月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98年度少連偵字│同左                  │
│年  度  案  號  │第1188號            │第39、第45號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同左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463號│99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同左                  │
│事實審├────┼──────────┼───────────┼───────────┤
│      │判 決 日│100年3月31日        │99年11月3日           │同左                  │
├───┼────┼──────────┼───────────┼───────────┤
│      │法    院│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同左                  │
│確 定 ├────┼──────────┼───────────┼───────────┤
│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46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187號 │同左                  │
│判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5月12日        │100年7月29日          │同左                  │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分監執行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