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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峻銘
- 選任辯護人
- 鄭志明 律師(法律扶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文乙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中和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若寧
- 指定辯護人
- 李思樟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立杰
- 指定辯護人
- 吳中和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室誼
- 被告
- 呂國田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 年度訴字第361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少連偵字第39、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㈠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傷害致死;㈡被告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傷害;㈢及其等定執行刑等部分均撤銷。
郭峻銘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黃文乙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孫若寧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呂國田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莊立杰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柒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即被告等六人妨害自由部分)均駁回。
郭峻銘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妨害自由)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黃文乙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妨害自由)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孫若寧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妨害自由)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壹月。
呂國田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妨害自由)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莊立杰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妨害自由)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事實
一、莊立杰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沙簡字第七五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0四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一月又十五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而郭峻銘(綽號「阿中」,譯音)經其友人黃文乙(綽號「粉圓」)介紹,認識綽號「飛龍」之李國方(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並進而加入李國方所屬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成員尚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阿成」成年男子(下稱「阿成」,譯音)、綽號「阿慶」成年男子(下稱「阿慶」,譯音)等人。而孫若寧(綽號「浪子」)、呂國田(綽號「阿田」)、莊立杰(綽號「阿杰」)、林室誼(綽號「胖胖」)及少年隋○○(民國○○○年○○月○○日生,綽號「阿勇」,姓名年籍詳卷,下稱隋姓少年,另案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均係郭峻銘之友人,少女劉○○(民國○○年○月○○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案發時未滿十八歲,另案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則係郭峻銘之女友。
二、緣郭峻銘欲吸收少年簡○○(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簡姓少年)加入前揭詐欺集團並前往臺中市從事非法詐欺工作,然簡姓少年之女友劉○○(民國○○○年○月○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係甲女之妹,下稱乙女)反對,簡姓少年因而不肯加入,卻引起郭峻銘與李國方不滿,李國方向郭峻銘表示要「處理」簡姓少年,否則其要親自動手,郭峻銘遂積極找尋簡姓少年之下落,嗣經由隋姓少年得知簡姓少年之下落後,郭峻銘即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某時許,駕駛所租用車牌號碼六一二○--WE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第一車),搭載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一同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某夜市欲尋找簡姓少年,並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該夜市遇到簡姓少年、乙女、游偉嘉、少年陳○○(民國○○年○月○○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陳姓少年)、少女林○○(八十四年五月九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林姓少女)、陳加威(綽號「牛仔」)及陳加威之配偶陳曉嵐等人,郭峻銘上前搭住簡姓少年之肩膀,欲帶簡姓少年離開,游偉嘉等人見狀將郭峻銘架開,並毆打郭峻銘、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等人,郭峻銘等人隨即散去,然因遭毆打,心生不滿,亟思報復。
三、於翌日(即二十八日)凌晨郭峻銘以電話聯絡李國方並告知在夜市遭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其前來處理並約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竹山交流道(下稱竹山交流道)會合,稍後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李國方則駕駛車牌號碼九五二八--HW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第二車)搭載黃文乙、「阿慶」(穿著黃色上衣)、「阿成」,二車在竹山交流道會合後,郭峻銘、孫若寧、黃文乙、甲女、隋姓少年、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共同謀議欲找出簡姓少年與乙女,渠等八人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某時許,推由甲女聯絡其不知情之父親,要求其父聯絡簡姓少年送乙女回家,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甲女、「阿慶」等人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旁之某便利商店附近等候,嗣簡姓少年與乙女接到乙女父親電話後,旋於同日凌晨二時許,簡姓少年騎乘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登記車主簡國賢)搭載乙女返家途中,行經前揭便利商店附近,發現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停放在該處,隨即騎乘前揭機車搭載乙女加速離去,郭峻銘見狀則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甲女、「阿慶」等人在後追趕,迨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行經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旁「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前(下稱第一現場)接近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之際,「阿慶」持雨傘欲戳簡姓少年,雖未戳到,但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重心不穩,致人車倒地,乙女因而跌坐在地上並受有膝蓋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簡姓少年則跑進路旁草叢內躲藏,「阿慶」見狀下車追趕簡姓少年且將簡姓少年帶回江西路旁,孫若寧並以電話聯絡乘坐由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之隋姓少年(在第一、二車會合時與「阿慶」換車乘坐),李國方隨即駕駛第二車搭載黃文乙、隋姓少年、「阿成」等人抵達第一現場,隨後,郭峻銘喝令乙女坐上第一車,並由隋姓少年、甲女分坐乙女之左右兩側,包夾乙女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孫若寧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以為看顧,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乙女之行動自由。
四、郭峻銘、黃文乙、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均於客觀上應能預見毆打他人頭部,將造成他人頭部出血,甚而引發死亡之結果,惟渠等主觀上均未預見及此,亦未予容認,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在第一現場先由郭峻銘掌摑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簡姓少年,繼由郭峻銘、黃文乙、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致簡姓少年受有頭外傷、左眼眶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右額頭皮下挫傷及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頭頂之頂骨部、偏頭頂之右額部)等傷害。之後,郭峻銘、黃文乙、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承前與孫若寧、甲女、隋姓少年之妨害自由犯意聯絡,由黃文乙與「阿成」分站簡姓少年左右二側,將簡姓少年帶上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阿慶」亦坐上第二車,共同看顧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乙女人尾隨在後,前往乙女住處附近巷子,釋放乙女返家,隨後李國方駕駛第二車搭載黃文乙、「阿慶」、「阿成」及簡姓少年等人,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等人一同前往位於臺中縣霧峰鄉之某處空地,共同謀議尋找游偉嘉報復,之後李國方駕駛第二車搭載黃文乙、「阿慶」、「阿成」等人離去,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甲女、隋姓少年、簡姓少年等人前往臺中市。
五、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許,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甲女、隋姓少年、簡姓少年等人至位於臺中市○○路○段一○七號「愛之船SPA精品旅館」(下稱「愛之船」汽車旅館)並承租一○六號房間,由隋姓少年在該房間內看管簡姓少年,稍後,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甲女,先送孫若寧返回其租屋處,再載送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呂國田至前揭房間內,與隋姓少年一同看管簡姓少年,郭峻銘則另外承租三一二號房間與甲女同住。嗣於同日九時許,郭峻銘以電話聯絡莊立杰,告知在夜市遭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莊立杰駕車前來處理,並約在位於臺中市之某洗車廠前會合,隨後,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呂國田、甲女、隋姓少年、簡姓少年等人,先至孫若寧租屋處接其上車,再一同前往上開約定地點,而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莊立杰則駕駛車牌號碼OJ--○八六九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第三車)前往上開約定地點,並邀集林室誼至上開約定地點會合後,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甲女、隋姓少年等七人共同謀議,利用簡姓少年聯絡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出面,再伺機抓住游偉嘉與陳姓少年,隨後,郭峻銘喝令簡姓少年坐上由莊立杰所駕駛之第三車,並由隋姓少年與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林室誼一同坐上第三車,共同看管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接續共同剝奪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六、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時許,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呂國田、孫若寧、甲女等人,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林室誼、隋姓少年、簡姓少年等人,先前往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百貨生活館」(下簡稱大臺中五金館),由郭峻銘與孫若寧一同下車入內,且由郭峻銘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並放在第一車內,隨後二車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欲尋找游偉嘉,迄於同日十三時五分許,行經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渠等入內購物,郭峻銘並喝令簡姓少年打電話聯絡游偉嘉,游偉嘉與陳姓少接到電話後不疑有他,游偉嘉駕駛車牌號碼不詳機車搭載陳姓少年前往上開超商店欲與簡姓少年見面,迨至上開超商店附近,游偉嘉察覺有異,隨即駕駛前揭機車搭載陳姓少年加速離去,郭峻銘等人見狀駕車追逐未獲。嗣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因簡姓少年急欲如廁,郭峻銘等人遂駕車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借用廁所,並由隋姓少年與林室誼下車看管簡姓少年。隨後,郭峻銘以電話聯絡游偉嘉訛稱保證不會出手毆打,並約在游偉嘉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見面,游偉嘉駕駛車牌號碼不詳機車搭載陳姓少年依約前往上開地點,詎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林室誼、莊立杰、甲女、隋姓少年等七人竟另行起意,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由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呂國田、孫若寧、甲女等人,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林室誼、隋姓少、簡姓少年等人至上開地點後,推由呂國田下車將游偉嘉所駕駛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游偉嘉、陳姓少年坐上由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呂國田亦坐上第三車看管之,林室誼、隋姓少則換坐上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游偉嘉、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七、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四時二十分許,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林室誼、甲女、隋姓少年等人,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呂國田、游偉嘉、陳姓少年、簡姓少年等人,一同前往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三九八之一號「7-11」統一超商店旁空地(下稱第二現場),呂國田、孫若寧、莊立杰等三人明知簡姓少年頭部已經受傷之事實,且於客觀上應能預見毆打其頭部,將造成頭部出血,甚而引發死亡之結果,惟渠等主觀上均未預見及此,亦未予容認,竟仍與承前傷害犯意之郭峻銘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推由呂國田持前揭郭峻銘所購買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簡姓少年之手臂,孫若寧與莊立杰則輪流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部,另呂國田亦徒手毆打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傷害部分未據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告訴)。嗣因游偉嘉當時仍服兵役中,須返回部隊報到,乃由孫若寧駕駛第一車搭載林室誼、甲女、隋姓少年等人,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郭峻銘、呂國田、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返回前揭游偉嘉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下稱第三現場),郭峻銘向游偉嘉表示,如果不「處理」簡姓少年,就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等語,游偉嘉因而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臉頰二下(涉嫌重傷害致死罪嫌部分,業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簡姓少年因前開分別於第一、二現場遭郭峻銘等人毆打已然不支,復遭游偉嘉毆打而倒地,游偉嘉詢問郭峻銘如此「處理」是否滿意,郭峻銘表示點頭表示滿意後即駕車離去。而游偉嘉誤認簡姓少年假裝昏倒,以水潑灑簡姓少年未獲回應,斯時游偉嘉之祖母游賴雲女返家,見狀撥打一一九將簡姓少年送醫急救,而簡姓少年因前開遭郭峻銘等人毆打,致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左胸挫傷、左胸血胸,及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1×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5×1.5 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左膝刮擦傷(3×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以及右額頭皮下挫傷(2×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8×0.5公分)等傷害,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許,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傷重不治死亡。嗣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經警方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在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九六八號拘獲郭峻銘,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行動電話二支(內含SIM卡),及前揭其所有且由呂國田持以毆打簡姓少年之鋁製棒球棒一支。
八、案經簡姓少年之母陳淑卿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關於被告郭峻銘部分:
㈠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郭峻銘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五、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查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郭峻銘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郭峻銘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郭峻銘之辯護人於原審法院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林姓少女、林文輝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林姓少女、游偉嘉、吳淑妙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孫若寧、林室誼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郭峻銘及其辯護人,被告郭峻銘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同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二、關於被告孫若寧部分:
㈠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孫若寧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孫若寧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孫若寧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孫若寧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林姓少女、林文輝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林姓少女、游偉嘉、吳淑妙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郭峻銘、林室誼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孫若寧及其辯護人,被告孫若寧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三、關於被告莊立杰部分:
㈠證人甲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莊立杰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甲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莊立杰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莊立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莊立杰之辯護人於原審法院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甲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游偉嘉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郭峻銘、孫若寧、林室誼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莊立杰及其辯護人,被告莊立杰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四、關於被告林室誼部分:
㈠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陳姓少年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林室誼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陳姓少年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林室誼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林室誼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林室誼之辯護人於原審法院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於警詢所為供述,關於被告林室誼被訴犯罪事實之供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於警詢所為供述,其中關於被告林室誼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林室誼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林室誼之辯護人於原審法院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㈢證人甲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游偉嘉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郭峻銘、孫若寧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林室誼及其辯護人,被告林室誼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五、關於被告黃文乙部分:
㈠被告郭峻銘於警詢所為供述,關於被告黃文乙被訴犯罪事實之供述部分,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被告郭峻銘於警詢所為供述,其中關於被告林室誼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林室誼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黃文乙之辯護人於原審法院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林姓少女、林文輝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林姓少女、游偉嘉、吳淑妙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郭峻銘、孫若寧、林室誼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黃文乙及其辯護人,被告黃文乙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六、被告呂國田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呂國田及其辯護人,被告呂國田及其辯護人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等之辯解:
㈠被告郭峻銘固坦承案發當天在第一現場曾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部,及案發當天有妨害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惟矢口否認有何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傷害致死及妨害證人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①本案發生的三個現場,上述現場參與人員及時點皆有所不同,出發前既無事先預謀犯罪,且就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無法預見,亦無行為分擔之共識,被害人之死亡,存為偶發事件,絕非能由被告郭峻銘所事先預見知悉,或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被告自不應就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就妨害自由部分,被告之行為亦不成罪。②就本案而言,被告僅於第一現場時有出掌摑簡姓少年兩巴掌;另卷內其他各項證據皆無法證明被告與黃文乙、飛龍、阿慶及阿成等四人,於第一現場時有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不成立傷害致死罪。③另於第二現場時,乃係由呂國田持棍棒毆打簡姓少年手臂及肩膀數下,而莊立杰徒手毆打簡姓少年頭部兩、三下,孫若寧亦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腹部數下,而被告則未有動手毆打被害人之行為;而在第三現場時,係由游偉嘉徒手毆打簡姓少年致其倒地不起,故簡姓少年不支倒地之舉,非由被告所造成,上開三處行為人之行為,並無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被告郭峻銘僅具有傷害的故意,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傷害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亦與被告之行為無相當的因果關係。④雖被害人因工作與被告發生意見衝突,然其女友乃被告女友之親妹妹,於當日第一現場發生事故後,被害人乃係搭乘飛龍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之後被害人方轉搭由被告所駕駛的自小客車,途中被告不但提供換洗衣物給被害人,更帶其至臺中市愛之船汽車旅館內換洗、休息,被告並未限制被害人之自由,此乃係經被害人同意後,方才一同行動,自未有妨害他人行動自由之罪嫌。另於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被害人因內急向日日昌金紙賣場借用廁所,並無他人陪同,有此足證被害人並未遭人限制自由,是被告上開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名云云。
㈡被告孫若寧固坦承案發當天在第二現場曾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①被告就原判決所認定被告共同妨害簡姓少年、乙女、游偉嘉及陳嘉興等行動自由之部分,為認罪之答辯,是請基於被告業已與乙女達成私下和解,就被告所犯妨害自由罪部分得以諭知六個月以下之徒刑並得以併科罰金,以利被告自新。②就公訴人所指傷害致死罪部分,被告不曾與飛龍、郭峻銘等人共同謀議要傷害簡姓少年,且綜覽全卷亦無任何被告或證人陳述被告有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日凌晨二時許在江西路上有毆打簡志穎之行為,且依甲女及隋姓少年於原審審理之供述可知,被告於第一現場時並無參與郭峻銘、飛龍、阿慶等人毆打被害人之犯行,被告僅有於集山路的統一超商前毆打被害人而已。再細觀法醫師蔡崇弘的鑑定意見可知,被害人死於硬腦膜下出血,出血時間約十二至十四小時,然被告毆打被害人的行為與被害人倒地的時間甚為接近,絕不可能僅因被告的傷害行為至被害人發生死亡之結果,被害人之死因乃係因於第一現場之行為所致,實與被告無涉云云。
㈢被告呂國田固坦承案發當天在第二現場曾持鋁製棒球棒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及案發當天有妨害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①被告呂國田係被告郭峻銘多年好友,非如檢察官上訴書所述為飛龍詐騙集團的車手。②被告呂國田係於九十八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六、七點,經由郭峻銘搭載至愛之船汽車旅館內,是被告對於郭峻銘等在同日凌晨二時許於江西路上發生的事故,自難與渠等有共同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再者,被告故不否認有於在集山路上7-11旁空地以鋁棒毆打簡姓少年手臂二下,惟被告此行為於客觀上顯然不可能發生致死的結果。③且依卷內證據資料可知,被害人係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腺偏移造成腦疝而傷重不治死亡,而該類出血須累積至足以壓迫腦時才會導致死亡的結果,故常一開始並無症狀,而後漸漸發生狀況,出血時間約十二至十四小時,被害人出血時點核與被害人案發當日凌晨二時許在第一現場遭人毆打情節相符。綜上可知,簡姓少年於凌晨二時許時,已受有頭部外傷、右額頭皮下挫傷等傷害,而被告呂國田既未參與亦不知情第一現場的狀況,縱其於第二現場出手毆打簡姓少年手臂兩下,於客觀上亦難以預見簡姓少年死亡的結果,是以顯難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相繩。④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是自行坐上第三車與郭峻銘協談,之後渠等二人行動自由亦未遭限制。至呂國田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一、二時在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口將游偉嘉之機車鑰匙拿下,至多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云云。
㈣被告莊立杰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及妨害自由之犯行,辯稱:①被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乃初次與簡姓少年見面,於見面時郭峻銘並未要求被告共同看守簡姓少年,且於客觀上簡姓及隋姓少年二人談笑自若,被告於認知上乃認簡姓少年為隋姓少年之友人,被告豈有妨害簡姓少年自由之意圖。②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自行進入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時,未有抗拒或由他人以強暴或脅迫方式上車之情形,且游偉嘉與陳姓少年搭乘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時,未曾主動要求離開或表示不願搭乘,亦無由他人以強暴或脅迫方式拘束身體及行動自由之情形。③莊立杰在第二現場徒手毆打簡姓少年頭部二、三下,客觀上應不足以造成簡姓少年死亡。且簡姓少年肇因郭峻銘與李國方等人之傷害行為致死,亦非莊立杰所得預見,且於案發第二現場,郭峻銘夥同呂國田、游偉嘉、陳姓少年及簡姓少年至7-11空地談判時,隋姓少年及甲女並未在一旁,何以二人得以陳述被告有出手毆打簡姓少年?顯見二人所述乃非事實云云。
㈤被告林室誼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並辯稱:①郭峻銘以二房東名義出租房屋予林室誼,租金由林室誼之父交予郭峻銘,然屋主卻未收到租金,林室誼未住滿一個月就被屋主趕出,郭峻銘因而積欠林室誼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租金債務,另郭峻銘向被告藉用手機,卻不繳電話費,致林室誼遭催繳電話費一萬四千四百六十三元,故郭峻銘再積欠林室誼一筆電話費債務,然經林室誼履催不還。嗣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郭峻銘打電話給林室誼,要求林室誼前往郭峻銘住處前洗車廠見面,林室誼誤以為郭峻銘要還錢即應約前往,一見面郭峻銘即表示:「你先上後面那輛車,等回來我跟老闆拿錢,就跟你清一清。」等語,林室誼不疑有他就上車,根本不知道郭峻銘有妨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行動自由之意圖,而林室誼坐上第三車時,車上只認識隋姓少年、簡姓少年,該車為休旅車,有三排座椅,可以自由上下車,且車門控制鎖位於司機座旁,由駕駛莊立杰操控,林室誼無法控制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亦不知郭峻銘等人自臺中市出發之目的何在,到南投縣竹山鎮時簡姓少年表示要上廁所,隨即由隋姓少年跟他去廁所,之後林室誼也想上廁所,才跟去,並非有監控簡姓少年之意。②莊立杰奉郭峻銘之命打電話邀約林室誼前往郭峻銘住處前洗車廠見面時,林室誼根本不知其意欲為何,還誤以為郭峻銘將清償債務,準此,林室誼既以索討債務之意前往,豈會探詢郭峻銘意欲為何,林室誼並無妨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犯意。又簡姓少年在「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上廁所花很久時間,之後林室誼也想上廁所,該賣場老闆娘卻說不借,林室誼因而無法上廁所,而林室誼曾在印刷廠工作,從事「燙金」,因店內金紙上金箔似曾相識,特別好奇,故在店內看金紙上金箔,並非停留看管。③呂國田取走游偉嘉之機車鑰匙,乃呂國田突如其來之個人行為,非林室誼所能預知,且游偉嘉、陳姓少年乘坐何車,非林室誼所分配指使,何況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坐上第三車之前,林室誼與隋姓少年即奉命下車,改坐另一臺由孫若寧駕駛之車輛,換由郭峻銘、呂國田與游偉嘉、陳姓少年同車,若林室誼與郭峻銘等人有妨害游偉嘉與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郭峻銘何須命林室誼改坐另一部車。況簡姓少年、游偉嘉與陳姓少年等三人,林室誼只認識簡姓少年,但無任何恩怨,與游偉嘉與陳姓少年素不相識,遑論有何恩怨,有怎會剝奪渠等行動自由之意。④觀諸郭峻銘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偵訊證述內容,且莊立杰於原審審理時否認犯罪,足知莊立杰電邀林室誼時,並未告知郭峻銘具有剝奪簡姓少年、游偉嘉與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之意圖。⑤林室誼不會開車,未曾出過遠門,路不熟,怎知郭峻銘等人要將簡姓少年、游偉嘉與陳姓少年等三人押到何處,且林室誼出門沒有帶錢,即使中途發現郭峻銘等人行為有異,也沒有錢離開,只能不參與其事,在場等候。況林室誼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因車禍受傷,於案發當天腳仍一跛一跛,行動不便,又怎能奉命看管監控簡姓少年、游偉嘉與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⑥被告涉世未深,亦非本案主要角色,只是受人擺佈的嘍囉罷了,故被框此罪,深覺受冤,故請求庭上明察。在者,被告僅存者收取債務的心態跟著坐車前去,對於事情的來龍去脈根本未加思考,卻不經意意外親見別人因細故被毆打致死,此絕非被告所願,惟被告願意認錯,請考量被告從未出手打人,或用手去圍住阻止被害人行動,祈請上訴,期能得以減刑或緩刑之判決云云。
㈥被告黃文乙固坦承於案發當天在第一現場有妨害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惟矢口否認有何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傷害致死及妨害證人乙女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①黃文乙是受李國方之邀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而黃文乙乘坐李國方所駕駛第二部車,雖有下車,但並未毆打簡姓少年,當時在第一現場並無人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頂,故黃文乙並無傷害簡姓少年之犯意及行為。況黃文乙並未與乙女同車,黃文乙並無妨害證人乙女行動自由之犯意及行為。②李國方駕駛「第二車」將簡姓少年載至臺中縣霧峰鄉省議會,李國方與郭峻銘討論如何處理游偉嘉,李國方要郭峻銘不要處理簡姓少年,郭峻銘表示要帶簡姓少年去找游偉嘉,不同意讓簡姓少年離去,所以將簡姓少年帶至「愛之船」汽車旅館,至此黃文乙與李國方即跟郭峻銘分開,各自離去,事後亦未再聯絡,之後呂國田、莊立杰、游偉嘉等人毆打簡姓少年致死之行為,黃文乙並未參與云云。
二、本院查:
㈠車牌號碼六一二○--WE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第一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於同日四、五時許至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且於同日六時四十一分、同日七時二十五分陸續入住「愛之船」旅館一○六號、三一二號房間,並於同日九時三十六分、九時五十二分陸續退房,稍後,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於同日十時許一同進入大臺中五金館,由被告郭峻銘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嗣於同日十三時十五分許「第一車」停放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附近,被告孫若寧、呂國田、林室誼與證人隋姓少年等人進入該超商店購物,且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被害人簡姓少年、證人隋姓少年與被告林室誼等人進入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
⑴「第一車」之GPRS車輛監控航跡列表記載:①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三十六分至四十五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②同日二時四十六分至四十七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③同日三時二分至二十三分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集山路三段、二段而至第二高速公路附近。④同日三時二十六分至四十三分陸續行經南投縣名間鄉、南投市、草屯鎮等地。⑤同日三時四十六分至五十分在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⑥同日三時五十一分至四時三十四分陸續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臺中市等地。⑦同日四時三十九分至五時三十四分在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⑧同日五時三十八分至六時十四分陸續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臺中市等地。⑨同日六時三十三分在臺中市○區○○○路三段附近。⑩同日六時四十七分在臺中市○區○○路附近。⑪同日七時六分在位於臺中縣大里市之大元國小附近。⑫同日九時五十二分至五十六分陸續行經臺中市○○○路○段、建成路。⑬同日十時三十六分至十一時二十一分陸續行經臺中縣大里市、霧峰鄉、彰化縣芬園鄉及南投縣草屯鎮、南投市、中寮鄉、名間鄉、竹山鎮等地。⑭同日十三時十四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⑮同日十三時十五分至十六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⑯同日十三時十七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⑰同日十三時十八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⑱同日十三時十九分至十四時十二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⑲同日十四時二十分至四十四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⑳同日十四時四十四分在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㉑同日十六時二十一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段附近等情(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二第五九至六一頁)。
⑵「第一車」及車牌號碼九五二八--HW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第二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四十四分許,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與大慶街之交岔路口,及於同日凌晨二時四十五分許,二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與鹿山路之交岔路口等情,有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五六至五七頁)。
⑶「第一車」先後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同日七時二十五分陸續入住「愛之船」旅館一○六號、三一二號房間後,並於同日九時三十六分、九時五十二分陸續退房等情,有「愛之船」旅館現場照片及住宿登記表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一三七至一四一頁)。
⑷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時許,一同進入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館,由被告郭峻銘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等情,有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及銷售明細表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四第二二至二七頁)。
⑸「第一車」及車牌號碼OJ--○八六九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第三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三時十五分許,均曾停放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店附近,且被告孫若寧、呂國田、林室誼與證人隋姓少年等人均曾進入該超商店購物;嗣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被害人簡姓少年、證人隋姓少年與被告林室誼等人均曾進入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及於同日十五時四十八分許「第一車」及「第三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與自強路之交岔路口等情,亦有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五八頁、第九四頁、第一四四至一五九頁、第一六一頁、第一六三至一六五頁)。
⑹綜上,足認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四十四分許,「第一車」及「第二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及於同日四時三十九分至五時三十四分「第一車」在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且「第一車」先後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同日七時二十五分陸續入住「愛之船」旅館一○六號、三一二號房間,並於同日九時三十六分、九時五十二分陸續退房,稍後,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於同日十時許一同進入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館,由被告郭峻銘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嗣於同日十三時十五分許,「第一車」及「第三車」均曾停放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附近,被告孫若寧、呂國田、林室誼與證人隋姓少年等人並曾進入該超商店購物,且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被害人簡姓少年、證人隋姓少年與被告林室誼均曾進入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以及於同日十五時四十八分許「第一車」及「第三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
㈡案發後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旁「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前(即第一現場)之江西路中黃色標線上所遺留血跡,與被害人簡姓少年DNA型別相符:
⑴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東側之江西路係劃有黃色虛線之二線道路段,該房屋北側之水溝約一公尺寬、四十公分深,該水溝旁豎立「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該電線桿西側之便道二旁有樹木及草叢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以投竹警偵字第○九九○○○○三七八號函檢送現場圖及照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九至一三頁)。
⑵案發後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側倒在前揭「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旁,附近地面上有血跡,且遺留一只拖鞋、一支雨傘手把等情,有現場略圖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一二五至一三三頁)。
⑶前揭「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前之江西路旁白色標線上及路中黃色標線上均有血跡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投警鑑字第○九八○○二六五三五號函檢送現場勘察報告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相字第二七二號相驗卷第九四至九六頁、第一○八頁背面至第一一○頁)。
⑷上開黃色標線上血跡,與被害人簡姓少年DNA型別相符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刑醫字第○九八○○九六一二五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五第四九至五○頁)。
⑸綜上,足認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東側之江西路係劃有黃色虛線之二線道路段,該房屋北側之水溝約一公尺寬、四十公分深,該水溝旁所豎立「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之西側便道二旁有樹木及草叢,而案發後「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附近地面遺留一支雨傘手把,及該電線桿前之江西路中黃色標線上遺留有血跡,且該血跡與被害人簡姓少年DNA型別相符。
㈢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案發當時第一現場附近監視錄影器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①錄影帶時間三分二十三秒:出現車輛燈光。②錄影帶時間三分三十四秒:錄影帶畫面左方出現一輛機車往監視器方向行駛,另有一部汽車(下稱第一部汽車)同向行駛在該機車旁(以該機車騎乘方向觀之,該汽車係位於該機車之左側)。③錄影帶時間三分三十六秒:該機車遭該汽車逼迫至路旁倒地。④錄影帶時間三分四十秒:該汽車右側有人衝出,跑向畫面左側處(以該人之方向係向右側衝出)。⑤錄影帶時間三分四十一秒:該汽車有人迅速自左側車門下車,跑向畫面左側處。⑥錄影帶時間三分五十五秒:電線桿旁,有一人彎腰拖行某物體。⑦錄影帶時間四分:電線桿旁,有人影晃動。⑧錄影帶時間四分四十三秒:有其他機車經過,其中一人退回車輛右側。⑨錄影帶時間四分四十九秒:其他機車離去,該人又回到電線桿旁。⑩錄影帶時間四分五十六秒至五分四秒:電線桿旁,有毆打狀。⑪錄影帶時間五分四秒:另一部汽車(下稱第二部汽車)抵達,停放在第一部汽車後方,車上至少有二人下車,走向電線桿處,有毆打狀。⑫錄影帶時間五分四十二秒至六分二十秒:一群人自電線桿處走到第二部汽車停放處,在馬路上有毆打狀。⑬錄影帶時間六分二十六秒:第一部汽車駕駛人回到車上。⑭錄影帶時間七分五秒:第二部汽車在前先行駛離,第一部汽車尾隨在後離去等情,有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一三至一一四頁,及上開偵查卷二第一二○至一二四頁)。
㈣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頂遭鈍力傷,屬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且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致死:
⑴被害人簡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救護車送至竹山秀傳醫院,經初步診治其受有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鼻骨骨折、左側血氣胸等傷害,急救後轉送彰化秀傳紀念醫院,於同日彰化秀傳紀念醫院診斷其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鼻骨骨折、左胸挫傷、左胸血胸、顱內出血等傷害,有竹山秀傳醫院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診斷證明書、秀傳紀念醫院法醫參考病例摘要等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一至一二頁)。嗣被害人簡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死亡後,檢察官據報會同檢驗員檢驗結果:簡姓少年之左側眼眶皮下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鼻孔出血、前額裂傷(1×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5×1.5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左膝刮擦傷(3×2公分),腹部無明顯外傷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七至三一頁)。
⑵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蔡崇弘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對被害人簡姓少年屍體進行解剖後鑑定結果:①解剖觀察結果:右額頭皮下挫傷2x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x8x0.5公分。②顯微鏡觀察結果:硬腦膜內血管破裂、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小腦扁桃體左側凹陷出血。③傷勢分析:急性硬腦膜下出血為鈍器傷所致,時間在十二至二十四小時內發生。④死亡經過研判:解剖主要所見為顱內左頂葉硬腦膜下出血,臨床表現為意識漸漸模糊,狀況越來越差,合乎硬腦膜下出血變化,未發現其他足以致死疾病,身體亦無明顯致死外傷,主要死因為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致死,傷勢是由鈍器加害造成,故遭他人鈍器傷害,導致左腦硬腦膜下出血致死等情,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理科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二六至一三三頁)。
⑶鑑定人即法醫師蔡崇弘亦表示:①死者臉部遭毆打,會造成左眼血腫,與硬腦膜下出血,直接關係較難建立。②死者若是倒地受傷致死,在枕骨部(頭後側)會出現瘀傷,然死者無此類傷。③死者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頂骨部(頭頂部)、右額部(偏頭頂部),證明頭頂(上)遭鈍力傷。④死因為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該類出血累積到足以壓迫腦時才會致死,故常一開始無症狀,而後漸漸發生狀況。⑤硬腦膜下出血分為急性、亞急性、慢性。死者為急性,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⑥死者胸部挫傷,左胸出血亦為鈍器(力)傷,一般非致死之直接原因等語;並表示:Ⅰ鈍力傷廣指由鈍器施力所形成傷勢,徒手傷是鈍器傷一種。Ⅱ急性硬腦膜下出血,一開始無明顯頭痛或意識昏迷等症狀,因無明顯臨床症狀,且影像學上(例電腦斷層)早期亦不易診斷,因此難以掌握相關病況之最佳治療時機及效果等語,有便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九十九年三月三日中山醫九九川桓法字第○九九○○○一八八○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四二頁,及原審卷四第六六頁)。
⑷綜上,足認被害人簡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經送醫急救時,其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左胸挫傷、左胸血胸,及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1×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5×1.5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左膝刮擦傷(3×2公分),以及右額頭皮下挫傷(2×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8×0.5公分)等傷害,嗣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許,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傷重不治死亡,且其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頂骨部(頭頂部)、右額部(偏頭頂部),證明頭頂(上)遭鈍力傷,及其屬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出血累積到足以壓迫腦時才會致死,故常一開始無症狀,而後漸漸發生狀況,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臨床表現為意識漸漸模糊,狀況越來越差。
㈤證人乙女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乙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與簡姓少年、陳姓少年、林姓少女、游偉嘉、陳加威及其妻到斗六逛夜市,在夜市遇到「阿忠」(譯音),他把簡姓少年帶到夜市旁邊,之後伊才找到簡姓少年,伊看到游偉嘉把「阿忠」架開,他們就開始打「阿忠」,然後有人說警察,大家就跑了,之後一起回竹山。(為什麼他們要找你們?)因為「阿忠」在臺中做詐欺,簡姓少年原本有跟他們做,伊告訴簡姓少年不要去做,簡姓少年答應伊,然後「阿忠」就一直找簡姓少年,簡姓少年電話中騙他們沒有錢可以去臺中。(簡姓少年跟你回竹山後發生何事?)他要載伊回家,結果看到「阿忠」他們,簡姓少年載伊趕快跑,他們追上來,到竹山工業區時,有一個人從車內拿一根長長的東西,要伊跟簡姓少年停下來,他們車子就插到伊跟簡姓少年的機車前面,伊跟簡姓少年倒在路邊,簡姓少年跑到裡面,穿黃色衣服的人把簡姓少年拉出來,然後「阿忠」下車打他,當時伊已經上車了,穿黃色衣服的人也有打簡姓少年,之後另一臺車就過來,車上的人也下車打簡姓少年,後來把簡姓少年拉到那臺車上。(當時有無看到簡姓少年身上流血?)伊看到簡姓少年流鼻血。(是否有被人打一巴掌?)是,綽號「飛龍」的人打的。(他說什麼?)他說如果伊再這樣,要叫別人輪姦伊。(是誰要脅你上車?)「阿忠」那臺車上的人。(車上還有誰?)孫若寧、甲女、隋姓少年。(被「阿忠」載到何處?)他們開車載伊回家,之後的事伊就不知道了。(他們在追你們,要你們下車,為何不停車?)因為停車的話,他們一定會打伊跟簡姓少年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三第九一至九五頁)。
⑵證人乙女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證稱:(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有多少人下車?有多少人打他?)前面有二個,一個是郭峻銘,一個是「阿成」(譯音),簡姓少年被拉回來機車倒地附近後,簡姓少年躺在地上,郭峻銘與「阿成」用腳踢、用拳頭打他。(他們有無拿東西打簡姓少年?)「阿成」下車時有拿雨傘,但是他們在打簡姓少年時有無用雨傘打,伊沒有看到。(第二臺車到的時候,他們車上的人是否就圍到簡姓少年他們那邊?多少人圍過去?他們有無加入毆打簡姓少年?)是,有二、三個人,伊看到其中一個人用腳踢簡姓少年,因為伊已經在車上,沒有聽到他們講什麼話。(他們除了在機車倒地的江西路打,有無在「飛龍」停車旁的馬路毆打簡姓少年?)當時因為伊坐的車在前面,伊沒有回頭看,所以不知道。(為何郭峻銘與「飛龍」一直要找簡姓少年?是否簡姓少年拿了錢,沒有繳回去給李國方?)他們要簡姓少年去參加詐欺集團,簡姓少年沒有要去臺中。(當晚是誰打電話叫你和簡姓少年回去?你媽媽知道你跟簡姓少年出去嗎?)伊爸爸。伊媽媽知道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九九至一○○頁)。
⑶證人乙女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伊跟簡姓少年騎機車回家時,到南投縣竹山鎮○○路時,有人開車在後面追,因為機車壞了,騎不動,簡姓少年把機車弄倒之後,就跑進草叢裡面,有一個穿黃色上衣的男子也跑進去,把簡姓少年拉出來,之後穿黃色上衣的人跟郭峻銘就毆打簡姓少年,打完以後,又有一臺車來,有一個人下車繼續毆打簡姓少年,那個人是空手打簡姓少年,之後有人扶簡姓少年上車,當時伊坐郭峻銘開的車,簡姓少年是上另一臺車,後來他們先載伊回去,伊不知道穿黃色上衣的人是誰,之所以被追,是因為之前在夜市發生衝突。(提示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三第九一頁背面偵訊筆錄,你剛剛說你們在夜市的時候有衝突,這是你在九十八年七月三日作的筆錄,檢察官問你在夜市發生何糾紛,你剛剛所謂的衝突是否就如偵訊筆錄記載的過程?)是。(後來你們在江西路被人家追的時候,那臺車有無試圖要你們停下來?還是你們的機車剛好在那個時間點壞掉,所以就被追到?還是他們有什麼動作逼你們停下來?)有人拿雨傘揮。(你的揮是指什麼?是往上揮還是往你們這邊?)往伊這邊。(他的動作是什麼?你能否形容一下他是用什麼動作?雨傘伸出窗外?)對。(簡姓少年被拉出來之後,你大約距離簡姓少年多遠?還是你們二個人就被一群人包圍住,你們二個人被包圍在中間,不讓你們走?能否請你描述?)伊那時已經在車上。(你當時看到大約有幾個人包圍簡姓少年?)三、四個人。(三、四個人裡面是用口頭上在罵,還是你有看到他們有動手動腳打簡姓少年、踢簡姓少年?)有。(有是指什麼?有動手動腳?還是只有動手?還是只有動腳?)有動手動腳。(就是圍著簡姓少年的人,都有動手打簡姓少年,動腳踢簡姓少年?)是。(你剛剛說你是自己走上車,你為什麼會答應,別人叫你上車就上車?你有無印象是何人叫你上車?)他們推伊,叫伊上去。(叫你上去是在他們打簡姓少年之前還是之後?)之前。(你會不會很害怕?)會。(所以你就是因為害怕,延續剛剛被追,這樣一路下來,你都是一種很害怕的情緒,是否如此?)對。(在郭峻銘追你們騎機車的時候,你說你是很害怕才上車,你上車的那臺車上面有何人?)有隋姓少年、孫若寧、伊姊姊。(這幾個人到底是何人叫你上車的?)都有。(你上車之後有幾個人坐在車上?)三個。(你坐在哪裡?)後面。(後面的哪裡?)中間。(其他三個人坐在哪裡?)坐伊旁邊,還有副駕駛座。(你上車之後有無表示你要下車,或是離開的意思?)有。(他們如何回應你?)不讓伊下車。(何人不讓你下車?當時有三個人,何人不讓你下車?)隋姓少年。(當時你為什麼想要下車?)伊看到簡姓少年被打。(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狀態是好好的,還是意識已經不清楚?)簡姓少年有流鼻血。(在江西路那裡,你有無看到任何人拿石頭、木棍或是其他東西?)沒有。(在江西路那邊,郭峻銘他們先追到你,後來「飛龍」他們的車才來,是否如此?)對。(在江西路一開始你們被郭峻銘的車追到的時候,郭峻銘車上有幾個人下來?)都有下來。(你剛剛說有一個穿黃色上衣的人去草叢裡面把簡姓少年抓出來,那個穿黃色上衣的人本來就坐在郭峻銘車上,是否如此?)是。(穿黃色上衣的人把簡姓少年拉出來時,那時簡姓少年身上有無受傷?)伊沒有看到。(你剛剛說有三、四個人圍著簡姓少年,是在黃色上衣的人將簡姓少年拉出來之後才開始打的?)對。(他是把簡姓少年拉到何處?拉到車子旁邊,還是路邊?還是拉到何處開始打?)車子旁邊。(當時穿黃色上衣的人跟郭峻銘如何打簡姓少年?手上有拿東西還是用手打?)用手。(照你剛剛說,後來「飛龍」的車來了,有人從「飛龍」的車上下來加入打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你剛剛說有二個人坐在你旁邊,一個人坐在副駕駛座,坐在副駕駛座的人是誰?)「浪子」。(是否指孫若寧?)是。(照你這樣說,隋姓少年跟甲女是坐在你的左右二邊,是否如此?)對。(當天你是如何回家的?)郭峻銘載伊回家。(那天幾臺車到你家?除了郭峻銘那臺車,「飛龍」那一臺車有無一起跟到你家去?)有。(郭峻銘的車開到你家巷口的時候,有無回江西路的現場去牽簡姓少年的車?)有。(後來有無牽到車?)沒有。(為何?)警察在那邊。(因為警察已經到現場了,所以你們又回你家去了,是否如此?)是。(在這個過程之中,從你們繞回現場要去牽車的過程中,「飛龍」的那臺車在哪裡?一直在巷口等,還是有跟著你們回到江西路那裡?)沒有。(就在你家巷口等,是否如此?)對。(你們從江西路又回到你家巷口的時候,「飛龍」的車還在那裡?)對。(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有。(你如何看到?)簡姓少年在車外面。(簡姓少年有下車?)是。(那時「飛龍」車上的其他人在做什麼?)也下車。(那時你有無看到坐「飛龍」那臺車上的人有打簡姓少年?)沒看到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
㈥證人林姓少女先後於警詢及偵訊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林姓少女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警詢時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二十一許,伊跟乙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等七人分乘三輛機車,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市○街,在夜市內遇到綽號「阿中」男子、綽號「浪子」女子、隋姓少年、甲女等四人,「阿中」將簡姓少年押到夜市旁邊,伊跟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跑過去看,伊看到簡姓少年被「阿中」、「浪子」、隋姓少年用手毆打,甲女則在旁邊看,伊跟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將他們拉開,然後大家就離開了,伊跟乙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等七人去林內鄉待約四十五分鐘,之後各自回家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七○至七二頁)。
⑵證人林姓少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伊跟乙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陳加威、陳曉嵐到斗六市逛夜市。(在夜市發生何糾紛?)走到一半發現簡姓少年不見,就一直找他,伊跟陳姓少年等人在夜市最後面,聽到旁邊攤販說他們都在那邊,伊看到他們三個人在打簡姓少年,伊上前把他們拉開,然後就走了。(那三個人是誰?)「阿忠」(譯音)、「浪子」、隋姓少年,當時乙女的姊姊甲女也在旁邊。(他們如何打簡姓少年?)用手打他,他們三個人圍著簡姓少年。(是否知道「阿忠」、「浪子」、隋姓少年為何打簡姓少年?)伊有聽乙女說,「阿忠」在臺中做詐欺,簡姓少年本來有去做,後來他答應他的女朋友乙女,伊還沒有去斗六夜市前在吃飯時,「阿忠」一直打電話找簡姓少年,乙女不敢接,伊接起來,對方問簡姓少年在哪邊,伊說簡姓少年不在這邊,然後以沒電為由掛電話。(他們打完簡姓少年,接下來發生何事?)伊不知道,因為伊先走,後來在陳姓少年家遇到簡姓少年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一○四至一○七頁)。
㈦證人即甲女與乙女之母吳淑妙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是否知道妳女兒乙女、簡姓少年他們到斗六?)伊先生有打給乙女,伊兒子與伊也有打給她,快十二點伊又打給她。(乙女當天晚上如何回家?)大女兒晚上二點多來敲伊房門,說她去斗六遇到簡姓少年,被簡姓少年打,伊先生就去統一超商,然後伊也騎機車去,伊先生、「阿忠」(譯音)都在那邊,「阿忠」要伊先生報警說簡姓少年押走伊二女兒,伊說不要,因為伊知道他們是男女朋友,他們去夜市,伊女兒不是被押走的,他們是要用這種方式騙簡姓少年出來。(隔天有無請你打電話給「阿忠」,問他可否把簡姓少年帶回來?)有,伊中午一點多打的,「阿忠」關機,後來伊打電話給大女兒,問簡姓少年在何處,她說不知道,因為二女兒還要考試,所以跟二女兒說隔二天簡姓少年才會回來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七○至七一頁)。
㈧證人林文輝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警詢時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在伊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住處,當時伊在睡夢中被屋外狗叫聲吵醒,伊走到二樓陽臺查看,發現伊住處前大門圍牆外左側路旁,感覺到有一群人在爭吵的聲音並有汽車燈光,當時伊沒有看到人,因為屋前大樹擋住,他們在現場停留約四、五分鐘,就駕車離開往竹山方向行駛,約有二部車,離開後,警方就到現場處理,警方到達後伊有下樓協助,發現現場有一部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倒在路邊,車頭附近有二、三滴血跡,另有一只拖鞋、一支雨傘手把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七五至七六頁)。
㈨證人陳姓少年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陳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伊跟林姓少女、乙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加威、陳曉嵐到斗六市夜市。(在夜市發生何糾紛?)「阿忠」(譯音)把簡姓少年勾走,伊以為他們是朋友,後來簡姓少年一直回頭,伊覺得怪怪的,他們走很遠不見,後來聽到夜市的人跟伊說在那邊,伊過去看到「阿忠」、「阿勇」、「浪子」三個人在打簡姓少年,伊把他們拉開,問發生何事,他們沒有說就跑了。(他們如何打簡姓少年?)徒手打,他們三人圍著簡姓少年。(乙女的姊姊甲女有無在現場?在做何事?)有,她沒有動手打,當時很亂,伊不清楚她在做什麼。(打完簡姓少年,他身上有何傷?)不知道,他看起來正常,也沒聽他說哪裡不舒服。(離開夜市去何處?)去阿牛舅舅家,在那裡待半個多小時就回竹山。(後來再跟簡姓少年見面是何時?)簡姓少年跟伊回竹山後有來伊家,然後他說要載女友乙女回家,再次見面是二十八日臺中那邊的人叫簡姓少年騙伊跟游偉嘉過去集山路便利商店,伊跟游偉嘉經過看到對方,就走了。後來,他們有約到全家超商,伊跟游偉嘉沒有過去,後來等要二點多,對方跟游偉嘉約在游偉嘉的家外面,伊跟游偉嘉到游偉嘉的家外面,他們在育才巷跟伊招手,游偉嘉跟伊騎車到他們旁邊,他們叫伊跟游偉嘉上車,因為他們很多人,伊跟游偉嘉害怕被他們打,且伊的機車鑰匙被拔掉,伊跟游偉嘉只好上車,上車就看到簡姓少年,他們把車開到集山路便利商店,就叫伊跟游偉嘉下車,下車後壯壯的人用拳頭打伊跟游偉嘉,打完再用棒球棒打簡姓少年。(壯壯的人從何處拿棒球棒?)他叫人拿出來,好像從「阿忠」車上拿出來。(壯壯的人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何處?)伊看到打他的手臂,伊上車看到簡姓少年眼睛腫起來,額頭與鼻子有血跡,下車時是打他的左右手臂。(打完後去何處?)他們開二車往雲林林內方向,過了一座大橋後回頭,說要去游偉嘉的家,到游偉嘉的家,伊跟游偉嘉下車時,伊的老闆陳欽銘及姊夫龔裕文就開車進來。(在游偉嘉住處的經過情形?)伊的老闆與姊夫跟他們談,伊的老闆叫伊去買飲料,中間發生何事伊不知道,伊買完飲料回來就看到簡姓少年躺在那裡。(為何要上「阿忠」的車?)怕被他們打才上車的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一三四至一三九頁)。
⑵證人陳姓少年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在警詢的時候說一個胖胖壯壯,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強要你上車,你並不願意上車,那個胖胖壯壯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是誰?)(手指著呂國田)。(就是呂國田?)對。(你們是上哪一臺車?何人開車?)一個穿黃色衣服的人。(在庭被告的何人?)(手指著莊立杰)。(就是莊立杰?)是。(你上車的時候,林室誼跟隋姓少年是不是就從你上的那輛車下來?你有無看見這二人下車?因為要騰二個位子給你們,所以林室誼跟隋姓少年下來,換坐別輛車?)伊不知道。(你不知道,你沒有看到?)對。(游偉嘉的機車鑰匙是被誰拔走?)(指著呂國田),(呂國田?)對。(當時他們除了拔走鑰匙,有無其他被限制自由的行動?)沒有。(你從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開始被扣到車上以後,你是否曾經跟簡姓少年同臺車過?)那時都跟簡姓少年同一臺車。(你跟簡姓少年同車的時候,簡姓少年的精神狀況如何?有無辦法說話,還是恍神的狀態?)恍神的狀態,懶懶的。(有無辦法回話?)好像快沒辦法回話。(你跟游偉嘉上莊立杰的車之後,有無主動說要離開?)是有想過,可是怕他們打伊,所以不敢。(你有無跟他們講過要離開?)沒有。(你沒有跟他們講你要離開?)對。(你跟游偉嘉上車之後,莊立杰或是其他人有無押著你們或是控制你們的行動,不讓你們有下車的機會?)沒有。(在集山路統一超商那裡,簡姓少年在那裡有無受傷?)簡姓少年的眼睛瘀青。(簡姓少年的眼睛為何瘀青?)那時伊上車就有看到了。(除了眼睛瘀青之外,簡姓少年在集山路統一超商那裡有無被毆打?)有。(在統一超商那裡有幾個人動手?)二個人,(手指孫若寧、呂國田)。(孫若寧跟呂國田如何毆打簡姓少年?)呂國田拿棒球棍,孫若寧徒手打簡姓少年。(呂國田拿棒球棍打簡姓少年哪裡?)雙手手臂。(孫若寧用手打簡姓少年哪裡?)打簡姓少年的頭。(打臉的前面、後面還是二邊?你有看到應該有印象?)應該是頭頂。(打幾下?)不知道,伊沒有去數。(孫若寧用手的哪個部位去打簡姓少年的頭部?)用拳頭。(為什麼孫若寧會有機會打到簡姓少年的頭頂?)孫若寧押著簡姓少年打。(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那天他們跟你約過幾次?)約過三次。(第一次、第二次你們是否都有出現?)第一次有,第二次沒有。(前面幾次為什麼你們沒有去?)因為第一次去的時候,他們很多人,都在車上。(你們做什麼反應?)伊就快點走。(為何要趕快走?)怕他們打伊。(你覺得跟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夜市的衝突有沒有關係?)算有。(你們也是因為想到夜市的衝突,所以看到他們這麼多人,這麼多車就趕快跑?)對,二臺車。(你們約在何處見面?)那是第三次了,約在游偉嘉住處外面。(游偉嘉住處的巷口?)對。(你們到場之後發生什麼事?)就把伊的鑰匙拔掉。(就是你剛才說的呂國田把你們的鑰匙拔掉?)對。(然後?)呂國田叫伊上車。(你們為什麼不跟呂國田討回鑰匙?)怕被他們打。(那時你們有幾個人?)二個。(所以呂國田把你們的鑰匙拔掉,你怕被他們打,不敢跟他拿回鑰匙,他們叫你們上車,你們就上車,是否如此?)對。(你們上車之後去哪裡?)一間統一超商。(你到了統一超商之後,你是否自己在車上?)沒有,他說通通下車。(何人說?)(手指著呂國田)。(呂國田?)對。(呂國田說都下車,何人下車?)全部都下車。(你當時站的位置為何?你跟游偉嘉站在一起,還是你跟簡姓少年站在一起?)伊好像跟游偉嘉站在一起。(週邊有無人把你們圍在中間?)沒有。(你在統一超商那裡有沒有被人打?)有。(被何人打?)(手指著呂國田)。(既然呂國田打你,為什麼你不跑?你說他們沒有把你圍起來,為何乖乖站在那裡讓呂國田打?)伊是在裡面的角落。(為何你不跑?)伊跟游偉嘉只有二個人,如果跑,被他們抓到的話打得更慘。(所以整個局勢就是人多勢眾,你們怕有什麼樣的動作,反而更讓他們生氣,到時自己更吃不完兜著走?)對。(你最早是在何時看到簡姓少年有黑眼圈的?是你們的鑰匙被拔掉上車,還是到了統一超商看到簡姓少年有黑眼圈?)鑰匙拔了的時候就有了。(鑰匙拔了叫你們上車,你有無跟簡姓少年同車?)有。(在車上你就看到簡姓少年有黑眼圈?)對。(在你們被拔鑰匙的地方,你說有看到二臺車,你有沒有看到幾個人下車?)好像二個人。(你看一下有無在庭被告?)(手指著郭峻銘)。(是否為郭峻銘?)對。(呂國田跟郭峻銘是否從同一臺車下來?)好像是。(下車之後,呂國田拔了你的機車鑰匙,就叫你跟游偉嘉上車?)對。(那時郭峻銘在做什麼?那時郭峻銘人在何處?)人在他的後面(手指著呂國田)。(站在呂國田的後面?)對。(他們二臺車是停在你們機車的前面還是旁邊?)一臺車是停在機車的旁邊。(左邊還是右邊?)左邊。(一臺車是停在游偉嘉機車的左邊,另外一臺?)是在斜右邊。(那時呂國田是從左邊那臺車下來,還是右邊那臺車下來?)好像是左邊。(郭峻銘跟呂國田從左邊那臺車下來,呂國田就拔掉你們的機車鑰匙,叫你跟游偉嘉上車,郭峻銘有無說什麼?)伊問郭峻銘要去哪裡,郭峻銘說上車再說。(上哪一臺車?左邊的車還是右邊的車?)左邊的車。(郭峻銘跟呂國田上哪一臺車?是否跟你上同一臺車?)郭峻銘是上右邊的車,呂國田是上左邊的車。(你跟游偉嘉是上左邊的車,然後呂國田也跟你們一起上左邊的車,郭峻銘反而跑去右邊的車,是否如此?)對。(你上車之後看到誰?)簡姓少年。(那臺車總共有幾個人你是否記得?你、游偉嘉、呂國田、簡姓少年,還有何人?)還有一個開車的。(是否就你剛才所說的莊立杰?)應該是。(在統一超商旁邊空地發生什麼事情?你們是否開始談判?)對。(何人被打?)伊、游偉嘉還有簡姓少年。(被何人打?)(手指著呂國田)。(呂國田打完之後發生什麼事?)換他打(手指著孫若寧)。(打完之後?)之後就上車了。(何人叫你們上車?)(手指著呂國田)。(然後你跟游偉嘉就上了原本莊立杰開的那臺車?)對。(原本跟你同車的人是否都坐上同一臺車?)好像有換了。(你是否還記得?)換他坐在伊前面(手指著郭峻銘)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
㈩證人游偉嘉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游偉嘉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斗六夜市,伊看到簡姓少年被綽號「阿忠」(譯音)男子押走,「阿忠」押著簡姓少年脖子,另外二人跟在「阿忠」後面,伊過去把三人撥開,把簡姓少年拉出來,叫他先走,伊這邊的人有打「阿忠」及其女友甲女。之後隔天下午二點多又碰到「阿忠」,是「阿忠」打電話給伊,他說如果有心出來說,不會對伊怎樣,約在伊家巷口,伊騎機車載陳姓少年到伊家巷口,有一個右手刺青男子拔掉伊的機車鑰匙,叫伊機車停在旁邊,人上車,當天載伊跟陳姓少年到集山路統一超商,毆打伊跟陳姓少年後才將鑰匙還給伊,右手刺青男子毆打伊的腰部及肚子,並用手毆打陳姓少年的腰部及肚子,另外有一個長得像男生的女子用手一直打簡姓少年,然後右手刺青男子用棒球棒打簡姓少年,當時「阿忠」在跟伊講話,他說因為在夜市被打,他要討人情,要求伊跟陳姓少年讓他用棒球棒打一次,伊跟他商量不要,後來跟他說伊要收假了。伊跟陳姓少年剛上車時,簡姓少年眼睛腫腫的,額頭、鼻樑也有傷,看起來呆呆的樣子,與平常不太一樣。前一天從夜市回來,他載女友回竹山,在陳姓少年家時,他還正常的。因為對方要把簡姓少年押走,伊替他求情,「阿忠」就說要給一個交待,看是打他還是怎麼樣,伊問簡姓少年要怎麼樣,簡姓少年說寧願讓伊打,也不要被押走,伊用左手拳頭打簡姓少年右臉頰,簡姓少年就倒下,打完後,對方表示滿意後就離開,伊原以為簡姓少年是假裝,就叫他,他都不理,才用水撥他,伊看不對勁,用手機打一一九。之前在車上簡姓少年一直看伊,伊覺得怪怪,伊用手比一個槍的手勢,簡姓少年就跟伊點頭,駕駛座旁邊有一個包包,當時伊懷疑裡面是槍。之所以打簡姓少年是為了救他,因為對方說要帶他去大肚山,伊問簡姓少年,他也說願意讓伊打,「阿忠」要求給交待時,旁邊是他們那邊的人,包括他的女友,還有一個胖胖的人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二三至二九頁)。
⑵證人游偉嘉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一點半,為什麼會跟陳姓少年一起去跟郭峻銘、呂國田他們會合?)郭峻銘打電話給伊。(你到達現場時什麼人叫你上廂型車?)有一個人拔伊的機車鑰匙,叫伊上車。(是不是拔你機車鑰匙的人叫你上車的?)是。(你上車時有無看到二個人下車改坐別臺車?)伊不知道,伊只知道全部都下車,伊不知道幾個坐另一臺。(林室誼沒有跟你坐同臺車?)沒看到。(你上車之後是誰坐在你兩側?)伊旁邊坐陳姓少年而已。(你坐在第幾排?)伊坐在最後一排。(你要上車時是自願還是被逼的?)被逼的。(何人逼你?)鑰匙被拿走。(所以你才不得不上車?)是。(你機車鑰匙被拔走,上車到超商路程中,有無覺得自己行動受到控制?)旁邊有跟著人而已。(車上的人?)是,不能離開。(如果你要離開,會不會有人叫你不要下車?)伊不知道,伊沒有離開。(從你出去到回去路途中,林室誼有無跟你說什麼話?)沒有。(有無叫你不能做什麼?)沒有。(拔你機車鑰匙的人有無說什麼?)他拔掉伊機車鑰匙時,叫伊機車牽去旁邊,後來說不要在這裡講,先上車去別的地方講。(他有無叫你上車?)有。(他除了叫你上車以外,還有無其他的命令?)只有上車而已。(他有無說如果你不上車就要打你?)沒有。(上車那時,當時簡姓少年身體的狀況如何?)眼睛瘀青,頭腫起來。(在統一超商那裡你被人打,你是否知道那個人的名字?)不知道。(有無拿棒球棍打你?)用手而已。(打你的那個人有無跟郭峻銘說話?)到了之後,他就站在郭峻銘旁邊,跟伊說「你支持朋友是對的,可惜你支持不對的人,你打到我『鬥陣』(臺語音譯)的」。(然後就打你?)是。(那個人打完你之後也有打簡姓少年,他打簡姓少年的時候有無說什麼?)不知道,後來伊跟郭峻銘去旁邊說話。(所以那個人打簡姓少年的時候你沒有看到?)沒聽到,有看到。(你跟郭峻銘去旁邊說什麼?)在那邊說「不要這樣,我對你比較抱歉」。(有無說要如何處理簡姓少年的事情?)沒有。(後來你就上車到了你家巷口的時候,簡姓少年如何下車?簡姓少年是自己走下車,還是你攙扶他,還是被拉下車?)伊不太清楚,不太記得。(到你家巷口後面的時候,郭峻銘跟你說什麼?)郭峻銘跟伊說要把人帶走,伊問可不可以不要,郭峻銘說「那你處理給我看」,伊問要如何處理,人都已經這樣了,郭峻銘說不然人他要帶走。(這樣到底是郭峻銘要把人帶走,還是你決定要處理?)為了救朋友,就是伊處理。(何人決定要帶走還是你處理?)伊也有問過簡姓少年。(簡姓少年如何說?)簡姓少年寧願讓伊打,也不願被人帶走。(所以你才決定自己處理?)是。(你如何處理?)伊用左手打簡姓少年的臉二下。(打了簡姓少年之後?)簡姓少年就倒下去了。(最後你們走到巷口內,你說要處理給郭峻銘看的時候,幾個人跟你們去巷口內?)伊、陳姓少年、簡姓少年、郭峻銘、甲女、林室誼。(那時你有無跟簡姓少年說話?)有。(當時簡姓少年應答的狀況如何?)沒有很好。(剛才你說用手打簡姓少年的臉,你的手是否握著拳頭?)是。(你打簡姓少年幾下?)二下。(然後?)然後簡姓少年就倒下去了。(你打很用力嗎?)沒有,伊是用左手。(簡姓少年倒下之後,你有無拿水潑他?)有。(你說什麼?)剛開始伊心裡以為簡姓少年假裝的。(之後你拿水潑簡姓少年,後來?)覺得不對勁。(之後?)伊覺得不對勁,後來才打電話叫救護車。(在集山路統一超商那裡,除了呂國田有打簡姓少年之外,還有無其他人打簡姓少年?)有,還有一個叫孫若寧。(孫若寧當時是如何毆打簡姓少年?)用拳頭一直打簡姓少年的頭。(打頭的哪裡?)後腦勺。(孫若寧是用什麼姿勢打簡姓少年?)伊不知道。(從後面打簡姓少年?)沒有,簡姓少年頭低低的,孫若寧就一直打。(你是不是左撇子?)不是。(不是的話,為何說要處理的時候你用左手打簡姓少年?)伊右手比較有力氣。(你說郭峻銘一直打電話找你們,為何那天要找你們出來?)不知道,郭峻銘打給伊說要出來談簡姓少年的事情。(在前一天禮拜六的時候,你們有無去斗六夜市?)有。(有無與人發生衝突?)有。(跟何人?)郭峻銘。(你們是第一次約的時候就見面,還是你們有先去看,覺得事情不對勁,趕快跑?有一次你的鑰匙被搶走,這次之前你們有無去赴約,然後看到苗頭不對,就趕快跑?)好像有一、二次,簡姓少年打給伊的,郭峻銘叫簡姓少年打給伊。(你到現場看到什麼?為何會覺得苗頭不對?)最初約伊在統一超商,伊去那邊看,發現他們的車就離開了。(到了育才巷口的時候,有人拔你的機車鑰匙,叫你上車,你為什麼不搶回來?)他們人比較多。(上車之後載你們去何處?)統一超商旁邊空地。(在統一超商旁邊那時是否所有的人都下車?)是。(有沒有人圍住你們?)沒有,前面站二個,旁邊站一個,沒有圍住。(你們為何不跑?)馬路他們圍住,跑進去是草叢。(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禮拜日這天,你第一次看到簡姓少年是在何處?)那天簡姓少年打給伊,叫伊去超商載他,伊沒有看到他,第二次約去全家,伊沒有過去。(第三次?)第三次就是伊家巷口。(第三次就是人家拔你鑰匙的那次?)是。(你上車之後有無看到簡姓少年?)有。(那時簡姓少年有無黑眼圈?)有。(你剛才說回去你家巷口內的時候,郭峻銘叫你要處理,當時林室誼有無在場?)林室誼站在旁邊。(提示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一第一三六頁現場圖,這個圖就是育才巷口內,你站的地方是否就如你所說的巷口內?)是。(所以那時每個人的位置就如圖所示,林室誼就是站在簡姓少年旁邊,是否如此?)是。(林室誼中途有無離開?)沒有。(林室誼整個過程中都是跟在簡姓少年旁邊,是否如此?)對。(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三時三十分,在育才巷口也就是你剛才說你被拔機車鑰匙的地點,你在那地點看到幾臺車?)二臺。(他們是停在你們機車附近,還是離你們機車很遠?)他們把伊攔下來,伊機車停在他們前面。(二臺車都停在你機車的前面?怎麼停法?二臺併排?)一臺左邊、一臺右邊。(郭峻銘有無跟你說話?)不知道是誰跟伊說話,叫伊上車。(有人叫你上車,可是你不記得他是誰了,是否如此?)是。(在庭被告莊立杰、林室誼當天有無在場?)林室誼好像有在場,莊立杰伊沒有印象。(孫若寧、呂國田當天有無在場?)有。(孫若寧跟呂國田在場做什麼?)站在旁邊而已。(站在哪裡的旁邊?)站在車的旁邊。(到了統一超商下車之後發生什麼事情?)伊被打。(被何人打?)呂國田。(呂國田除了打你還有打何人?)陳姓少年。(如何打陳姓少年?)一樣用手。(呂國田先打了你跟陳姓少年,還有無打何人?)還有簡姓少年。(如何打簡姓少年?)拿棒球棍。(打哪裡?)手。(是否打手臂?)對。(呂國田在打你們的時候,其他人在做什麼?是在車上還是站旁邊看?)好像全部都下來。(當時二臺車的人全部都有下來,是否都在旁邊看?)是。(打完之後?)打完之後就回去了。(回去哪裡?)拔鑰匙那邊。(從你一開始被拔機車鑰匙坐上車,之後有去統一超商,然後又回到你被拔車鑰匙的地方,這個過程之中,你是否都坐同一臺車?)對。(駕駛是何人你是否記得?)瘦瘦的。(除了駕駛之外,跟你坐同臺車的人還有誰?)郭峻銘、簡姓少年、陳姓少年。(提示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一第一三六頁位置圖,這是最後在你家處理的位置圖,你看這個圖的最下面,最下面就是你跟簡姓少年、郭峻銘他們站的位置,那天最後你打簡姓少年的時候,就是這些人站在旁邊,是否如此?)是。(那天你們去集山路的統一超商空地那邊,原本就是要去談判?)是。(你在警詢及偵訊時,你說拔你車鑰匙跟在集山路的統一超商打你的人,右手有刺青,是否如此?)是。(請被告呂國田當庭捲起右手手臂衣服檢視,是否就是被告呂國田?)是。(所以拔你車鑰匙跟在集山路統一超商打你的人就是呂國田,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證人陳欽銘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你有無到育才巷游偉嘉的住處?)有。(你跟何人一起去?)跟龔裕文。(到的時候,簡姓少年的外觀上、身體狀況如何?)外表有受傷。(哪裡有傷?)臉部跟手部。(有無哪邊有瘀血?)眼睛的部分,還有鼻樑流血。(當時你到的時候發生什麼事?)伊跟他們一群人坐在那邊聊天。(簡姓少年有無在場?)簡姓少年當時也在場。(簡姓少年自己是否還會走動?)簡姓少年自己還會走動。(走路的時候有無歪歪斜斜的?)不是很有精神的樣子。(何人跟簡姓少年說話?)(手指著郭峻銘),他們都有跟簡姓少年說話。(郭峻銘有跟簡姓少年說話,還有何人?)還有一個綽號「阿田」,伊不認識他們。(游偉嘉有無跟簡姓少年說話?)游偉嘉後來是約簡姓少年去旁邊說話。(去旁邊的時候只有游偉嘉跟簡姓少年?)總共有三個。(還有何人?)還有一個胖胖的,伊不認識他。(是否為郭峻銘?)不是,當時郭峻銘還坐在那裡跟伊聊天。(游偉嘉跟簡姓少年到旁邊去的時候,發生什麼事情?)伊就不曉得。(你不曉得?)伊只有聽到「碰」一聲。(「碰」一聲是人被打到的聲音,還是其他聲音?)倒地的聲音。(撞到地面的聲音,你有無看到?)伊聽到「碰」一聲,轉過去就看到簡姓少年躺在地上。(簡姓少年躺在地上的時候,你有無過去看?)伊後來有過去。(當天你看到的時候,還有無別人動手打簡姓少年?)沒有,伊沒有看到。(游偉嘉有無動手打簡姓少年?)伊沒有看到,伊在角落沒看到。(你看到簡姓少年倒下來以後,你有無去問游偉嘉或在場其他人什麼事?)伊是看一下,人是怎麼了。(你是問何人?)伊沒有特定問誰,當時他們在那裡的時候,伊就問人是怎麼了。(然後?)游偉嘉回答簡姓少年在假裝,伊說簡姓少年在假裝什麼。(提示偵查卷第四卷第一六七頁證人陳欽銘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有沒有看到游偉嘉拿磚塊要毆打簡姓少年,你說沒有,檢察官問你有沒有看到游偉嘉拿磚塊,你說有,你說游偉嘉說他是裝的時候,看到他一直叫簡姓少年起來,你後來看到他轉身拿著磚塊,請問你的陳述是否屬實?)這是事實。(所以你確實有看到游偉嘉有拿磚塊?)游偉嘉是後來拿的。(如何說?)游偉嘉跟伊說簡姓少年是假裝的,伊是看到游偉嘉拿磚塊嚇簡姓少年,游偉嘉說別裝了,再不起來就要丟下去了,伊就跟游偉嘉說,不要做這種危險動作,叫他把磚塊丟掉。(所以並沒有用磚塊打簡姓少年?)游偉嘉就把磚塊丟掉,之後游偉嘉去盛了一桶水來潑簡姓少年,游偉嘉說要潑醒簡姓少年,游偉嘉以為簡姓少年在假裝。(你聽到有人倒地的聲音,你轉頭過去看的時候,是看到簡姓少年已經倒在地上,面朝天空仰躺?)對。(後來你有走過去看?)對。(你走過去看的時候,游偉嘉手上還是沒有拿東西?)沒有,那時候還沒。(是後來游偉嘉才跑到旁邊拿磚頭,說要嚇簡姓少年?)對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證人龔裕文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那天,你有無去游偉嘉的住處,就是竹山鎮育才巷?)有。(為何去那裡?)因為伊的小舅子被他們帶走。(你的小舅子是何人?)陳姓少年。(你跟何人一起去?)伊跟陳姓少年的老闆陳欽銘。(你到現場後,你有無看過簡姓少年被任何人毆打或是怎麼樣?)當時沒有看到。(後來?)伊跟他們聊一聊,因為伊想把小舅子帶回去。(跟何人聊?)跟他們幾個。(是哪幾個?)(手指著郭峻銘、呂國田)。(然後?)跟他們聊一聊,好像到四點多的時候,聽到「碰」一聲,就看到簡姓少年倒下。(簡姓少年倒地的時候,郭峻銘是否還在跟你談?)倒地的時候是他在跟伊聊天,(手指著呂國田)。(那郭峻銘呢?)伊沒有注意,郭峻銘好像是從游偉嘉的後面出來。(你第一次看到簡姓少年的時候,簡姓少年能否說話?)可以。(簡姓少年走路有無搖搖晃晃?)那時候覺得簡姓少年好像有點軟弱無力。(簡姓少年身上有無傷?)臉上有一些瘀青。(哪一個地方?)簡姓少年的眼睛。(聽到「碰」一聲之後,你做什麼動作?)伊就探頭過去看,因為車子擋到。(看到什麼?)就看到簡姓少年躺在地上。(躺在地上然後?)伊就看到游偉嘉先走出來。(然後?)後來郭峻銘也走出來。(游偉嘉走出來的時候,手上有無拿磚頭?)游偉嘉走出來的時候好像是有。(走出來拿磚頭?)伊不敢確定,伊知道後來游偉嘉手上有拿磚頭,但游偉嘉到底是走出來的時候拿的,還是後來才去旁邊拿的,這一點伊不是很確定。(你剛才說你看到簡姓少年倒地,是面朝天空仰躺?)對。(你到現場去,是跟何人談這件事情,說你要帶陳姓少年離開?)(手指著呂國田)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證人甲女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甲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伊男朋友郭峻銘駕車逼簡姓少年停車時,伊坐在後座,副駕駛座是一個穿黃衣服不認識的人,在追簡姓少年時,穿黃衣服的人有拿一支傘,停車後郭峻銘與穿黃衣服的人都有下車,穿黃衣服的人用傘打簡姓少年,郭峻銘用手打他。載簡姓少年去汽車旅館途中,簡姓少年鼻子有血,眼睛有腫起來。在汽車旅館,郭峻銘叫「阿田」跟隋姓少年看住簡姓少年。「阿田」是郭峻銘去載的。隔天二臺車在臺中會合。在集山路便利商店伊看到「阿田」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的手臂,「阿杰」用手打他的頭部二、三下,孫若寧則推簡姓少年,當時郭峻銘在跟游偉嘉講話,隋姓少年站在旁邊。在前一天要往臺中汽車旅館路上,在竹山某路邊停車,穿黃衣服的人在車上打簡姓少年頭部。在游偉嘉住處前,伊看到游偉嘉用右手打簡姓少年左臉頰,簡姓少年倒下,游偉嘉問郭峻銘這樣處理可以嗎,郭峻銘點頭。「阿忠」(譯音)本來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游偉嘉跟「阿忠」說不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之所以打簡姓少年是因為在斗六夜市簡姓少年有打郭峻銘跟伊,且郭峻銘要簡姓少年上臺中工作,簡姓少年不肯,郭峻銘為此不高興等語(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九五至九八頁)。
⑵證人甲女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在斗六夜市被簡姓少年等人毆打後,郭峻銘打電話給誰,要他下來?談話內容?)他朋友黃文乙,就說他被打,然後他們就要下來。(從竹山交流道至江西路,郭峻銘、孫若寧在車上他們都談論什麼?)說要抓簡姓少年,要找打郭峻銘那些人出來。(郭峻銘在江西路時,是否有拿東西出去?)沒有,是他旁邊那個人有拿雨傘下去。(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你車上的人是否都下車?「飛龍」車上有多少人下車?)是,全部人都下車,「阿成」去把簡姓少年拉出來。(有多少人打簡姓少年?)郭峻銘、「阿成」,後來第二臺車過來,他們車上的人也下來圍過去,伊看到有人用拳頭打簡姓少年,但不知道是誰,因天色暗也沒看到打哪個部位。(為何郭峻銘與「飛龍」一直找簡姓少年?是否簡姓少年拿了錢,沒有繳回去給「飛龍」?)要找簡姓少年去臺中工作。(提示卷二現場照片編號三,現場遺留雨傘骨架作何用?是誰拿的?)「阿成」拿來擋簡姓少年的機車。(誰叫你去車上看管乙女?)郭峻銘,要載她回去。(從你家附近離開後,你們二臺車去何處?聯絡情形如何?)臺中,還有去其他地方,但伊不知道是哪裡,二臺車還有會合過。(郭峻銘打電話給「杰哥」莊立杰時,你有無在旁?)有。(通話內容為何?)叫他過來。(為何林室誼會一起去竹山?)他跟杰哥一起來的。(孫若寧在集山路便利商店有用手打簡姓少年的頭部?)有,打他的頭。(七月二十二日偵訊筆錄你說在前一天要往臺中汽車旅館,在竹山某路邊,停車,穿黃衣服的人在車上打簡姓少年頭部,是從你家要去臺中路上嗎?)是,還沒有載伊妹妹回去的時候,在大智路時「飛龍」叫伊這一臺車停車,並過來跟伊妹妹講話,伊上另一臺車,伊看到「阿成」用手打簡姓少年鼻樑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三至一○五頁)。
⑶證人甲女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游偉嘉跟陳姓少年二個人,是否在育才巷口上車?)是。(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坐上廂型車的時候,你有無在那臺廂型車上?)沒有。(你坐在哪一臺車?)另外一臺。(另外一臺車是何人的車?)郭峻銘。(林室誼跟隋姓少年是否跟你坐同一臺車?)是。(林室誼是原本就坐在那臺車,還是從廂型車下來?)從廂型車下來。(後來有無換孫若寧開車?)有。(游偉嘉跟陳姓少年有無跟你坐過同一臺車?)沒有。(郭峻銘在何處叫你拿檳榔給他?)車上。(那時你是一個人拿給郭峻銘,還是跟何人一起拿給郭峻銘?)跟林室誼。(你有無看到林室誼有什麼行為控制游偉嘉跟陳姓少年的行動?)沒有。(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郭峻銘有開車載你一起去追簡姓少年跟乙女雙載的機車,追他們以後機車跌倒,機車跌倒以後發生什麼事情?跌倒以後簡姓少年怎麼了?)往裡面跑進去。(乙女是站在現場還是跟著跑?)沒有,乙女有摔下車。(摔下車之後?)乙女在車上。(何人叫乙女去車上?)伊跟孫若寧扶乙女去車上。(坐前座還是後座?)後座。(那臺車除了你、郭峻銘、孫若寧以外,還有無別人,副駕駛座坐何人?)「阿慶」。(簡姓少年跑到草叢裡面以後,「阿慶」跟郭峻銘做了什麼事?)「阿慶」去追。(郭峻銘追進去還是如何?)沒有追進去。(郭峻銘沒有去追,在做什麼?)站在那裡。(後來「阿慶」跟簡姓少年出來以後,發生什麼事?是否有人打簡姓少年?)是。(何人打簡姓少年?)「阿慶」。(郭峻銘有無打簡姓少年?)打簡姓少年巴掌。(除了你那一臺車的人以外,還有無別臺車?)有。(另外一臺車的人有無下來?)有。(下來幾個?)不知道。(下來的人有無動手打簡姓少年?)有。(被打完之後,簡姓少年身上有無傷痕?)臉部有傷。(後來簡姓少年怎麼了?是被載上車,還是自己走路回家了?還是自己把機車拉起來?)去坐另外一臺車。(簡姓少年如何坐另外一臺車?是有人拉簡姓少年,還是他自己走過去?)有人拉簡姓少年。(何人拉簡姓少年?郭峻銘、孫若寧?)第二臺車的人。(去了何處?)大智路那邊。(然後?)「飛龍」叫伊下車。(你有無跟郭峻銘一起再回去想要牽簡姓少年的機車?)有。(你們要去牽車的時候,「飛龍」那臺車有無一起去?)沒有。(你回到大智路的時候,有無看到「飛龍」、簡姓少年?)有。(在車上還是車外面?)車上。(後來?)「阿慶」打簡姓少年。(在何處打簡姓少年?)車上。(打簡姓少年的哪裡?)眼睛。(「飛龍」有無打簡姓少年?)「飛龍」過去坐另一臺車。(「粉圓」有無打簡姓少年?)沒有。(然後發生什麼事?)回家那邊。(然後?)回去臺中。(是從你家直接開到臺中,還是中間有到別的地方?)有到別的地方。(有無到山上,一直開到路的盡頭?)有。(到路的盡頭有無發生什麼事?還是到路的盡頭直接折返?)到一個地方。(然後?)講話。(你們是否有到臺中去住旅社?)是。(簡姓少年到旅社的時候,跟何人一間?)隋姓少年。(最後到育才巷裡,一開始的時候簡姓少年跟何人到巷裡去?)游偉嘉。(後來你有無過去?)有。(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人倒下去?)被游偉嘉打。(游偉嘉打簡姓少年的時候你有無看到?)有。(游偉嘉是空手打簡姓少年,還是曾經拿東西打簡姓少年?)空手。(然後你才看到簡姓少年倒下去?)是。(你跟郭峻銘幾個人到斗六夜市是要找乙女孩是要找簡姓少年?)乙女。(你的父母親有無打電話給乙女,叫乙女回家?)他們知道。(在江西路的時候,你們有無開車追簡姓少年及你妹妹?)有。(後來有無追到?)有。(你們在汽車旅館時,庭上三位被告林室誼、呂國田、莊立杰有無在汽車旅館出現?)有。(何人?)(手指著呂國田)。(何人聯絡的?)郭峻銘。(你們在愛之船汽車旅館的房間如何分配?)本來開一間而已。(後來你們如何分配?開了幾個房間?何人跟何人在一間?)二個房間。(何人跟何人在一間?)隋姓少年、簡姓少年、呂國田一間。(你跟何人一間?)郭峻銘。(隔天你們如何回到竹山那邊?)開車。(幾臺車?)二臺車。(你坐何人的車?)郭峻銘。(後來有沒有遇到游偉嘉?)有。(你們跟游偉嘉碰面之後,後來發生什麼事情?游偉嘉有無上你們的車?)另外一臺。(只有游偉嘉一人?)還有陳姓少年。(後來你們去了哪裡?)集山路的統一超商。(你在做什麼?)伊去上廁所。(你出來看到有無人動手打人?還是在吵架?還是大家一團和氣?)(手指著呂國田)看到他。(呂國田在做什麼?)打簡姓少年。(有無使用工具?)棒子。(在最後簡姓少年倒地的現場,有何人在那個巷子裡?你有無印象?)游偉嘉、簡姓少年、林室誼、郭峻銘、我。(你是否知道林室誼為何出現在那裡?)一起過去看。(一起過去的意思是指看游偉嘉和簡姓少年,把他們看住,還是一起去看熱鬧?)看有沒有怎麼樣。(林室誼是何人帶來的?)坐另外一臺車來的。(林室誼坐另外一臺是什麼車?)紅色的。(自小客車還是廂型車?)廂型車。(廂型車的駕駛為何人?)莊立杰。(你剛才回答有跟林室誼同車,是哪一段時間同車?)在游偉嘉住處。(當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到第三現場之後,你就跟林室誼同車,是否如此?)坐在車上。(林室誼下車都在什麼位置?有無站在簡姓少年或游偉嘉、陳姓少年旁邊?)不知道。(那時你站在哪裡?)站在旁邊。(何人的旁邊?)郭峻銘。(你站在郭峻銘旁邊,你沒有看到林室誼站在旁邊,是否如此?)對。(這樣表示林室誼沒有主動跟著郭峻銘,是否如此?)是。(這樣的話,林室誼有無時刻在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旁邊?)沒有。(在斗六夜市的時候,簡姓少年有無被別人打?)有。(被何人打?)郭峻銘。(提示偵查卷四第九六頁,你在偵訊時有提到,「阿杰」有用手打簡姓少年頭部二、三下,是否屬實?)屬實。(「阿杰」是何人?)(手指著莊立杰)。(是否為莊立杰?)對。(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多在江西路的時候,你說你們開車追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你們車上有哪幾個人?何人開車?)郭峻銘開車。(還有何人?那時「阿慶」是否坐你們的車?)是。(隋姓少年有無坐你們的車?)孫若寧。(隋姓少年坐哪一臺車?)另外一臺。(那臺車是何人所駕駛?)「飛龍」。(上面除了隋姓少年之外還有何人?)「粉圓」。(「粉圓」是否指黃文乙?)對。(還有何人?)「阿成」。(之後有追到簡姓少年他們那臺機車,後來這二臺車有哪幾個人下車?你剛說的那些人,有哪些人下車?)都有下車。(你剛才說有人打了簡姓少年,是何人打簡姓少年?)「阿慶」。(還有何人?)郭峻銘。(如何打?用手打還是拿工具?)「阿慶」有拿東西。(拿什麼?)雨傘。(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有無受傷?)臉部。(簡姓少年被打完之後,你有看到簡姓少年臉部有傷?)是。(「阿慶」把簡姓少年從草叢抓出來的時候,你看到簡姓少年身上有傷嗎?)沒有看到。(那時乙女上哪一臺車?郭峻銘的車還是「飛龍」的車?)郭峻銘。(你有無跟乙女同一臺車?)有。(隋姓少年有無上你們那一臺車?)有。(孫若寧有無上你們那一臺車?)有。(其餘那些人是否全部都上「飛龍」那一臺車?)是。(你剛才說在你們家巷口的時候,你有看到「阿慶」在車上打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你為何會看到這一幕?那時你人在何處?)「飛龍」叫伊過去坐那邊的駕駛座。(除了「阿慶」打簡姓少年之外,還有無其他人打簡姓少年?)沒有。(為何游偉嘉跟陳姓少年會在育才巷口跟你們遇到?是否事先有約?)是。(你們幾臺車到?)二臺。(在統一超商時,你剛才說呂國田有打簡姓少年,莊立杰也有打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提示偵查卷四第九六頁你說孫若寧推簡姓少年,有無此事?)有。(提示偵查卷五第一○五頁,你說孫若寧在集山路的統一超商時,有打簡姓少年的頭,有無此事?)有。(如何打?用手打還是有拿工具?)他自己說的。(何人說的?)孫若寧。(所以你沒有看到,是孫若寧跟你說的,何時跟你說的?)在統一超商的時候。(孫若寧在哪個時間點跟你說的?)廁所。(你去廁所的時候有遇到孫若寧?)廁所出來。(那天莊立杰跟林室誼是郭峻銘找來的嗎?)郭峻銘。(你為何知道是郭峻銘找出來的?)郭峻銘打電話。(談話內容你有無聽到?)沒有。(禮拜六晚上在斗六夜市,郭峻銘被打之後,郭峻銘是否打電話給臺中那邊的人?)是。(所以後來晚上,臺中那邊就有人開一部車過來,是否如此?)是。(「飛龍」開車過來,是否如此?)是。(「飛龍」是否帶著「阿慶」、「阿成」還有「粉圓」?)是。(後來「阿慶」是坐在郭峻銘開的這部車駕駛座旁邊,然後在江西路那邊追簡姓少年跟你妹妹所騎的機車,是否如此?)是。(第二天你們到汽車旅館的時候,呂國田是如何來的?郭峻銘打電話叫呂國田來的,是否如此?)去載呂國田。(郭峻銘開車去載呂國田,是否如此?)是。(當天莊立杰開車載林室誼來,也是郭峻銘打電話叫他們來的,是否如此?)是。(從林室誼來了之後,你有無聽過郭峻銘跟林室誼在講錢的事情?)沒有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證人隋姓少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原本在臺中,郭峻銘找伊一起去斗六夜市,郭峻銘開車來接伊時,孫若寧、甲女已在車上,到斗六夜市找到簡姓少年,本來要帶簡姓少年到車上,但被他們打。(那你們在何處打他?)在江西路,當時伊在另一臺車上,他們要伊顧乙女。(幾個人下車打簡姓少年?)伊不知道,他們要伊坐另一臺車顧乙女。(你原本不是坐「阿忠」的車?)另一臺車來到竹山交流到時,伊坐上那一臺車,那臺車上的人伊都不認識。(另一臺車是誰叫下來的?)「阿忠」(譯音)郭峻銘。(另一臺車上是否有綽號「飛龍」、「粉圓」、「阿成」的人?)是。(另一臺車拿哪種長長的東西要他們停車?)雨傘。(提示現場照片,是不是這支?)伊不確定,「阿忠」那臺車的人說是用雨傘叫他們停車,當時伊坐另一臺車沒有看到。(是否除了你與甲女顧乙女外,其他人都下車打簡姓少年?)他們都下車,但是不是打簡姓少年伊不知道。(後來你們二臺車載簡姓少年與乙女去哪裡?)開車到乙女家附近,她爸爸把她接走,然後伊這一臺車載簡姓少年到臺中愛之船汽車旅館,另一臺沒有去。(為何把簡姓少年帶到愛之船汽車旅館?)因為他跌落水溝很臭,所以帶他到汽車旅館洗澡,開了二間房間,伊跟簡志穎一間,郭峻銘跟甲女在另外一間。(隔天你與「阿忠」回竹山做什麼?)找游偉嘉、陳姓少年跟另外二個不認識的人。(為何找這四個人?)因為他們在斗六夜市打伊。(還有誰找他們?)「阿杰」、「胖胖」、「阿田」、孫若寧、甲女、郭峻銘載簡姓少年。(如何找游偉嘉?)簡姓少年說要幫忙找,簡姓少年打電話聯絡他們出來,他們在超商看到伊這邊的人就騎走了,伊這邊的人去追,但沒有追到,然後到延和國中附近超商吃午餐,後來到日日昌香行讓簡姓少年上廁所,然後游偉嘉說願意出來見面,之後到游偉嘉的家附近跟他們碰頭,他們坐上休旅車,伊坐另一臺車,然後到集山路超商,游偉嘉與郭峻銘到旁邊講,「阿田」拿出棒球棒。(「阿田」、「阿杰」、「胖胖」誰找來的?)郭峻銘。(在超商那邊「阿田」是否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是。(為何打他?)不知道,好像夜市那邊簡姓少年打到甲女。(棒球棒在誰的車上?)「阿忠」那臺車,來的時候車上就有了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六二至六七頁)。
⑵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偵訊時證稱:(今天警察借提你出去,有無對你刑求逼供?)沒有。(今天二次筆錄陳述內容是否實在?)有。(在筆錄時說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到江西路一四號現場時,當時死者是倒在機車旁,第一輛車的人都圍著他,你被叫去顧乙女時,其他人圍著簡姓少年並打他,是否實在?)有。(你在筆錄上講綽號「阿忠」(譯音)郭峻銘上車時有告訴你,他有打簡姓少年的臉部,是否實在,如何陳述?)實在,他上車後跟伊說,他有甩簡姓少年嘴巴。(去臺中的汽車旅館時你與簡姓少年是否同一車?)是,先將乙女載回家,才叫簡姓少年坐伊那臺車去汽車旅館。(當時簡姓少年是否已經在流血?何處在流血?)是,眼睛有腫起來,鼻樑也已經在流血。(是誰叫你監管控制簡姓少年?)是郭峻銘。(他怎麼樣叫你控制他的行動自由?)叫伊帶他去洗澡,洗澡完叫他去睡覺。(在汽車旅館時「阿田」是否同你們睡一間?)是,「阿田」睡沙發,伊睡床上,簡姓少年睡床前的沙發。(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多在集山路便利商店有哪些人毆打簡姓少年?)「阿田」與「浪子」。(浪子是否就是孫若寧?)是。(「浪子」如何打簡姓少年?)她用手打簡姓少年的左腹部五下。(她為何打簡姓少年?)因為簡姓少年打她五下。(簡姓少年在哪裡打浪子?)前一天在斗六的夜市。(「阿田」怎麼打簡姓少年?)拿棒球棒。(如何打他?)他單手用棒球棒打簡姓少年右邊肚子及手部。(有無打他頭部?)沒有。(綽號「杰哥」的人如何壓制簡姓少年?)在「阿田」打後,他用手壓住他的頭,把他往下壓。(「粉圓」是哪一天在場?)第一天追撞簡姓少年機車那天。(「小胖」林室誼呢?)第二天。(林室誼第二天有無打簡姓少年?)沒有,他只站在旁邊而已,「阿田」打簡姓少年時,伊跟林室誼、甲女站在另一邊。(在第二次筆錄中說郭峻銘曾帶你去做過詐欺?)不是他,是「杰哥」帶伊去做的,郭峻銘是這個集團的成員之一。(如何分工?)不知道,伊去沒有多久,伊負責去拿錢,只做過一次(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七五至七八頁)。
⑶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證稱:(在斗六夜市被簡姓少年等人毆打後,郭峻銘打電話給誰,要他下來,談話內容?)伊當時在他旁邊,有看到他打電話,但對方是誰伊不知道,他跟對方說他在斗六被簡姓少年打,郭峻銘後來就跟大家講他們會下來竹山,叫伊到竹山等。(為何在竹山交流道與「阿成」交換乘坐車輛?)不知道,但臺中下來的那個駕駛叫伊換位置。(從竹山交流道至江西路,在「飛龍」車上他們都在談論什麼?)駕駛問伊認不認識那些人,然後伊就講在斗六被打的過程。(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誰打電話給你?說什麼?)孫若寧,她說人找到了,就叫伊過去,伊這臺車的駕駛有叫伊打電話給孫若寧,問他們現在的位置,還有先不要打簡姓少年。(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你車上的人是否都下車?有多少人打他?)是,都下車,伊也下車,他們又叫伊上那一臺車,伊看到大家都圍著簡姓少年,當時簡姓少年坐在地上。(提示卷二現場照片編號三,現場遺留雨傘骨架作何用,是誰拿的?)第一臺車追簡姓少年,車上的人用雨傘要攔他。(從甲女家附近離開後,你們二臺車去何處?聯絡情形如何?)去臺中,有繞一些路,到偏僻山上,伊不知道是什麼地方。(孫若寧在集山路便利商店用手打簡姓少年的頭部?)她打他左手臂或左邊肚子。(「阿杰」有打簡姓少年?打何處?)把簡姓少年的頭往下壓。(為何你全程在場?)當天伊原在臺中,郭峻銘要載伊回家,回去時他們說要去斗六夜市,因為伊被簡姓少年他們打也不高興,所以才一起去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一至一○三頁)。
⑷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到斗六夜市,有看到簡姓少年,郭峻銘跟他講話,後面有人忽然歐打伊、孫若寧、郭峻銘跟甲女,後來旁邊有人在吹哨子,他們就走了,伊就坐郭峻銘的車回竹山。(回竹山哪裡?)郭峻銘說要回竹山交流道等。(然後?)郭峻銘說要等人來。(後來?)後來對方就是有人下來。(何謂對方有人下來?)臺中有人下來。(幾臺車?)一臺。(然後?)後來好像有停在延和國中後面那家統一超商。(你坐何人的車?)臺中下來那臺車。(從哪裡開始坐?)從交流道,後來換位子。(就是你跟郭峻銘本來同車,在竹山交流道那邊等臺中下來的車,臺中下來的車到了之後,你就上去那臺黑色的車?)是。(何人叫你過去的?)開另外一臺車的駕駛。(是否叫「飛龍」?)是。(後來?)他們好像有找到簡姓少年。(然後?)然後好像有開車去追。(何人開車去追?)二臺都有。(哪一臺在前面,哪一臺在後面?)郭峻銘那臺在前面,伊這臺在後面。(然後?)後來他們好像先找到人,然後有打電話給「飛龍」。(你們到了簡姓少年那個地方之後,是什麼狀況?)很混亂,伊一下車,「飛龍」叫伊上另外一臺車。(你看到什麼情形?)機車倒了,簡姓少年坐在地上。(乙女呢?)乙女在郭峻銘的車上。(簡姓少年坐在那裡,做什麼事情?)伊不知道。(旁邊有無人?)郭峻銘那些人。(後來?)回臺中。(如何回?)簡姓少年也有跟我們回臺中。(簡姓少年如何跟?騎機車跟?)坐車。(坐哪一臺車?)「飛龍」的車。(那時你坐哪一臺車?)郭峻銘的車。(你到何時才又跟簡姓少年碰面?)要去旅館的時候。(你們從甲女住處出發,到愛之船旅社中間,你們是否還有去其他地方?)是。(到那個地方有無下車?)有。(何人有下車?)大家都下車。(簡姓少年的臉上有無傷?)有。(哪裡有傷?)眼睛旁邊這裡有點瘀青。(然後?)鼻子有點微腫。(你說你們到那邊都有下車,下車做什麼事?)伊也不知道,他們在講話。(講完之後?)回郭峻銘住處。(到郭峻銘住處做什麼?)郭峻銘拿衣服給簡姓少年換。(然後?)然後就回「愛之船」汽車旅館。(為何要拿衣服給簡姓少年換?)因為簡姓少年的衣服很臭。(為何衣服很臭?)簡姓少年摔車的地方有掉水溝。(然後?)就回「愛之船」汽車旅館讓簡姓少年洗澡。(簡姓少年洗澡的時候,你們是否都在旁邊?)伊一個。(簡姓少年在洗澡,你在做什麼?)看電視。(簡姓少年洗完澡之後?)睡覺。(郭峻銘在哪裡?)後來換伊洗,伊洗完之後郭峻銘才來。(你有無跟郭峻銘睡同一個房間?)沒有。(郭峻銘睡哪裡?)郭峻銘另外開房間。(那個房間除了你跟簡姓少年以外,有無其他人?)後來呂國田有來。(你們三個有無睡覺?)有。(你睡醒了以後又去哪裡?)去郭峻銘住處。(然後?)後來時間都到的時候,有去一個地方等人。(等何人?)莊立杰。(然後?)還有林室誼。(還有何人?)然後郭峻銘去載孫若寧。(然後?)後來就回竹山。(回竹山到什麼地方?)到統一超商。(你們有無到一家叫「日日昌金紙店」?)有。(你有無下車?)有。(簡姓少年有無下車?)有。(你下車做什麼?)簡姓少年說想上廁所。(然後?)簡姓少年叫伊陪他去。(你下車的時候有無問過郭峻銘能否下車?)沒有。(有無問過莊立杰能否下車,或是問過何人?還是自動就下車?)自動就下車。(簡姓少年有無跟你說他想回家?)沒有。(或是他想離開?)沒有。(上完廁所然後?)伊在那邊等很久,沒看到簡姓少年出來。(然後?)後來簡姓少年繞別條路出來,出來就跟伊開玩笑嚇伊。(然後?)後來就上車。(你上車了以後,是不是就去游偉嘉住處育才巷口等游偉嘉?)是。(到游偉嘉住處門口等游偉嘉以後,發生什麼事?游偉嘉有無出現?)有。(然後?)游偉嘉他們有上車。(如何上車?)伊不知道。(你沒有下車?)對,游偉嘉上車之後伊就換車。(游偉嘉跟陳姓少年上車,你就搭何人的車?)郭峻銘。(去哪裡?)統一超商。(你們到統一超商的時候,你們那臺車上有你、郭峻銘、甲女,孫若寧是否跟你們同車?)是。(所以你們的車就只有這四個人?)還有林室誼。(到統一超商空地,下車之後簡姓少年有無被人打?)有。(孫若寧有無打簡姓少年?)有。(孫若寧打簡姓少年哪裡?)臉旁邊這裡。(用什麼東西打簡姓少年的臉?)手。(呂國田有無打簡姓少年?)有。(用什麼打簡姓少年?)鋁棒。(打簡姓少年的哪裡?)手臂。(莊立杰有無打簡姓少年?)沒有。(沒有打簡姓少年,有無動手?)有。(如何動手?)壓簡姓少年的頭。(在那裡以後,後來去哪裡?)去游偉嘉住處。(你從統一超商到游偉嘉住處巷口時,你坐何人的車?)郭峻銘的車。(林室誼是否跟你同車?)是。(孫若寧是否跟你同車?)是。(甲女是否跟你同車?)是。(你有無看到游偉嘉跟簡姓少年到巷尾去說話?)那時伊在車上。(你沒有下車?)伊跟孫若寧沒下車。(從頭到尾你都沒下車?)是。(林室誼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何時被何人打電話叫過來?)旅館時間快到的時候。(何人打電話?)郭峻銘。(郭峻銘打電話給何人?)莊立杰。(他們打電話叫林室誼在郭峻銘住處前面的洗車廠會合,那個時候你坐在哪一臺車?)莊立杰那臺車。(林室誼上哪一臺車?)莊立杰那臺。(那時簡姓少年是否跟你同車?)是。(簡姓少年坐在哪個位子?)不知道是第一排還是第二排,伊忘記了。(第三排何人坐?)伊。(林室誼坐在哪一排?)伊忘記了。(第一排是司機座位?)沒有,第一排後面還有三排。(總共四排座位?)是。(第一排司機是莊立杰,副駕駛座是何人坐?)應該是林室誼。(你認為簡姓少年坐在那臺廂型車,能否自由出入?)可以。(簡姓少年有無說要下車?)沒有。(你們從洗車廠那邊出發,就直接到游偉嘉住處的育才巷口?還是中途有到其他的地方?)簡姓少年半途有下車打電話給游偉嘉。(在哪裡打電話給游偉嘉?)統一超商。(何人打電話給游偉嘉?)簡姓少年有打給游偉嘉,可是游偉嘉沒有出現。(後來誰再打電話?)伊不知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在育才巷口出現的時候,是何人叫他們上車?)伊不知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上哪一臺車?)莊立杰那臺。(游偉嘉跟陳姓少年上車以後,你有無下車?)有。(林室誼有無跟你一起下車?)不清楚,沒有印象。(你改坐哪一臺車?)郭峻銘。(你有無跟林室誼同車?林室誼有無坐郭峻銘的車?)不清楚。(那臺車後來有無換人駕駛?)孫若寧。(你想一下那臺車的位置,孫若寧坐司機座,副駕駛座何人坐?)甲女。(後面坐何人?)伊跟林室誼。(那你剛才說不清楚,現在為何又清楚?)伊印象中是換孫若寧駕駛的時候,林室誼才過來的。(簡姓少年那時還是在廂型車?)是。(游偉嘉跟陳姓少年也是在廂型車,沒有跟你們同車,是否如此?)是。(到游偉嘉住處的育才巷口的時候,你們有無下車?)沒有。(林室誼有無下車?)後來有下車。(為何要下車?)伊不知道。(林室誼有無跟甲女一起送檳榔跟香菸給郭峻銘?)伊只知道甲女有送檳榔給郭峻銘。(你不曉得林室誼有去?)伊知道林室誼有下車而已。(知道林室誼有下車,不知道林室誼的目的為何?)不知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坐在廂型車那邊,有無被控制行動自由?)伊不知道。(簡姓少年要到竹山「日日昌金紙大賣場」上廁所的時候,是何人陪簡姓少年上廁所?)伊。(林室誼有無跟你一起陪簡姓少年上廁所?)有。(林室誼是否跟你同時下車陪簡姓少年上廁所?)沒有。(林室誼隔多久才下車?)伊不知道多久。(你先下車,後來林室誼才下車?)是。(林室誼為何會下車?)伊不知道。(如果簡姓少年要利用上廁所間溜走,你有無辦法控制?)沒有。(你是否知道這次林室誼到場的時候,腳已經受傷?)伊知道。(林室誼走路是否一跛一跛的?)是。(如果簡姓少年要溜走,林室誼有無辦法追?)沒辦法。(有無人叫你們要控制簡姓少年?)沒有。(照你剛才的講法,在江西路的部分,你們到了之後看到簡姓少年坐在地上,是否如此?)是。(你到場之後你在做什麼?)伊剛下車看到簡姓少年,然後「飛龍」叫伊上另外一臺車。(那時車上有何人?)甲女跟乙女。(「飛龍」叫你上那臺車,你坐在何人旁邊?)乙女。(提示偵查卷三第六一頁,你說當時在另一臺車上,他們要你顧乙女,所以「飛龍」叫你坐到那一臺車,到底是要叫你做什麼?)顧乙女。(在江西路的現場,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被打?)伊知道大家都下車,很混亂。(在愛之船汽車旅館的時候,是何人負責跟簡姓少年同一個房間?)伊。(何人說的?何人指派的?)郭峻銘叫伊跟簡姓少年上去那間,叫簡姓少年先洗澡,洗完再去睡。(所以也是郭峻銘指派的?)是。(到了竹山你們為何要跑去一家金紙店?是否預謀買一些紙錢,準備送簡姓少年上路?)沒有。(在那個地點有何人下車?)伊只記得伊陪簡姓少年去上廁所,後來林室誼有下車。(所以是你跟簡姓少年都急著想上廁所?)沒有,簡姓少年想上廁所,簡姓少年不敢問,叫伊幫他問。(簡姓少年的不敢問,是指他根本不敢跟其他人說他想要上廁所離開那臺車,還是他不敢去跟金紙店的老闆問說要借廁所?)簡姓少年不敢去借廁所。(你有無下車幫簡姓少年問?)有。(然後問完,簡姓少年就去上廁所?)是。(林室誼有無去上廁所?)沒有,林室誼在那邊看東看西而已。(金紙店要看什麼東西?)金紙。(金紙?)對,林室誼說他沒去過金紙店。(林室誼在金紙店下車的目的就是去那裡看金紙?)沒有,林室誼下來問伊怎麼這麼久還沒出來,伊就說簡姓少年還在上,林室誼問伊出來了沒,伊說還沒,然後他就在那邊看。(林室誼一下車跟你碰面的第一個問題,就問說簡姓少年為何那麼久還沒出來,是否如此?)是。(你如何回答林室誼?)伊說還沒出來。(林室誼就開始東看西看,反正就是跟你站在廁所附近,等簡姓少年上廁所,是否如此?)是。(你們在斗六夜市發生事情以後,然後在竹山交流道遇到一群人?)有。(那一群人跟郭峻銘或是你,有無事先提到要如何去報仇,找何人?)沒有。(或者有聽到他要去找游偉嘉、陳姓少年,打他們,有無這樣討論?)他們有說要找游偉嘉。(在竹山交流道的時候有說?)是。(他們是誰?)「飛龍」不知道跟誰講。(有無說找到游偉嘉要怎麼處理?)沒有。(第二天你們從愛之船出發以後,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郭峻銘,全部車子裡面的人有無討論到要去竹山做什麼?)要問清楚為何跑來打人。(找何人問清楚?)游偉嘉。(拔機車鑰匙的時候你們在車上還是車下?)在車上。(林室誼?)車上。(這樣表示拔機車鑰匙你們事先都不知情?)不知道。(也沒有聽郭峻銘或者其他人叫呂國田將鑰匙拔起來?)沒有。(九十八年六月二二十八日凌晨,你們在江西路處理完簡姓少年之後,也送了乙女回家,你為何不回家?)那時不知道該怎麼辦。(是什麼樣的心情?)會害怕。(你是說看到那個場面,這麼多人打簡姓少年,你也會怕,是否如此?)是。(所以那個場面你也根本不敢開口,跟「飛龍」、郭峻銘要求說想要回家,是否如此?)是。(你是坐何人的車到臺中?)郭峻銘。(所以你就是接受郭峻銘的安排,看郭峻銘要如何處置你,因為那個場面讓你很害怕,你也不敢有什麼要求,是否如此?)是。(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在竹山鎮○○路一四號前,也就是你看到簡姓少年坐在地上的那個地點,照你剛才所述,是郭峻銘的車先到,之後你坐綽號「飛龍」的車才到,是否如此?)是。(你剛才說你看到簡姓少年坐在地上,他旁邊有無人?)有。(有哪幾個人?)伊那一車的人。(都圍著簡姓少年?)是。(何人圍著簡姓少年?)全部人。(全部人是誰?)坐郭峻銘那臺車的人,除了伊、孫若寧、甲女、乙女幾個在車上,其他都下車。(都圍著簡姓少年?)是。(郭峻銘是否有圍著簡姓少年?)是。(「飛龍」有無?)有。(還有何人?)黃文乙。(還有何人?)另外二個伊不認識。(是否為男性?)是。(穿什麼顏色的衣服你是否記得?)伊只記得有一個穿黃色。(何時看到簡姓少年有傷?)載乙女回家的時候。(你們從江西路那裡回乙女的路上,你是否跟簡姓少年同車?)不同車。(不同車你如何看到簡姓少年有傷?)簡姓少年有下車。(哪裡有下車?)乙女住處前面。(這是否為你那天第一次看到簡姓少年身上有傷?)是。(在乙女住處前面,那時大家在做什麼?)聊天。(你說後來你坐的那臺車改換孫若寧駕車,那個時間點是在你們從第二現場,也就是統一超商旁邊的空地要再回游偉嘉住處巷口的那段路,你那臺車是否改孫若寧駕車?)是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被告郭峻銘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被告郭峻銘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竹山鎮拿鋁棒毆打簡姓少年的「阿田」是呂國田,呂國田住在大里,當天伊打電話給呂國田,然後去他家載他。「胖胖」林室誼是他自己到約定地點即位於建成加油站附近之洗車場會合,應該是伊跟「阿杰」講,然後「阿杰」跟他說的,伊到現場先看到「阿杰」,然後看到林室誼過來,伊沒有欠他錢。(為何林室誼在偵查中說你欠他錢?)伊不知道。(你那天要「阿杰」找林室誼做什麼?)伊只有聯絡「阿杰」,把在斗六發生的事告訴「阿杰」,至於「阿杰」如何跟林室誼講伊不清楚。(所以林室誼在會合後才知道你們因為前一天在斗六夜市被修理,才要找游偉嘉他們?)是。(林室誼在竹山鎮○○路便利商店現場做什麼事?)在旁邊看。(在竹山鎮○○路便利商店有動手打簡姓少年的人有哪些?)「阿田」、孫若寧、「阿杰」和游偉嘉有靠近圍著簡姓少年,其他人都在旁邊,有打簡姓少年的人伊確定是「阿田」、孫若寧、「阿杰」有推簡姓少年,孫若寧是因為前一天的事很生氣所以打簡姓少年,「阿田」則是拿鋁棒打他,林室誼在旁邊看。(前一晚在江西路追簡姓少年的同夥「飛龍」等人是何人聯絡的?)伊聯絡的。(與「飛龍」一起下來竹山的三個人綽號為何?)「粉圓」黃文乙,一個綽號「阿陳」(譯音),另一個綽號「阿慶」。(「飛龍」、「阿成」、「阿慶」的真實年籍?)伊真的不知道。(「飛龍」的電話呢?)伊有跟警察說了。(「阿成」與「阿慶」呢?)他們是「飛龍」找來的。(黃文乙是他們找來或是你找來的?)是他們找來的,伊與黃文乙比較熟,是透過黃文乙才認識「飛龍」他們的等語(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二○○至二○三頁)。
⑵被告郭峻銘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為何大家叫你「阿中」?)因為伊之前改過名字,以前名字是「郭念中」,大家習慣叫伊「阿中」。(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四十一分在江西路帶走簡姓少年,之後當日六時三十分許在臺中愛之船汽車旅館,這期間發生何事?)二部車從竹山江西路離開,伊跟在「飛龍」車後面,然後到伊女友甲女家附近巷子,因為「飛龍」之前跟伊去過甲女家附近便利商店二次,所以他知道路,到那邊後,伊載隋姓少年、孫若寧、甲女及乙女回江西路牽機車,因為遇到警察在現場,伊就繞路回甲女家附近,在伊去牽機車時,「飛龍」的車停在甲女家巷子口,後來伊要離開,伊跟簡姓少年說要他把游偉嘉交出來,所以把乙女交給她父母後,二臺車就離開,到游偉嘉家附近等待,這期間簡姓少年有聯絡游偉嘉,但聯絡不上,因為大家身上都很髒,要回去路上有跟簡姓少年說要帶他去看醫生,但他說不用,所以伊打算回臺中休息,等中午再去找游偉嘉,伊就上竹山交流道接中投公路,本來伊跟「飛龍」約在霧峰見面,但「飛龍」不知道路,要伊再去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跟他會合,要牽「阿慶」的車子,「阿慶」牽車後,三臺車經大里到霧峰省議會談如何處理游偉嘉,談完後「飛龍」載黃文乙、「阿成」,「阿慶」載他女友離開,伊載簡姓少年、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回伊臺中租屋處拿換洗衣物及簡單藥品,之後就到愛之船汽車旅館,先開一間給簡姓少年、隋姓少年換洗,甲女陪伊載孫若寧回租屋處,伊又聯絡呂國田,並且載他到愛之船幫忙看守簡姓少年。(這段期間簡姓少年都是坐「飛龍」的車子?)是,直到省議會要回臺中時,他才坐伊的車子。(為何簡姓少年會坐「飛龍」的車?)當時還不知道如何處置簡姓少年,因伊車子的人都認識簡姓少年,且「飛龍」的車較大,簡姓少年坐「飛龍」的車比較不會跑掉。(簡姓少年坐「飛龍」的車時有無被打?)「飛龍」跟伊說在甲女家附近巷子等伊牽機車時,有在車內修理簡志穎。(如何修理?)伊聽「飛龍」口述是「阿慶」用手肘撞簡姓少年胸部,「飛龍」用手打簡姓少年臉部、鼻子及用腳踢他的臉,事後伊遇到黃文乙及「阿成」,伊問他們當天在巷子到底發生何事,黃文乙說他們其中一人用蠻牛瓶子打簡姓少年的頭。(「飛龍」跟簡姓少年有何仇恨?)伊本要帶簡姓少年進詐欺集團,簡姓少年原本說好,但一直沒有到臺中,伊因為這樣對「飛龍」沒辦法交待,「飛龍」就說要找簡姓少年,「飛龍」會知道甲女家,也是因為要去找簡姓少年,要修理他,因為簡姓少年騙「飛龍」要去詐欺集團工作,「飛龍」的意思說如果伊不處理簡姓少年,他就要自己處理,所以伊於六月二十八日打電話給「飛龍」,「飛龍」也願意下來竹山。(六月二十八日你們車子在江西路有無撞到簡姓少年的機車?)伊肯定沒有,是「阿成」拿摺傘戳他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六一至六四頁)。
⑶被告郭峻銘於九十八年十月二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事發前「飛龍」曾二度陪伊到竹山要找簡姓少年,伊跟「飛龍」在車上有討論如何教訓簡姓少年,「飛龍」說如果找到簡姓少年,伊不處理他,「飛龍」就要自己處理簡姓少年。(「飛龍」處理簡姓少年會怎樣處理?)會比較兇殘,因為伊有一個朋友曾經得罪「飛龍」,被「飛龍」他們帶到山上圍毆,還強迫他簽本票,所以他處理的話就不是那麼簡單。(你們到霧峰討論時,「飛龍」說要如何處理簡姓少年?)「飛龍」要伊不要理簡姓少年,看要把他丟到那裡,伊說不要,畢竟伊把他當弟弟看待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七七至七九頁)。
⑷被告郭峻銘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們在第一現場遇上簡姓少年機車的時候,那時候你們有二臺車在追簡姓少年,根據這幾天來證人的證述,你是自己一臺車?)是。(你車上有何人?)伊開車,副駕駛座是「阿慶」,後面坐孫若寧跟甲女,第一現場去追的時候是這四個人。(你們在追的過程,有何人拿東西去揮打?)「阿慶」。(拿什麼?)雨傘。(簡姓少年的機車停下來,到底是自己壞掉停下來,還是被你們亂一亂摔下來?)那一條路是江西路的工業區,新開出來的,簡姓少年跟伊在玩追逐戰,伊後面已經超過他的頭了,所以「阿慶」才拿雨傘在窗外搖,簡姓少年突然緊急煞車,緊急煞車以後簡姓少年整個人就往旁邊倒。(倒的時候有無壓到人?)倒的時候簡姓少年先衝進去黑暗的叢林裡面。(機車一倒,簡姓少年就衝進去了?)對,倒下去的時候,簡姓少年的女朋友還在後座,所以壓住他女朋友的小腿。(從進去後面被發現抓出來,你們在江西路那裡,這個時候到底有幾個人打簡姓少年?)「阿慶」抓簡姓少年出來的時候伊很生氣,因為夜市的事情,還有簡姓少年不顧別人兒女。(有幾個人打簡姓少年?)那時候伊很生氣就打了簡姓少年二個巴掌。(據你所知,簡姓少年走到暗暗的地方時,簡姓少年有無摔倒或掉到水溝?)有,出來的時候很臭,頭髮全身都濕掉,好像掉到水溝,伊問「阿慶」是怎麼了,「阿慶」說追進去沒看到簡姓少年,簡姓少年跳下去,「阿慶」也跟著跳下去。(簡姓少年這個時候有無摔倒受傷?)簡姓少年臉部有稍微擦傷,鼻骨這邊好像也有擦傷。(出來的時候你跟阿慶就開始打簡姓少年?)對,伊打簡姓少年二個巴掌。(後來「飛龍」的車到?)「飛龍」車到的時候跟伊說,先帶回去伊女朋友住處的旁邊。(後來?)後來就跟著「飛龍」的車,伊是第二部。(你們後來到「愛之船」汽車旅館的時候,簡姓少年跟隋姓少年先進去住,是否如此?)是。(然後你先載孫若寧回去以後順便去載呂國田,是否如此?)伊的印象如果沒有錯的話,應該是先載隋姓少年、孫若寧、甲女、簡姓少年到汽車旅館,先住宿,然後才跟甲女送孫若寧回家。(你才打電話,然後帶呂國田到「愛之船」汽車旅館?)是。(後來你們到育才巷口的時候,打給陳姓少年跟游偉嘉,最後你到竹山鎮○○路的第二現場,第二現場下去以後,呂國田用球棒打簡姓少年,呂國田使用的球棒是否為你所買?)是,伊買的。(呂國田是打簡姓少年的哪裡?)手臂。(上臂?)因為下去的時候伊看到他們在爭吵,大家推來推去,其實伊原本就是要針對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因為游偉嘉跟陳姓少年把過錯、問題都丟給簡姓少年,才變成呂國田會去質問簡姓少年為什麼會這樣子。(在第二現場的時候,孫若寧有無打簡姓少年?)伊不知道,因為那時候伊剛好跟游偉嘉在講話,伊把游偉嘉叫去旁邊。(你開車追簡姓少年的時候,在車上有無討論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等一下是要打簡姓少年還是如何,有無討論?)沒有。(你們在現場是突然才想到要打簡姓少年?)伊那時候很氣憤,是夜市跟簡姓少年在玩危險的追逐戰時,因為這二點所以伊就先給簡姓少年二個巴掌。(那時有無打電話找「飛龍」?)沒有,那時是隋姓少年打電話給伊。(你們已經在現場,「飛龍」為何會到現場去?)因為隋姓少年坐「飛龍」的車,隋姓少年是竹山人,所以對那邊的路很熟,那時不知道是隋姓少年還是「飛龍」的電話打來伊手機,那時候伊站在車旁邊,好像是拿給孫若寧的樣子。(為何「飛龍」會到江西路的現場去?)電話報「飛龍」他們過去的。(「飛龍」把簡姓少年帶上車的目的是什麼?)找游偉嘉他們。(簡姓少年是自願跟你們到臺中的,還是你們有什麼樣的狀況,叫簡姓少年跟你們去臺中?)伊沒有問簡姓少年。(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早上,是何人去找莊立杰?)伊打電話給莊立杰。(你找莊立杰做什麼?)伊請莊立杰幫我載人。(你如何跟莊立杰說?)伊跟莊立杰說,昨晚有發生一些事情,在夜市跟人家有一些糾紛,麻煩莊立杰幫伊載一些人。(載一些人的意思是?)因為那時候一臺車沒有辦法載那麼多人。(孫若寧、莊立杰他們幾個人是否知道你們等一下要做什麼?)多多少少知道。(要做什麼?)伊有買棒球棍就已經很明顯了。(孫若寧他們是否知道對象是何人?)跟伊同車的至少都知道我要去找游偉嘉他們。(從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斗六夜市你遇到簡姓少年,到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簡姓少年被游偉嘉打到地上,倒地不起,這段期間,有何人動手打到簡姓少年的頭?)「飛龍」跟「阿慶」。(「飛龍」跟「阿慶」在何處打簡姓少年的頭?)在江西路回乙女住處的巷口。(「飛龍」那時候都知道找你們麻煩是游偉嘉,為何在那裡要打簡姓少年?)伊是後面問「飛龍」車上的人口述的,因為當時伊回到那邊的時候,又折回去第一現場牽機車,所以他那邊發生什麼事情伊真的不太清楚。(簡姓少年你們打一打,簡姓少年也是竹山人,機車也在江西路的現場,就讓簡姓少年騎機車回家就好了,為何要押著簡姓少年,不讓簡姓少年走?)因為那時候是要問簡姓少年,游偉嘉他們在哪,因為他們不敢回竹山。(所以扣著簡姓少年的目的,就是當作一個餌也好,當作找游偉嘉他們的管道也行就對了?就是要透過簡姓少年,押著簡姓少年才能找到游偉嘉,是否如此?)是。(就決定不讓簡姓少年回竹山的住處,就帶簡姓少年到霧峰山區,又帶到「愛之船」汽車旅館住宿,是否如此?)是。(呂國田是否為你所找?)是。(那天是你去載呂國田,還是你打電話請呂國田直接到「愛之船」汽車旅館?)伊打電話給呂國田,然後伊再去接呂國田。(你如何跟呂國田說這件事情?)伊說在竹山被人家圍,呂國田在竹山也有認識一些人,所以叫呂國田幫伊問一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早上,莊立杰跟林室誼是何人找的?)伊打電話給莊立杰。(林室誼是你打的,還是莊立杰自己找的?)莊立杰打電話給林室誼。(提示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五第九○頁,第一頁有一個抬頭,上面是你給辯護人的自白書,第七頁的部分,倒數第六行開始,你自白書上面寫著「然後我又去復興路上的五金百貨店,買了二把小鋁棒,回到洗車廠跟莊立杰、林室誼、呂國田、隋姓少年、簡姓少年、孫若寧等人商量討論,要怎麼抓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大約商討後,就八個人二部車往竹山出發到了目的地,竹山鎮○○路○段的統一超商,然後一個時間,然後請簡姓少年下車去打公共電話給游偉嘉」,這是否為你寫給辯護人的自白書?)是。(你在自白書裡面有說你們幾個人有討論如何處理游偉嘉的事情?)是。(所以你們沒有用打電話的方式?)是,伊是在洗車廠稍微講一下,伊現在要下去竹山。(意思是說洗車廠大家都到了,人馬都到齊了,你們有大概討論一下,就像你自白書寫的,商量討論要怎麼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等人,有無此事?)有。(你們討論完畢,他們有無問為何要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因為莊立杰他們沒有跟伊在一起。(你不是說有一起討論?)他們在旁邊,伊車上是孫若寧、甲女、呂國田跟伊,這幾個人在講話。(你有無跟他們說要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的原因?)沒有說原因。(為何平白無故要抓二個人?)他們都知道前一天晚上在夜市發生的事情。(所以他們也都知道,你跟游偉嘉、陳姓少年在夜市的時候就已經有過節,二十八日下竹山就是為了處理這件事情?)是。(你找莊立杰跟林室誼的時候,你有無跟他們提到你要還錢的事情?)沒有。(你們約了游偉嘉他們幾次才碰到面?)第三次才碰到面。(第一次游偉嘉他們有無出現?)第一次游偉嘉他們有出現。(然後?)跑走了,伊有追,追不到就換在統一超商約游偉嘉他們,游偉嘉他們又沒有到,一直去到「日日昌金紙大賣場」的時候,都一直在那邊休息了,到後面「飛龍」打電話跟伊說,他已經跟游偉嘉講好了,「飛龍」如何講好的內容伊就不知道了,「飛龍」是這樣跟伊講,伊才問簡姓少年游偉嘉的電話幾號,打電話給游偉嘉。(依照你剛才所述,你跟莊立杰有很明白的說,你跟游偉嘉他們在斗六夜市的糾紛?)那時候伊不知道游偉嘉他們叫什麼名字,伊是跟莊立杰說伊在夜市被人家圍毆。(你到底是如何說的?)伊打電話跟莊立杰說,伊在夜市出事情,需要用到車子,叫莊立杰開車來,莊立杰問伊怎麼了,伊就說在夜市被圍毆,為了簡姓少年跟乙女的事情。(在洗車廠出發的時候,你說有在車上討論要去竹山找游偉嘉跟陳姓少年,是否如此?)那時候還不知道他們叫做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只知道游偉嘉而已。(只知道游偉嘉,要去找他們?)對,只知道要去找他們。(你能否確定那個時候,在廂型車上的莊立杰、林室誼、隋姓少年跟簡姓少年有聽到你的討論?)因為那個洗車廠旁邊是一條水溝,旁邊都是車子,伊的車是停在靠近水溝,他們是靠近建成路上,是成這個L型的比例。(大概距離多遠?)距離半個車身。(在你自小客車的車上?)那時候大家都是在車外。(廂型車的人距離你的自小客車多遠?)伊剛才有說半個車身。(你跟自小客車上的人討論?)伊沒有跟他們討論,伊只是跟伊這部車的人講話,他們有在旁邊。(你說「阿慶」是坐你的車到那個第一現場,是否如此?)是。(當時「阿慶」的上衣是什麼顏色?)黃色。(後來你們就分坐二臺車離開江西路那裡了,是否如此?)是。(你們坐二臺車,你們有無約好要在何處見面?)先回去乙女住處旁邊。(你說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早上有打電話莊立杰,叫莊立杰幫你載人?)是。(當時你的意思是否為你這裡很多人,你的車坐不下,要叫莊立杰立杰開車來幫你載?)是。(後來你們就約在洗車廠見面,是否如此?)是。(你如何去洗車廠?)開車。(你車上有何人?)伊那時候剛從汽車旅館出來的時候,車上有伊、甲女、呂國田、隋姓少年、簡姓少年。(到了洗車廠之後,為何後來簡姓少年是上了莊立杰的車?)因為那時候伊要去載孫若寧。(所以你要去載孫若寧,就叫簡姓少年去坐莊立杰的車,是否如此?)剛到洗車廠的時候,莊立杰他們過沒多久就來了,然後孫若寧說沒有辦法過來,所以伊才叫他們下車,伊去載孫若寧過來。(你叫何人下車?)呂國田、簡姓少年、隋姓少年。(那時候林室誼是否來了?)來了。(所以大家都在那裡等你去載孫若寧來?)是。(你載孫若寧來了之後?)之後伊就跑去五金行買二支球棒。(車子的位子如何分配?)回去洗車廠的時候,講一下話就直接去竹山,伊載甲女、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載簡姓少年、隋姓少年、林室誼。(為何隋姓少年跟簡姓少年要坐上莊立杰的車?)因為他們四個都熟。(是你叫隋姓少年跟簡姓少年去坐莊立杰的車,是否如此?)是。(你剛才說你們在洗車廠的時候,你有說要去找游偉嘉的事情,那時候是在車上講,還是下車的時候?)大家都在路邊。(那時候二臺車的人都下來在路邊?)對。(那時候你站在何處?你是否站在你的車旁邊?)附近。(其他的人?)也都在附近,反正在周圍就對了。(你們就圍著一個圈?)類似。(類似就圍在二臺車中間,因為你說是L型,所以你們就圍在那二臺車中間,然後在講這件事,是否如此?)是。(那時候莊立杰跟林室誼有無站在那邊聽?)有。(從育才巷口到統一超商的在這個路程之中,那時你是坐何人的車?你自己的車?)是。(你是坐在你自己的車?)是。(那時候呂國田坐你的車,還是坐莊立杰的車?)呂國田那時候去坐廂型車。(就是坐莊立杰開的那台車,是否如此?)是。(這時候你車上有哪些人?)伊、甲女、隋姓少年、孫若寧、林室誼。(後來你們又從統一超商回到育才巷口,是否如此?)是。(這段時間你是坐哪一臺車?)伊坐莊立杰的車。(那時候你的車是否換孫若寧開車?)孫若寧在開。(從竹山鎮○○路的統一超商要回到育才巷,那段路上你是否有跟簡姓少年說,你要帶簡姓少年回臺中市,是否如此?)是。(當時游偉嘉跟陳姓少年都有聽到,是否如此?)對。(游偉嘉在車上有無問你,你等一下是不是要帶簡姓少年回臺中?)有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被告黃文乙於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你為何去竹山?)「飛龍」打電話給伊說郭峻銘在竹山被人家打,叫伊在洗車廠那邊等他。(你們幾人從臺中出發去竹山?)四個人,有伊、「阿慶」、「飛龍」、另一個不知道名字的人。(當天你們到竹山後,是否先與郭峻銘碰頭,在何處?)是,在竹山交流道。(竹山交流道時,你們有無下車交談?)有下車交談,談論的內容就是要抓到被害人,一男一女,姓名伊忘記了。(討論後,接下來做什麼?)先去被害人的家外面勘查,後來又去便利商店,並打電話把被害人約出來,後來知道被害人在竹山附近,就去找去,二臺車就散開了,後來郭峻銘那一臺車先找到被害人,郭峻銘那臺車的人打電話給「飛龍」,伊也跟著到了。(到了之後,又發生何事?)伊到時,看到被害人坐在地上,嘴唇、臉部都有挫傷,但是流血不多,「飛龍」、「阿慶」就叫被害人上車,被害人就上了「飛龍」的車,然後就到女孩子家附近,到了之後,「飛龍」叫男被害人下車,跪在地上,「飛龍」、「阿慶」開始用腳毆打他,並沒有拿任何武器打他,打完之後,伊又叫男被害人上車,當時男被害人身體已經有點發抖,左半部臉有瘀傷。(「飛龍」與「阿慶」只有用腳毆打被害人?)也有用手,手是打臉部,肚子則是用腳踹。(當時郭峻銘的車子停在那裡?)停在旁邊。(打完被害人後,接下來?)「飛龍」、「阿慶」等在女被害人家外面的馬路講話。(講話後呢?)講完後,全部的人包括二臺車所有的人就去了草屯。(你們去草屯什麼地方?)一個山上,該地方伊也不清楚,到了時候,全部的人都下車,「飛龍」又叫男被害人跪下,「飛龍」與「阿慶」就問被害人事情,並叫被害人跟郭峻銘道歉。(在女被害人家附近時,當「飛龍」、「阿慶」毆打被害人時,郭峻銘那臺車有無人毆打他?)郭峻銘那臺車沒有人毆打他,但是郭峻銘有下車站在旁邊。(離開草屯山上後,接下來?)郭峻銘載著被害人離開去竹山,伊這臺車就回臺中。(在竹山交流道時,郭峻銘找「飛龍」的主要原因?)要去抓一男一女的被害人。(為何要抓他們?)因為男性被害人打郭峻銘。(「飛龍」與郭峻銘在竹山交流道會何時,有無提到要如何處理被害人?)沒有。只有說要找他出來。(為何當天要去竹山交流道?)「飛龍」打電話伊說郭峻銘被人家欺負,叫伊過去洗車廠等他,後來「飛龍」就開車載包括伊在內共四人到竹山交流道,並且在那邊遇到郭峻銘。(在竹山交流道時間多久?)一下子,接著「飛龍」就叫大家上車。(你在車上時,有無問「飛龍」,為何半夜要叫你們出來?)伊沒有問他,「飛龍」說郭峻銘在竹山被欺負,叫大家要來挺他(如何挺他?)就是要抓一男一女被害人。(案發當天在竹山交流道時,郭俊銘與「飛龍」在講話時,二臺車其他人在做什麼?)都有下車,就站在旁邊,當時「飛龍」的車就是伊、「阿慶」、「阿成」,郭峻銘那臺車的人就是郭峻銘、孫若寧、郭峻銘的女友、另外一個男的,伊不知道他的名字。(當時郭峻銘與「飛龍」在說什麼?)伊只有聽到郭峻銘與「飛龍」說要去抓一男一女,其他伊就沒有聽到。(你說在女被害人家附近時,「飛龍」與「阿慶」有打男被害人,為何「飛龍」要將男被害人帶到那邊?)伊不知道。(是誰將被害帶上車?)伊與「阿成」扶被害人上車。(在女被害人家附近時,你說「飛龍」與「阿慶」打被害人時,郭峻銘那臺車也停在旁邊?)是。(這時郭峻銘車上的人有無人換去坐「飛龍」的車?)沒有。(「飛龍」有無去郭峻銘該臺車,去跟郭峻銘車上的人講話?)伊沒有看到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審判筆錄)。被告孫若寧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被告孫若寧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的綽號叫「浪子」,因隋姓少說去斗六夜市應該可以找到簡姓少年、乙女,所以郭峻銘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載伊跟甲女、隋姓少年三人過去,伊找到簡姓少年、乙女後,想載他們回竹山,快到停車場時,看到一隻手搭在郭峻銘肩膀,伊轉頭看是游偉嘉,之後就打起來,伊跟郭峻銘、甲女、隋姓少年受傷,所以沒有帶他們回來,然後伊這邊的人回到甲女家附近超商,後來郭峻銘找臺中朋友支援,二臺車在交流道會合,另一臺車的「飛龍」、「粉圓」、「阿成」伊在臺中見過
一、二次面,但不認識,隋姓少年去坐另一臺車。伊這邊的人請甲女的哥哥打電話,請他打給簡姓少年與乙女,要他們回來,伊這邊的人在超商對面看到簡姓少年與乙女,他們看到伊這邊的人就加速離開,伊這邊的人就追,追一段路,他們「犁田」(臺語),當時伊坐在後座,前座的人拿一根長長的東西伸到窗外要他們停車,他們機車倒地後,副駕駛座的人去追簡姓少年,後來伊看到簡姓少年流鼻血,問為何這樣,去追他的男子說他掉進水溝才這樣。車上只有伊與甲女、乙女,另一臺車到時,隋姓少年換到伊車上,原來坐副駕駛座男生把簡姓少年帶到另一臺車上。之後郭峻銘把簡姓少年帶到臺中汽車旅館,伊回租屋處,沒有去汽車旅館,隔天郭峻銘找伊回竹山,「阿田」跟伊坐同一臺車,另一臺車應該是郭峻銘找的,郭峻銘提議帶簡姓少年回竹山去找游偉嘉、陳姓少年,問他們為何在夜市動手打人。「阿田」在集山路超商有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手臂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三七至四二頁)。
⑵被告孫若寧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在斗六夜市被簡姓少年等人毆打後,郭峻銘打電話給誰,要他下來?談話內容?)他打給很多人,伊看他一直講電話,因為他下車講,伊跟隋姓少年在車上,他說臺中那邊有人會過來。(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誰打電話給隋姓少年?說什麼?)是伊,跟他說人已經找到了。(你們車子有無撞到簡姓少年的機車?)伊沒看到,在伊的車靠近前,他已經滑倒了。(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你車上的人是否都下車?「飛龍」車上有多少人下車?)伊有下車,伊下車攔住乙女,怕她跟簡姓少年逃到草叢裡,穿黃色衣服的「阿慶」去把簡姓少年拉出來,伊會知道他是「阿慶」,是因為之前有跟他見過幾次面,所以確定坐在郭峻銘旁邊拿雨傘攔簡姓少年機車的人是「阿慶」。「阿成」當天一直坐在「飛龍」車上,他幾乎沒有下車。(有多少人打簡姓少年?)「阿慶」把簡姓少年從草叢帶出來時,他已經有受傷,因伊面對靠著車邊的甲女、乙女,所以沒看到外面情形。(「飛龍」車來了,發生何事?)他們車上的人就下來,有圍住簡姓少年,因為伊背對他們,沒看到他們有無打簡姓少年,後來他們把簡姓少年帶上他們車上。(為何郭峻銘與「飛龍」一直找簡姓少年?是否簡姓少年拿了錢,沒有繳回去給「飛龍」?)聽郭峻銘說,簡姓少年曾經答應要跟他們一起工作,後來又沒有去。(提示卷二現場照片編號三,現場遺留雨傘骨架作何用?是誰拿的?)「阿慶」拿的,他在車上阻擋簡姓少年的機車,在車上雨傘還有傘布。(從甲女家附近離開後,你們二臺車去何處?聯絡情形如何?)開回臺中,他們有說要把簡姓少年帶到山上,就到霧峰,後來山上路不通,折回來下來一點點有一塊空地,在那裡談事情。(你在集山路便利商店有用手打簡姓少年?)有打他左下腹部,沒有打他的頭,他高伊一個頭,伊打不到。(為何你全程在場?)郭峻銘找伊去,伊就去,在斗六夜市伊也被簡姓少年他們打到。去買鋁棒是因為郭峻銘叫伊一起進去,伊問他買鋁棒做什麼,他說用得到等語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五至一○七頁)。
⑶被告孫若寧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在第一現場簡姓少年機車倒地後,簡姓少年跑進樹叢,乙女腳好像有擦傷,「阿慶」在追簡姓少年,並把簡姓少年帶出來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被告林室誼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有到竹山,是郭峻銘叫「阿杰」打電話給伊,叫伊去郭峻銘家,伊去了並問郭峻銘是不是要還錢,他叫伊先坐「阿杰」的車,回來要還錢給伊,他只有跟伊說要下竹山,伊上車看到簡姓少年眼睛腫起來,頭有血跡,車上還有「阿田」、「阿勇」、阿杰」。從臺中下來南投途中,他們說要找游偉嘉他們四個人,郭峻銘說星期六在斗六夜市被這些人修理,要去竹山找這些人,載簡姓少年下來要找游偉嘉他們。「阿田」一直打電話,後來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自己出來,在游偉嘉的家巷子口載到他們後,「阿杰」、「阿田」、「阿中」、游偉嘉、陳姓少年、簡姓少年坐同一臺車,伊跟「浪子」、甲女、「阿勇」坐另一臺車,然後二臺車到一家便利商店。在便利商店伊看到「阿田」拿棒球棒打「阿嘉」和他朋友,因為伊只下車看一下,看到他們都圍在那邊,簡姓少年也站在那邊。而郭峻銘買二支棒球棒,本來都放在他的車上,「阿田」打完人回來,把其中一支放在伊這臺車。打完後就上車,然後回到游偉嘉的家那邊時,伊先坐在車上,後來「阿杰」打電話給伊,叫伊去他那臺車上拿檳榔、香菸過去,伊跟甲女拿進去時,伊看到簡姓少年、郭峻銘他們在講話,郭峻銘說簡姓少年挑撥離間,叫游偉嘉他們打郭峻銘他們,說簡姓少年常都在說謊,游偉嘉把簡姓少年帶到後面,郭峻銘站在旁邊看,游偉嘉對簡姓少年說「你把我裝瘋仔」接著又說要怎麼處理,簡志穎對郭峻銘、游偉嘉說「隨便他,不然我自己把一隻手打斷,算跟他們賠不是」。伊沒有看到游偉嘉動手打簡姓少年。之後伊聽到碰的一聲,就走到「阿杰」身邊,看到簡姓少年流鼻血,然後游偉嘉有潑他水,說是否在假死。伊剛走進游偉嘉的家巷子時,有聽到郭峻銘說要把簡姓少年帶到臺中等語(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一八一至一八五頁)。綜合上開證據足認:
⑴證人乙女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且其中關於被告郭峻銘欲吸收被害人簡姓少年加入詐欺集團,因被害人簡姓少年不願加入而引起被告郭峻銘與李國方不滿等情,與前開證人甲女、被告郭峻銘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及關於案發前一晚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及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與被害人簡姓少年及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在夜市發生衝突,被告郭峻銘因而心生不滿等情,與前開證人林姓少女、陳姓少年、游偉嘉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相符,以及關於案發當天接到其父親電話後,於同日於凌晨二時許其乘坐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駕駛機車返家途中,在第一現場遭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追趕,簡姓少年所駕駛機車倒地,其本身遭人剝奪行動自由坐上第一車後,看見被害人簡姓少年遭人圍毆並剝奪行動自由坐上第二車之過程,與前揭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案發當時第一現場附近監視錄影器錄影帶之勘驗結果,互核一致,亦與前開證人吳淑妙、林文輝、甲女、隋姓少年、黃文乙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乙女之證詞,應堪採信。至上開證人乙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及原審審理證述內容提及其在第一現場所看到「穿黃衣服的人」,觀諸前開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及證人甲女之證述內容,該名「穿黃色衣服的人」應為「阿慶」,是以,上開證人乙女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證述內容所提及「阿成」應係指「阿慶」。
⑵證人甲女偵訊證述內容,提及案發當天被告郭峻銘開車載被害人簡姓少年前往「愛之船」汽車旅館途中,曾先至某處與李國方會合,之後到「愛之船」汽車旅館,被告郭峻銘租用二間房間,並指示被告呂國田與證人隋姓少年一同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並與被害人簡姓少年住在同一間房間等情,核與前開證人隋姓少年與被告郭峻銘之偵訊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亦與前揭「第一車」之GPRS車輛監控航跡列表記載內容,及「愛之船」汽車旅館住宿登記表所載內容,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甲女之此部份證詞,應堪採信。至上開證人甲女證述內容所提及與李國方會合之地點,觀諸上開被告郭峻銘及孫若寧證述內容,及前揭「第一車」之GPRS車輛監控航跡列表記載內容,應位於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
⑶證人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均已詳述案發當天渠等二人遭人剝奪行動自由坐上「第三車」前往第二現場,及渠等二人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並看見被害人簡姓少年遭人毆打之過程,且渠等二人之證述內容互核一致,及其中關於渠等二人與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毆人打情形,亦與前開證人甲女、隋性少年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陳姓少年與游偉嘉之證詞,均堪採信。至前開證人隋姓少年於偵訊時固然證稱孫若寧在第二現場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腹部數下,然於原審審理時改證稱孫若寧在第二現場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部,且前開證人隋姓少年證稱孫若寧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腹部一節,與前揭檢察官會同檢驗員檢驗被害人簡姓少年屍體,檢驗結果其腹部無明顯外傷痕跡之情形(見上開相驗卷第二一頁),亦不相符,自無從僅據前開證人隋姓少年之偵訊證述內容而為對被告孫若寧有利之認定。
⑷證人甲女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均提及被告莊立杰在第二現場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一節,與前開證人隋姓少年於偵訊及原審審理均證稱被告莊立杰在第二現場曾用手壓住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等情,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甲女之此部份證詞,應堪採信。
⑸證人游偉嘉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郭峻銘向其表示,如果不「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就要帶被害人簡姓少年去臺中,其因而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頰一節,核與前開證人甲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偵訊時證稱:伊看到游偉嘉用手打簡姓少年的臉頰,簡姓少年倒下,游偉嘉問郭峻銘這樣處理可以嗎,郭峻銘點頭,「阿忠」(譯音)本來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游偉嘉跟「阿忠」說不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等語,及被告林室誼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偵訊時證稱:伊剛走進游偉嘉的家巷子時,有聽到郭峻銘說要把簡姓少年帶到臺中等語,均大致相符,足認證人游偉嘉之此部份證詞,尚堪信為實。被告郭峻銘辯稱其在第一現場僅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云云,及被告被告黃文乙辯稱其在第一現場未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云云。查:
⑴觀諸上開證人乙女偵訊證述內容提及簡姓少年被拉到機車倒地附近後躺在地上,郭峻銘跟「阿慶」有毆打簡姓少年,之後第二車到現場,亦有二、三個人下車繼續毆打簡姓少年等情,及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提及有看到三、四個人包圍簡姓少年,動手打簡姓少年,動腳踢簡姓少年一節,核與前開證人甲女證述內容提及停車後郭峻銘與「阿慶」下車,「阿慶」用傘打簡姓少年,郭峻銘用手打簡姓少年,之後第二車過來,該車上的人也下車圍過去,看到有人用拳頭打簡姓少年等情,及證人隋姓少年證述內容提及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簡姓少年坐在地上,郭峻銘、黃文乙、李國方及二名不認識男子圍著簡姓少年,其中一人穿黃色上衣等情,大致相符,足認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先由被告郭峻銘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且被害人簡姓少年遭渠等五人圍毆時係坐在地上,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頂,乃輕而易舉之事。證人隋姓少年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伊看見被告黃文乙下車,未看見其動手毆打被害人云云,然:Ⅰ此部分證詞不但與其前揭證詞不符;Ⅱ亦與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警詢時所證:「我到現場時被害人簡志穎坐倒下機車旁,第一輛車的人都圍著他,跟我同車(應指包括被告黃文乙所搭乘第二部車)的人大家都下車,我也跟著下車,有人叫我到車上看著劉雅雯,我就上第一部車(由郭峻銘駕駛車輛)發現乙女坐於中間後坐,甲女坐於後座右方,我就坐在左後方,因天色很暗,我又坐在車上,所感覺到一群人圍著被害人打他,..」等語不符;Ⅲ就被告黃文乙於第一現場是否下車一節,亦與證人李國方、甲女、乙女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被告黃文乙於第一現場並未下車云云不符,足見上開證人等於本院審理時迴護之情而無法採信。
⑵上開證人游偉嘉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證述內容提及其與陳姓少年剛坐上「第三車」時,看到簡姓少年眼睛腫腫的,額頭、鼻樑也有傷,看起來呆呆的樣子,與平常不太一樣等情,核與上開證人陳姓少年於原審審理證述內容提及其於案發當天下午在游偉嘉住處之育才巷口坐上「第三車」時,看到當時坐在該車上簡姓少年精神狀況為「恍神的狀態,懶懶的」等情,大致相符,足認案發當天下午證人陳姓少年與游偉嘉在證人游偉嘉住處之育才巷口坐上「第三車」時,當時坐在該車之被害人簡姓少年精神狀況已越來越差。
⑶參以,前揭鑑定人即法醫師蔡崇弘表示簡姓少年死因為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該類出血累積到足以壓迫腦時才會致死,故常一開始無症狀,而後漸漸發生狀況,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等情已如前述,核與被害人簡姓少年於案發當日凌晨二時許在第一現場遭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圍毆後,至同日下午其精神狀況已越來越差之情形,互核一致。
⑷綜上,足認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於案發當日凌晨二時許在第一現場,先由被告郭峻銘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受有頭外傷、左眼眶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右額頭皮下挫傷及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頭頂之頂骨部、偏頭頂之右額部)等傷害,嗣案發當天下午被害人簡姓少年之精神狀況已越來越差,至被告等所辯前詞,尚非可採。
⑸又前開被告郭峻銘證述內容固提及「阿慶」向其表示簡姓少年在第一現場附近曾跳下去水溝一節。惟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北側之水溝約一公尺寬、四十公分深一節已如前述,且依前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記載被害人簡姓少年身高一百七十七公分(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九頁),則被害人簡姓少年縱然跳下前揭水溝,應不致於撞到其頭頂。
⑹上開證人游偉嘉與甲女證述內容,固均提及證人游偉嘉曾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臉頰一節。惟證人陳欽銘與龔裕文於原審審理時均證稱簡姓少年倒地時係「面朝天空仰躺」一節已如前述,且前揭鑑定人即法醫師蔡崇弘表示:Ⅰ死者臉部遭毆打,會造成左眼血腫,與硬腦膜下出血,直接關係較難建立。Ⅱ死者若是倒地受傷致死,在枕骨部(頭後側)會出現瘀傷,然死者無此類傷等語亦如前述,則證人游偉嘉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部後,被害人簡姓少年面朝天空仰躺倒地,與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死因顯然無關,併此敘明。被告郭峻銘另辯稱;簡姓少年於案發當天搭乘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至甲女家巷口,曾遭李國方等人毆打云云。查:
⑴證人甲女先先於偵訊時證稱案發當天要往臺中汽車旅館路上,在竹山鎮某路邊停車,「阿慶」在車上打簡姓少年頭部等語;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其住處巷口時,其坐到第二車,看見「阿慶」在車上打簡姓少年眼睛等語,則其先後證述內容,關於「阿慶」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地點,究在竹山鎮○路邊或其住處巷口,及「阿慶」毆打究竟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或眼睛,顯然前後不一,自難僅據上開證人甲女之證述內容即逕被害人簡姓少年於案發當天搭乘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至甲女家巷口前,在車上曾遭「阿慶」毆打。
⑵證人即甲、乙女之父親劉振昌於本99年8月18日審理時證稱:「(問:你女兒回來時,你在你們住家附近是否有看到簡姓少年被打的情形?)答:在我們後面那邊,飛龍有打他一下,我們就叫他不要打,我們就走出去,他們就跟著我們走出去了。」「(問:你叫他不要打,他是否就停下來了?)答:他只有打一下,然後他就跟著我們出去了。」「他用手打,只有打一下,應該是打身體吧,因為暗暗的看不清楚,而我又走出去。」等語,核與證人即甲、乙女之母親吳淑妙於本99年8月18日審理時亦證稱:「(問:若是在大智路巷內,妳就有看到簡姓少年被飛龍打?)答:被飛龍打一下。」「就打一下,我們叫他不要打,我們就出來,他們就跟著出來了。」等語及證人黃文乙於同日審理時所證,李國方叫被害人簡姓少年下車後,用腳踹簡姓少年等語相符。
⑶是縱認李國方於前揭時、地有再度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行為,亦屬共犯李國方接續傷害犯行之一部,而應與被告郭峻銘等人共犯傷害致死之罪責,自難憑此就被告等罪責之成立為有利之認定。被告黃文乙辯稱其未與乙女同車,亦無妨害乙女行動自由云云,及被告郭峻銘辯稱其未妨害乙女行動自由云云,以及被告孫若寧辯稱未妨害簡姓少年、乙女行動自由云云。查:
⑴按共同正犯係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犯罪者,均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而言(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二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黃文乙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案發當天其接到李國方電話,表示郭峻銘在竹山遭人毆打,並與李國方、「阿慶」跟另一個人從臺中出發到竹山,在竹山交流道與郭峻銘會合,並下車談論要抓到一男一女,然後到便利商店打電話把被害人約出來,後來知道被害人在竹山附近,二臺車就去找等語已如前述,核與前開證人乙女證述內容提及案發當天接到其父親電話後,其於同日凌晨二時許乘坐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駕駛機車返家途中,在第一現場遭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追趕等情,及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證稱在斗六夜市遭人毆打後,郭峻銘先打電話跟對方說被毆打之事,並表示對方會從臺中下來竹山,然後在竹山交流道等對方的車,二臺車去找簡姓少年,之後孫若寧打電話通知其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等語,以及被告孫若寧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證稱在夜市遭人毆打後,郭峻銘打電話給對方,並表示臺中那邊有人會過來,之後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其打電話給隋姓少年說人已經找到等語,大致相符。
⑶且上開證人乙女證述內容提及案發當天在一現場郭峻銘喝令其坐上「第一車」,並由隋姓少年、甲女分坐其左右兩側,包夾其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孫若寧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之後簡姓少年亦遭人帶第二車等情,核與前開證人甲女、隨姓少年與被告黃文乙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⑷綜上,足認被告郭峻銘因案發前一晚在位於斗六之某夜市遭證人游偉嘉等毆打後,心生不滿,亟思報復,故於案發當天凌晨以電話聯絡李國方告知在夜市遭證人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其前來處理並約定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稍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李國方則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黃文乙、「阿慶」、「阿成」等人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後,被告郭峻銘、孫若寧、黃文乙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及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共同謀議找出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並推由證人甲女聯絡其不知情之父親,要求其父聯絡被害人簡姓少年送證人乙女回家,被告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阿慶」等人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旁之某便利商店等候,嗣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接到證人乙女父親電話後,旋於同日凌晨二時許,被害人簡姓少年騎乘機車搭載證人乙女返家途中,行經前揭便利商店附近,被告郭峻銘隨即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阿慶」等人在後追趕,被告孫若寧並以電話聯絡乘坐由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之證人隋姓少年,李國方隨即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黃文乙、證人隋姓少年、「阿成」等人抵達第一現場,隨後,被告郭峻銘喝令證人乙女坐上「第一車」,並由證人隋姓少年、甲女分坐證人乙女之左右兩側,包夾證人乙女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證人孫若寧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以為看顧,稍後,被告黃文乙與「阿成」分站簡姓少年左右二側,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帶上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阿慶」亦坐上「第二車」,共同看顧被害人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之行動自由。
⑸從而,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及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確有共同妨害被害人簡姓少年及證人乙女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被告所辯前詞,尚非可採。證人乙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郭峻銘於第一現場駕駛「第一車」離開現場,未妨害其自由云云,顯難置信。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均辯稱未妨害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云云,及被告莊立杰與林室誼均辯稱渠等不知簡姓少年遭郭峻銘控制行動自由,亦均未妨害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云云。查:
⑴上開被告郭峻銘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提及,之所以押著簡姓少年,係要透過簡姓少年找到游偉嘉,其於案發當天早上打電話給莊立杰,告知前一晚在夜市跟人家發生糾紛,要求莊立杰開車幫忙載人,莊立杰再打電話找林室誼,之後在洗車廠會合時,二臺車的人都下車在路邊討論如何抓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莊立杰跟林室誼也有站在那邊聽,之後二臺車一起去竹山,其駕車載甲女、孫若寧、呂國田等人,莊立杰駕車載簡姓少年、隋姓少年、林室誼等人,且其命簡姓少年坐莊立杰的車等情,核與前開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郭峻銘因夜市被打的事情,要載簡姓少年回竹山找游偉嘉、陳姓少年,當時還有「阿杰」、「胖胖」、「阿田」、孫若寧、甲女一起去,之後回到竹山,簡姓少年在金紙店上廁所時,林室誼有下車問怎麼這麼久還沒出來,這是林室誼一下車問的第一個問題等語,及被告孫若寧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郭峻銘找其回竹山,「阿田」跟其坐同一臺車,另一臺車應該是郭峻銘找的,郭峻銘提議帶簡姓少年回竹山去找游偉嘉、陳姓少年,問他們為何在夜市動手打人等語,均大致相符。
⑵且上開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證述內容,均提及案發當天下午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呂國田、孫若寧與證人甲女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林室誼、證人隋姓少、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證人游偉嘉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由被告呂國田下車將證人游偉嘉所駕駛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坐上由被告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被告呂國田亦坐上「第三車」等情,且渠等二人之證述內容互核一致。
⑶綜上,足認案發當天上午被告郭峻銘以電話聯絡被告莊立杰,告知在夜市遭證人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被告莊立杰駕車前來處理,並約在位於臺中市之某洗車廠前會合,隨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呂國田,及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前往上開約定地點,並邀集被告林室誼至上開約定地點會合後,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共同謀議利用被害人簡姓少年聯絡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出面,再伺機抓住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隨後,被告郭峻銘喝令被害人簡姓少年坐上由被告莊立杰所駕駛並搭載被告林室誼之「第三車」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以此非法方接續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嗣於同日下午,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呂國田、孫若寧與證人甲女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林室誼、證人隋姓少、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證人游偉嘉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由被告呂國田下車將證人游偉嘉所駕駛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坐上由被告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⑷從而,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確有共同妨害簡姓少年與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被告所辯前詞,尚非可採。此外,並有前揭被告呂國田持以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扣案可資佐證。綜上以析:
⑴被告郭峻銘欲吸收被害人年簡姓少年加入李國方所屬詐欺集團,前往臺中市從事非法詐欺工作,被害人簡姓少年因其女友即證人乙女反對而不肯加入,引起被告郭峻銘與李國方不滿,李國方向被告郭峻銘表示要「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否則其要親自動手,被告郭峻銘遂積極找尋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經由證人隋姓少年得知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後,被告郭峻銘乃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某時許,駕駛所租用「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與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一同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某夜市欲尋找被害人簡姓少年,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該夜市遇到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被告郭峻銘等人與證人游偉嘉等人發生衝突而遭毆打,被告郭峻銘因遭毆打,心生不滿,亟思報復,於翌日(即二十八日)凌晨以電話聯絡李國方告知在夜市遭證人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其前來處理並約定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稍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與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李國方則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黃文乙與「阿慶」、「阿成」等人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後,被告郭峻銘、孫若寧、黃文乙,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及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共同謀議欲找出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並推由證人甲女聯絡其不知情之父親,要求其父聯絡被害人簡姓少年送證人乙女回家,被告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阿慶」等人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旁之某便利商店附近等候,嗣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接到證人乙女父親電話後,旋於同日凌晨二時許,被害人簡姓少年騎乘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搭載證人乙女返家途中,行經前揭便利商店附近,發現被告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停放在該處,隨即騎乘前揭機車搭載證人乙女加速離去,被告郭峻銘見狀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阿慶」等人在後追趕,迨被告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行經第一現場接近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之際,「阿慶」持雨傘欲戳被害人簡姓少年,雖未戳到,但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重心不穩,致人車倒地,證人乙女因而跌坐在地上並受有膝蓋擦傷之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則跑進路旁草叢內躲藏,「阿慶」見狀下車追趕被害人簡姓少年,並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帶回江西路旁,被告孫若寧並以電話聯絡乘坐由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之證人隋姓少年,李國方隨即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黃文乙、證人隋姓少年、「阿成」等人抵達第一現場。隨後,被告郭峻銘喝令證人乙女坐上「第一車」,並由證人隋姓少年、甲女分坐證人乙女之左右兩側,包夾證人乙女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被告孫若寧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以為看顧,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證人乙女之行動自由。
⑵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先由被告郭峻銘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因而受有頭外傷、左眼眶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右額頭皮下挫傷及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頭頂之頂骨部、偏頭頂之右額部)等傷害。之後,由被告黃文乙與「阿成」分站被害人簡姓少年左右二側,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帶上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阿慶」亦坐上「第二車」共同看顧被害人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被告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隋姓少年、甲女、乙女等人尾隨在後,前往證人乙女住處附近巷子,釋放證人乙女返家,隨後李國方駕駛「第二車」搭載「阿慶」、「阿成」、被告黃文乙及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被告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一同前往位於臺中縣霧峰鄉之某處空地,共同謀議尋找證人游偉嘉報復,然後李國方駕駛「第二車」搭載「阿慶」、「阿成」、被告黃文乙等人離去,被告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及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前往臺中市。
⑶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許,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位於臺中市○○路○段一○七號「愛之船」汽車旅館並承租一○六號房間,由證人隋姓少年在該房間內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稍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先送被告孫若寧返回其租屋處,再載送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被告呂國田至前揭房間內,與證人隋姓少年一同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被告郭峻銘則另外承租三一二號房間與證人甲女同住。嗣於同日九時許,被告郭峻銘以電話聯絡被告莊立杰,告知在夜市遭證人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被告莊立杰駕車前來處理,並約在位於臺中市之某洗車廠前會合,隨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呂國田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及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先至被告孫若寧租屋處接其上車,再一同前往上開約定地點,而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至上開約定地點,並邀集被告林室誼至上開約定地點會合後,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等人共同謀議,先利用被害人簡姓少年聯絡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出面,再伺機抓住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隨後,被告郭峻銘喝令被害人簡姓少年坐上由被告莊立杰所駕駛之「第三車」,並由證人隋姓少年與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被告林室誼一同坐上「第三車」,共同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接續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⑷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許,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甲女與被告呂國田、孫若寧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林室誼、證人隋姓少年、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先前往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館,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一同下車入內,由被告郭峻銘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並放在第一車內,隨即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欲尋找證人游偉嘉,迄於同日十三時五分許,行經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渠等入內購物,被告郭峻銘便喝令被害人簡姓少年打電話聯絡證人游偉嘉,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不疑有他,由證人游偉嘉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搭載證人陳姓少年前往上開統一超商店欲與被害人簡姓少年見面,迨至上開統一超商店附近,證人游偉嘉察覺有異而駕駛前揭機車搭載證人陳姓少年加速離去,被告郭峻銘等人見狀隨即駕車追逐未獲。嗣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因被害人簡姓少年急欲如廁,被告郭峻銘等人遂駕車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借用廁所,並由證人隋姓少年與被告林室誼下車看管簡姓少年。隨後,被告郭峻銘以電話聯絡證人游偉嘉訛稱保證不會出手毆打,並約在證人游偉嘉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見面,證人游偉嘉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搭載證人陳姓少年依約前往上開地點,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甲女與被告呂國田、孫若寧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林室誼、證人隋姓少年、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上開地點後,由被告呂國田下車將證人游偉嘉所駕駛前揭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坐上由被告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證人呂國田亦坐上「第三車」看管之,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⑸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四時二十分許,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被告孫若寧、林室誼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呂國田、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一同前往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三九八之一號「7-11」統一超商店旁空地之第二現場,被告呂國田、孫若寧、莊立杰等人明知簡姓少年受傷之事實,仍與先前已有傷害犯意之被告郭峻銘基於傷害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被告呂國田持前揭被告郭峻銘所購買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被告孫若寧與莊立杰則輪流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另證人呂國田亦徒手毆打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嗣因證人游偉嘉當時仍服兵役中,須返回部隊報到,被告孫若寧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被告林室誼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郭峻銘、呂國田與被害人簡姓少年,及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返回前揭證人游偉嘉住處巷口,被告郭峻銘向證人游偉嘉表示,如果不「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就要帶被害人簡姓少年去臺中等語,證人游偉嘉因而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頰二下,被害人簡姓少年因前遭被告郭峻銘等人之傷害行為而已不支,復因證人游偉嘉之毆打而倒地,證人游偉嘉詢問郭峻銘如此「處理」是否滿意,被告郭峻銘表示點頭表示滿意後即行駕車離去。而證人游偉嘉誤認被害人簡姓少年假裝昏倒,以水潑灑被害人簡姓少年未獲回應,斯時證人游偉嘉之祖母游賴雲女返家,見狀撥打一一九將被害人簡姓少年送醫急救,而被害人簡姓少年因上開被告郭峻銘等人之傷害行為,致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左胸挫傷、左胸血胸,及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1×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 5×1.5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左膝刮擦傷(3×2公分),以及右額頭皮下挫傷(2×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8×0.5 公分)等傷害,並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許,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傷重不治死亡。本案相關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要件及共犯之認定,最高法院所持見解:
⑴刑法上傷害致人於死罪,指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聯絡者而言,不惟以傷害行為直接致人於死亡者為限,即因傷害而生死亡之原因,如因自然力之參加以助成傷害應生之結果,亦不得不認為因果關係之存在(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判例參照)。
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係因犯傷害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按照同法第十七條固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發生時,始得適用,但上訴人於甲乙等叢毆被害人時,既在場喝打,此種傷害行為,足以引起死亡之結果,在通念上不得謂無預見之可能,則上訴人對於被害人之因傷身死,即不能不負責任(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0一一號判例參照)。
⑶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九二0號判例參照)。
⑷刑法上之傷害致死罪係結果犯,如多數人下手毆打,本有犯意之聯絡,即屬共同正犯,對於共犯間之實施行為,既互相利用,就傷害之結果,自應同負責任(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八四六號判例參照)
⑸死亡之結果,自係上訴人等合同行為所致,無論死於何人所加之傷,在共犯間均應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之傷孰為下手人之必要(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七五五號判例參照)
⑹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主觀上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且各行為人間之意思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即使為間接之聯絡,亦包括在內,而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與共同正犯之成立無關;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0號判例意旨參照)。
⑺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是以,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上之犯意可言。從而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十號判決參照)。
⑻數人同時同地基於同一原因圍毆被害人等二人,其中一人因傷致死,當時既無從明確分別圍毆之對象,顯係基於一共同正犯之犯意分擔實施行為,應成立共同正犯,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罪責(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九三一號判例參照)。依下列理由,本院認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人應成立傷害致死之共同正犯:
⑴查本案緣起被告郭峻銘欲吸收被害人年簡姓少年加入李國方所屬詐欺集團,前往臺中市從事非法詐欺工作,被害人簡姓少年因其女友即證人乙女反對而不肯加入,引起被告郭峻銘與李國方不滿,李國方向被告郭峻銘表示要「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否則其要親自動手,被告郭峻銘遂積極找尋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經由證人隋姓少年得知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後,被告郭峻銘乃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某時許,駕駛所租用「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及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一同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某夜市欲尋找被害人簡姓少年,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該夜市遇到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被告郭峻銘等人與證人游偉嘉等人發生衝突而遭毆打,被告郭峻銘因遭毆打,心生不滿等情已如前述,難認有何重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之必要,且在第一現場係由被告郭峻銘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及在第二現場係先由被告呂國田持前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再由被告孫若寧、莊立杰輪流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部,而被害人簡姓少年係頭部受有致命傷害,足見渠等並無重傷被害人簡姓少年之犯意。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重傷害致死罪,為本院所不採。
⑵被害人簡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救護車送至竹山秀傳醫院,經初步診治其受有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鼻骨骨折、左側血氣胸等傷害,急救後轉送彰化秀傳紀念醫院,於同日彰化秀傳紀念醫院診斷其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鼻骨骨折、左胸挫傷、左胸血胸、顱內出血等傷害,嗣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死亡後,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蔡崇弘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對被害人屍體進行解剖後鑑定結果:①解剖觀察結果:右額頭皮下挫傷2x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x8x0.5公分。②顯微鏡觀察結果:硬腦膜內血管破裂、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小腦扁桃體左側凹陷出血。③傷勢分析:急性硬腦膜下出血為鈍器傷所致,時間在十二至二十四小時內發生。④死亡經過研判:解剖主要所見為顱內左頂葉硬腦膜下出血,臨床表現為意識漸漸模糊,狀況越來越差,合乎硬腦膜下出血變化,未發現其他足以致死疾病,身體亦無明顯致死外傷,主要死因為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致死,傷勢是由鈍器加害造成,故遭他人鈍器傷害,導致左腦硬腦膜下出血致死等情,已見前述。
⑶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在第一現場共同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嗣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及被告莊立杰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呂國田、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一同前往第二現場,並由被告呂國田持被告郭峻銘所購買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被告孫若寧與莊立杰則輪流徒手毆打被害人之頭部等情亦如前述。是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五人,客觀上有傷害被害人之行為,且參酌被害人簡姓少年之前開相驗結果,前揭傷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間有因果關係應無疑義。
⑷刑法之加重結果犯,係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為已足,而非以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為判斷對象,已見前述。查頭部乃人體重要部位,腦部更攸關生命中樞,若遭重擊,極有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此為一般人於客觀上所得認知,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在第一現場共同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雖無積極證據證明彼等有殺人或重傷害犯意,然渠等既係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各自分擔傷害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傷害被害人之目的,且在客觀上渠等之毆擊行為於客觀上有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受傷致死之可能,且為渠等客觀上所能預見,依前開之說明,自應為此傷害行為致被害人簡姓少年死亡之加重結果之發生負責。
⑸就在第二現場實際下手傷害被害人之被告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部分,查:Ⅰ被告莊立杰於第一現場郭峻銘等人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時並未在場,然其駕車載送被害人簡姓少年前往第二現場時,已由被害人簡姓少年之外觀,明確知悉其受傷之事實。被告孫若寧雖在第一現場,然觀諸上開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證述內容,均提及在竹山交流道僅談論要找出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游偉嘉,並未提及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且證人乙女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被害人簡姓少年遭人毆打時,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等三人均與其坐在「第一車」內,則被告孫若寧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等三人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一現場遭人毆打一事,既無事前同謀,於行為當時亦未參與,尚難認被告孫若寧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等三人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一現場遭人毆打一事,與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然被告孫若寧於第一現場即知被害人簡姓少年受傷之事實,竟於第二現場與被告莊立杰,以傷害之犯意,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的頭部,依前開之說明,渠等之毆擊行為於客觀上有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受傷致死之可能,且為渠等客觀上所能預見,孫若寧自應為此傷害行為致被害人簡姓少年死亡之加重結果之發生負責。Ⅱ被告呂國田而言,其早在前往第二現場之前,即在愛之船汽車旅館內看管簡姓少年,是以其對於簡姓少年受傷一事,自屬明知,其竟於第二現場,以傷害之犯意,除由被告孫若寧及莊立杰徒手輪流毆打簡姓少年頭部外,持鋁棒毆打簡姓少年手臂,被告呂國田與被告孫若寧等人,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且對被害人簡姓少年受傷致死,在客觀上有預見可能,依前開之說明,被告呂國田就被害人簡姓少年死亡之加重結果亦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⑸被告郭峻銘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洗車廠談論要抓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等語,並未提及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且前開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證述內容亦均未提及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等二人在第二現場曾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則證人甲女與隋姓少年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一事,既無事前同謀,於行為當時亦未參與,尚難認證人甲女與隋姓少年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一事,與被告郭峻銘、孫若寧、莊立杰、呂國田等四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公訴意旨認證人甲女與隋姓少年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一事,與被告郭峻銘、孫若寧、莊立杰、呂國田等四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容有誤會。
參、被告等所犯法條及刑之處罰
一、被告等所犯罪名:
㈠核被告郭峻銘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及關於妨害簡姓少年、乙女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關於妨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㈡核被告黃文乙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及關於妨害簡姓少年、乙女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㈢核被告孫若寧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關於妨害簡姓少年、乙女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關於妨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㈣核被告呂國田、莊立杰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傷害致死罪,及關於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關於妨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㈤核被告林室誼所為,關於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關於妨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㈥公訴意旨認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五人所為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使人受重傷致死罪,容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共同正犯部分
㈠被告郭峻銘與黃文乙等二人,就在第一現場毆打簡姓少年部份,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四人,就在第二現場毆打簡姓少年部份,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就自第一現場開始妨害簡姓少年、乙女行動自由部分,與甲女、隋姓少年、李國方、「阿慶」、「阿成」,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呂國田就自「愛之船」汽車旅館開始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部分,與被告郭峻銘、孫若寧、甲女、隋姓少年,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莊立杰、林室誼就自前揭洗車廠開始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部分,與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甲女、隋姓少年,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就妨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與甲女、隋姓少年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郭峻銘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案發當天,先於該日凌晨二時許在第一現場與被告黃文乙、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共同毆打簡姓少年,接續於同日下午在第二現場夥同被告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在共同毆打簡姓少年,其前後二次行為之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上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合理(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參照),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四、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在第一現場以一剝奪行動自由犯行,同時剝奪簡姓少年與乙女等二人之行動自由,為同種想像競合,應論以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公訴意旨認此部份應屬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又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以一剝奪行動自由犯行,同時剝奪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二人之行動自由,為同種想像競合,應論以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五、被告黃文乙、林室誼所犯上開二罪,均係犯意各別,罪名不同,均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所犯上開三罪,均係犯意各別,罪名不同,均應分論併罰之。
六、查簡姓少年、乙女、甲女、隋姓少年於本案行為時均係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而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於本案行為時則均係已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是以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對簡姓少年為上開傷害致死犯行,以及被告郭峻銘、孫若寧、黃文乙與甲女、隋姓少共同對簡姓少年、乙女為上開妨害行動自由犯行,及被告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與甲女、隋姓少共同對簡姓少年為上開妨害行動自由犯行,及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與甲女、隋姓少共同對陳姓少年為上開妨害行動自由犯行,除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七、查被告莊立杰於九十五年間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沙簡字第七五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一月又十五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三罪,除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再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第一項條規定論以累犯,並遞加重其刑。
八、原審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等人論罪科刑。檢察官及被告等六人均提起上訴,查:
㈠撤銷部分原審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人傷害致死部分,論罪科刑雖非無見,然查:
⑴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見解,死亡之結果,既係合同行為所致,無論死於何人所加之傷,在共犯間均應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之傷孰為下手人之必要,已見前述。依上開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死因鑑定書所示,被害人係急性硬腦膜下出血,時間在十二至二十四小時內發生等語,姑不論該原因發生時點,是否確在第一現場,然被告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三人,事前既明知被害人簡姓少年受傷之事實,仍基於傷害犯意,與被告郭峻銘等人為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自應成立傷害致死之共同正犯,原審誤認彼等僅成立傷害罪,即有未洽。
⑵科刑部分,查:
①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均屬李國方主持詐騙集團成員。被告郭峻銘僅因被害人簡姓少年曾答應參加詐騙集團工作卻又屢次爽約,引起被告郭峻銘不滿,因而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雲林縣斗六夜市發生衝突,被告郭峻銘不敵被害人簡姓少年、游偉嘉等人,立即去電告知被告黃文乙,請被告黃文
乙、李國方一同由臺中至南投縣竹山交流道商量如何抓人、報復。由犯罪過程中,被告等多人接二連三,在不同現場,以拳頭、腳踢,甚至球棒毆擊方式等方式,毆打被害人,打擊被害人頭部、胸部、腹部要害,下手兇狠,毫不憐憫,被告郭峻銘甚至要求簡姓少年之友人游偉嘉「教訓」被害人至其滿意才要放人,致被害人未及成年即行夭折,被害人之家屬白髮人送黑髮人,身心痛楚難以抹滅,本案犯罪情節實屬重大。
②被告孫若寧同年月二十七日斗六夜市二幫人馬衝突開始便參與其中,並與被告郭峻銘一同至竹山交流道與被告黃文乙、李國方會合。被告孫若寧且於第二現場出手毆打簡姓少年,依證人陳姓少年於原審法院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理中結證稱被告孫若寧在同年月二十九日便利商店現場,以拳頭將被害人簡姓少年的頭壓低後,連續毆擊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再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又去尋找游偉嘉等人報復,被告孫若寧無論犯罪動機、手段、參與程度、惡性等亦屬重大。
③被告呂國田、莊立杰亦同屬詐欺集團成員,各自負責擔任「車手」等工作,與被告郭峻銘、孫若寧、李國方等人本即熟識,而被告呂國田、莊立杰既係為同屬詐騙集團之被告郭峻銘等人出口氣,暨幫忙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出手拔取鑰匙,控制游偉嘉等人行動自由、開車載送人質、在便利商店旁為被告郭峻銘、孫若寧等出口氣,動手毆打簡姓少年,彼等情節亦非輕微。
④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徒刑,原審就被告黃文乙此部分犯行,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後,量刑有期徒刑七年,應有不當;被告郭峻銘於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後,僅量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亦嫌過輕。
⑶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人上訴,否認傷害致死犯行,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認該等被告應成立傷害致死罪及被告郭峻銘、黃文乙部分量刑過輕,則屬有據。
㈡上訴駁回部分檢察官上訴,就被告等六人所犯妨害自由部分認量刑過輕,依前開所示情節,不為本院所採。另被告林室誼上訴,否認妨害自由犯行,亦無理由,均予駁回。
㈢爰審酌上情及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各自於犯罪中擔任之角色,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傷害致死部分,分別量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與前開駁回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扣案之鋁製棒球棒一支,為被告郭峻銘所有且係供被告呂國田在第二現場持以毆打簡姓少年之物,業據被告郭峻銘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沒收之。另扣案之行動電話二支(內含SIM卡),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與本件被告之上開犯行有關,亦均非屬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
肆、被告莊立杰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另李國方(綽號「飛龍」,七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至被告郭峻銘選任辯護人所指陳文宗(七十七年七月十六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確為檢察官所指「阿成」之人亦宜一併注意,併予敘明。
伍、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峻銘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文乙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若寧指定辯護人 李思樟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立杰指定辯護人 吳中和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室誼被告 呂國田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梁郁翎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 年度訴字第361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少連偵字第39、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㈠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傷害致死;㈡被告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傷害;㈢及其等定執行刑等部分均撤銷。
郭峻銘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黃文乙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孫若寧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呂國田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莊立杰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柒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即被告等六人妨害自由部分)均駁回。
郭峻銘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妨害自由)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黃文乙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妨害自由)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孫若寧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妨害自由)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壹月。
呂國田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妨害自由)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莊立杰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妨害自由)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事實
一、莊立杰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沙簡字第七五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0四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一月又十五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而郭峻銘(綽號「阿中」,譯音)經其友人黃文乙(綽號「粉圓」)介紹,認識綽號「飛龍」之李國方(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並進而加入李國方所屬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成員尚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阿成」成年男子(下稱「阿成」,譯音)、綽號「阿慶」成年男子(下稱「阿慶」,譯音)等人。而孫若寧(綽號「浪子」)、呂國田(綽號「阿田」)、莊立杰(綽號「阿杰」)、林室誼(綽號「胖胖」)及少年隋○○(民國○○○年○○月○○日生,綽號「阿勇」,姓名年籍詳卷,下稱隋姓少年,另案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均係郭峻銘之友人,少女劉○○(民國○○年○月○○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案發時未滿十八歲,另案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則係郭峻銘之女友。
二、緣郭峻銘欲吸收少年簡○○(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簡姓少年)加入前揭詐欺集團並前往臺中市從事非法詐欺工作,然簡姓少年之女友劉○○(民國○○○年○月○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係甲女之妹,下稱乙女)反對,簡姓少年因而不肯加入,卻引起郭峻銘與李國方不滿,李國方向郭峻銘表示要「處理」簡姓少年,否則其要親自動手,郭峻銘遂積極找尋簡姓少年之下落,嗣經由隋姓少年得知簡姓少年之下落後,郭峻銘即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某時許,駕駛所租用車牌號碼六一二○--WE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第一車),搭載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一同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某夜市欲尋找簡姓少年,並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該夜市遇到簡姓少年、乙女、游偉嘉、少年陳○○(民國○○年○月○○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陳姓少年)、少女林○○(八十四年五月九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林姓少女)、陳加威(綽號「牛仔」)及陳加威之配偶陳曉嵐等人,郭峻銘上前搭住簡姓少年之肩膀,欲帶簡姓少年離開,游偉嘉等人見狀將郭峻銘架開,並毆打郭峻銘、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等人,郭峻銘等人隨即散去,然因遭毆打,心生不滿,亟思報復。
三、於翌日(即二十八日)凌晨郭峻銘以電話聯絡李國方並告知在夜市遭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其前來處理並約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竹山交流道(下稱竹山交流道)會合,稍後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李國方則駕駛車牌號碼九五二八--HW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第二車)搭載黃文乙、「阿慶」(穿著黃色上衣)、「阿成」,二車在竹山交流道會合後,郭峻銘、孫若寧、黃文乙、甲女、隋姓少年、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共同謀議欲找出簡姓少年與乙女,渠等八人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某時許,推由甲女聯絡其不知情之父親,要求其父聯絡簡姓少年送乙女回家,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甲女、「阿慶」等人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旁之某便利商店附近等候,嗣簡姓少年與乙女接到乙女父親電話後,旋於同日凌晨二時許,簡姓少年騎乘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登記車主簡國賢)搭載乙女返家途中,行經前揭便利商店附近,發現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停放在該處,隨即騎乘前揭機車搭載乙女加速離去,郭峻銘見狀則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甲女、「阿慶」等人在後追趕,迨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行經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旁「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前(下稱第一現場)接近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之際,「阿慶」持雨傘欲戳簡姓少年,雖未戳到,但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重心不穩,致人車倒地,乙女因而跌坐在地上並受有膝蓋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簡姓少年則跑進路旁草叢內躲藏,「阿慶」見狀下車追趕簡姓少年且將簡姓少年帶回江西路旁,孫若寧並以電話聯絡乘坐由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之隋姓少年(在第一、二車會合時與「阿慶」換車乘坐),李國方隨即駕駛第二車搭載黃文乙、隋姓少年、「阿成」等人抵達第一現場,隨後,郭峻銘喝令乙女坐上第一車,並由隋姓少年、甲女分坐乙女之左右兩側,包夾乙女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孫若寧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以為看顧,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乙女之行動自由。
四、郭峻銘、黃文乙、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均於客觀上應能預見毆打他人頭部,將造成他人頭部出血,甚而引發死亡之結果,惟渠等主觀上均未預見及此,亦未予容認,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在第一現場先由郭峻銘掌摑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簡姓少年,繼由郭峻銘、黃文乙、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致簡姓少年受有頭外傷、左眼眶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右額頭皮下挫傷及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頭頂之頂骨部、偏頭頂之右額部)等傷害。之後,郭峻銘、黃文乙、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承前與孫若寧、甲女、隋姓少年之妨害自由犯意聯絡,由黃文乙與「阿成」分站簡姓少年左右二側,將簡姓少年帶上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阿慶」亦坐上第二車,共同看顧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乙女人尾隨在後,前往乙女住處附近巷子,釋放乙女返家,隨後李國方駕駛第二車搭載黃文乙、「阿慶」、「阿成」及簡姓少年等人,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等人一同前往位於臺中縣霧峰鄉之某處空地,共同謀議尋找游偉嘉報復,之後李國方駕駛第二車搭載黃文乙、「阿慶」、「阿成」等人離去,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甲女、隋姓少年、簡姓少年等人前往臺中市。
五、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許,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甲女、隋姓少年、簡姓少年等人至位於臺中市○○路○段一○七號「愛之船SPA精品旅館」(下稱「愛之船」汽車旅館)並承租一○六號房間,由隋姓少年在該房間內看管簡姓少年,稍後,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甲女,先送孫若寧返回其租屋處,再載送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呂國田至前揭房間內,與隋姓少年一同看管簡姓少年,郭峻銘則另外承租三一二號房間與甲女同住。嗣於同日九時許,郭峻銘以電話聯絡莊立杰,告知在夜市遭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莊立杰駕車前來處理,並約在位於臺中市之某洗車廠前會合,隨後,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呂國田、甲女、隋姓少年、簡姓少年等人,先至孫若寧租屋處接其上車,再一同前往上開約定地點,而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莊立杰則駕駛車牌號碼OJ--○八六九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第三車)前往上開約定地點,並邀集林室誼至上開約定地點會合後,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甲女、隋姓少年等七人共同謀議,利用簡姓少年聯絡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出面,再伺機抓住游偉嘉與陳姓少年,隨後,郭峻銘喝令簡姓少年坐上由莊立杰所駕駛之第三車,並由隋姓少年與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林室誼一同坐上第三車,共同看管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接續共同剝奪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六、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時許,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呂國田、孫若寧、甲女等人,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林室誼、隋姓少年、簡姓少年等人,先前往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百貨生活館」(下簡稱大臺中五金館),由郭峻銘與孫若寧一同下車入內,且由郭峻銘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並放在第一車內,隨後二車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欲尋找游偉嘉,迄於同日十三時五分許,行經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渠等入內購物,郭峻銘並喝令簡姓少年打電話聯絡游偉嘉,游偉嘉與陳姓少接到電話後不疑有他,游偉嘉駕駛車牌號碼不詳機車搭載陳姓少年前往上開超商店欲與簡姓少年見面,迨至上開超商店附近,游偉嘉察覺有異,隨即駕駛前揭機車搭載陳姓少年加速離去,郭峻銘等人見狀駕車追逐未獲。嗣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因簡姓少年急欲如廁,郭峻銘等人遂駕車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借用廁所,並由隋姓少年與林室誼下車看管簡姓少年。隨後,郭峻銘以電話聯絡游偉嘉訛稱保證不會出手毆打,並約在游偉嘉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見面,游偉嘉駕駛車牌號碼不詳機車搭載陳姓少年依約前往上開地點,詎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林室誼、莊立杰、甲女、隋姓少年等七人竟另行起意,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由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呂國田、孫若寧、甲女等人,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林室誼、隋姓少、簡姓少年等人至上開地點後,推由呂國田下車將游偉嘉所駕駛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游偉嘉、陳姓少年坐上由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呂國田亦坐上第三車看管之,林室誼、隋姓少則換坐上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游偉嘉、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七、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四時二十分許,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孫若寧、林室誼、甲女、隋姓少年等人,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呂國田、游偉嘉、陳姓少年、簡姓少年等人,一同前往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三九八之一號「7-11」統一超商店旁空地(下稱第二現場),呂國田、孫若寧、莊立杰等三人明知簡姓少年頭部已經受傷之事實,且於客觀上應能預見毆打其頭部,將造成頭部出血,甚而引發死亡之結果,惟渠等主觀上均未預見及此,亦未予容認,竟仍與承前傷害犯意之郭峻銘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推由呂國田持前揭郭峻銘所購買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簡姓少年之手臂,孫若寧與莊立杰則輪流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部,另呂國田亦徒手毆打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傷害部分未據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告訴)。嗣因游偉嘉當時仍服兵役中,須返回部隊報到,乃由孫若寧駕駛第一車搭載林室誼、甲女、隋姓少年等人,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郭峻銘、呂國田、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返回前揭游偉嘉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下稱第三現場),郭峻銘向游偉嘉表示,如果不「處理」簡姓少年,就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等語,游偉嘉因而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臉頰二下(涉嫌重傷害致死罪嫌部分,業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簡姓少年因前開分別於第一、二現場遭郭峻銘等人毆打已然不支,復遭游偉嘉毆打而倒地,游偉嘉詢問郭峻銘如此「處理」是否滿意,郭峻銘表示點頭表示滿意後即駕車離去。而游偉嘉誤認簡姓少年假裝昏倒,以水潑灑簡姓少年未獲回應,斯時游偉嘉之祖母游賴雲女返家,見狀撥打一一九將簡姓少年送醫急救,而簡姓少年因前開遭郭峻銘等人毆打,致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左胸挫傷、左胸血胸,及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1×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5×1.5 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左膝刮擦傷(3×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以及右額頭皮下挫傷(2×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8×0.5公分)等傷害,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許,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傷重不治死亡。嗣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經警方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在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九六八號拘獲郭峻銘,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行動電話二支(內含SIM卡),及前揭其所有且由呂國田持以毆打簡姓少年之鋁製棒球棒一支。
八、案經簡姓少年之母陳淑卿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關於被告郭峻銘部分:
㈠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郭峻銘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五、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查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郭峻銘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郭峻銘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郭峻銘之辯護人於原審法院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林姓少女、林文輝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林姓少女、游偉嘉、吳淑妙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孫若寧、林室誼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郭峻銘及其辯護人,被告郭峻銘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同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二、關於被告孫若寧部分:
㈠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孫若寧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孫若寧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孫若寧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孫若寧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林姓少女、林文輝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林姓少女、游偉嘉、吳淑妙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郭峻銘、林室誼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孫若寧及其辯護人,被告孫若寧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三、關於被告莊立杰部分:
㈠證人甲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莊立杰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甲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莊立杰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莊立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莊立杰之辯護人於原審法院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甲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游偉嘉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郭峻銘、孫若寧、林室誼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莊立杰及其辯護人,被告莊立杰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四、關於被告林室誼部分:
㈠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陳姓少年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林室誼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陳姓少年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林室誼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林室誼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林室誼之辯護人於原審法院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於警詢所為供述,關於被告林室誼被訴犯罪事實之供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於警詢所為供述,其中關於被告林室誼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林室誼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林室誼之辯護人於原審法院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㈢證人甲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游偉嘉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郭峻銘、孫若寧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林室誼及其辯護人,被告林室誼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五、關於被告黃文乙部分:
㈠被告郭峻銘於警詢所為供述,關於被告黃文乙被訴犯罪事實之供述部分,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被告郭峻銘於警詢所為供述,其中關於被告林室誼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林室誼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黃文乙之辯護人於原審法院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林姓少女、林文輝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甲女、乙女、隋姓少年、陳姓少年、林姓少女、游偉嘉、吳淑妙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郭峻銘、孫若寧、林室誼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黃文乙及其辯護人,被告黃文乙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六、被告呂國田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呂國田及其辯護人,被告呂國田及其辯護人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等之辯解:
㈠被告郭峻銘固坦承案發當天在第一現場曾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部,及案發當天有妨害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惟矢口否認有何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傷害致死及妨害證人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①本案發生的三個現場,上述現場參與人員及時點皆有所不同,出發前既無事先預謀犯罪,且就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無法預見,亦無行為分擔之共識,被害人之死亡,存為偶發事件,絕非能由被告郭峻銘所事先預見知悉,或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被告自不應就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就妨害自由部分,被告之行為亦不成罪。②就本案而言,被告僅於第一現場時有出掌摑簡姓少年兩巴掌;另卷內其他各項證據皆無法證明被告與黃文乙、飛龍、阿慶及阿成等四人,於第一現場時有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不成立傷害致死罪。③另於第二現場時,乃係由呂國田持棍棒毆打簡姓少年手臂及肩膀數下,而莊立杰徒手毆打簡姓少年頭部兩、三下,孫若寧亦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腹部數下,而被告則未有動手毆打被害人之行為;而在第三現場時,係由游偉嘉徒手毆打簡姓少年致其倒地不起,故簡姓少年不支倒地之舉,非由被告所造成,上開三處行為人之行為,並無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被告郭峻銘僅具有傷害的故意,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傷害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亦與被告之行為無相當的因果關係。④雖被害人因工作與被告發生意見衝突,然其女友乃被告女友之親妹妹,於當日第一現場發生事故後,被害人乃係搭乘飛龍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之後被害人方轉搭由被告所駕駛的自小客車,途中被告不但提供換洗衣物給被害人,更帶其至臺中市愛之船汽車旅館內換洗、休息,被告並未限制被害人之自由,此乃係經被害人同意後,方才一同行動,自未有妨害他人行動自由之罪嫌。另於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被害人因內急向日日昌金紙賣場借用廁所,並無他人陪同,有此足證被害人並未遭人限制自由,是被告上開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名云云。
㈡被告孫若寧固坦承案發當天在第二現場曾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①被告就原判決所認定被告共同妨害簡姓少年、乙女、游偉嘉及陳嘉興等行動自由之部分,為認罪之答辯,是請基於被告業已與乙女達成私下和解,就被告所犯妨害自由罪部分得以諭知六個月以下之徒刑並得以併科罰金,以利被告自新。②就公訴人所指傷害致死罪部分,被告不曾與飛龍、郭峻銘等人共同謀議要傷害簡姓少年,且綜覽全卷亦無任何被告或證人陳述被告有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日凌晨二時許在江西路上有毆打簡志穎之行為,且依甲女及隋姓少年於原審審理之供述可知,被告於第一現場時並無參與郭峻銘、飛龍、阿慶等人毆打被害人之犯行,被告僅有於集山路的統一超商前毆打被害人而已。再細觀法醫師蔡崇弘的鑑定意見可知,被害人死於硬腦膜下出血,出血時間約十二至十四小時,然被告毆打被害人的行為與被害人倒地的時間甚為接近,絕不可能僅因被告的傷害行為至被害人發生死亡之結果,被害人之死因乃係因於第一現場之行為所致,實與被告無涉云云。
㈢被告呂國田固坦承案發當天在第二現場曾持鋁製棒球棒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及案發當天有妨害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①被告呂國田係被告郭峻銘多年好友,非如檢察官上訴書所述為飛龍詐騙集團的車手。②被告呂國田係於九十八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六、七點,經由郭峻銘搭載至愛之船汽車旅館內,是被告對於郭峻銘等在同日凌晨二時許於江西路上發生的事故,自難與渠等有共同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再者,被告故不否認有於在集山路上7-11旁空地以鋁棒毆打簡姓少年手臂二下,惟被告此行為於客觀上顯然不可能發生致死的結果。③且依卷內證據資料可知,被害人係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腺偏移造成腦疝而傷重不治死亡,而該類出血須累積至足以壓迫腦時才會導致死亡的結果,故常一開始並無症狀,而後漸漸發生狀況,出血時間約十二至十四小時,被害人出血時點核與被害人案發當日凌晨二時許在第一現場遭人毆打情節相符。綜上可知,簡姓少年於凌晨二時許時,已受有頭部外傷、右額頭皮下挫傷等傷害,而被告呂國田既未參與亦不知情第一現場的狀況,縱其於第二現場出手毆打簡姓少年手臂兩下,於客觀上亦難以預見簡姓少年死亡的結果,是以顯難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相繩。④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是自行坐上第三車與郭峻銘協談,之後渠等二人行動自由亦未遭限制。至呂國田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一、二時在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口將游偉嘉之機車鑰匙拿下,至多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云云。
㈣被告莊立杰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及妨害自由之犯行,辯稱:①被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乃初次與簡姓少年見面,於見面時郭峻銘並未要求被告共同看守簡姓少年,且於客觀上簡姓及隋姓少年二人談笑自若,被告於認知上乃認簡姓少年為隋姓少年之友人,被告豈有妨害簡姓少年自由之意圖。②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自行進入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時,未有抗拒或由他人以強暴或脅迫方式上車之情形,且游偉嘉與陳姓少年搭乘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時,未曾主動要求離開或表示不願搭乘,亦無由他人以強暴或脅迫方式拘束身體及行動自由之情形。③莊立杰在第二現場徒手毆打簡姓少年頭部二、三下,客觀上應不足以造成簡姓少年死亡。且簡姓少年肇因郭峻銘與李國方等人之傷害行為致死,亦非莊立杰所得預見,且於案發第二現場,郭峻銘夥同呂國田、游偉嘉、陳姓少年及簡姓少年至7-11空地談判時,隋姓少年及甲女並未在一旁,何以二人得以陳述被告有出手毆打簡姓少年?顯見二人所述乃非事實云云。
㈤被告林室誼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並辯稱:①郭峻銘以二房東名義出租房屋予林室誼,租金由林室誼之父交予郭峻銘,然屋主卻未收到租金,林室誼未住滿一個月就被屋主趕出,郭峻銘因而積欠林室誼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租金債務,另郭峻銘向被告藉用手機,卻不繳電話費,致林室誼遭催繳電話費一萬四千四百六十三元,故郭峻銘再積欠林室誼一筆電話費債務,然經林室誼履催不還。嗣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郭峻銘打電話給林室誼,要求林室誼前往郭峻銘住處前洗車廠見面,林室誼誤以為郭峻銘要還錢即應約前往,一見面郭峻銘即表示:「你先上後面那輛車,等回來我跟老闆拿錢,就跟你清一清。」等語,林室誼不疑有他就上車,根本不知道郭峻銘有妨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行動自由之意圖,而林室誼坐上第三車時,車上只認識隋姓少年、簡姓少年,該車為休旅車,有三排座椅,可以自由上下車,且車門控制鎖位於司機座旁,由駕駛莊立杰操控,林室誼無法控制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亦不知郭峻銘等人自臺中市出發之目的何在,到南投縣竹山鎮時簡姓少年表示要上廁所,隨即由隋姓少年跟他去廁所,之後林室誼也想上廁所,才跟去,並非有監控簡姓少年之意。②莊立杰奉郭峻銘之命打電話邀約林室誼前往郭峻銘住處前洗車廠見面時,林室誼根本不知其意欲為何,還誤以為郭峻銘將清償債務,準此,林室誼既以索討債務之意前往,豈會探詢郭峻銘意欲為何,林室誼並無妨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犯意。又簡姓少年在「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上廁所花很久時間,之後林室誼也想上廁所,該賣場老闆娘卻說不借,林室誼因而無法上廁所,而林室誼曾在印刷廠工作,從事「燙金」,因店內金紙上金箔似曾相識,特別好奇,故在店內看金紙上金箔,並非停留看管。③呂國田取走游偉嘉之機車鑰匙,乃呂國田突如其來之個人行為,非林室誼所能預知,且游偉嘉、陳姓少年乘坐何車,非林室誼所分配指使,何況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坐上第三車之前,林室誼與隋姓少年即奉命下車,改坐另一臺由孫若寧駕駛之車輛,換由郭峻銘、呂國田與游偉嘉、陳姓少年同車,若林室誼與郭峻銘等人有妨害游偉嘉與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郭峻銘何須命林室誼改坐另一部車。況簡姓少年、游偉嘉與陳姓少年等三人,林室誼只認識簡姓少年,但無任何恩怨,與游偉嘉與陳姓少年素不相識,遑論有何恩怨,有怎會剝奪渠等行動自由之意。④觀諸郭峻銘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偵訊證述內容,且莊立杰於原審審理時否認犯罪,足知莊立杰電邀林室誼時,並未告知郭峻銘具有剝奪簡姓少年、游偉嘉與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之意圖。⑤林室誼不會開車,未曾出過遠門,路不熟,怎知郭峻銘等人要將簡姓少年、游偉嘉與陳姓少年等三人押到何處,且林室誼出門沒有帶錢,即使中途發現郭峻銘等人行為有異,也沒有錢離開,只能不參與其事,在場等候。況林室誼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因車禍受傷,於案發當天腳仍一跛一跛,行動不便,又怎能奉命看管監控簡姓少年、游偉嘉與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⑥被告涉世未深,亦非本案主要角色,只是受人擺佈的嘍囉罷了,故被框此罪,深覺受冤,故請求庭上明察。在者,被告僅存者收取債務的心態跟著坐車前去,對於事情的來龍去脈根本未加思考,卻不經意意外親見別人因細故被毆打致死,此絕非被告所願,惟被告願意認錯,請考量被告從未出手打人,或用手去圍住阻止被害人行動,祈請上訴,期能得以減刑或緩刑之判決云云。
㈥被告黃文乙固坦承於案發當天在第一現場有妨害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惟矢口否認有何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傷害致死及妨害證人乙女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①黃文乙是受李國方之邀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而黃文乙乘坐李國方所駕駛第二部車,雖有下車,但並未毆打簡姓少年,當時在第一現場並無人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頂,故黃文乙並無傷害簡姓少年之犯意及行為。況黃文乙並未與乙女同車,黃文乙並無妨害證人乙女行動自由之犯意及行為。②李國方駕駛「第二車」將簡姓少年載至臺中縣霧峰鄉省議會,李國方與郭峻銘討論如何處理游偉嘉,李國方要郭峻銘不要處理簡姓少年,郭峻銘表示要帶簡姓少年去找游偉嘉,不同意讓簡姓少年離去,所以將簡姓少年帶至「愛之船」汽車旅館,至此黃文乙與李國方即跟郭峻銘分開,各自離去,事後亦未再聯絡,之後呂國田、莊立杰、游偉嘉等人毆打簡姓少年致死之行為,黃文乙並未參與云云。
二、本院查:
㈠車牌號碼六一二○--WE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第一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於同日四、五時許至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且於同日六時四十一分、同日七時二十五分陸續入住「愛之船」旅館一○六號、三一二號房間,並於同日九時三十六分、九時五十二分陸續退房,稍後,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於同日十時許一同進入大臺中五金館,由被告郭峻銘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嗣於同日十三時十五分許「第一車」停放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附近,被告孫若寧、呂國田、林室誼與證人隋姓少年等人進入該超商店購物,且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被害人簡姓少年、證人隋姓少年與被告林室誼等人進入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
⑴「第一車」之GPRS車輛監控航跡列表記載:①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三十六分至四十五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②同日二時四十六分至四十七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③同日三時二分至二十三分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集山路三段、二段而至第二高速公路附近。④同日三時二十六分至四十三分陸續行經南投縣名間鄉、南投市、草屯鎮等地。⑤同日三時四十六分至五十分在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⑥同日三時五十一分至四時三十四分陸續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臺中市等地。⑦同日四時三十九分至五時三十四分在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⑧同日五時三十八分至六時十四分陸續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臺中市等地。⑨同日六時三十三分在臺中市○區○○○路三段附近。⑩同日六時四十七分在臺中市○區○○路附近。⑪同日七時六分在位於臺中縣大里市之大元國小附近。⑫同日九時五十二分至五十六分陸續行經臺中市○○○路○段、建成路。⑬同日十時三十六分至十一時二十一分陸續行經臺中縣大里市、霧峰鄉、彰化縣芬園鄉及南投縣草屯鎮、南投市、中寮鄉、名間鄉、竹山鎮等地。⑭同日十三時十四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⑮同日十三時十五分至十六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⑯同日十三時十七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⑰同日十三時十八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⑱同日十三時十九分至十四時十二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⑲同日十四時二十分至四十四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⑳同日十四時四十四分在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㉑同日十六時二十一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段附近等情(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二第五九至六一頁)。
⑵「第一車」及車牌號碼九五二八--HW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第二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四十四分許,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與大慶街之交岔路口,及於同日凌晨二時四十五分許,二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與鹿山路之交岔路口等情,有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五六至五七頁)。
⑶「第一車」先後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同日七時二十五分陸續入住「愛之船」旅館一○六號、三一二號房間後,並於同日九時三十六分、九時五十二分陸續退房等情,有「愛之船」旅館現場照片及住宿登記表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一三七至一四一頁)。
⑷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時許,一同進入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館,由被告郭峻銘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等情,有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及銷售明細表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四第二二至二七頁)。
⑸「第一車」及車牌號碼OJ--○八六九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第三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三時十五分許,均曾停放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店附近,且被告孫若寧、呂國田、林室誼與證人隋姓少年等人均曾進入該超商店購物;嗣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被害人簡姓少年、證人隋姓少年與被告林室誼等人均曾進入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及於同日十五時四十八分許「第一車」及「第三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與自強路之交岔路口等情,亦有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五八頁、第九四頁、第一四四至一五九頁、第一六一頁、第一六三至一六五頁)。
⑹綜上,足認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四十四分許,「第一車」及「第二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及於同日四時三十九分至五時三十四分「第一車」在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且「第一車」先後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同日七時二十五分陸續入住「愛之船」旅館一○六號、三一二號房間,並於同日九時三十六分、九時五十二分陸續退房,稍後,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於同日十時許一同進入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館,由被告郭峻銘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嗣於同日十三時十五分許,「第一車」及「第三車」均曾停放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附近,被告孫若寧、呂國田、林室誼與證人隋姓少年等人並曾進入該超商店購物,且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被害人簡姓少年、證人隋姓少年與被告林室誼均曾進入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以及於同日十五時四十八分許「第一車」及「第三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
㈡案發後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旁「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前(即第一現場)之江西路中黃色標線上所遺留血跡,與被害人簡姓少年DNA型別相符:
⑴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東側之江西路係劃有黃色虛線之二線道路段,該房屋北側之水溝約一公尺寬、四十公分深,該水溝旁豎立「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該電線桿西側之便道二旁有樹木及草叢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以投竹警偵字第○九九○○○○三七八號函檢送現場圖及照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九至一三頁)。
⑵案發後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側倒在前揭「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旁,附近地面上有血跡,且遺留一只拖鞋、一支雨傘手把等情,有現場略圖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一二五至一三三頁)。
⑶前揭「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前之江西路旁白色標線上及路中黃色標線上均有血跡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投警鑑字第○九八○○二六五三五號函檢送現場勘察報告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相字第二七二號相驗卷第九四至九六頁、第一○八頁背面至第一一○頁)。
⑷上開黃色標線上血跡,與被害人簡姓少年DNA型別相符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刑醫字第○九八○○九六一二五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五第四九至五○頁)。
⑸綜上,足認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東側之江西路係劃有黃色虛線之二線道路段,該房屋北側之水溝約一公尺寬、四十公分深,該水溝旁所豎立「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之西側便道二旁有樹木及草叢,而案發後「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附近地面遺留一支雨傘手把,及該電線桿前之江西路中黃色標線上遺留有血跡,且該血跡與被害人簡姓少年DNA型別相符。
㈢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案發當時第一現場附近監視錄影器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①錄影帶時間三分二十三秒:出現車輛燈光。②錄影帶時間三分三十四秒:錄影帶畫面左方出現一輛機車往監視器方向行駛,另有一部汽車(下稱第一部汽車)同向行駛在該機車旁(以該機車騎乘方向觀之,該汽車係位於該機車之左側)。③錄影帶時間三分三十六秒:該機車遭該汽車逼迫至路旁倒地。④錄影帶時間三分四十秒:該汽車右側有人衝出,跑向畫面左側處(以該人之方向係向右側衝出)。⑤錄影帶時間三分四十一秒:該汽車有人迅速自左側車門下車,跑向畫面左側處。⑥錄影帶時間三分五十五秒:電線桿旁,有一人彎腰拖行某物體。⑦錄影帶時間四分:電線桿旁,有人影晃動。⑧錄影帶時間四分四十三秒:有其他機車經過,其中一人退回車輛右側。⑨錄影帶時間四分四十九秒:其他機車離去,該人又回到電線桿旁。⑩錄影帶時間四分五十六秒至五分四秒:電線桿旁,有毆打狀。⑪錄影帶時間五分四秒:另一部汽車(下稱第二部汽車)抵達,停放在第一部汽車後方,車上至少有二人下車,走向電線桿處,有毆打狀。⑫錄影帶時間五分四十二秒至六分二十秒:一群人自電線桿處走到第二部汽車停放處,在馬路上有毆打狀。⑬錄影帶時間六分二十六秒:第一部汽車駕駛人回到車上。⑭錄影帶時間七分五秒:第二部汽車在前先行駛離,第一部汽車尾隨在後離去等情,有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一三至一一四頁,及上開偵查卷二第一二○至一二四頁)。
㈣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頂遭鈍力傷,屬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且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致死:
⑴被害人簡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救護車送至竹山秀傳醫院,經初步診治其受有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鼻骨骨折、左側血氣胸等傷害,急救後轉送彰化秀傳紀念醫院,於同日彰化秀傳紀念醫院診斷其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鼻骨骨折、左胸挫傷、左胸血胸、顱內出血等傷害,有竹山秀傳醫院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診斷證明書、秀傳紀念醫院法醫參考病例摘要等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一至一二頁)。嗣被害人簡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死亡後,檢察官據報會同檢驗員檢驗結果:簡姓少年之左側眼眶皮下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鼻孔出血、前額裂傷(1×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5×1.5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左膝刮擦傷(3×2公分),腹部無明顯外傷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七至三一頁)。
⑵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蔡崇弘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對被害人簡姓少年屍體進行解剖後鑑定結果:①解剖觀察結果:右額頭皮下挫傷2x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x8x0.5公分。②顯微鏡觀察結果:硬腦膜內血管破裂、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小腦扁桃體左側凹陷出血。③傷勢分析:急性硬腦膜下出血為鈍器傷所致,時間在十二至二十四小時內發生。④死亡經過研判:解剖主要所見為顱內左頂葉硬腦膜下出血,臨床表現為意識漸漸模糊,狀況越來越差,合乎硬腦膜下出血變化,未發現其他足以致死疾病,身體亦無明顯致死外傷,主要死因為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致死,傷勢是由鈍器加害造成,故遭他人鈍器傷害,導致左腦硬腦膜下出血致死等情,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理科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二六至一三三頁)。
⑶鑑定人即法醫師蔡崇弘亦表示:①死者臉部遭毆打,會造成左眼血腫,與硬腦膜下出血,直接關係較難建立。②死者若是倒地受傷致死,在枕骨部(頭後側)會出現瘀傷,然死者無此類傷。③死者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頂骨部(頭頂部)、右額部(偏頭頂部),證明頭頂(上)遭鈍力傷。④死因為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該類出血累積到足以壓迫腦時才會致死,故常一開始無症狀,而後漸漸發生狀況。⑤硬腦膜下出血分為急性、亞急性、慢性。死者為急性,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⑥死者胸部挫傷,左胸出血亦為鈍器(力)傷,一般非致死之直接原因等語;並表示:Ⅰ鈍力傷廣指由鈍器施力所形成傷勢,徒手傷是鈍器傷一種。Ⅱ急性硬腦膜下出血,一開始無明顯頭痛或意識昏迷等症狀,因無明顯臨床症狀,且影像學上(例電腦斷層)早期亦不易診斷,因此難以掌握相關病況之最佳治療時機及效果等語,有便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九十九年三月三日中山醫九九川桓法字第○九九○○○一八八○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四二頁,及原審卷四第六六頁)。
⑷綜上,足認被害人簡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經送醫急救時,其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左胸挫傷、左胸血胸,及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1×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5×1.5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左膝刮擦傷(3×2公分),以及右額頭皮下挫傷(2×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8×0.5公分)等傷害,嗣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許,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傷重不治死亡,且其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頂骨部(頭頂部)、右額部(偏頭頂部),證明頭頂(上)遭鈍力傷,及其屬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出血累積到足以壓迫腦時才會致死,故常一開始無症狀,而後漸漸發生狀況,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臨床表現為意識漸漸模糊,狀況越來越差。
㈤證人乙女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乙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與簡姓少年、陳姓少年、林姓少女、游偉嘉、陳加威及其妻到斗六逛夜市,在夜市遇到「阿忠」(譯音),他把簡姓少年帶到夜市旁邊,之後伊才找到簡姓少年,伊看到游偉嘉把「阿忠」架開,他們就開始打「阿忠」,然後有人說警察,大家就跑了,之後一起回竹山。(為什麼他們要找你們?)因為「阿忠」在臺中做詐欺,簡姓少年原本有跟他們做,伊告訴簡姓少年不要去做,簡姓少年答應伊,然後「阿忠」就一直找簡姓少年,簡姓少年電話中騙他們沒有錢可以去臺中。(簡姓少年跟你回竹山後發生何事?)他要載伊回家,結果看到「阿忠」他們,簡姓少年載伊趕快跑,他們追上來,到竹山工業區時,有一個人從車內拿一根長長的東西,要伊跟簡姓少年停下來,他們車子就插到伊跟簡姓少年的機車前面,伊跟簡姓少年倒在路邊,簡姓少年跑到裡面,穿黃色衣服的人把簡姓少年拉出來,然後「阿忠」下車打他,當時伊已經上車了,穿黃色衣服的人也有打簡姓少年,之後另一臺車就過來,車上的人也下車打簡姓少年,後來把簡姓少年拉到那臺車上。(當時有無看到簡姓少年身上流血?)伊看到簡姓少年流鼻血。(是否有被人打一巴掌?)是,綽號「飛龍」的人打的。(他說什麼?)他說如果伊再這樣,要叫別人輪姦伊。(是誰要脅你上車?)「阿忠」那臺車上的人。(車上還有誰?)孫若寧、甲女、隋姓少年。(被「阿忠」載到何處?)他們開車載伊回家,之後的事伊就不知道了。(他們在追你們,要你們下車,為何不停車?)因為停車的話,他們一定會打伊跟簡姓少年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三第九一至九五頁)。
⑵證人乙女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證稱:(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有多少人下車?有多少人打他?)前面有二個,一個是郭峻銘,一個是「阿成」(譯音),簡姓少年被拉回來機車倒地附近後,簡姓少年躺在地上,郭峻銘與「阿成」用腳踢、用拳頭打他。(他們有無拿東西打簡姓少年?)「阿成」下車時有拿雨傘,但是他們在打簡姓少年時有無用雨傘打,伊沒有看到。(第二臺車到的時候,他們車上的人是否就圍到簡姓少年他們那邊?多少人圍過去?他們有無加入毆打簡姓少年?)是,有二、三個人,伊看到其中一個人用腳踢簡姓少年,因為伊已經在車上,沒有聽到他們講什麼話。(他們除了在機車倒地的江西路打,有無在「飛龍」停車旁的馬路毆打簡姓少年?)當時因為伊坐的車在前面,伊沒有回頭看,所以不知道。(為何郭峻銘與「飛龍」一直要找簡姓少年?是否簡姓少年拿了錢,沒有繳回去給李國方?)他們要簡姓少年去參加詐欺集團,簡姓少年沒有要去臺中。(當晚是誰打電話叫你和簡姓少年回去?你媽媽知道你跟簡姓少年出去嗎?)伊爸爸。伊媽媽知道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九九至一○○頁)。
⑶證人乙女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伊跟簡姓少年騎機車回家時,到南投縣竹山鎮○○路時,有人開車在後面追,因為機車壞了,騎不動,簡姓少年把機車弄倒之後,就跑進草叢裡面,有一個穿黃色上衣的男子也跑進去,把簡姓少年拉出來,之後穿黃色上衣的人跟郭峻銘就毆打簡姓少年,打完以後,又有一臺車來,有一個人下車繼續毆打簡姓少年,那個人是空手打簡姓少年,之後有人扶簡姓少年上車,當時伊坐郭峻銘開的車,簡姓少年是上另一臺車,後來他們先載伊回去,伊不知道穿黃色上衣的人是誰,之所以被追,是因為之前在夜市發生衝突。(提示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三第九一頁背面偵訊筆錄,你剛剛說你們在夜市的時候有衝突,這是你在九十八年七月三日作的筆錄,檢察官問你在夜市發生何糾紛,你剛剛所謂的衝突是否就如偵訊筆錄記載的過程?)是。(後來你們在江西路被人家追的時候,那臺車有無試圖要你們停下來?還是你們的機車剛好在那個時間點壞掉,所以就被追到?還是他們有什麼動作逼你們停下來?)有人拿雨傘揮。(你的揮是指什麼?是往上揮還是往你們這邊?)往伊這邊。(他的動作是什麼?你能否形容一下他是用什麼動作?雨傘伸出窗外?)對。(簡姓少年被拉出來之後,你大約距離簡姓少年多遠?還是你們二個人就被一群人包圍住,你們二個人被包圍在中間,不讓你們走?能否請你描述?)伊那時已經在車上。(你當時看到大約有幾個人包圍簡姓少年?)三、四個人。(三、四個人裡面是用口頭上在罵,還是你有看到他們有動手動腳打簡姓少年、踢簡姓少年?)有。(有是指什麼?有動手動腳?還是只有動手?還是只有動腳?)有動手動腳。(就是圍著簡姓少年的人,都有動手打簡姓少年,動腳踢簡姓少年?)是。(你剛剛說你是自己走上車,你為什麼會答應,別人叫你上車就上車?你有無印象是何人叫你上車?)他們推伊,叫伊上去。(叫你上去是在他們打簡姓少年之前還是之後?)之前。(你會不會很害怕?)會。(所以你就是因為害怕,延續剛剛被追,這樣一路下來,你都是一種很害怕的情緒,是否如此?)對。(在郭峻銘追你們騎機車的時候,你說你是很害怕才上車,你上車的那臺車上面有何人?)有隋姓少年、孫若寧、伊姊姊。(這幾個人到底是何人叫你上車的?)都有。(你上車之後有幾個人坐在車上?)三個。(你坐在哪裡?)後面。(後面的哪裡?)中間。(其他三個人坐在哪裡?)坐伊旁邊,還有副駕駛座。(你上車之後有無表示你要下車,或是離開的意思?)有。(他們如何回應你?)不讓伊下車。(何人不讓你下車?當時有三個人,何人不讓你下車?)隋姓少年。(當時你為什麼想要下車?)伊看到簡姓少年被打。(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狀態是好好的,還是意識已經不清楚?)簡姓少年有流鼻血。(在江西路那裡,你有無看到任何人拿石頭、木棍或是其他東西?)沒有。(在江西路那邊,郭峻銘他們先追到你,後來「飛龍」他們的車才來,是否如此?)對。(在江西路一開始你們被郭峻銘的車追到的時候,郭峻銘車上有幾個人下來?)都有下來。(你剛剛說有一個穿黃色上衣的人去草叢裡面把簡姓少年抓出來,那個穿黃色上衣的人本來就坐在郭峻銘車上,是否如此?)是。(穿黃色上衣的人把簡姓少年拉出來時,那時簡姓少年身上有無受傷?)伊沒有看到。(你剛剛說有三、四個人圍著簡姓少年,是在黃色上衣的人將簡姓少年拉出來之後才開始打的?)對。(他是把簡姓少年拉到何處?拉到車子旁邊,還是路邊?還是拉到何處開始打?)車子旁邊。(當時穿黃色上衣的人跟郭峻銘如何打簡姓少年?手上有拿東西還是用手打?)用手。(照你剛剛說,後來「飛龍」的車來了,有人從「飛龍」的車上下來加入打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你剛剛說有二個人坐在你旁邊,一個人坐在副駕駛座,坐在副駕駛座的人是誰?)「浪子」。(是否指孫若寧?)是。(照你這樣說,隋姓少年跟甲女是坐在你的左右二邊,是否如此?)對。(當天你是如何回家的?)郭峻銘載伊回家。(那天幾臺車到你家?除了郭峻銘那臺車,「飛龍」那一臺車有無一起跟到你家去?)有。(郭峻銘的車開到你家巷口的時候,有無回江西路的現場去牽簡姓少年的車?)有。(後來有無牽到車?)沒有。(為何?)警察在那邊。(因為警察已經到現場了,所以你們又回你家去了,是否如此?)是。(在這個過程之中,從你們繞回現場要去牽車的過程中,「飛龍」的那臺車在哪裡?一直在巷口等,還是有跟著你們回到江西路那裡?)沒有。(就在你家巷口等,是否如此?)對。(你們從江西路又回到你家巷口的時候,「飛龍」的車還在那裡?)對。(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有。(你如何看到?)簡姓少年在車外面。(簡姓少年有下車?)是。(那時「飛龍」車上的其他人在做什麼?)也下車。(那時你有無看到坐「飛龍」那臺車上的人有打簡姓少年?)沒看到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
㈥證人林姓少女先後於警詢及偵訊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林姓少女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警詢時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二十一許,伊跟乙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等七人分乘三輛機車,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市○街,在夜市內遇到綽號「阿中」男子、綽號「浪子」女子、隋姓少年、甲女等四人,「阿中」將簡姓少年押到夜市旁邊,伊跟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跑過去看,伊看到簡姓少年被「阿中」、「浪子」、隋姓少年用手毆打,甲女則在旁邊看,伊跟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將他們拉開,然後大家就離開了,伊跟乙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等七人去林內鄉待約四十五分鐘,之後各自回家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七○至七二頁)。
⑵證人林姓少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伊跟乙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陳加威、陳曉嵐到斗六市逛夜市。(在夜市發生何糾紛?)走到一半發現簡姓少年不見,就一直找他,伊跟陳姓少年等人在夜市最後面,聽到旁邊攤販說他們都在那邊,伊看到他們三個人在打簡姓少年,伊上前把他們拉開,然後就走了。(那三個人是誰?)「阿忠」(譯音)、「浪子」、隋姓少年,當時乙女的姊姊甲女也在旁邊。(他們如何打簡姓少年?)用手打他,他們三個人圍著簡姓少年。(是否知道「阿忠」、「浪子」、隋姓少年為何打簡姓少年?)伊有聽乙女說,「阿忠」在臺中做詐欺,簡姓少年本來有去做,後來他答應他的女朋友乙女,伊還沒有去斗六夜市前在吃飯時,「阿忠」一直打電話找簡姓少年,乙女不敢接,伊接起來,對方問簡姓少年在哪邊,伊說簡姓少年不在這邊,然後以沒電為由掛電話。(他們打完簡姓少年,接下來發生何事?)伊不知道,因為伊先走,後來在陳姓少年家遇到簡姓少年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一○四至一○七頁)。
㈦證人即甲女與乙女之母吳淑妙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是否知道妳女兒乙女、簡姓少年他們到斗六?)伊先生有打給乙女,伊兒子與伊也有打給她,快十二點伊又打給她。(乙女當天晚上如何回家?)大女兒晚上二點多來敲伊房門,說她去斗六遇到簡姓少年,被簡姓少年打,伊先生就去統一超商,然後伊也騎機車去,伊先生、「阿忠」(譯音)都在那邊,「阿忠」要伊先生報警說簡姓少年押走伊二女兒,伊說不要,因為伊知道他們是男女朋友,他們去夜市,伊女兒不是被押走的,他們是要用這種方式騙簡姓少年出來。(隔天有無請你打電話給「阿忠」,問他可否把簡姓少年帶回來?)有,伊中午一點多打的,「阿忠」關機,後來伊打電話給大女兒,問簡姓少年在何處,她說不知道,因為二女兒還要考試,所以跟二女兒說隔二天簡姓少年才會回來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七○至七一頁)。
㈧證人林文輝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警詢時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在伊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住處,當時伊在睡夢中被屋外狗叫聲吵醒,伊走到二樓陽臺查看,發現伊住處前大門圍牆外左側路旁,感覺到有一群人在爭吵的聲音並有汽車燈光,當時伊沒有看到人,因為屋前大樹擋住,他們在現場停留約四、五分鐘,就駕車離開往竹山方向行駛,約有二部車,離開後,警方就到現場處理,警方到達後伊有下樓協助,發現現場有一部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倒在路邊,車頭附近有二、三滴血跡,另有一只拖鞋、一支雨傘手把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七五至七六頁)。
㈨證人陳姓少年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陳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伊跟林姓少女、乙女、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加威、陳曉嵐到斗六市夜市。(在夜市發生何糾紛?)「阿忠」(譯音)把簡姓少年勾走,伊以為他們是朋友,後來簡姓少年一直回頭,伊覺得怪怪的,他們走很遠不見,後來聽到夜市的人跟伊說在那邊,伊過去看到「阿忠」、「阿勇」、「浪子」三個人在打簡姓少年,伊把他們拉開,問發生何事,他們沒有說就跑了。(他們如何打簡姓少年?)徒手打,他們三人圍著簡姓少年。(乙女的姊姊甲女有無在現場?在做何事?)有,她沒有動手打,當時很亂,伊不清楚她在做什麼。(打完簡姓少年,他身上有何傷?)不知道,他看起來正常,也沒聽他說哪裡不舒服。(離開夜市去何處?)去阿牛舅舅家,在那裡待半個多小時就回竹山。(後來再跟簡姓少年見面是何時?)簡姓少年跟伊回竹山後有來伊家,然後他說要載女友乙女回家,再次見面是二十八日臺中那邊的人叫簡姓少年騙伊跟游偉嘉過去集山路便利商店,伊跟游偉嘉經過看到對方,就走了。後來,他們有約到全家超商,伊跟游偉嘉沒有過去,後來等要二點多,對方跟游偉嘉約在游偉嘉的家外面,伊跟游偉嘉到游偉嘉的家外面,他們在育才巷跟伊招手,游偉嘉跟伊騎車到他們旁邊,他們叫伊跟游偉嘉上車,因為他們很多人,伊跟游偉嘉害怕被他們打,且伊的機車鑰匙被拔掉,伊跟游偉嘉只好上車,上車就看到簡姓少年,他們把車開到集山路便利商店,就叫伊跟游偉嘉下車,下車後壯壯的人用拳頭打伊跟游偉嘉,打完再用棒球棒打簡姓少年。(壯壯的人從何處拿棒球棒?)他叫人拿出來,好像從「阿忠」車上拿出來。(壯壯的人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何處?)伊看到打他的手臂,伊上車看到簡姓少年眼睛腫起來,額頭與鼻子有血跡,下車時是打他的左右手臂。(打完後去何處?)他們開二車往雲林林內方向,過了一座大橋後回頭,說要去游偉嘉的家,到游偉嘉的家,伊跟游偉嘉下車時,伊的老闆陳欽銘及姊夫龔裕文就開車進來。(在游偉嘉住處的經過情形?)伊的老闆與姊夫跟他們談,伊的老闆叫伊去買飲料,中間發生何事伊不知道,伊買完飲料回來就看到簡姓少年躺在那裡。(為何要上「阿忠」的車?)怕被他們打才上車的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一三四至一三九頁)。
⑵證人陳姓少年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在警詢的時候說一個胖胖壯壯,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強要你上車,你並不願意上車,那個胖胖壯壯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是誰?)(手指著呂國田)。(就是呂國田?)對。(你們是上哪一臺車?何人開車?)一個穿黃色衣服的人。(在庭被告的何人?)(手指著莊立杰)。(就是莊立杰?)是。(你上車的時候,林室誼跟隋姓少年是不是就從你上的那輛車下來?你有無看見這二人下車?因為要騰二個位子給你們,所以林室誼跟隋姓少年下來,換坐別輛車?)伊不知道。(你不知道,你沒有看到?)對。(游偉嘉的機車鑰匙是被誰拔走?)(指著呂國田),(呂國田?)對。(當時他們除了拔走鑰匙,有無其他被限制自由的行動?)沒有。(你從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開始被扣到車上以後,你是否曾經跟簡姓少年同臺車過?)那時都跟簡姓少年同一臺車。(你跟簡姓少年同車的時候,簡姓少年的精神狀況如何?有無辦法說話,還是恍神的狀態?)恍神的狀態,懶懶的。(有無辦法回話?)好像快沒辦法回話。(你跟游偉嘉上莊立杰的車之後,有無主動說要離開?)是有想過,可是怕他們打伊,所以不敢。(你有無跟他們講過要離開?)沒有。(你沒有跟他們講你要離開?)對。(你跟游偉嘉上車之後,莊立杰或是其他人有無押著你們或是控制你們的行動,不讓你們有下車的機會?)沒有。(在集山路統一超商那裡,簡姓少年在那裡有無受傷?)簡姓少年的眼睛瘀青。(簡姓少年的眼睛為何瘀青?)那時伊上車就有看到了。(除了眼睛瘀青之外,簡姓少年在集山路統一超商那裡有無被毆打?)有。(在統一超商那裡有幾個人動手?)二個人,(手指孫若寧、呂國田)。(孫若寧跟呂國田如何毆打簡姓少年?)呂國田拿棒球棍,孫若寧徒手打簡姓少年。(呂國田拿棒球棍打簡姓少年哪裡?)雙手手臂。(孫若寧用手打簡姓少年哪裡?)打簡姓少年的頭。(打臉的前面、後面還是二邊?你有看到應該有印象?)應該是頭頂。(打幾下?)不知道,伊沒有去數。(孫若寧用手的哪個部位去打簡姓少年的頭部?)用拳頭。(為什麼孫若寧會有機會打到簡姓少年的頭頂?)孫若寧押著簡姓少年打。(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那天他們跟你約過幾次?)約過三次。(第一次、第二次你們是否都有出現?)第一次有,第二次沒有。(前面幾次為什麼你們沒有去?)因為第一次去的時候,他們很多人,都在車上。(你們做什麼反應?)伊就快點走。(為何要趕快走?)怕他們打伊。(你覺得跟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夜市的衝突有沒有關係?)算有。(你們也是因為想到夜市的衝突,所以看到他們這麼多人,這麼多車就趕快跑?)對,二臺車。(你們約在何處見面?)那是第三次了,約在游偉嘉住處外面。(游偉嘉住處的巷口?)對。(你們到場之後發生什麼事?)就把伊的鑰匙拔掉。(就是你剛才說的呂國田把你們的鑰匙拔掉?)對。(然後?)呂國田叫伊上車。(你們為什麼不跟呂國田討回鑰匙?)怕被他們打。(那時你們有幾個人?)二個。(所以呂國田把你們的鑰匙拔掉,你怕被他們打,不敢跟他拿回鑰匙,他們叫你們上車,你們就上車,是否如此?)對。(你們上車之後去哪裡?)一間統一超商。(你到了統一超商之後,你是否自己在車上?)沒有,他說通通下車。(何人說?)(手指著呂國田)。(呂國田?)對。(呂國田說都下車,何人下車?)全部都下車。(你當時站的位置為何?你跟游偉嘉站在一起,還是你跟簡姓少年站在一起?)伊好像跟游偉嘉站在一起。(週邊有無人把你們圍在中間?)沒有。(你在統一超商那裡有沒有被人打?)有。(被何人打?)(手指著呂國田)。(既然呂國田打你,為什麼你不跑?你說他們沒有把你圍起來,為何乖乖站在那裡讓呂國田打?)伊是在裡面的角落。(為何你不跑?)伊跟游偉嘉只有二個人,如果跑,被他們抓到的話打得更慘。(所以整個局勢就是人多勢眾,你們怕有什麼樣的動作,反而更讓他們生氣,到時自己更吃不完兜著走?)對。(你最早是在何時看到簡姓少年有黑眼圈的?是你們的鑰匙被拔掉上車,還是到了統一超商看到簡姓少年有黑眼圈?)鑰匙拔了的時候就有了。(鑰匙拔了叫你們上車,你有無跟簡姓少年同車?)有。(在車上你就看到簡姓少年有黑眼圈?)對。(在你們被拔鑰匙的地方,你說有看到二臺車,你有沒有看到幾個人下車?)好像二個人。(你看一下有無在庭被告?)(手指著郭峻銘)。(是否為郭峻銘?)對。(呂國田跟郭峻銘是否從同一臺車下來?)好像是。(下車之後,呂國田拔了你的機車鑰匙,就叫你跟游偉嘉上車?)對。(那時郭峻銘在做什麼?那時郭峻銘人在何處?)人在他的後面(手指著呂國田)。(站在呂國田的後面?)對。(他們二臺車是停在你們機車的前面還是旁邊?)一臺車是停在機車的旁邊。(左邊還是右邊?)左邊。(一臺車是停在游偉嘉機車的左邊,另外一臺?)是在斜右邊。(那時呂國田是從左邊那臺車下來,還是右邊那臺車下來?)好像是左邊。(郭峻銘跟呂國田從左邊那臺車下來,呂國田就拔掉你們的機車鑰匙,叫你跟游偉嘉上車,郭峻銘有無說什麼?)伊問郭峻銘要去哪裡,郭峻銘說上車再說。(上哪一臺車?左邊的車還是右邊的車?)左邊的車。(郭峻銘跟呂國田上哪一臺車?是否跟你上同一臺車?)郭峻銘是上右邊的車,呂國田是上左邊的車。(你跟游偉嘉是上左邊的車,然後呂國田也跟你們一起上左邊的車,郭峻銘反而跑去右邊的車,是否如此?)對。(你上車之後看到誰?)簡姓少年。(那臺車總共有幾個人你是否記得?你、游偉嘉、呂國田、簡姓少年,還有何人?)還有一個開車的。(是否就你剛才所說的莊立杰?)應該是。(在統一超商旁邊空地發生什麼事情?你們是否開始談判?)對。(何人被打?)伊、游偉嘉還有簡姓少年。(被何人打?)(手指著呂國田)。(呂國田打完之後發生什麼事?)換他打(手指著孫若寧)。(打完之後?)之後就上車了。(何人叫你們上車?)(手指著呂國田)。(然後你跟游偉嘉就上了原本莊立杰開的那臺車?)對。(原本跟你同車的人是否都坐上同一臺車?)好像有換了。(你是否還記得?)換他坐在伊前面(手指著郭峻銘)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
㈩證人游偉嘉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游偉嘉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斗六夜市,伊看到簡姓少年被綽號「阿忠」(譯音)男子押走,「阿忠」押著簡姓少年脖子,另外二人跟在「阿忠」後面,伊過去把三人撥開,把簡姓少年拉出來,叫他先走,伊這邊的人有打「阿忠」及其女友甲女。之後隔天下午二點多又碰到「阿忠」,是「阿忠」打電話給伊,他說如果有心出來說,不會對伊怎樣,約在伊家巷口,伊騎機車載陳姓少年到伊家巷口,有一個右手刺青男子拔掉伊的機車鑰匙,叫伊機車停在旁邊,人上車,當天載伊跟陳姓少年到集山路統一超商,毆打伊跟陳姓少年後才將鑰匙還給伊,右手刺青男子毆打伊的腰部及肚子,並用手毆打陳姓少年的腰部及肚子,另外有一個長得像男生的女子用手一直打簡姓少年,然後右手刺青男子用棒球棒打簡姓少年,當時「阿忠」在跟伊講話,他說因為在夜市被打,他要討人情,要求伊跟陳姓少年讓他用棒球棒打一次,伊跟他商量不要,後來跟他說伊要收假了。伊跟陳姓少年剛上車時,簡姓少年眼睛腫腫的,額頭、鼻樑也有傷,看起來呆呆的樣子,與平常不太一樣。前一天從夜市回來,他載女友回竹山,在陳姓少年家時,他還正常的。因為對方要把簡姓少年押走,伊替他求情,「阿忠」就說要給一個交待,看是打他還是怎麼樣,伊問簡姓少年要怎麼樣,簡姓少年說寧願讓伊打,也不要被押走,伊用左手拳頭打簡姓少年右臉頰,簡姓少年就倒下,打完後,對方表示滿意後就離開,伊原以為簡姓少年是假裝,就叫他,他都不理,才用水撥他,伊看不對勁,用手機打一一九。之前在車上簡姓少年一直看伊,伊覺得怪怪,伊用手比一個槍的手勢,簡姓少年就跟伊點頭,駕駛座旁邊有一個包包,當時伊懷疑裡面是槍。之所以打簡姓少年是為了救他,因為對方說要帶他去大肚山,伊問簡姓少年,他也說願意讓伊打,「阿忠」要求給交待時,旁邊是他們那邊的人,包括他的女友,還有一個胖胖的人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二三至二九頁)。
⑵證人游偉嘉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一點半,為什麼會跟陳姓少年一起去跟郭峻銘、呂國田他們會合?)郭峻銘打電話給伊。(你到達現場時什麼人叫你上廂型車?)有一個人拔伊的機車鑰匙,叫伊上車。(是不是拔你機車鑰匙的人叫你上車的?)是。(你上車時有無看到二個人下車改坐別臺車?)伊不知道,伊只知道全部都下車,伊不知道幾個坐另一臺。(林室誼沒有跟你坐同臺車?)沒看到。(你上車之後是誰坐在你兩側?)伊旁邊坐陳姓少年而已。(你坐在第幾排?)伊坐在最後一排。(你要上車時是自願還是被逼的?)被逼的。(何人逼你?)鑰匙被拿走。(所以你才不得不上車?)是。(你機車鑰匙被拔走,上車到超商路程中,有無覺得自己行動受到控制?)旁邊有跟著人而已。(車上的人?)是,不能離開。(如果你要離開,會不會有人叫你不要下車?)伊不知道,伊沒有離開。(從你出去到回去路途中,林室誼有無跟你說什麼話?)沒有。(有無叫你不能做什麼?)沒有。(拔你機車鑰匙的人有無說什麼?)他拔掉伊機車鑰匙時,叫伊機車牽去旁邊,後來說不要在這裡講,先上車去別的地方講。(他有無叫你上車?)有。(他除了叫你上車以外,還有無其他的命令?)只有上車而已。(他有無說如果你不上車就要打你?)沒有。(上車那時,當時簡姓少年身體的狀況如何?)眼睛瘀青,頭腫起來。(在統一超商那裡你被人打,你是否知道那個人的名字?)不知道。(有無拿棒球棍打你?)用手而已。(打你的那個人有無跟郭峻銘說話?)到了之後,他就站在郭峻銘旁邊,跟伊說「你支持朋友是對的,可惜你支持不對的人,你打到我『鬥陣』(臺語音譯)的」。(然後就打你?)是。(那個人打完你之後也有打簡姓少年,他打簡姓少年的時候有無說什麼?)不知道,後來伊跟郭峻銘去旁邊說話。(所以那個人打簡姓少年的時候你沒有看到?)沒聽到,有看到。(你跟郭峻銘去旁邊說什麼?)在那邊說「不要這樣,我對你比較抱歉」。(有無說要如何處理簡姓少年的事情?)沒有。(後來你就上車到了你家巷口的時候,簡姓少年如何下車?簡姓少年是自己走下車,還是你攙扶他,還是被拉下車?)伊不太清楚,不太記得。(到你家巷口後面的時候,郭峻銘跟你說什麼?)郭峻銘跟伊說要把人帶走,伊問可不可以不要,郭峻銘說「那你處理給我看」,伊問要如何處理,人都已經這樣了,郭峻銘說不然人他要帶走。(這樣到底是郭峻銘要把人帶走,還是你決定要處理?)為了救朋友,就是伊處理。(何人決定要帶走還是你處理?)伊也有問過簡姓少年。(簡姓少年如何說?)簡姓少年寧願讓伊打,也不願被人帶走。(所以你才決定自己處理?)是。(你如何處理?)伊用左手打簡姓少年的臉二下。(打了簡姓少年之後?)簡姓少年就倒下去了。(最後你們走到巷口內,你說要處理給郭峻銘看的時候,幾個人跟你們去巷口內?)伊、陳姓少年、簡姓少年、郭峻銘、甲女、林室誼。(那時你有無跟簡姓少年說話?)有。(當時簡姓少年應答的狀況如何?)沒有很好。(剛才你說用手打簡姓少年的臉,你的手是否握著拳頭?)是。(你打簡姓少年幾下?)二下。(然後?)然後簡姓少年就倒下去了。(你打很用力嗎?)沒有,伊是用左手。(簡姓少年倒下之後,你有無拿水潑他?)有。(你說什麼?)剛開始伊心裡以為簡姓少年假裝的。(之後你拿水潑簡姓少年,後來?)覺得不對勁。(之後?)伊覺得不對勁,後來才打電話叫救護車。(在集山路統一超商那裡,除了呂國田有打簡姓少年之外,還有無其他人打簡姓少年?)有,還有一個叫孫若寧。(孫若寧當時是如何毆打簡姓少年?)用拳頭一直打簡姓少年的頭。(打頭的哪裡?)後腦勺。(孫若寧是用什麼姿勢打簡姓少年?)伊不知道。(從後面打簡姓少年?)沒有,簡姓少年頭低低的,孫若寧就一直打。(你是不是左撇子?)不是。(不是的話,為何說要處理的時候你用左手打簡姓少年?)伊右手比較有力氣。(你說郭峻銘一直打電話找你們,為何那天要找你們出來?)不知道,郭峻銘打給伊說要出來談簡姓少年的事情。(在前一天禮拜六的時候,你們有無去斗六夜市?)有。(有無與人發生衝突?)有。(跟何人?)郭峻銘。(你們是第一次約的時候就見面,還是你們有先去看,覺得事情不對勁,趕快跑?有一次你的鑰匙被搶走,這次之前你們有無去赴約,然後看到苗頭不對,就趕快跑?)好像有一、二次,簡姓少年打給伊的,郭峻銘叫簡姓少年打給伊。(你到現場看到什麼?為何會覺得苗頭不對?)最初約伊在統一超商,伊去那邊看,發現他們的車就離開了。(到了育才巷口的時候,有人拔你的機車鑰匙,叫你上車,你為什麼不搶回來?)他們人比較多。(上車之後載你們去何處?)統一超商旁邊空地。(在統一超商旁邊那時是否所有的人都下車?)是。(有沒有人圍住你們?)沒有,前面站二個,旁邊站一個,沒有圍住。(你們為何不跑?)馬路他們圍住,跑進去是草叢。(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禮拜日這天,你第一次看到簡姓少年是在何處?)那天簡姓少年打給伊,叫伊去超商載他,伊沒有看到他,第二次約去全家,伊沒有過去。(第三次?)第三次就是伊家巷口。(第三次就是人家拔你鑰匙的那次?)是。(你上車之後有無看到簡姓少年?)有。(那時簡姓少年有無黑眼圈?)有。(你剛才說回去你家巷口內的時候,郭峻銘叫你要處理,當時林室誼有無在場?)林室誼站在旁邊。(提示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一第一三六頁現場圖,這個圖就是育才巷口內,你站的地方是否就如你所說的巷口內?)是。(所以那時每個人的位置就如圖所示,林室誼就是站在簡姓少年旁邊,是否如此?)是。(林室誼中途有無離開?)沒有。(林室誼整個過程中都是跟在簡姓少年旁邊,是否如此?)對。(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三時三十分,在育才巷口也就是你剛才說你被拔機車鑰匙的地點,你在那地點看到幾臺車?)二臺。(他們是停在你們機車附近,還是離你們機車很遠?)他們把伊攔下來,伊機車停在他們前面。(二臺車都停在你機車的前面?怎麼停法?二臺併排?)一臺左邊、一臺右邊。(郭峻銘有無跟你說話?)不知道是誰跟伊說話,叫伊上車。(有人叫你上車,可是你不記得他是誰了,是否如此?)是。(在庭被告莊立杰、林室誼當天有無在場?)林室誼好像有在場,莊立杰伊沒有印象。(孫若寧、呂國田當天有無在場?)有。(孫若寧跟呂國田在場做什麼?)站在旁邊而已。(站在哪裡的旁邊?)站在車的旁邊。(到了統一超商下車之後發生什麼事情?)伊被打。(被何人打?)呂國田。(呂國田除了打你還有打何人?)陳姓少年。(如何打陳姓少年?)一樣用手。(呂國田先打了你跟陳姓少年,還有無打何人?)還有簡姓少年。(如何打簡姓少年?)拿棒球棍。(打哪裡?)手。(是否打手臂?)對。(呂國田在打你們的時候,其他人在做什麼?是在車上還是站旁邊看?)好像全部都下來。(當時二臺車的人全部都有下來,是否都在旁邊看?)是。(打完之後?)打完之後就回去了。(回去哪裡?)拔鑰匙那邊。(從你一開始被拔機車鑰匙坐上車,之後有去統一超商,然後又回到你被拔車鑰匙的地方,這個過程之中,你是否都坐同一臺車?)對。(駕駛是何人你是否記得?)瘦瘦的。(除了駕駛之外,跟你坐同臺車的人還有誰?)郭峻銘、簡姓少年、陳姓少年。(提示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一第一三六頁位置圖,這是最後在你家處理的位置圖,你看這個圖的最下面,最下面就是你跟簡姓少年、郭峻銘他們站的位置,那天最後你打簡姓少年的時候,就是這些人站在旁邊,是否如此?)是。(那天你們去集山路的統一超商空地那邊,原本就是要去談判?)是。(你在警詢及偵訊時,你說拔你車鑰匙跟在集山路的統一超商打你的人,右手有刺青,是否如此?)是。(請被告呂國田當庭捲起右手手臂衣服檢視,是否就是被告呂國田?)是。(所以拔你車鑰匙跟在集山路統一超商打你的人就是呂國田,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證人陳欽銘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你有無到育才巷游偉嘉的住處?)有。(你跟何人一起去?)跟龔裕文。(到的時候,簡姓少年的外觀上、身體狀況如何?)外表有受傷。(哪裡有傷?)臉部跟手部。(有無哪邊有瘀血?)眼睛的部分,還有鼻樑流血。(當時你到的時候發生什麼事?)伊跟他們一群人坐在那邊聊天。(簡姓少年有無在場?)簡姓少年當時也在場。(簡姓少年自己是否還會走動?)簡姓少年自己還會走動。(走路的時候有無歪歪斜斜的?)不是很有精神的樣子。(何人跟簡姓少年說話?)(手指著郭峻銘),他們都有跟簡姓少年說話。(郭峻銘有跟簡姓少年說話,還有何人?)還有一個綽號「阿田」,伊不認識他們。(游偉嘉有無跟簡姓少年說話?)游偉嘉後來是約簡姓少年去旁邊說話。(去旁邊的時候只有游偉嘉跟簡姓少年?)總共有三個。(還有何人?)還有一個胖胖的,伊不認識他。(是否為郭峻銘?)不是,當時郭峻銘還坐在那裡跟伊聊天。(游偉嘉跟簡姓少年到旁邊去的時候,發生什麼事情?)伊就不曉得。(你不曉得?)伊只有聽到「碰」一聲。(「碰」一聲是人被打到的聲音,還是其他聲音?)倒地的聲音。(撞到地面的聲音,你有無看到?)伊聽到「碰」一聲,轉過去就看到簡姓少年躺在地上。(簡姓少年躺在地上的時候,你有無過去看?)伊後來有過去。(當天你看到的時候,還有無別人動手打簡姓少年?)沒有,伊沒有看到。(游偉嘉有無動手打簡姓少年?)伊沒有看到,伊在角落沒看到。(你看到簡姓少年倒下來以後,你有無去問游偉嘉或在場其他人什麼事?)伊是看一下,人是怎麼了。(你是問何人?)伊沒有特定問誰,當時他們在那裡的時候,伊就問人是怎麼了。(然後?)游偉嘉回答簡姓少年在假裝,伊說簡姓少年在假裝什麼。(提示偵查卷第四卷第一六七頁證人陳欽銘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有沒有看到游偉嘉拿磚塊要毆打簡姓少年,你說沒有,檢察官問你有沒有看到游偉嘉拿磚塊,你說有,你說游偉嘉說他是裝的時候,看到他一直叫簡姓少年起來,你後來看到他轉身拿著磚塊,請問你的陳述是否屬實?)這是事實。(所以你確實有看到游偉嘉有拿磚塊?)游偉嘉是後來拿的。(如何說?)游偉嘉跟伊說簡姓少年是假裝的,伊是看到游偉嘉拿磚塊嚇簡姓少年,游偉嘉說別裝了,再不起來就要丟下去了,伊就跟游偉嘉說,不要做這種危險動作,叫他把磚塊丟掉。(所以並沒有用磚塊打簡姓少年?)游偉嘉就把磚塊丟掉,之後游偉嘉去盛了一桶水來潑簡姓少年,游偉嘉說要潑醒簡姓少年,游偉嘉以為簡姓少年在假裝。(你聽到有人倒地的聲音,你轉頭過去看的時候,是看到簡姓少年已經倒在地上,面朝天空仰躺?)對。(後來你有走過去看?)對。(你走過去看的時候,游偉嘉手上還是沒有拿東西?)沒有,那時候還沒。(是後來游偉嘉才跑到旁邊拿磚頭,說要嚇簡姓少年?)對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證人龔裕文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那天,你有無去游偉嘉的住處,就是竹山鎮育才巷?)有。(為何去那裡?)因為伊的小舅子被他們帶走。(你的小舅子是何人?)陳姓少年。(你跟何人一起去?)伊跟陳姓少年的老闆陳欽銘。(你到現場後,你有無看過簡姓少年被任何人毆打或是怎麼樣?)當時沒有看到。(後來?)伊跟他們聊一聊,因為伊想把小舅子帶回去。(跟何人聊?)跟他們幾個。(是哪幾個?)(手指著郭峻銘、呂國田)。(然後?)跟他們聊一聊,好像到四點多的時候,聽到「碰」一聲,就看到簡姓少年倒下。(簡姓少年倒地的時候,郭峻銘是否還在跟你談?)倒地的時候是他在跟伊聊天,(手指著呂國田)。(那郭峻銘呢?)伊沒有注意,郭峻銘好像是從游偉嘉的後面出來。(你第一次看到簡姓少年的時候,簡姓少年能否說話?)可以。(簡姓少年走路有無搖搖晃晃?)那時候覺得簡姓少年好像有點軟弱無力。(簡姓少年身上有無傷?)臉上有一些瘀青。(哪一個地方?)簡姓少年的眼睛。(聽到「碰」一聲之後,你做什麼動作?)伊就探頭過去看,因為車子擋到。(看到什麼?)就看到簡姓少年躺在地上。(躺在地上然後?)伊就看到游偉嘉先走出來。(然後?)後來郭峻銘也走出來。(游偉嘉走出來的時候,手上有無拿磚頭?)游偉嘉走出來的時候好像是有。(走出來拿磚頭?)伊不敢確定,伊知道後來游偉嘉手上有拿磚頭,但游偉嘉到底是走出來的時候拿的,還是後來才去旁邊拿的,這一點伊不是很確定。(你剛才說你看到簡姓少年倒地,是面朝天空仰躺?)對。(你到現場去,是跟何人談這件事情,說你要帶陳姓少年離開?)(手指著呂國田)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證人甲女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甲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伊男朋友郭峻銘駕車逼簡姓少年停車時,伊坐在後座,副駕駛座是一個穿黃衣服不認識的人,在追簡姓少年時,穿黃衣服的人有拿一支傘,停車後郭峻銘與穿黃衣服的人都有下車,穿黃衣服的人用傘打簡姓少年,郭峻銘用手打他。載簡姓少年去汽車旅館途中,簡姓少年鼻子有血,眼睛有腫起來。在汽車旅館,郭峻銘叫「阿田」跟隋姓少年看住簡姓少年。「阿田」是郭峻銘去載的。隔天二臺車在臺中會合。在集山路便利商店伊看到「阿田」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的手臂,「阿杰」用手打他的頭部二、三下,孫若寧則推簡姓少年,當時郭峻銘在跟游偉嘉講話,隋姓少年站在旁邊。在前一天要往臺中汽車旅館路上,在竹山某路邊停車,穿黃衣服的人在車上打簡姓少年頭部。在游偉嘉住處前,伊看到游偉嘉用右手打簡姓少年左臉頰,簡姓少年倒下,游偉嘉問郭峻銘這樣處理可以嗎,郭峻銘點頭。「阿忠」(譯音)本來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游偉嘉跟「阿忠」說不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之所以打簡姓少年是因為在斗六夜市簡姓少年有打郭峻銘跟伊,且郭峻銘要簡姓少年上臺中工作,簡姓少年不肯,郭峻銘為此不高興等語(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九五至九八頁)。
⑵證人甲女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在斗六夜市被簡姓少年等人毆打後,郭峻銘打電話給誰,要他下來?談話內容?)他朋友黃文乙,就說他被打,然後他們就要下來。(從竹山交流道至江西路,郭峻銘、孫若寧在車上他們都談論什麼?)說要抓簡姓少年,要找打郭峻銘那些人出來。(郭峻銘在江西路時,是否有拿東西出去?)沒有,是他旁邊那個人有拿雨傘下去。(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你車上的人是否都下車?「飛龍」車上有多少人下車?)是,全部人都下車,「阿成」去把簡姓少年拉出來。(有多少人打簡姓少年?)郭峻銘、「阿成」,後來第二臺車過來,他們車上的人也下來圍過去,伊看到有人用拳頭打簡姓少年,但不知道是誰,因天色暗也沒看到打哪個部位。(為何郭峻銘與「飛龍」一直找簡姓少年?是否簡姓少年拿了錢,沒有繳回去給「飛龍」?)要找簡姓少年去臺中工作。(提示卷二現場照片編號三,現場遺留雨傘骨架作何用?是誰拿的?)「阿成」拿來擋簡姓少年的機車。(誰叫你去車上看管乙女?)郭峻銘,要載她回去。(從你家附近離開後,你們二臺車去何處?聯絡情形如何?)臺中,還有去其他地方,但伊不知道是哪裡,二臺車還有會合過。(郭峻銘打電話給「杰哥」莊立杰時,你有無在旁?)有。(通話內容為何?)叫他過來。(為何林室誼會一起去竹山?)他跟杰哥一起來的。(孫若寧在集山路便利商店有用手打簡姓少年的頭部?)有,打他的頭。(七月二十二日偵訊筆錄你說在前一天要往臺中汽車旅館,在竹山某路邊,停車,穿黃衣服的人在車上打簡姓少年頭部,是從你家要去臺中路上嗎?)是,還沒有載伊妹妹回去的時候,在大智路時「飛龍」叫伊這一臺車停車,並過來跟伊妹妹講話,伊上另一臺車,伊看到「阿成」用手打簡姓少年鼻樑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三至一○五頁)。
⑶證人甲女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游偉嘉跟陳姓少年二個人,是否在育才巷口上車?)是。(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坐上廂型車的時候,你有無在那臺廂型車上?)沒有。(你坐在哪一臺車?)另外一臺。(另外一臺車是何人的車?)郭峻銘。(林室誼跟隋姓少年是否跟你坐同一臺車?)是。(林室誼是原本就坐在那臺車,還是從廂型車下來?)從廂型車下來。(後來有無換孫若寧開車?)有。(游偉嘉跟陳姓少年有無跟你坐過同一臺車?)沒有。(郭峻銘在何處叫你拿檳榔給他?)車上。(那時你是一個人拿給郭峻銘,還是跟何人一起拿給郭峻銘?)跟林室誼。(你有無看到林室誼有什麼行為控制游偉嘉跟陳姓少年的行動?)沒有。(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郭峻銘有開車載你一起去追簡姓少年跟乙女雙載的機車,追他們以後機車跌倒,機車跌倒以後發生什麼事情?跌倒以後簡姓少年怎麼了?)往裡面跑進去。(乙女是站在現場還是跟著跑?)沒有,乙女有摔下車。(摔下車之後?)乙女在車上。(何人叫乙女去車上?)伊跟孫若寧扶乙女去車上。(坐前座還是後座?)後座。(那臺車除了你、郭峻銘、孫若寧以外,還有無別人,副駕駛座坐何人?)「阿慶」。(簡姓少年跑到草叢裡面以後,「阿慶」跟郭峻銘做了什麼事?)「阿慶」去追。(郭峻銘追進去還是如何?)沒有追進去。(郭峻銘沒有去追,在做什麼?)站在那裡。(後來「阿慶」跟簡姓少年出來以後,發生什麼事?是否有人打簡姓少年?)是。(何人打簡姓少年?)「阿慶」。(郭峻銘有無打簡姓少年?)打簡姓少年巴掌。(除了你那一臺車的人以外,還有無別臺車?)有。(另外一臺車的人有無下來?)有。(下來幾個?)不知道。(下來的人有無動手打簡姓少年?)有。(被打完之後,簡姓少年身上有無傷痕?)臉部有傷。(後來簡姓少年怎麼了?是被載上車,還是自己走路回家了?還是自己把機車拉起來?)去坐另外一臺車。(簡姓少年如何坐另外一臺車?是有人拉簡姓少年,還是他自己走過去?)有人拉簡姓少年。(何人拉簡姓少年?郭峻銘、孫若寧?)第二臺車的人。(去了何處?)大智路那邊。(然後?)「飛龍」叫伊下車。(你有無跟郭峻銘一起再回去想要牽簡姓少年的機車?)有。(你們要去牽車的時候,「飛龍」那臺車有無一起去?)沒有。(你回到大智路的時候,有無看到「飛龍」、簡姓少年?)有。(在車上還是車外面?)車上。(後來?)「阿慶」打簡姓少年。(在何處打簡姓少年?)車上。(打簡姓少年的哪裡?)眼睛。(「飛龍」有無打簡姓少年?)「飛龍」過去坐另一臺車。(「粉圓」有無打簡姓少年?)沒有。(然後發生什麼事?)回家那邊。(然後?)回去臺中。(是從你家直接開到臺中,還是中間有到別的地方?)有到別的地方。(有無到山上,一直開到路的盡頭?)有。(到路的盡頭有無發生什麼事?還是到路的盡頭直接折返?)到一個地方。(然後?)講話。(你們是否有到臺中去住旅社?)是。(簡姓少年到旅社的時候,跟何人一間?)隋姓少年。(最後到育才巷裡,一開始的時候簡姓少年跟何人到巷裡去?)游偉嘉。(後來你有無過去?)有。(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人倒下去?)被游偉嘉打。(游偉嘉打簡姓少年的時候你有無看到?)有。(游偉嘉是空手打簡姓少年,還是曾經拿東西打簡姓少年?)空手。(然後你才看到簡姓少年倒下去?)是。(你跟郭峻銘幾個人到斗六夜市是要找乙女孩是要找簡姓少年?)乙女。(你的父母親有無打電話給乙女,叫乙女回家?)他們知道。(在江西路的時候,你們有無開車追簡姓少年及你妹妹?)有。(後來有無追到?)有。(你們在汽車旅館時,庭上三位被告林室誼、呂國田、莊立杰有無在汽車旅館出現?)有。(何人?)(手指著呂國田)。(何人聯絡的?)郭峻銘。(你們在愛之船汽車旅館的房間如何分配?)本來開一間而已。(後來你們如何分配?開了幾個房間?何人跟何人在一間?)二個房間。(何人跟何人在一間?)隋姓少年、簡姓少年、呂國田一間。(你跟何人一間?)郭峻銘。(隔天你們如何回到竹山那邊?)開車。(幾臺車?)二臺車。(你坐何人的車?)郭峻銘。(後來有沒有遇到游偉嘉?)有。(你們跟游偉嘉碰面之後,後來發生什麼事情?游偉嘉有無上你們的車?)另外一臺。(只有游偉嘉一人?)還有陳姓少年。(後來你們去了哪裡?)集山路的統一超商。(你在做什麼?)伊去上廁所。(你出來看到有無人動手打人?還是在吵架?還是大家一團和氣?)(手指著呂國田)看到他。(呂國田在做什麼?)打簡姓少年。(有無使用工具?)棒子。(在最後簡姓少年倒地的現場,有何人在那個巷子裡?你有無印象?)游偉嘉、簡姓少年、林室誼、郭峻銘、我。(你是否知道林室誼為何出現在那裡?)一起過去看。(一起過去的意思是指看游偉嘉和簡姓少年,把他們看住,還是一起去看熱鬧?)看有沒有怎麼樣。(林室誼是何人帶來的?)坐另外一臺車來的。(林室誼坐另外一臺是什麼車?)紅色的。(自小客車還是廂型車?)廂型車。(廂型車的駕駛為何人?)莊立杰。(你剛才回答有跟林室誼同車,是哪一段時間同車?)在游偉嘉住處。(當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到第三現場之後,你就跟林室誼同車,是否如此?)坐在車上。(林室誼下車都在什麼位置?有無站在簡姓少年或游偉嘉、陳姓少年旁邊?)不知道。(那時你站在哪裡?)站在旁邊。(何人的旁邊?)郭峻銘。(你站在郭峻銘旁邊,你沒有看到林室誼站在旁邊,是否如此?)對。(這樣表示林室誼沒有主動跟著郭峻銘,是否如此?)是。(這樣的話,林室誼有無時刻在簡姓少年、游偉嘉、陳姓少年旁邊?)沒有。(在斗六夜市的時候,簡姓少年有無被別人打?)有。(被何人打?)郭峻銘。(提示偵查卷四第九六頁,你在偵訊時有提到,「阿杰」有用手打簡姓少年頭部二、三下,是否屬實?)屬實。(「阿杰」是何人?)(手指著莊立杰)。(是否為莊立杰?)對。(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多在江西路的時候,你說你們開車追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你們車上有哪幾個人?何人開車?)郭峻銘開車。(還有何人?那時「阿慶」是否坐你們的車?)是。(隋姓少年有無坐你們的車?)孫若寧。(隋姓少年坐哪一臺車?)另外一臺。(那臺車是何人所駕駛?)「飛龍」。(上面除了隋姓少年之外還有何人?)「粉圓」。(「粉圓」是否指黃文乙?)對。(還有何人?)「阿成」。(之後有追到簡姓少年他們那臺機車,後來這二臺車有哪幾個人下車?你剛說的那些人,有哪些人下車?)都有下車。(你剛才說有人打了簡姓少年,是何人打簡姓少年?)「阿慶」。(還有何人?)郭峻銘。(如何打?用手打還是拿工具?)「阿慶」有拿東西。(拿什麼?)雨傘。(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有無受傷?)臉部。(簡姓少年被打完之後,你有看到簡姓少年臉部有傷?)是。(「阿慶」把簡姓少年從草叢抓出來的時候,你看到簡姓少年身上有傷嗎?)沒有看到。(那時乙女上哪一臺車?郭峻銘的車還是「飛龍」的車?)郭峻銘。(你有無跟乙女同一臺車?)有。(隋姓少年有無上你們那一臺車?)有。(孫若寧有無上你們那一臺車?)有。(其餘那些人是否全部都上「飛龍」那一臺車?)是。(你剛才說在你們家巷口的時候,你有看到「阿慶」在車上打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你為何會看到這一幕?那時你人在何處?)「飛龍」叫伊過去坐那邊的駕駛座。(除了「阿慶」打簡姓少年之外,還有無其他人打簡姓少年?)沒有。(為何游偉嘉跟陳姓少年會在育才巷口跟你們遇到?是否事先有約?)是。(你們幾臺車到?)二臺。(在統一超商時,你剛才說呂國田有打簡姓少年,莊立杰也有打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提示偵查卷四第九六頁你說孫若寧推簡姓少年,有無此事?)有。(提示偵查卷五第一○五頁,你說孫若寧在集山路的統一超商時,有打簡姓少年的頭,有無此事?)有。(如何打?用手打還是有拿工具?)他自己說的。(何人說的?)孫若寧。(所以你沒有看到,是孫若寧跟你說的,何時跟你說的?)在統一超商的時候。(孫若寧在哪個時間點跟你說的?)廁所。(你去廁所的時候有遇到孫若寧?)廁所出來。(那天莊立杰跟林室誼是郭峻銘找來的嗎?)郭峻銘。(你為何知道是郭峻銘找出來的?)郭峻銘打電話。(談話內容你有無聽到?)沒有。(禮拜六晚上在斗六夜市,郭峻銘被打之後,郭峻銘是否打電話給臺中那邊的人?)是。(所以後來晚上,臺中那邊就有人開一部車過來,是否如此?)是。(「飛龍」開車過來,是否如此?)是。(「飛龍」是否帶著「阿慶」、「阿成」還有「粉圓」?)是。(後來「阿慶」是坐在郭峻銘開的這部車駕駛座旁邊,然後在江西路那邊追簡姓少年跟你妹妹所騎的機車,是否如此?)是。(第二天你們到汽車旅館的時候,呂國田是如何來的?郭峻銘打電話叫呂國田來的,是否如此?)去載呂國田。(郭峻銘開車去載呂國田,是否如此?)是。(當天莊立杰開車載林室誼來,也是郭峻銘打電話叫他們來的,是否如此?)是。(從林室誼來了之後,你有無聽過郭峻銘跟林室誼在講錢的事情?)沒有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證人隋姓少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原本在臺中,郭峻銘找伊一起去斗六夜市,郭峻銘開車來接伊時,孫若寧、甲女已在車上,到斗六夜市找到簡姓少年,本來要帶簡姓少年到車上,但被他們打。(那你們在何處打他?)在江西路,當時伊在另一臺車上,他們要伊顧乙女。(幾個人下車打簡姓少年?)伊不知道,他們要伊坐另一臺車顧乙女。(你原本不是坐「阿忠」的車?)另一臺車來到竹山交流到時,伊坐上那一臺車,那臺車上的人伊都不認識。(另一臺車是誰叫下來的?)「阿忠」(譯音)郭峻銘。(另一臺車上是否有綽號「飛龍」、「粉圓」、「阿成」的人?)是。(另一臺車拿哪種長長的東西要他們停車?)雨傘。(提示現場照片,是不是這支?)伊不確定,「阿忠」那臺車的人說是用雨傘叫他們停車,當時伊坐另一臺車沒有看到。(是否除了你與甲女顧乙女外,其他人都下車打簡姓少年?)他們都下車,但是不是打簡姓少年伊不知道。(後來你們二臺車載簡姓少年與乙女去哪裡?)開車到乙女家附近,她爸爸把她接走,然後伊這一臺車載簡姓少年到臺中愛之船汽車旅館,另一臺沒有去。(為何把簡姓少年帶到愛之船汽車旅館?)因為他跌落水溝很臭,所以帶他到汽車旅館洗澡,開了二間房間,伊跟簡志穎一間,郭峻銘跟甲女在另外一間。(隔天你與「阿忠」回竹山做什麼?)找游偉嘉、陳姓少年跟另外二個不認識的人。(為何找這四個人?)因為他們在斗六夜市打伊。(還有誰找他們?)「阿杰」、「胖胖」、「阿田」、孫若寧、甲女、郭峻銘載簡姓少年。(如何找游偉嘉?)簡姓少年說要幫忙找,簡姓少年打電話聯絡他們出來,他們在超商看到伊這邊的人就騎走了,伊這邊的人去追,但沒有追到,然後到延和國中附近超商吃午餐,後來到日日昌香行讓簡姓少年上廁所,然後游偉嘉說願意出來見面,之後到游偉嘉的家附近跟他們碰頭,他們坐上休旅車,伊坐另一臺車,然後到集山路超商,游偉嘉與郭峻銘到旁邊講,「阿田」拿出棒球棒。(「阿田」、「阿杰」、「胖胖」誰找來的?)郭峻銘。(在超商那邊「阿田」是否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是。(為何打他?)不知道,好像夜市那邊簡姓少年打到甲女。(棒球棒在誰的車上?)「阿忠」那臺車,來的時候車上就有了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六二至六七頁)。
⑵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偵訊時證稱:(今天警察借提你出去,有無對你刑求逼供?)沒有。(今天二次筆錄陳述內容是否實在?)有。(在筆錄時說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到江西路一四號現場時,當時死者是倒在機車旁,第一輛車的人都圍著他,你被叫去顧乙女時,其他人圍著簡姓少年並打他,是否實在?)有。(你在筆錄上講綽號「阿忠」(譯音)郭峻銘上車時有告訴你,他有打簡姓少年的臉部,是否實在,如何陳述?)實在,他上車後跟伊說,他有甩簡姓少年嘴巴。(去臺中的汽車旅館時你與簡姓少年是否同一車?)是,先將乙女載回家,才叫簡姓少年坐伊那臺車去汽車旅館。(當時簡姓少年是否已經在流血?何處在流血?)是,眼睛有腫起來,鼻樑也已經在流血。(是誰叫你監管控制簡姓少年?)是郭峻銘。(他怎麼樣叫你控制他的行動自由?)叫伊帶他去洗澡,洗澡完叫他去睡覺。(在汽車旅館時「阿田」是否同你們睡一間?)是,「阿田」睡沙發,伊睡床上,簡姓少年睡床前的沙發。(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多在集山路便利商店有哪些人毆打簡姓少年?)「阿田」與「浪子」。(浪子是否就是孫若寧?)是。(「浪子」如何打簡姓少年?)她用手打簡姓少年的左腹部五下。(她為何打簡姓少年?)因為簡姓少年打她五下。(簡姓少年在哪裡打浪子?)前一天在斗六的夜市。(「阿田」怎麼打簡姓少年?)拿棒球棒。(如何打他?)他單手用棒球棒打簡姓少年右邊肚子及手部。(有無打他頭部?)沒有。(綽號「杰哥」的人如何壓制簡姓少年?)在「阿田」打後,他用手壓住他的頭,把他往下壓。(「粉圓」是哪一天在場?)第一天追撞簡姓少年機車那天。(「小胖」林室誼呢?)第二天。(林室誼第二天有無打簡姓少年?)沒有,他只站在旁邊而已,「阿田」打簡姓少年時,伊跟林室誼、甲女站在另一邊。(在第二次筆錄中說郭峻銘曾帶你去做過詐欺?)不是他,是「杰哥」帶伊去做的,郭峻銘是這個集團的成員之一。(如何分工?)不知道,伊去沒有多久,伊負責去拿錢,只做過一次(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七五至七八頁)。
⑶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證稱:(在斗六夜市被簡姓少年等人毆打後,郭峻銘打電話給誰,要他下來,談話內容?)伊當時在他旁邊,有看到他打電話,但對方是誰伊不知道,他跟對方說他在斗六被簡姓少年打,郭峻銘後來就跟大家講他們會下來竹山,叫伊到竹山等。(為何在竹山交流道與「阿成」交換乘坐車輛?)不知道,但臺中下來的那個駕駛叫伊換位置。(從竹山交流道至江西路,在「飛龍」車上他們都在談論什麼?)駕駛問伊認不認識那些人,然後伊就講在斗六被打的過程。(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誰打電話給你?說什麼?)孫若寧,她說人找到了,就叫伊過去,伊這臺車的駕駛有叫伊打電話給孫若寧,問他們現在的位置,還有先不要打簡姓少年。(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你車上的人是否都下車?有多少人打他?)是,都下車,伊也下車,他們又叫伊上那一臺車,伊看到大家都圍著簡姓少年,當時簡姓少年坐在地上。(提示卷二現場照片編號三,現場遺留雨傘骨架作何用,是誰拿的?)第一臺車追簡姓少年,車上的人用雨傘要攔他。(從甲女家附近離開後,你們二臺車去何處?聯絡情形如何?)去臺中,有繞一些路,到偏僻山上,伊不知道是什麼地方。(孫若寧在集山路便利商店用手打簡姓少年的頭部?)她打他左手臂或左邊肚子。(「阿杰」有打簡姓少年?打何處?)把簡姓少年的頭往下壓。(為何你全程在場?)當天伊原在臺中,郭峻銘要載伊回家,回去時他們說要去斗六夜市,因為伊被簡姓少年他們打也不高興,所以才一起去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一至一○三頁)。
⑷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到斗六夜市,有看到簡姓少年,郭峻銘跟他講話,後面有人忽然歐打伊、孫若寧、郭峻銘跟甲女,後來旁邊有人在吹哨子,他們就走了,伊就坐郭峻銘的車回竹山。(回竹山哪裡?)郭峻銘說要回竹山交流道等。(然後?)郭峻銘說要等人來。(後來?)後來對方就是有人下來。(何謂對方有人下來?)臺中有人下來。(幾臺車?)一臺。(然後?)後來好像有停在延和國中後面那家統一超商。(你坐何人的車?)臺中下來那臺車。(從哪裡開始坐?)從交流道,後來換位子。(就是你跟郭峻銘本來同車,在竹山交流道那邊等臺中下來的車,臺中下來的車到了之後,你就上去那臺黑色的車?)是。(何人叫你過去的?)開另外一臺車的駕駛。(是否叫「飛龍」?)是。(後來?)他們好像有找到簡姓少年。(然後?)然後好像有開車去追。(何人開車去追?)二臺都有。(哪一臺在前面,哪一臺在後面?)郭峻銘那臺在前面,伊這臺在後面。(然後?)後來他們好像先找到人,然後有打電話給「飛龍」。(你們到了簡姓少年那個地方之後,是什麼狀況?)很混亂,伊一下車,「飛龍」叫伊上另外一臺車。(你看到什麼情形?)機車倒了,簡姓少年坐在地上。(乙女呢?)乙女在郭峻銘的車上。(簡姓少年坐在那裡,做什麼事情?)伊不知道。(旁邊有無人?)郭峻銘那些人。(後來?)回臺中。(如何回?)簡姓少年也有跟我們回臺中。(簡姓少年如何跟?騎機車跟?)坐車。(坐哪一臺車?)「飛龍」的車。(那時你坐哪一臺車?)郭峻銘的車。(你到何時才又跟簡姓少年碰面?)要去旅館的時候。(你們從甲女住處出發,到愛之船旅社中間,你們是否還有去其他地方?)是。(到那個地方有無下車?)有。(何人有下車?)大家都下車。(簡姓少年的臉上有無傷?)有。(哪裡有傷?)眼睛旁邊這裡有點瘀青。(然後?)鼻子有點微腫。(你說你們到那邊都有下車,下車做什麼事?)伊也不知道,他們在講話。(講完之後?)回郭峻銘住處。(到郭峻銘住處做什麼?)郭峻銘拿衣服給簡姓少年換。(然後?)然後就回「愛之船」汽車旅館。(為何要拿衣服給簡姓少年換?)因為簡姓少年的衣服很臭。(為何衣服很臭?)簡姓少年摔車的地方有掉水溝。(然後?)就回「愛之船」汽車旅館讓簡姓少年洗澡。(簡姓少年洗澡的時候,你們是否都在旁邊?)伊一個。(簡姓少年在洗澡,你在做什麼?)看電視。(簡姓少年洗完澡之後?)睡覺。(郭峻銘在哪裡?)後來換伊洗,伊洗完之後郭峻銘才來。(你有無跟郭峻銘睡同一個房間?)沒有。(郭峻銘睡哪裡?)郭峻銘另外開房間。(那個房間除了你跟簡姓少年以外,有無其他人?)後來呂國田有來。(你們三個有無睡覺?)有。(你睡醒了以後又去哪裡?)去郭峻銘住處。(然後?)後來時間都到的時候,有去一個地方等人。(等何人?)莊立杰。(然後?)還有林室誼。(還有何人?)然後郭峻銘去載孫若寧。(然後?)後來就回竹山。(回竹山到什麼地方?)到統一超商。(你們有無到一家叫「日日昌金紙店」?)有。(你有無下車?)有。(簡姓少年有無下車?)有。(你下車做什麼?)簡姓少年說想上廁所。(然後?)簡姓少年叫伊陪他去。(你下車的時候有無問過郭峻銘能否下車?)沒有。(有無問過莊立杰能否下車,或是問過何人?還是自動就下車?)自動就下車。(簡姓少年有無跟你說他想回家?)沒有。(或是他想離開?)沒有。(上完廁所然後?)伊在那邊等很久,沒看到簡姓少年出來。(然後?)後來簡姓少年繞別條路出來,出來就跟伊開玩笑嚇伊。(然後?)後來就上車。(你上車了以後,是不是就去游偉嘉住處育才巷口等游偉嘉?)是。(到游偉嘉住處門口等游偉嘉以後,發生什麼事?游偉嘉有無出現?)有。(然後?)游偉嘉他們有上車。(如何上車?)伊不知道。(你沒有下車?)對,游偉嘉上車之後伊就換車。(游偉嘉跟陳姓少年上車,你就搭何人的車?)郭峻銘。(去哪裡?)統一超商。(你們到統一超商的時候,你們那臺車上有你、郭峻銘、甲女,孫若寧是否跟你們同車?)是。(所以你們的車就只有這四個人?)還有林室誼。(到統一超商空地,下車之後簡姓少年有無被人打?)有。(孫若寧有無打簡姓少年?)有。(孫若寧打簡姓少年哪裡?)臉旁邊這裡。(用什麼東西打簡姓少年的臉?)手。(呂國田有無打簡姓少年?)有。(用什麼打簡姓少年?)鋁棒。(打簡姓少年的哪裡?)手臂。(莊立杰有無打簡姓少年?)沒有。(沒有打簡姓少年,有無動手?)有。(如何動手?)壓簡姓少年的頭。(在那裡以後,後來去哪裡?)去游偉嘉住處。(你從統一超商到游偉嘉住處巷口時,你坐何人的車?)郭峻銘的車。(林室誼是否跟你同車?)是。(孫若寧是否跟你同車?)是。(甲女是否跟你同車?)是。(你有無看到游偉嘉跟簡姓少年到巷尾去說話?)那時伊在車上。(你沒有下車?)伊跟孫若寧沒下車。(從頭到尾你都沒下車?)是。(林室誼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何時被何人打電話叫過來?)旅館時間快到的時候。(何人打電話?)郭峻銘。(郭峻銘打電話給何人?)莊立杰。(他們打電話叫林室誼在郭峻銘住處前面的洗車廠會合,那個時候你坐在哪一臺車?)莊立杰那臺車。(林室誼上哪一臺車?)莊立杰那臺。(那時簡姓少年是否跟你同車?)是。(簡姓少年坐在哪個位子?)不知道是第一排還是第二排,伊忘記了。(第三排何人坐?)伊。(林室誼坐在哪一排?)伊忘記了。(第一排是司機座位?)沒有,第一排後面還有三排。(總共四排座位?)是。(第一排司機是莊立杰,副駕駛座是何人坐?)應該是林室誼。(你認為簡姓少年坐在那臺廂型車,能否自由出入?)可以。(簡姓少年有無說要下車?)沒有。(你們從洗車廠那邊出發,就直接到游偉嘉住處的育才巷口?還是中途有到其他的地方?)簡姓少年半途有下車打電話給游偉嘉。(在哪裡打電話給游偉嘉?)統一超商。(何人打電話給游偉嘉?)簡姓少年有打給游偉嘉,可是游偉嘉沒有出現。(後來誰再打電話?)伊不知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在育才巷口出現的時候,是何人叫他們上車?)伊不知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上哪一臺車?)莊立杰那臺。(游偉嘉跟陳姓少年上車以後,你有無下車?)有。(林室誼有無跟你一起下車?)不清楚,沒有印象。(你改坐哪一臺車?)郭峻銘。(你有無跟林室誼同車?林室誼有無坐郭峻銘的車?)不清楚。(那臺車後來有無換人駕駛?)孫若寧。(你想一下那臺車的位置,孫若寧坐司機座,副駕駛座何人坐?)甲女。(後面坐何人?)伊跟林室誼。(那你剛才說不清楚,現在為何又清楚?)伊印象中是換孫若寧駕駛的時候,林室誼才過來的。(簡姓少年那時還是在廂型車?)是。(游偉嘉跟陳姓少年也是在廂型車,沒有跟你們同車,是否如此?)是。(到游偉嘉住處的育才巷口的時候,你們有無下車?)沒有。(林室誼有無下車?)後來有下車。(為何要下車?)伊不知道。(林室誼有無跟甲女一起送檳榔跟香菸給郭峻銘?)伊只知道甲女有送檳榔給郭峻銘。(你不曉得林室誼有去?)伊知道林室誼有下車而已。(知道林室誼有下車,不知道林室誼的目的為何?)不知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坐在廂型車那邊,有無被控制行動自由?)伊不知道。(簡姓少年要到竹山「日日昌金紙大賣場」上廁所的時候,是何人陪簡姓少年上廁所?)伊。(林室誼有無跟你一起陪簡姓少年上廁所?)有。(林室誼是否跟你同時下車陪簡姓少年上廁所?)沒有。(林室誼隔多久才下車?)伊不知道多久。(你先下車,後來林室誼才下車?)是。(林室誼為何會下車?)伊不知道。(如果簡姓少年要利用上廁所間溜走,你有無辦法控制?)沒有。(你是否知道這次林室誼到場的時候,腳已經受傷?)伊知道。(林室誼走路是否一跛一跛的?)是。(如果簡姓少年要溜走,林室誼有無辦法追?)沒辦法。(有無人叫你們要控制簡姓少年?)沒有。(照你剛才的講法,在江西路的部分,你們到了之後看到簡姓少年坐在地上,是否如此?)是。(你到場之後你在做什麼?)伊剛下車看到簡姓少年,然後「飛龍」叫伊上另外一臺車。(那時車上有何人?)甲女跟乙女。(「飛龍」叫你上那臺車,你坐在何人旁邊?)乙女。(提示偵查卷三第六一頁,你說當時在另一臺車上,他們要你顧乙女,所以「飛龍」叫你坐到那一臺車,到底是要叫你做什麼?)顧乙女。(在江西路的現場,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被打?)伊知道大家都下車,很混亂。(在愛之船汽車旅館的時候,是何人負責跟簡姓少年同一個房間?)伊。(何人說的?何人指派的?)郭峻銘叫伊跟簡姓少年上去那間,叫簡姓少年先洗澡,洗完再去睡。(所以也是郭峻銘指派的?)是。(到了竹山你們為何要跑去一家金紙店?是否預謀買一些紙錢,準備送簡姓少年上路?)沒有。(在那個地點有何人下車?)伊只記得伊陪簡姓少年去上廁所,後來林室誼有下車。(所以是你跟簡姓少年都急著想上廁所?)沒有,簡姓少年想上廁所,簡姓少年不敢問,叫伊幫他問。(簡姓少年的不敢問,是指他根本不敢跟其他人說他想要上廁所離開那臺車,還是他不敢去跟金紙店的老闆問說要借廁所?)簡姓少年不敢去借廁所。(你有無下車幫簡姓少年問?)有。(然後問完,簡姓少年就去上廁所?)是。(林室誼有無去上廁所?)沒有,林室誼在那邊看東看西而已。(金紙店要看什麼東西?)金紙。(金紙?)對,林室誼說他沒去過金紙店。(林室誼在金紙店下車的目的就是去那裡看金紙?)沒有,林室誼下來問伊怎麼這麼久還沒出來,伊就說簡姓少年還在上,林室誼問伊出來了沒,伊說還沒,然後他就在那邊看。(林室誼一下車跟你碰面的第一個問題,就問說簡姓少年為何那麼久還沒出來,是否如此?)是。(你如何回答林室誼?)伊說還沒出來。(林室誼就開始東看西看,反正就是跟你站在廁所附近,等簡姓少年上廁所,是否如此?)是。(你們在斗六夜市發生事情以後,然後在竹山交流道遇到一群人?)有。(那一群人跟郭峻銘或是你,有無事先提到要如何去報仇,找何人?)沒有。(或者有聽到他要去找游偉嘉、陳姓少年,打他們,有無這樣討論?)他們有說要找游偉嘉。(在竹山交流道的時候有說?)是。(他們是誰?)「飛龍」不知道跟誰講。(有無說找到游偉嘉要怎麼處理?)沒有。(第二天你們從愛之船出發以後,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郭峻銘,全部車子裡面的人有無討論到要去竹山做什麼?)要問清楚為何跑來打人。(找何人問清楚?)游偉嘉。(拔機車鑰匙的時候你們在車上還是車下?)在車上。(林室誼?)車上。(這樣表示拔機車鑰匙你們事先都不知情?)不知道。(也沒有聽郭峻銘或者其他人叫呂國田將鑰匙拔起來?)沒有。(九十八年六月二二十八日凌晨,你們在江西路處理完簡姓少年之後,也送了乙女回家,你為何不回家?)那時不知道該怎麼辦。(是什麼樣的心情?)會害怕。(你是說看到那個場面,這麼多人打簡姓少年,你也會怕,是否如此?)是。(所以那個場面你也根本不敢開口,跟「飛龍」、郭峻銘要求說想要回家,是否如此?)是。(你是坐何人的車到臺中?)郭峻銘。(所以你就是接受郭峻銘的安排,看郭峻銘要如何處置你,因為那個場面讓你很害怕,你也不敢有什麼要求,是否如此?)是。(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在竹山鎮○○路一四號前,也就是你看到簡姓少年坐在地上的那個地點,照你剛才所述,是郭峻銘的車先到,之後你坐綽號「飛龍」的車才到,是否如此?)是。(你剛才說你看到簡姓少年坐在地上,他旁邊有無人?)有。(有哪幾個人?)伊那一車的人。(都圍著簡姓少年?)是。(何人圍著簡姓少年?)全部人。(全部人是誰?)坐郭峻銘那臺車的人,除了伊、孫若寧、甲女、乙女幾個在車上,其他都下車。(都圍著簡姓少年?)是。(郭峻銘是否有圍著簡姓少年?)是。(「飛龍」有無?)有。(還有何人?)黃文乙。(還有何人?)另外二個伊不認識。(是否為男性?)是。(穿什麼顏色的衣服你是否記得?)伊只記得有一個穿黃色。(何時看到簡姓少年有傷?)載乙女回家的時候。(你們從江西路那裡回乙女的路上,你是否跟簡姓少年同車?)不同車。(不同車你如何看到簡姓少年有傷?)簡姓少年有下車。(哪裡有下車?)乙女住處前面。(這是否為你那天第一次看到簡姓少年身上有傷?)是。(在乙女住處前面,那時大家在做什麼?)聊天。(你說後來你坐的那臺車改換孫若寧駕車,那個時間點是在你們從第二現場,也就是統一超商旁邊的空地要再回游偉嘉住處巷口的那段路,你那臺車是否改孫若寧駕車?)是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被告郭峻銘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被告郭峻銘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竹山鎮拿鋁棒毆打簡姓少年的「阿田」是呂國田,呂國田住在大里,當天伊打電話給呂國田,然後去他家載他。「胖胖」林室誼是他自己到約定地點即位於建成加油站附近之洗車場會合,應該是伊跟「阿杰」講,然後「阿杰」跟他說的,伊到現場先看到「阿杰」,然後看到林室誼過來,伊沒有欠他錢。(為何林室誼在偵查中說你欠他錢?)伊不知道。(你那天要「阿杰」找林室誼做什麼?)伊只有聯絡「阿杰」,把在斗六發生的事告訴「阿杰」,至於「阿杰」如何跟林室誼講伊不清楚。(所以林室誼在會合後才知道你們因為前一天在斗六夜市被修理,才要找游偉嘉他們?)是。(林室誼在竹山鎮○○路便利商店現場做什麼事?)在旁邊看。(在竹山鎮○○路便利商店有動手打簡姓少年的人有哪些?)「阿田」、孫若寧、「阿杰」和游偉嘉有靠近圍著簡姓少年,其他人都在旁邊,有打簡姓少年的人伊確定是「阿田」、孫若寧、「阿杰」有推簡姓少年,孫若寧是因為前一天的事很生氣所以打簡姓少年,「阿田」則是拿鋁棒打他,林室誼在旁邊看。(前一晚在江西路追簡姓少年的同夥「飛龍」等人是何人聯絡的?)伊聯絡的。(與「飛龍」一起下來竹山的三個人綽號為何?)「粉圓」黃文乙,一個綽號「阿陳」(譯音),另一個綽號「阿慶」。(「飛龍」、「阿成」、「阿慶」的真實年籍?)伊真的不知道。(「飛龍」的電話呢?)伊有跟警察說了。(「阿成」與「阿慶」呢?)他們是「飛龍」找來的。(黃文乙是他們找來或是你找來的?)是他們找來的,伊與黃文乙比較熟,是透過黃文乙才認識「飛龍」他們的等語(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二○○至二○三頁)。
⑵被告郭峻銘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為何大家叫你「阿中」?)因為伊之前改過名字,以前名字是「郭念中」,大家習慣叫伊「阿中」。(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四十一分在江西路帶走簡姓少年,之後當日六時三十分許在臺中愛之船汽車旅館,這期間發生何事?)二部車從竹山江西路離開,伊跟在「飛龍」車後面,然後到伊女友甲女家附近巷子,因為「飛龍」之前跟伊去過甲女家附近便利商店二次,所以他知道路,到那邊後,伊載隋姓少年、孫若寧、甲女及乙女回江西路牽機車,因為遇到警察在現場,伊就繞路回甲女家附近,在伊去牽機車時,「飛龍」的車停在甲女家巷子口,後來伊要離開,伊跟簡姓少年說要他把游偉嘉交出來,所以把乙女交給她父母後,二臺車就離開,到游偉嘉家附近等待,這期間簡姓少年有聯絡游偉嘉,但聯絡不上,因為大家身上都很髒,要回去路上有跟簡姓少年說要帶他去看醫生,但他說不用,所以伊打算回臺中休息,等中午再去找游偉嘉,伊就上竹山交流道接中投公路,本來伊跟「飛龍」約在霧峰見面,但「飛龍」不知道路,要伊再去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跟他會合,要牽「阿慶」的車子,「阿慶」牽車後,三臺車經大里到霧峰省議會談如何處理游偉嘉,談完後「飛龍」載黃文乙、「阿成」,「阿慶」載他女友離開,伊載簡姓少年、孫若寧、隋姓少年、甲女回伊臺中租屋處拿換洗衣物及簡單藥品,之後就到愛之船汽車旅館,先開一間給簡姓少年、隋姓少年換洗,甲女陪伊載孫若寧回租屋處,伊又聯絡呂國田,並且載他到愛之船幫忙看守簡姓少年。(這段期間簡姓少年都是坐「飛龍」的車子?)是,直到省議會要回臺中時,他才坐伊的車子。(為何簡姓少年會坐「飛龍」的車?)當時還不知道如何處置簡姓少年,因伊車子的人都認識簡姓少年,且「飛龍」的車較大,簡姓少年坐「飛龍」的車比較不會跑掉。(簡姓少年坐「飛龍」的車時有無被打?)「飛龍」跟伊說在甲女家附近巷子等伊牽機車時,有在車內修理簡志穎。(如何修理?)伊聽「飛龍」口述是「阿慶」用手肘撞簡姓少年胸部,「飛龍」用手打簡姓少年臉部、鼻子及用腳踢他的臉,事後伊遇到黃文乙及「阿成」,伊問他們當天在巷子到底發生何事,黃文乙說他們其中一人用蠻牛瓶子打簡姓少年的頭。(「飛龍」跟簡姓少年有何仇恨?)伊本要帶簡姓少年進詐欺集團,簡姓少年原本說好,但一直沒有到臺中,伊因為這樣對「飛龍」沒辦法交待,「飛龍」就說要找簡姓少年,「飛龍」會知道甲女家,也是因為要去找簡姓少年,要修理他,因為簡姓少年騙「飛龍」要去詐欺集團工作,「飛龍」的意思說如果伊不處理簡姓少年,他就要自己處理,所以伊於六月二十八日打電話給「飛龍」,「飛龍」也願意下來竹山。(六月二十八日你們車子在江西路有無撞到簡姓少年的機車?)伊肯定沒有,是「阿成」拿摺傘戳他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六一至六四頁)。
⑶被告郭峻銘於九十八年十月二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事發前「飛龍」曾二度陪伊到竹山要找簡姓少年,伊跟「飛龍」在車上有討論如何教訓簡姓少年,「飛龍」說如果找到簡姓少年,伊不處理他,「飛龍」就要自己處理簡姓少年。(「飛龍」處理簡姓少年會怎樣處理?)會比較兇殘,因為伊有一個朋友曾經得罪「飛龍」,被「飛龍」他們帶到山上圍毆,還強迫他簽本票,所以他處理的話就不是那麼簡單。(你們到霧峰討論時,「飛龍」說要如何處理簡姓少年?)「飛龍」要伊不要理簡姓少年,看要把他丟到那裡,伊說不要,畢竟伊把他當弟弟看待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七七至七九頁)。
⑷被告郭峻銘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們在第一現場遇上簡姓少年機車的時候,那時候你們有二臺車在追簡姓少年,根據這幾天來證人的證述,你是自己一臺車?)是。(你車上有何人?)伊開車,副駕駛座是「阿慶」,後面坐孫若寧跟甲女,第一現場去追的時候是這四個人。(你們在追的過程,有何人拿東西去揮打?)「阿慶」。(拿什麼?)雨傘。(簡姓少年的機車停下來,到底是自己壞掉停下來,還是被你們亂一亂摔下來?)那一條路是江西路的工業區,新開出來的,簡姓少年跟伊在玩追逐戰,伊後面已經超過他的頭了,所以「阿慶」才拿雨傘在窗外搖,簡姓少年突然緊急煞車,緊急煞車以後簡姓少年整個人就往旁邊倒。(倒的時候有無壓到人?)倒的時候簡姓少年先衝進去黑暗的叢林裡面。(機車一倒,簡姓少年就衝進去了?)對,倒下去的時候,簡姓少年的女朋友還在後座,所以壓住他女朋友的小腿。(從進去後面被發現抓出來,你們在江西路那裡,這個時候到底有幾個人打簡姓少年?)「阿慶」抓簡姓少年出來的時候伊很生氣,因為夜市的事情,還有簡姓少年不顧別人兒女。(有幾個人打簡姓少年?)那時候伊很生氣就打了簡姓少年二個巴掌。(據你所知,簡姓少年走到暗暗的地方時,簡姓少年有無摔倒或掉到水溝?)有,出來的時候很臭,頭髮全身都濕掉,好像掉到水溝,伊問「阿慶」是怎麼了,「阿慶」說追進去沒看到簡姓少年,簡姓少年跳下去,「阿慶」也跟著跳下去。(簡姓少年這個時候有無摔倒受傷?)簡姓少年臉部有稍微擦傷,鼻骨這邊好像也有擦傷。(出來的時候你跟阿慶就開始打簡姓少年?)對,伊打簡姓少年二個巴掌。(後來「飛龍」的車到?)「飛龍」車到的時候跟伊說,先帶回去伊女朋友住處的旁邊。(後來?)後來就跟著「飛龍」的車,伊是第二部。(你們後來到「愛之船」汽車旅館的時候,簡姓少年跟隋姓少年先進去住,是否如此?)是。(然後你先載孫若寧回去以後順便去載呂國田,是否如此?)伊的印象如果沒有錯的話,應該是先載隋姓少年、孫若寧、甲女、簡姓少年到汽車旅館,先住宿,然後才跟甲女送孫若寧回家。(你才打電話,然後帶呂國田到「愛之船」汽車旅館?)是。(後來你們到育才巷口的時候,打給陳姓少年跟游偉嘉,最後你到竹山鎮○○路的第二現場,第二現場下去以後,呂國田用球棒打簡姓少年,呂國田使用的球棒是否為你所買?)是,伊買的。(呂國田是打簡姓少年的哪裡?)手臂。(上臂?)因為下去的時候伊看到他們在爭吵,大家推來推去,其實伊原本就是要針對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因為游偉嘉跟陳姓少年把過錯、問題都丟給簡姓少年,才變成呂國田會去質問簡姓少年為什麼會這樣子。(在第二現場的時候,孫若寧有無打簡姓少年?)伊不知道,因為那時候伊剛好跟游偉嘉在講話,伊把游偉嘉叫去旁邊。(你開車追簡姓少年的時候,在車上有無討論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等一下是要打簡姓少年還是如何,有無討論?)沒有。(你們在現場是突然才想到要打簡姓少年?)伊那時候很氣憤,是夜市跟簡姓少年在玩危險的追逐戰時,因為這二點所以伊就先給簡姓少年二個巴掌。(那時有無打電話找「飛龍」?)沒有,那時是隋姓少年打電話給伊。(你們已經在現場,「飛龍」為何會到現場去?)因為隋姓少年坐「飛龍」的車,隋姓少年是竹山人,所以對那邊的路很熟,那時不知道是隋姓少年還是「飛龍」的電話打來伊手機,那時候伊站在車旁邊,好像是拿給孫若寧的樣子。(為何「飛龍」會到江西路的現場去?)電話報「飛龍」他們過去的。(「飛龍」把簡姓少年帶上車的目的是什麼?)找游偉嘉他們。(簡姓少年是自願跟你們到臺中的,還是你們有什麼樣的狀況,叫簡姓少年跟你們去臺中?)伊沒有問簡姓少年。(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早上,是何人去找莊立杰?)伊打電話給莊立杰。(你找莊立杰做什麼?)伊請莊立杰幫我載人。(你如何跟莊立杰說?)伊跟莊立杰說,昨晚有發生一些事情,在夜市跟人家有一些糾紛,麻煩莊立杰幫伊載一些人。(載一些人的意思是?)因為那時候一臺車沒有辦法載那麼多人。(孫若寧、莊立杰他們幾個人是否知道你們等一下要做什麼?)多多少少知道。(要做什麼?)伊有買棒球棍就已經很明顯了。(孫若寧他們是否知道對象是何人?)跟伊同車的至少都知道我要去找游偉嘉他們。(從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斗六夜市你遇到簡姓少年,到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簡姓少年被游偉嘉打到地上,倒地不起,這段期間,有何人動手打到簡姓少年的頭?)「飛龍」跟「阿慶」。(「飛龍」跟「阿慶」在何處打簡姓少年的頭?)在江西路回乙女住處的巷口。(「飛龍」那時候都知道找你們麻煩是游偉嘉,為何在那裡要打簡姓少年?)伊是後面問「飛龍」車上的人口述的,因為當時伊回到那邊的時候,又折回去第一現場牽機車,所以他那邊發生什麼事情伊真的不太清楚。(簡姓少年你們打一打,簡姓少年也是竹山人,機車也在江西路的現場,就讓簡姓少年騎機車回家就好了,為何要押著簡姓少年,不讓簡姓少年走?)因為那時候是要問簡姓少年,游偉嘉他們在哪,因為他們不敢回竹山。(所以扣著簡姓少年的目的,就是當作一個餌也好,當作找游偉嘉他們的管道也行就對了?就是要透過簡姓少年,押著簡姓少年才能找到游偉嘉,是否如此?)是。(就決定不讓簡姓少年回竹山的住處,就帶簡姓少年到霧峰山區,又帶到「愛之船」汽車旅館住宿,是否如此?)是。(呂國田是否為你所找?)是。(那天是你去載呂國田,還是你打電話請呂國田直接到「愛之船」汽車旅館?)伊打電話給呂國田,然後伊再去接呂國田。(你如何跟呂國田說這件事情?)伊說在竹山被人家圍,呂國田在竹山也有認識一些人,所以叫呂國田幫伊問一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早上,莊立杰跟林室誼是何人找的?)伊打電話給莊立杰。(林室誼是你打的,還是莊立杰自己找的?)莊立杰打電話給林室誼。(提示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五第九○頁,第一頁有一個抬頭,上面是你給辯護人的自白書,第七頁的部分,倒數第六行開始,你自白書上面寫著「然後我又去復興路上的五金百貨店,買了二把小鋁棒,回到洗車廠跟莊立杰、林室誼、呂國田、隋姓少年、簡姓少年、孫若寧等人商量討論,要怎麼抓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大約商討後,就八個人二部車往竹山出發到了目的地,竹山鎮○○路○段的統一超商,然後一個時間,然後請簡姓少年下車去打公共電話給游偉嘉」,這是否為你寫給辯護人的自白書?)是。(你在自白書裡面有說你們幾個人有討論如何處理游偉嘉的事情?)是。(所以你們沒有用打電話的方式?)是,伊是在洗車廠稍微講一下,伊現在要下去竹山。(意思是說洗車廠大家都到了,人馬都到齊了,你們有大概討論一下,就像你自白書寫的,商量討論要怎麼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等人,有無此事?)有。(你們討論完畢,他們有無問為何要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因為莊立杰他們沒有跟伊在一起。(你不是說有一起討論?)他們在旁邊,伊車上是孫若寧、甲女、呂國田跟伊,這幾個人在講話。(你有無跟他們說要抓游偉嘉跟陳姓少年的原因?)沒有說原因。(為何平白無故要抓二個人?)他們都知道前一天晚上在夜市發生的事情。(所以他們也都知道,你跟游偉嘉、陳姓少年在夜市的時候就已經有過節,二十八日下竹山就是為了處理這件事情?)是。(你找莊立杰跟林室誼的時候,你有無跟他們提到你要還錢的事情?)沒有。(你們約了游偉嘉他們幾次才碰到面?)第三次才碰到面。(第一次游偉嘉他們有無出現?)第一次游偉嘉他們有出現。(然後?)跑走了,伊有追,追不到就換在統一超商約游偉嘉他們,游偉嘉他們又沒有到,一直去到「日日昌金紙大賣場」的時候,都一直在那邊休息了,到後面「飛龍」打電話跟伊說,他已經跟游偉嘉講好了,「飛龍」如何講好的內容伊就不知道了,「飛龍」是這樣跟伊講,伊才問簡姓少年游偉嘉的電話幾號,打電話給游偉嘉。(依照你剛才所述,你跟莊立杰有很明白的說,你跟游偉嘉他們在斗六夜市的糾紛?)那時候伊不知道游偉嘉他們叫什麼名字,伊是跟莊立杰說伊在夜市被人家圍毆。(你到底是如何說的?)伊打電話跟莊立杰說,伊在夜市出事情,需要用到車子,叫莊立杰開車來,莊立杰問伊怎麼了,伊就說在夜市被圍毆,為了簡姓少年跟乙女的事情。(在洗車廠出發的時候,你說有在車上討論要去竹山找游偉嘉跟陳姓少年,是否如此?)那時候還不知道他們叫做游偉嘉跟陳姓少年,只知道游偉嘉而已。(只知道游偉嘉,要去找他們?)對,只知道要去找他們。(你能否確定那個時候,在廂型車上的莊立杰、林室誼、隋姓少年跟簡姓少年有聽到你的討論?)因為那個洗車廠旁邊是一條水溝,旁邊都是車子,伊的車是停在靠近水溝,他們是靠近建成路上,是成這個L型的比例。(大概距離多遠?)距離半個車身。(在你自小客車的車上?)那時候大家都是在車外。(廂型車的人距離你的自小客車多遠?)伊剛才有說半個車身。(你跟自小客車上的人討論?)伊沒有跟他們討論,伊只是跟伊這部車的人講話,他們有在旁邊。(你說「阿慶」是坐你的車到那個第一現場,是否如此?)是。(當時「阿慶」的上衣是什麼顏色?)黃色。(後來你們就分坐二臺車離開江西路那裡了,是否如此?)是。(你們坐二臺車,你們有無約好要在何處見面?)先回去乙女住處旁邊。(你說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早上有打電話莊立杰,叫莊立杰幫你載人?)是。(當時你的意思是否為你這裡很多人,你的車坐不下,要叫莊立杰立杰開車來幫你載?)是。(後來你們就約在洗車廠見面,是否如此?)是。(你如何去洗車廠?)開車。(你車上有何人?)伊那時候剛從汽車旅館出來的時候,車上有伊、甲女、呂國田、隋姓少年、簡姓少年。(到了洗車廠之後,為何後來簡姓少年是上了莊立杰的車?)因為那時候伊要去載孫若寧。(所以你要去載孫若寧,就叫簡姓少年去坐莊立杰的車,是否如此?)剛到洗車廠的時候,莊立杰他們過沒多久就來了,然後孫若寧說沒有辦法過來,所以伊才叫他們下車,伊去載孫若寧過來。(你叫何人下車?)呂國田、簡姓少年、隋姓少年。(那時候林室誼是否來了?)來了。(所以大家都在那裡等你去載孫若寧來?)是。(你載孫若寧來了之後?)之後伊就跑去五金行買二支球棒。(車子的位子如何分配?)回去洗車廠的時候,講一下話就直接去竹山,伊載甲女、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載簡姓少年、隋姓少年、林室誼。(為何隋姓少年跟簡姓少年要坐上莊立杰的車?)因為他們四個都熟。(是你叫隋姓少年跟簡姓少年去坐莊立杰的車,是否如此?)是。(你剛才說你們在洗車廠的時候,你有說要去找游偉嘉的事情,那時候是在車上講,還是下車的時候?)大家都在路邊。(那時候二臺車的人都下來在路邊?)對。(那時候你站在何處?你是否站在你的車旁邊?)附近。(其他的人?)也都在附近,反正在周圍就對了。(你們就圍著一個圈?)類似。(類似就圍在二臺車中間,因為你說是L型,所以你們就圍在那二臺車中間,然後在講這件事,是否如此?)是。(那時候莊立杰跟林室誼有無站在那邊聽?)有。(從育才巷口到統一超商的在這個路程之中,那時你是坐何人的車?你自己的車?)是。(你是坐在你自己的車?)是。(那時候呂國田坐你的車,還是坐莊立杰的車?)呂國田那時候去坐廂型車。(就是坐莊立杰開的那台車,是否如此?)是。(這時候你車上有哪些人?)伊、甲女、隋姓少年、孫若寧、林室誼。(後來你們又從統一超商回到育才巷口,是否如此?)是。(這段時間你是坐哪一臺車?)伊坐莊立杰的車。(那時候你的車是否換孫若寧開車?)孫若寧在開。(從竹山鎮○○路的統一超商要回到育才巷,那段路上你是否有跟簡姓少年說,你要帶簡姓少年回臺中市,是否如此?)是。(當時游偉嘉跟陳姓少年都有聽到,是否如此?)對。(游偉嘉在車上有無問你,你等一下是不是要帶簡姓少年回臺中?)有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被告黃文乙於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你為何去竹山?)「飛龍」打電話給伊說郭峻銘在竹山被人家打,叫伊在洗車廠那邊等他。(你們幾人從臺中出發去竹山?)四個人,有伊、「阿慶」、「飛龍」、另一個不知道名字的人。(當天你們到竹山後,是否先與郭峻銘碰頭,在何處?)是,在竹山交流道。(竹山交流道時,你們有無下車交談?)有下車交談,談論的內容就是要抓到被害人,一男一女,姓名伊忘記了。(討論後,接下來做什麼?)先去被害人的家外面勘查,後來又去便利商店,並打電話把被害人約出來,後來知道被害人在竹山附近,就去找去,二臺車就散開了,後來郭峻銘那一臺車先找到被害人,郭峻銘那臺車的人打電話給「飛龍」,伊也跟著到了。(到了之後,又發生何事?)伊到時,看到被害人坐在地上,嘴唇、臉部都有挫傷,但是流血不多,「飛龍」、「阿慶」就叫被害人上車,被害人就上了「飛龍」的車,然後就到女孩子家附近,到了之後,「飛龍」叫男被害人下車,跪在地上,「飛龍」、「阿慶」開始用腳毆打他,並沒有拿任何武器打他,打完之後,伊又叫男被害人上車,當時男被害人身體已經有點發抖,左半部臉有瘀傷。(「飛龍」與「阿慶」只有用腳毆打被害人?)也有用手,手是打臉部,肚子則是用腳踹。(當時郭峻銘的車子停在那裡?)停在旁邊。(打完被害人後,接下來?)「飛龍」、「阿慶」等在女被害人家外面的馬路講話。(講話後呢?)講完後,全部的人包括二臺車所有的人就去了草屯。(你們去草屯什麼地方?)一個山上,該地方伊也不清楚,到了時候,全部的人都下車,「飛龍」又叫男被害人跪下,「飛龍」與「阿慶」就問被害人事情,並叫被害人跟郭峻銘道歉。(在女被害人家附近時,當「飛龍」、「阿慶」毆打被害人時,郭峻銘那臺車有無人毆打他?)郭峻銘那臺車沒有人毆打他,但是郭峻銘有下車站在旁邊。(離開草屯山上後,接下來?)郭峻銘載著被害人離開去竹山,伊這臺車就回臺中。(在竹山交流道時,郭峻銘找「飛龍」的主要原因?)要去抓一男一女的被害人。(為何要抓他們?)因為男性被害人打郭峻銘。(「飛龍」與郭峻銘在竹山交流道會何時,有無提到要如何處理被害人?)沒有。只有說要找他出來。(為何當天要去竹山交流道?)「飛龍」打電話伊說郭峻銘被人家欺負,叫伊過去洗車廠等他,後來「飛龍」就開車載包括伊在內共四人到竹山交流道,並且在那邊遇到郭峻銘。(在竹山交流道時間多久?)一下子,接著「飛龍」就叫大家上車。(你在車上時,有無問「飛龍」,為何半夜要叫你們出來?)伊沒有問他,「飛龍」說郭峻銘在竹山被欺負,叫大家要來挺他(如何挺他?)就是要抓一男一女被害人。(案發當天在竹山交流道時,郭俊銘與「飛龍」在講話時,二臺車其他人在做什麼?)都有下車,就站在旁邊,當時「飛龍」的車就是伊、「阿慶」、「阿成」,郭峻銘那臺車的人就是郭峻銘、孫若寧、郭峻銘的女友、另外一個男的,伊不知道他的名字。(當時郭峻銘與「飛龍」在說什麼?)伊只有聽到郭峻銘與「飛龍」說要去抓一男一女,其他伊就沒有聽到。(你說在女被害人家附近時,「飛龍」與「阿慶」有打男被害人,為何「飛龍」要將男被害人帶到那邊?)伊不知道。(是誰將被害帶上車?)伊與「阿成」扶被害人上車。(在女被害人家附近時,你說「飛龍」與「阿慶」打被害人時,郭峻銘那臺車也停在旁邊?)是。(這時郭峻銘車上的人有無人換去坐「飛龍」的車?)沒有。(「飛龍」有無去郭峻銘該臺車,去跟郭峻銘車上的人講話?)伊沒有看到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審判筆錄)。被告孫若寧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⑴被告孫若寧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的綽號叫「浪子」,因隋姓少說去斗六夜市應該可以找到簡姓少年、乙女,所以郭峻銘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載伊跟甲女、隋姓少年三人過去,伊找到簡姓少年、乙女後,想載他們回竹山,快到停車場時,看到一隻手搭在郭峻銘肩膀,伊轉頭看是游偉嘉,之後就打起來,伊跟郭峻銘、甲女、隋姓少年受傷,所以沒有帶他們回來,然後伊這邊的人回到甲女家附近超商,後來郭峻銘找臺中朋友支援,二臺車在交流道會合,另一臺車的「飛龍」、「粉圓」、「阿成」伊在臺中見過
一、二次面,但不認識,隋姓少年去坐另一臺車。伊這邊的人請甲女的哥哥打電話,請他打給簡姓少年與乙女,要他們回來,伊這邊的人在超商對面看到簡姓少年與乙女,他們看到伊這邊的人就加速離開,伊這邊的人就追,追一段路,他們「犁田」(臺語),當時伊坐在後座,前座的人拿一根長長的東西伸到窗外要他們停車,他們機車倒地後,副駕駛座的人去追簡姓少年,後來伊看到簡姓少年流鼻血,問為何這樣,去追他的男子說他掉進水溝才這樣。車上只有伊與甲女、乙女,另一臺車到時,隋姓少年換到伊車上,原來坐副駕駛座男生把簡姓少年帶到另一臺車上。之後郭峻銘把簡姓少年帶到臺中汽車旅館,伊回租屋處,沒有去汽車旅館,隔天郭峻銘找伊回竹山,「阿田」跟伊坐同一臺車,另一臺車應該是郭峻銘找的,郭峻銘提議帶簡姓少年回竹山去找游偉嘉、陳姓少年,問他們為何在夜市動手打人。「阿田」在集山路超商有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手臂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三七至四二頁)。
⑵被告孫若寧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在斗六夜市被簡姓少年等人毆打後,郭峻銘打電話給誰,要他下來?談話內容?)他打給很多人,伊看他一直講電話,因為他下車講,伊跟隋姓少年在車上,他說臺中那邊有人會過來。(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誰打電話給隋姓少年?說什麼?)是伊,跟他說人已經找到了。(你們車子有無撞到簡姓少年的機車?)伊沒看到,在伊的車靠近前,他已經滑倒了。(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你車上的人是否都下車?「飛龍」車上有多少人下車?)伊有下車,伊下車攔住乙女,怕她跟簡姓少年逃到草叢裡,穿黃色衣服的「阿慶」去把簡姓少年拉出來,伊會知道他是「阿慶」,是因為之前有跟他見過幾次面,所以確定坐在郭峻銘旁邊拿雨傘攔簡姓少年機車的人是「阿慶」。「阿成」當天一直坐在「飛龍」車上,他幾乎沒有下車。(有多少人打簡姓少年?)「阿慶」把簡姓少年從草叢帶出來時,他已經有受傷,因伊面對靠著車邊的甲女、乙女,所以沒看到外面情形。(「飛龍」車來了,發生何事?)他們車上的人就下來,有圍住簡姓少年,因為伊背對他們,沒看到他們有無打簡姓少年,後來他們把簡姓少年帶上他們車上。(為何郭峻銘與「飛龍」一直找簡姓少年?是否簡姓少年拿了錢,沒有繳回去給「飛龍」?)聽郭峻銘說,簡姓少年曾經答應要跟他們一起工作,後來又沒有去。(提示卷二現場照片編號三,現場遺留雨傘骨架作何用?是誰拿的?)「阿慶」拿的,他在車上阻擋簡姓少年的機車,在車上雨傘還有傘布。(從甲女家附近離開後,你們二臺車去何處?聯絡情形如何?)開回臺中,他們有說要把簡姓少年帶到山上,就到霧峰,後來山上路不通,折回來下來一點點有一塊空地,在那裡談事情。(你在集山路便利商店有用手打簡姓少年?)有打他左下腹部,沒有打他的頭,他高伊一個頭,伊打不到。(為何你全程在場?)郭峻銘找伊去,伊就去,在斗六夜市伊也被簡姓少年他們打到。去買鋁棒是因為郭峻銘叫伊一起進去,伊問他買鋁棒做什麼,他說用得到等語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五至一○七頁)。
⑶被告孫若寧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在第一現場簡姓少年機車倒地後,簡姓少年跑進樹叢,乙女腳好像有擦傷,「阿慶」在追簡姓少年,並把簡姓少年帶出來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被告林室誼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有到竹山,是郭峻銘叫「阿杰」打電話給伊,叫伊去郭峻銘家,伊去了並問郭峻銘是不是要還錢,他叫伊先坐「阿杰」的車,回來要還錢給伊,他只有跟伊說要下竹山,伊上車看到簡姓少年眼睛腫起來,頭有血跡,車上還有「阿田」、「阿勇」、阿杰」。從臺中下來南投途中,他們說要找游偉嘉他們四個人,郭峻銘說星期六在斗六夜市被這些人修理,要去竹山找這些人,載簡姓少年下來要找游偉嘉他們。「阿田」一直打電話,後來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自己出來,在游偉嘉的家巷子口載到他們後,「阿杰」、「阿田」、「阿中」、游偉嘉、陳姓少年、簡姓少年坐同一臺車,伊跟「浪子」、甲女、「阿勇」坐另一臺車,然後二臺車到一家便利商店。在便利商店伊看到「阿田」拿棒球棒打「阿嘉」和他朋友,因為伊只下車看一下,看到他們都圍在那邊,簡姓少年也站在那邊。而郭峻銘買二支棒球棒,本來都放在他的車上,「阿田」打完人回來,把其中一支放在伊這臺車。打完後就上車,然後回到游偉嘉的家那邊時,伊先坐在車上,後來「阿杰」打電話給伊,叫伊去他那臺車上拿檳榔、香菸過去,伊跟甲女拿進去時,伊看到簡姓少年、郭峻銘他們在講話,郭峻銘說簡姓少年挑撥離間,叫游偉嘉他們打郭峻銘他們,說簡姓少年常都在說謊,游偉嘉把簡姓少年帶到後面,郭峻銘站在旁邊看,游偉嘉對簡姓少年說「你把我裝瘋仔」接著又說要怎麼處理,簡志穎對郭峻銘、游偉嘉說「隨便他,不然我自己把一隻手打斷,算跟他們賠不是」。伊沒有看到游偉嘉動手打簡姓少年。之後伊聽到碰的一聲,就走到「阿杰」身邊,看到簡姓少年流鼻血,然後游偉嘉有潑他水,說是否在假死。伊剛走進游偉嘉的家巷子時,有聽到郭峻銘說要把簡姓少年帶到臺中等語(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一八一至一八五頁)。綜合上開證據足認:
⑴證人乙女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且其中關於被告郭峻銘欲吸收被害人簡姓少年加入詐欺集團,因被害人簡姓少年不願加入而引起被告郭峻銘與李國方不滿等情,與前開證人甲女、被告郭峻銘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及關於案發前一晚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及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與被害人簡姓少年及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在夜市發生衝突,被告郭峻銘因而心生不滿等情,與前開證人林姓少女、陳姓少年、游偉嘉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相符,以及關於案發當天接到其父親電話後,於同日於凌晨二時許其乘坐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駕駛機車返家途中,在第一現場遭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追趕,簡姓少年所駕駛機車倒地,其本身遭人剝奪行動自由坐上第一車後,看見被害人簡姓少年遭人圍毆並剝奪行動自由坐上第二車之過程,與前揭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案發當時第一現場附近監視錄影器錄影帶之勘驗結果,互核一致,亦與前開證人吳淑妙、林文輝、甲女、隋姓少年、黃文乙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乙女之證詞,應堪採信。至上開證人乙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及原審審理證述內容提及其在第一現場所看到「穿黃衣服的人」,觀諸前開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及證人甲女之證述內容,該名「穿黃色衣服的人」應為「阿慶」,是以,上開證人乙女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證述內容所提及「阿成」應係指「阿慶」。
⑵證人甲女偵訊證述內容,提及案發當天被告郭峻銘開車載被害人簡姓少年前往「愛之船」汽車旅館途中,曾先至某處與李國方會合,之後到「愛之船」汽車旅館,被告郭峻銘租用二間房間,並指示被告呂國田與證人隋姓少年一同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並與被害人簡姓少年住在同一間房間等情,核與前開證人隋姓少年與被告郭峻銘之偵訊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亦與前揭「第一車」之GPRS車輛監控航跡列表記載內容,及「愛之船」汽車旅館住宿登記表所載內容,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甲女之此部份證詞,應堪採信。至上開證人甲女證述內容所提及與李國方會合之地點,觀諸上開被告郭峻銘及孫若寧證述內容,及前揭「第一車」之GPRS車輛監控航跡列表記載內容,應位於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
⑶證人陳姓少年與游偉嘉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均已詳述案發當天渠等二人遭人剝奪行動自由坐上「第三車」前往第二現場,及渠等二人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並看見被害人簡姓少年遭人毆打之過程,且渠等二人之證述內容互核一致,及其中關於渠等二人與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毆人打情形,亦與前開證人甲女、隋性少年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陳姓少年與游偉嘉之證詞,均堪採信。至前開證人隋姓少年於偵訊時固然證稱孫若寧在第二現場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腹部數下,然於原審審理時改證稱孫若寧在第二現場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部,且前開證人隋姓少年證稱孫若寧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腹部一節,與前揭檢察官會同檢驗員檢驗被害人簡姓少年屍體,檢驗結果其腹部無明顯外傷痕跡之情形(見上開相驗卷第二一頁),亦不相符,自無從僅據前開證人隋姓少年之偵訊證述內容而為對被告孫若寧有利之認定。
⑷證人甲女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均提及被告莊立杰在第二現場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一節,與前開證人隋姓少年於偵訊及原審審理均證稱被告莊立杰在第二現場曾用手壓住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等情,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甲女之此部份證詞,應堪採信。
⑸證人游偉嘉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郭峻銘向其表示,如果不「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就要帶被害人簡姓少年去臺中,其因而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頰一節,核與前開證人甲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偵訊時證稱:伊看到游偉嘉用手打簡姓少年的臉頰,簡姓少年倒下,游偉嘉問郭峻銘這樣處理可以嗎,郭峻銘點頭,「阿忠」(譯音)本來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游偉嘉跟「阿忠」說不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等語,及被告林室誼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偵訊時證稱:伊剛走進游偉嘉的家巷子時,有聽到郭峻銘說要把簡姓少年帶到臺中等語,均大致相符,足認證人游偉嘉之此部份證詞,尚堪信為實。被告郭峻銘辯稱其在第一現場僅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云云,及被告被告黃文乙辯稱其在第一現場未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云云。查:
⑴觀諸上開證人乙女偵訊證述內容提及簡姓少年被拉到機車倒地附近後躺在地上,郭峻銘跟「阿慶」有毆打簡姓少年,之後第二車到現場,亦有二、三個人下車繼續毆打簡姓少年等情,及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提及有看到三、四個人包圍簡姓少年,動手打簡姓少年,動腳踢簡姓少年一節,核與前開證人甲女證述內容提及停車後郭峻銘與「阿慶」下車,「阿慶」用傘打簡姓少年,郭峻銘用手打簡姓少年,之後第二車過來,該車上的人也下車圍過去,看到有人用拳頭打簡姓少年等情,及證人隋姓少年證述內容提及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簡姓少年坐在地上,郭峻銘、黃文乙、李國方及二名不認識男子圍著簡姓少年,其中一人穿黃色上衣等情,大致相符,足認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先由被告郭峻銘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且被害人簡姓少年遭渠等五人圍毆時係坐在地上,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頂,乃輕而易舉之事。證人隋姓少年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伊看見被告黃文乙下車,未看見其動手毆打被害人云云,然:Ⅰ此部分證詞不但與其前揭證詞不符;Ⅱ亦與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警詢時所證:「我到現場時被害人簡志穎坐倒下機車旁,第一輛車的人都圍著他,跟我同車(應指包括被告黃文乙所搭乘第二部車)的人大家都下車,我也跟著下車,有人叫我到車上看著劉雅雯,我就上第一部車(由郭峻銘駕駛車輛)發現乙女坐於中間後坐,甲女坐於後座右方,我就坐在左後方,因天色很暗,我又坐在車上,所感覺到一群人圍著被害人打他,..」等語不符;Ⅲ就被告黃文乙於第一現場是否下車一節,亦與證人李國方、甲女、乙女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被告黃文乙於第一現場並未下車云云不符,足見上開證人等於本院審理時迴護之情而無法採信。
⑵上開證人游偉嘉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證述內容提及其與陳姓少年剛坐上「第三車」時,看到簡姓少年眼睛腫腫的,額頭、鼻樑也有傷,看起來呆呆的樣子,與平常不太一樣等情,核與上開證人陳姓少年於原審審理證述內容提及其於案發當天下午在游偉嘉住處之育才巷口坐上「第三車」時,看到當時坐在該車上簡姓少年精神狀況為「恍神的狀態,懶懶的」等情,大致相符,足認案發當天下午證人陳姓少年與游偉嘉在證人游偉嘉住處之育才巷口坐上「第三車」時,當時坐在該車之被害人簡姓少年精神狀況已越來越差。
⑶參以,前揭鑑定人即法醫師蔡崇弘表示簡姓少年死因為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該類出血累積到足以壓迫腦時才會致死,故常一開始無症狀,而後漸漸發生狀況,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等情已如前述,核與被害人簡姓少年於案發當日凌晨二時許在第一現場遭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圍毆後,至同日下午其精神狀況已越來越差之情形,互核一致。
⑷綜上,足認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於案發當日凌晨二時許在第一現場,先由被告郭峻銘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受有頭外傷、左眼眶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右額頭皮下挫傷及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頭頂之頂骨部、偏頭頂之右額部)等傷害,嗣案發當天下午被害人簡姓少年之精神狀況已越來越差,至被告等所辯前詞,尚非可採。
⑸又前開被告郭峻銘證述內容固提及「阿慶」向其表示簡姓少年在第一現場附近曾跳下去水溝一節。惟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北側之水溝約一公尺寬、四十公分深一節已如前述,且依前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記載被害人簡姓少年身高一百七十七公分(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九頁),則被害人簡姓少年縱然跳下前揭水溝,應不致於撞到其頭頂。
⑹上開證人游偉嘉與甲女證述內容,固均提及證人游偉嘉曾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臉頰一節。惟證人陳欽銘與龔裕文於原審審理時均證稱簡姓少年倒地時係「面朝天空仰躺」一節已如前述,且前揭鑑定人即法醫師蔡崇弘表示:Ⅰ死者臉部遭毆打,會造成左眼血腫,與硬腦膜下出血,直接關係較難建立。Ⅱ死者若是倒地受傷致死,在枕骨部(頭後側)會出現瘀傷,然死者無此類傷等語亦如前述,則證人游偉嘉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部後,被害人簡姓少年面朝天空仰躺倒地,與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死因顯然無關,併此敘明。被告郭峻銘另辯稱;簡姓少年於案發當天搭乘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至甲女家巷口,曾遭李國方等人毆打云云。查:
⑴證人甲女先先於偵訊時證稱案發當天要往臺中汽車旅館路上,在竹山鎮某路邊停車,「阿慶」在車上打簡姓少年頭部等語;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其住處巷口時,其坐到第二車,看見「阿慶」在車上打簡姓少年眼睛等語,則其先後證述內容,關於「阿慶」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地點,究在竹山鎮○路邊或其住處巷口,及「阿慶」毆打究竟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或眼睛,顯然前後不一,自難僅據上開證人甲女之證述內容即逕被害人簡姓少年於案發當天搭乘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至甲女家巷口前,在車上曾遭「阿慶」毆打。
⑵證人即甲、乙女之父親劉振昌於本99年8月18日審理時證稱:「(問:你女兒回來時,你在你們住家附近是否有看到簡姓少年被打的情形?)答:在我們後面那邊,飛龍有打他一下,我們就叫他不要打,我們就走出去,他們就跟著我們走出去了。」「(問:你叫他不要打,他是否就停下來了?)答:他只有打一下,然後他就跟著我們出去了。」「他用手打,只有打一下,應該是打身體吧,因為暗暗的看不清楚,而我又走出去。」等語,核與證人即甲、乙女之母親吳淑妙於本99年8月18日審理時亦證稱:「(問:若是在大智路巷內,妳就有看到簡姓少年被飛龍打?)答:被飛龍打一下。」「就打一下,我們叫他不要打,我們就出來,他們就跟著出來了。」等語及證人黃文乙於同日審理時所證,李國方叫被害人簡姓少年下車後,用腳踹簡姓少年等語相符。
⑶是縱認李國方於前揭時、地有再度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行為,亦屬共犯李國方接續傷害犯行之一部,而應與被告郭峻銘等人共犯傷害致死之罪責,自難憑此就被告等罪責之成立為有利之認定。被告黃文乙辯稱其未與乙女同車,亦無妨害乙女行動自由云云,及被告郭峻銘辯稱其未妨害乙女行動自由云云,以及被告孫若寧辯稱未妨害簡姓少年、乙女行動自由云云。查:
⑴按共同正犯係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犯罪者,均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而言(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二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黃文乙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案發當天其接到李國方電話,表示郭峻銘在竹山遭人毆打,並與李國方、「阿慶」跟另一個人從臺中出發到竹山,在竹山交流道與郭峻銘會合,並下車談論要抓到一男一女,然後到便利商店打電話把被害人約出來,後來知道被害人在竹山附近,二臺車就去找等語已如前述,核與前開證人乙女證述內容提及案發當天接到其父親電話後,其於同日凌晨二時許乘坐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駕駛機車返家途中,在第一現場遭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追趕等情,及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證稱在斗六夜市遭人毆打後,郭峻銘先打電話跟對方說被毆打之事,並表示對方會從臺中下來竹山,然後在竹山交流道等對方的車,二臺車去找簡姓少年,之後孫若寧打電話通知其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等語,以及被告孫若寧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證稱在夜市遭人毆打後,郭峻銘打電話給對方,並表示臺中那邊有人會過來,之後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其打電話給隋姓少年說人已經找到等語,大致相符。
⑶且上開證人乙女證述內容提及案發當天在一現場郭峻銘喝令其坐上「第一車」,並由隋姓少年、甲女分坐其左右兩側,包夾其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孫若寧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之後簡姓少年亦遭人帶第二車等情,核與前開證人甲女、隨姓少年與被告黃文乙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⑷綜上,足認被告郭峻銘因案發前一晚在位於斗六之某夜市遭證人游偉嘉等毆打後,心生不滿,亟思報復,故於案發當天凌晨以電話聯絡李國方告知在夜市遭證人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其前來處理並約定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稍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李國方則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黃文乙、「阿慶」、「阿成」等人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後,被告郭峻銘、孫若寧、黃文乙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及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共同謀議找出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並推由證人甲女聯絡其不知情之父親,要求其父聯絡被害人簡姓少年送證人乙女回家,被告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阿慶」等人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旁之某便利商店等候,嗣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接到證人乙女父親電話後,旋於同日凌晨二時許,被害人簡姓少年騎乘機車搭載證人乙女返家途中,行經前揭便利商店附近,被告郭峻銘隨即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阿慶」等人在後追趕,被告孫若寧並以電話聯絡乘坐由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之證人隋姓少年,李國方隨即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黃文乙、證人隋姓少年、「阿成」等人抵達第一現場,隨後,被告郭峻銘喝令證人乙女坐上「第一車」,並由證人隋姓少年、甲女分坐證人乙女之左右兩側,包夾證人乙女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證人孫若寧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以為看顧,稍後,被告黃文乙與「阿成」分站簡姓少年左右二側,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帶上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阿慶」亦坐上「第二車」,共同看顧被害人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之行動自由。
⑸從而,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及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確有共同妨害被害人簡姓少年及證人乙女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被告所辯前詞,尚非可採。證人乙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郭峻銘於第一現場駕駛「第一車」離開現場,未妨害其自由云云,顯難置信。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均辯稱未妨害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云云,及被告莊立杰與林室誼均辯稱渠等不知簡姓少年遭郭峻銘控制行動自由,亦均未妨害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云云。查:
⑴上開被告郭峻銘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提及,之所以押著簡姓少年,係要透過簡姓少年找到游偉嘉,其於案發當天早上打電話給莊立杰,告知前一晚在夜市跟人家發生糾紛,要求莊立杰開車幫忙載人,莊立杰再打電話找林室誼,之後在洗車廠會合時,二臺車的人都下車在路邊討論如何抓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莊立杰跟林室誼也有站在那邊聽,之後二臺車一起去竹山,其駕車載甲女、孫若寧、呂國田等人,莊立杰駕車載簡姓少年、隋姓少年、林室誼等人,且其命簡姓少年坐莊立杰的車等情,核與前開證人隋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郭峻銘因夜市被打的事情,要載簡姓少年回竹山找游偉嘉、陳姓少年,當時還有「阿杰」、「胖胖」、「阿田」、孫若寧、甲女一起去,之後回到竹山,簡姓少年在金紙店上廁所時,林室誼有下車問怎麼這麼久還沒出來,這是林室誼一下車問的第一個問題等語,及被告孫若寧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郭峻銘找其回竹山,「阿田」跟其坐同一臺車,另一臺車應該是郭峻銘找的,郭峻銘提議帶簡姓少年回竹山去找游偉嘉、陳姓少年,問他們為何在夜市動手打人等語,均大致相符。
⑵且上開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證述內容,均提及案發當天下午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呂國田、孫若寧與證人甲女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林室誼、證人隋姓少、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證人游偉嘉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由被告呂國田下車將證人游偉嘉所駕駛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坐上由被告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被告呂國田亦坐上「第三車」等情,且渠等二人之證述內容互核一致。
⑶綜上,足認案發當天上午被告郭峻銘以電話聯絡被告莊立杰,告知在夜市遭證人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被告莊立杰駕車前來處理,並約在位於臺中市之某洗車廠前會合,隨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呂國田,及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前往上開約定地點,並邀集被告林室誼至上開約定地點會合後,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共同謀議利用被害人簡姓少年聯絡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出面,再伺機抓住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隨後,被告郭峻銘喝令被害人簡姓少年坐上由被告莊立杰所駕駛並搭載被告林室誼之「第三車」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以此非法方接續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嗣於同日下午,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呂國田、孫若寧與證人甲女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林室誼、證人隋姓少、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證人游偉嘉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由被告呂國田下車將證人游偉嘉所駕駛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坐上由被告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⑷從而,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確有共同妨害簡姓少年與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被告所辯前詞,尚非可採。此外,並有前揭被告呂國田持以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扣案可資佐證。綜上以析:
⑴被告郭峻銘欲吸收被害人年簡姓少年加入李國方所屬詐欺集團,前往臺中市從事非法詐欺工作,被害人簡姓少年因其女友即證人乙女反對而不肯加入,引起被告郭峻銘與李國方不滿,李國方向被告郭峻銘表示要「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否則其要親自動手,被告郭峻銘遂積極找尋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經由證人隋姓少年得知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後,被告郭峻銘乃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某時許,駕駛所租用「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與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一同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某夜市欲尋找被害人簡姓少年,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該夜市遇到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被告郭峻銘等人與證人游偉嘉等人發生衝突而遭毆打,被告郭峻銘因遭毆打,心生不滿,亟思報復,於翌日(即二十八日)凌晨以電話聯絡李國方告知在夜市遭證人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其前來處理並約定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稍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與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李國方則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黃文乙與「阿慶」、「阿成」等人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後,被告郭峻銘、孫若寧、黃文乙,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及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共同謀議欲找出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並推由證人甲女聯絡其不知情之父親,要求其父聯絡被害人簡姓少年送證人乙女回家,被告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阿慶」等人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旁之某便利商店附近等候,嗣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接到證人乙女父親電話後,旋於同日凌晨二時許,被害人簡姓少年騎乘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搭載證人乙女返家途中,行經前揭便利商店附近,發現被告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停放在該處,隨即騎乘前揭機車搭載證人乙女加速離去,被告郭峻銘見狀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阿慶」等人在後追趕,迨被告郭峻銘所駕駛第一車行經第一現場接近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之際,「阿慶」持雨傘欲戳被害人簡姓少年,雖未戳到,但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重心不穩,致人車倒地,證人乙女因而跌坐在地上並受有膝蓋擦傷之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則跑進路旁草叢內躲藏,「阿慶」見狀下車追趕被害人簡姓少年,並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帶回江西路旁,被告孫若寧並以電話聯絡乘坐由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之證人隋姓少年,李國方隨即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黃文乙、證人隋姓少年、「阿成」等人抵達第一現場。隨後,被告郭峻銘喝令證人乙女坐上「第一車」,並由證人隋姓少年、甲女分坐證人乙女之左右兩側,包夾證人乙女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被告孫若寧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以為看顧,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證人乙女之行動自由。
⑵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先由被告郭峻銘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因而受有頭外傷、左眼眶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右額頭皮下挫傷及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頭頂之頂骨部、偏頭頂之右額部)等傷害。之後,由被告黃文乙與「阿成」分站被害人簡姓少年左右二側,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帶上李國方所駕駛「第二車」,「阿慶」亦坐上「第二車」共同看顧被害人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被告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隋姓少年、甲女、乙女等人尾隨在後,前往證人乙女住處附近巷子,釋放證人乙女返家,隨後李國方駕駛「第二車」搭載「阿慶」、「阿成」、被告黃文乙及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被告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一同前往位於臺中縣霧峰鄉之某處空地,共同謀議尋找證人游偉嘉報復,然後李國方駕駛「第二車」搭載「阿慶」、「阿成」、被告黃文乙等人離去,被告郭峻銘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及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前往臺中市。
⑶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許,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位於臺中市○○路○段一○七號「愛之船」汽車旅館並承租一○六號房間,由證人隋姓少年在該房間內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稍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先送被告孫若寧返回其租屋處,再載送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被告呂國田至前揭房間內,與證人隋姓少年一同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被告郭峻銘則另外承租三一二號房間與證人甲女同住。嗣於同日九時許,被告郭峻銘以電話聯絡被告莊立杰,告知在夜市遭證人游偉嘉等人圍毆之事,邀被告莊立杰駕車前來處理,並約在位於臺中市之某洗車廠前會合,隨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呂國田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及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先至被告孫若寧租屋處接其上車,再一同前往上開約定地點,而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至上開約定地點,並邀集被告林室誼至上開約定地點會合後,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等人共同謀議,先利用被害人簡姓少年聯絡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出面,再伺機抓住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隨後,被告郭峻銘喝令被害人簡姓少年坐上由被告莊立杰所駕駛之「第三車」,並由證人隋姓少年與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被告林室誼一同坐上「第三車」,共同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接續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⑷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許,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甲女與被告呂國田、孫若寧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林室誼、證人隋姓少年、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先前往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館,被告郭峻銘與孫若寧一同下車入內,由被告郭峻銘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並放在第一車內,隨即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欲尋找證人游偉嘉,迄於同日十三時五分許,行經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渠等入內購物,被告郭峻銘便喝令被害人簡姓少年打電話聯絡證人游偉嘉,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不疑有他,由證人游偉嘉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搭載證人陳姓少年前往上開統一超商店欲與被害人簡姓少年見面,迨至上開統一超商店附近,證人游偉嘉察覺有異而駕駛前揭機車搭載證人陳姓少年加速離去,被告郭峻銘等人見狀隨即駕車追逐未獲。嗣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因被害人簡姓少年急欲如廁,被告郭峻銘等人遂駕車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借用廁所,並由證人隋姓少年與被告林室誼下車看管簡姓少年。隨後,被告郭峻銘以電話聯絡證人游偉嘉訛稱保證不會出手毆打,並約在證人游偉嘉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見面,證人游偉嘉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搭載證人陳姓少年依約前往上開地點,而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甲女與被告呂國田、孫若寧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林室誼、證人隋姓少年、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上開地點後,由被告呂國田下車將證人游偉嘉所駕駛前揭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坐上由被告莊立杰所駕駛「第三車」,證人呂國田亦坐上「第三車」看管之,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⑸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四時二十分許,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被告孫若寧、林室誼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呂國田、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一同前往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三九八之一號「7-11」統一超商店旁空地之第二現場,被告呂國田、孫若寧、莊立杰等人明知簡姓少年受傷之事實,仍與先前已有傷害犯意之被告郭峻銘基於傷害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被告呂國田持前揭被告郭峻銘所購買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被告孫若寧與莊立杰則輪流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另證人呂國田亦徒手毆打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嗣因證人游偉嘉當時仍服兵役中,須返回部隊報到,被告孫若寧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甲女、隋姓少年與被告林室誼等人,被告莊立杰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郭峻銘、呂國田與被害人簡姓少年,及證人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返回前揭證人游偉嘉住處巷口,被告郭峻銘向證人游偉嘉表示,如果不「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就要帶被害人簡姓少年去臺中等語,證人游偉嘉因而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頰二下,被害人簡姓少年因前遭被告郭峻銘等人之傷害行為而已不支,復因證人游偉嘉之毆打而倒地,證人游偉嘉詢問郭峻銘如此「處理」是否滿意,被告郭峻銘表示點頭表示滿意後即行駕車離去。而證人游偉嘉誤認被害人簡姓少年假裝昏倒,以水潑灑被害人簡姓少年未獲回應,斯時證人游偉嘉之祖母游賴雲女返家,見狀撥打一一九將被害人簡姓少年送醫急救,而被害人簡姓少年因上開被告郭峻銘等人之傷害行為,致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左胸挫傷、左胸血胸,及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1×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 5×1.5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左膝刮擦傷(3×2公分),以及右額頭皮下挫傷(2×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8×0.5 公分)等傷害,並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許,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傷重不治死亡。本案相關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要件及共犯之認定,最高法院所持見解:
⑴刑法上傷害致人於死罪,指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聯絡者而言,不惟以傷害行為直接致人於死亡者為限,即因傷害而生死亡之原因,如因自然力之參加以助成傷害應生之結果,亦不得不認為因果關係之存在(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判例參照)。
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係因犯傷害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按照同法第十七條固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發生時,始得適用,但上訴人於甲乙等叢毆被害人時,既在場喝打,此種傷害行為,足以引起死亡之結果,在通念上不得謂無預見之可能,則上訴人對於被害人之因傷身死,即不能不負責任(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0一一號判例參照)。
⑶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九二0號判例參照)。
⑷刑法上之傷害致死罪係結果犯,如多數人下手毆打,本有犯意之聯絡,即屬共同正犯,對於共犯間之實施行為,既互相利用,就傷害之結果,自應同負責任(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八四六號判例參照)
⑸死亡之結果,自係上訴人等合同行為所致,無論死於何人所加之傷,在共犯間均應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之傷孰為下手人之必要(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七五五號判例參照)
⑹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主觀上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且各行為人間之意思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即使為間接之聯絡,亦包括在內,而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與共同正犯之成立無關;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0號判例意旨參照)。
⑺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是以,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上之犯意可言。從而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十號判決參照)。
⑻數人同時同地基於同一原因圍毆被害人等二人,其中一人因傷致死,當時既無從明確分別圍毆之對象,顯係基於一共同正犯之犯意分擔實施行為,應成立共同正犯,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罪責(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九三一號判例參照)。依下列理由,本院認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人應成立傷害致死之共同正犯:
⑴查本案緣起被告郭峻銘欲吸收被害人年簡姓少年加入李國方所屬詐欺集團,前往臺中市從事非法詐欺工作,被害人簡姓少年因其女友即證人乙女反對而不肯加入,引起被告郭峻銘與李國方不滿,李國方向被告郭峻銘表示要「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否則其要親自動手,被告郭峻銘遂積極找尋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經由證人隋姓少年得知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後,被告郭峻銘乃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某時許,駕駛所租用「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及證人隋姓少年、甲女等人,一同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某夜市欲尋找被害人簡姓少年,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該夜市遇到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乙女、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人,被告郭峻銘等人與證人游偉嘉等人發生衝突而遭毆打,被告郭峻銘因遭毆打,心生不滿等情已如前述,難認有何重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之必要,且在第一現場係由被告郭峻銘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及在第二現場係先由被告呂國田持前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再由被告孫若寧、莊立杰輪流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部,而被害人簡姓少年係頭部受有致命傷害,足見渠等並無重傷被害人簡姓少年之犯意。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重傷害致死罪,為本院所不採。
⑵被害人簡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救護車送至竹山秀傳醫院,經初步診治其受有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鼻骨骨折、左側血氣胸等傷害,急救後轉送彰化秀傳紀念醫院,於同日彰化秀傳紀念醫院診斷其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鼻骨骨折、左胸挫傷、左胸血胸、顱內出血等傷害,嗣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死亡後,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蔡崇弘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對被害人屍體進行解剖後鑑定結果:①解剖觀察結果:右額頭皮下挫傷2x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x8x0.5公分。②顯微鏡觀察結果:硬腦膜內血管破裂、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小腦扁桃體左側凹陷出血。③傷勢分析:急性硬腦膜下出血為鈍器傷所致,時間在十二至二十四小時內發生。④死亡經過研判:解剖主要所見為顱內左頂葉硬腦膜下出血,臨床表現為意識漸漸模糊,狀況越來越差,合乎硬腦膜下出血變化,未發現其他足以致死疾病,身體亦無明顯致死外傷,主要死因為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致死,傷勢是由鈍器加害造成,故遭他人鈍器傷害,導致左腦硬腦膜下出血致死等情,已見前述。
⑶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在第一現場共同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嗣被告郭峻銘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孫若寧,及被告莊立杰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呂國田、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一同前往第二現場,並由被告呂國田持被告郭峻銘所購買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被告孫若寧與莊立杰則輪流徒手毆打被害人之頭部等情亦如前述。是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五人,客觀上有傷害被害人之行為,且參酌被害人簡姓少年之前開相驗結果,前揭傷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間有因果關係應無疑義。
⑷刑法之加重結果犯,係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為已足,而非以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為判斷對象,已見前述。查頭部乃人體重要部位,腦部更攸關生命中樞,若遭重擊,極有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此為一般人於客觀上所得認知,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在第一現場共同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雖無積極證據證明彼等有殺人或重傷害犯意,然渠等既係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各自分擔傷害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傷害被害人之目的,且在客觀上渠等之毆擊行為於客觀上有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受傷致死之可能,且為渠等客觀上所能預見,依前開之說明,自應為此傷害行為致被害人簡姓少年死亡之加重結果之發生負責。
⑸就在第二現場實際下手傷害被害人之被告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部分,查:Ⅰ被告莊立杰於第一現場郭峻銘等人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時並未在場,然其駕車載送被害人簡姓少年前往第二現場時,已由被害人簡姓少年之外觀,明確知悉其受傷之事實。被告孫若寧雖在第一現場,然觀諸上開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證述內容,均提及在竹山交流道僅談論要找出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游偉嘉,並未提及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且證人乙女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被害人簡姓少年遭人毆打時,被告孫若寧、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等三人均與其坐在「第一車」內,則被告孫若寧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等三人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一現場遭人毆打一事,既無事前同謀,於行為當時亦未參與,尚難認被告孫若寧與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等三人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一現場遭人毆打一事,與被告郭峻銘、黃文乙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五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然被告孫若寧於第一現場即知被害人簡姓少年受傷之事實,竟於第二現場與被告莊立杰,以傷害之犯意,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的頭部,依前開之說明,渠等之毆擊行為於客觀上有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受傷致死之可能,且為渠等客觀上所能預見,孫若寧自應為此傷害行為致被害人簡姓少年死亡之加重結果之發生負責。Ⅱ被告呂國田而言,其早在前往第二現場之前,即在愛之船汽車旅館內看管簡姓少年,是以其對於簡姓少年受傷一事,自屬明知,其竟於第二現場,以傷害之犯意,除由被告孫若寧及莊立杰徒手輪流毆打簡姓少年頭部外,持鋁棒毆打簡姓少年手臂,被告呂國田與被告孫若寧等人,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且對被害人簡姓少年受傷致死,在客觀上有預見可能,依前開之說明,被告呂國田就被害人簡姓少年死亡之加重結果亦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⑸被告郭峻銘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洗車廠談論要抓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等語,並未提及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且前開證人游偉嘉與陳姓少年證述內容亦均未提及證人甲女、隋姓少年等二人在第二現場曾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則證人甲女與隋姓少年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一事,既無事前同謀,於行為當時亦未參與,尚難認證人甲女與隋姓少年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一事,與被告郭峻銘、孫若寧、莊立杰、呂國田等四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公訴意旨認證人甲女與隋姓少年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一事,與被告郭峻銘、孫若寧、莊立杰、呂國田等四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容有誤會。
參、被告等所犯法條及刑之處罰
一、被告等所犯罪名:
㈠核被告郭峻銘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及關於妨害簡姓少年、乙女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關於妨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㈡核被告黃文乙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及關於妨害簡姓少年、乙女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㈢核被告孫若寧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關於妨害簡姓少年、乙女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關於妨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㈣核被告呂國田、莊立杰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傷害致死罪,及關於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關於妨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㈤核被告林室誼所為,關於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關於妨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㈥公訴意旨認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五人所為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使人受重傷致死罪,容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共同正犯部分
㈠被告郭峻銘與黃文乙等二人,就在第一現場毆打簡姓少年部份,與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四人,就在第二現場毆打簡姓少年部份,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就自第一現場開始妨害簡姓少年、乙女行動自由部分,與甲女、隋姓少年、李國方、「阿慶」、「阿成」,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呂國田就自「愛之船」汽車旅館開始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部分,與被告郭峻銘、孫若寧、甲女、隋姓少年,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莊立杰、林室誼就自前揭洗車廠開始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部分,與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甲女、隋姓少年,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就妨害游偉嘉、陳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與甲女、隋姓少年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郭峻銘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案發當天,先於該日凌晨二時許在第一現場與被告黃文乙、李國方、「阿慶」、「阿成」等人共同毆打簡姓少年,接續於同日下午在第二現場夥同被告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在共同毆打簡姓少年,其前後二次行為之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上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合理(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參照),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四、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在第一現場以一剝奪行動自由犯行,同時剝奪簡姓少年與乙女等二人之行動自由,為同種想像競合,應論以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公訴意旨認此部份應屬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又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以一剝奪行動自由犯行,同時剝奪游偉嘉、陳姓少年等二人之行動自由,為同種想像競合,應論以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五、被告黃文乙、林室誼所犯上開二罪,均係犯意各別,罪名不同,均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所犯上開三罪,均係犯意各別,罪名不同,均應分論併罰之。
六、查簡姓少年、乙女、甲女、隋姓少年於本案行為時均係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而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於本案行為時則均係已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是以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對簡姓少年為上開傷害致死犯行,以及被告郭峻銘、孫若寧、黃文乙與甲女、隋姓少共同對簡姓少年、乙女為上開妨害行動自由犯行,及被告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與甲女、隋姓少共同對簡姓少年為上開妨害行動自由犯行,及被告郭峻銘、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與甲女、隋姓少共同對陳姓少年為上開妨害行動自由犯行,除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七、查被告莊立杰於九十五年間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沙簡字第七五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一月又十五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三罪,除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再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第一項條規定論以累犯,並遞加重其刑。
八、原審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林室誼等人論罪科刑。檢察官及被告等六人均提起上訴,查:
㈠撤銷部分原審就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人傷害致死部分,論罪科刑雖非無見,然查:
⑴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見解,死亡之結果,既係合同行為所致,無論死於何人所加之傷,在共犯間均應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之傷孰為下手人之必要,已見前述。依上開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死因鑑定書所示,被害人係急性硬腦膜下出血,時間在十二至二十四小時內發生等語,姑不論該原因發生時點,是否確在第一現場,然被告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三人,事前既明知被害人簡姓少年受傷之事實,仍基於傷害犯意,與被告郭峻銘等人為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自應成立傷害致死之共同正犯,原審誤認彼等僅成立傷害罪,即有未洽。
⑵科刑部分,查:
①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均屬李國方主持詐騙集團成員。被告郭峻銘僅因被害人簡姓少年曾答應參加詐騙集團工作卻又屢次爽約,引起被告郭峻銘不滿,因而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雲林縣斗六夜市發生衝突,被告郭峻銘不敵被害人簡姓少年、游偉嘉等人,立即去電告知被告黃文乙,請被告黃文
乙、李國方一同由臺中至南投縣竹山交流道商量如何抓人、報復。由犯罪過程中,被告等多人接二連三,在不同現場,以拳頭、腳踢,甚至球棒毆擊方式等方式,毆打被害人,打擊被害人頭部、胸部、腹部要害,下手兇狠,毫不憐憫,被告郭峻銘甚至要求簡姓少年之友人游偉嘉「教訓」被害人至其滿意才要放人,致被害人未及成年即行夭折,被害人之家屬白髮人送黑髮人,身心痛楚難以抹滅,本案犯罪情節實屬重大。
②被告孫若寧同年月二十七日斗六夜市二幫人馬衝突開始便參與其中,並與被告郭峻銘一同至竹山交流道與被告黃文乙、李國方會合。被告孫若寧且於第二現場出手毆打簡姓少年,依證人陳姓少年於原審法院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理中結證稱被告孫若寧在同年月二十九日便利商店現場,以拳頭將被害人簡姓少年的頭壓低後,連續毆擊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再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又去尋找游偉嘉等人報復,被告孫若寧無論犯罪動機、手段、參與程度、惡性等亦屬重大。
③被告呂國田、莊立杰亦同屬詐欺集團成員,各自負責擔任「車手」等工作,與被告郭峻銘、孫若寧、李國方等人本即熟識,而被告呂國田、莊立杰既係為同屬詐騙集團之被告郭峻銘等人出口氣,暨幫忙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出手拔取鑰匙,控制游偉嘉等人行動自由、開車載送人質、在便利商店旁為被告郭峻銘、孫若寧等出口氣,動手毆打簡姓少年,彼等情節亦非輕微。
④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徒刑,原審就被告黃文乙此部分犯行,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後,量刑有期徒刑七年,應有不當;被告郭峻銘於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後,僅量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亦嫌過輕。
⑶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人上訴,否認傷害致死犯行,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認該等被告應成立傷害致死罪及被告郭峻銘、黃文乙部分量刑過輕,則屬有據。
㈡上訴駁回部分檢察官上訴,就被告等六人所犯妨害自由部分認量刑過輕,依前開所示情節,不為本院所採。另被告林室誼上訴,否認妨害自由犯行,亦無理由,均予駁回。
㈢爰審酌上情及被告郭峻銘、黃文乙、孫若寧、呂國田、莊立杰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各自於犯罪中擔任之角色,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傷害致死部分,分別量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與前開駁回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扣案之鋁製棒球棒一支,為被告郭峻銘所有且係供被告呂國田在第二現場持以毆打簡姓少年之物,業據被告郭峻銘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沒收之。另扣案之行動電話二支(內含SIM卡),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與本件被告之上開犯行有關,亦均非屬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
肆、被告莊立杰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另李國方(綽號「飛龍」,七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至被告郭峻銘選任辯護人所指陳文宗(七十七年七月十六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確為檢察官所指「阿成」之人亦宜一併注意,併予敘明。
伍、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