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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1號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黃光進廖慧娟賴秀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6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蔡本勇律師
被告
卯○○
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律師
被告
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庚○○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被告
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庚○○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第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辛○○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卯○○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戊○○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丙○○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己○○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鋁製棒球棒壹支,沒收。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己○○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沙簡字第七五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一月又十五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而辛○○(綽號「阿中」,譯音)經其友人卯○○(綽號「粉圓」)介紹,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飛龍」成年男子(下稱「飛龍」,譯音),並進而加入「飛龍」所屬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成員尚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阿成」成年男子(下稱「阿成」,譯音)、綽號「阿慶」成年男子(下稱「阿慶」,譯音)等人。而戊○○(綽號「浪子」)、丙○○(綽號「阿田」)、己○○(綽號「阿杰」)、丁○○(綽號「胖胖」)及少年隋○○(民國○○○年○○月○○日生,綽號「阿勇」,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寅○○○,另案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均係辛○○之友人,少女劉○○(民國○○年○月○○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案發時未滿十八歲,另案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則係辛○○之女友。

二、緣辛○○欲吸收少年簡○○(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簡姓少年)加入前揭詐欺集團並前往臺中市從事非法詐欺工作,然簡姓少年之女友劉○○(民國○○○年○月○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係乙○之妹,下稱甲○)反對,簡姓少年因而不肯加入,卻引起辛○○與「飛龍」不滿,「飛龍」向辛○○表示要「處理」簡姓少年,否則其要親自動手,辛○○遂積極找尋簡姓少年之下落,嗣經由寅○○○得知簡姓少年之下落後,辛○○即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某時許,駕駛所租用車牌號碼六一二○-WE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第一車),搭載戊○○、寅○○○、乙○,一同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某夜市欲尋找簡姓少年,並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該夜市遇到簡姓少年、甲○、丑○○、少年陳○○(民國○○年○月○○日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壬○○○)、少女林○○(八十四年五月九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林姓少女)、陳加威(綽號「牛仔」)及陳加威之配偶陳曉嵐等人,辛○○上前搭住簡姓少年之肩膀,欲帶簡姓少年離開,丑○○等人見狀將辛○○架開,並毆打辛○○、戊○○、寅○○○、乙○等人,辛○○等人隨即散去,然因遭毆打,心生不滿,亟思報復。

三、於翌日(即二十八日)凌晨辛○○以電話聯絡「飛龍」並告知在夜市遭丑○○等人圍毆之事,邀其前來處理並約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竹山交流道(下稱竹山交流道)會合,稍後辛○○駕駛第一車搭載戊○○、寅○○○、乙○,「飛龍」則駕駛車牌號碼九五二八-HW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第二車)搭載卯○○、「阿慶」(穿著黃色上衣)、「阿成」,二車在竹山交流道會合後,辛○○、戊○○、卯○○、乙○、寅○○○、「飛龍」、「阿慶」、「阿成」等人共同謀議欲找出簡姓少年與甲○,渠等八人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某時許,推由乙○聯絡其不知情之父親,要求其父聯絡簡姓少年送甲○回家,辛○○則駕駛第一車搭載戊○○、乙○、「阿慶」等人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旁之某便利商店附近等候,嗣簡姓少年與甲○接到甲○父親電話後,旋於同日凌晨二時許,簡姓少年騎乘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登記車主簡國賢)搭載甲○返家途中,行經前揭便利商店附近,發現辛○○所駕駛第一車停放在該處,隨即騎乘前揭機車搭載甲○加速離去,辛○○見狀則駕駛第一車搭載戊○○、乙○、「阿慶」等人在後追趕,迨辛○○所駕駛第一車行經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旁「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前(下稱第一現場)接近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之際,「阿慶」持雨傘欲戳簡姓少年,雖未戳到,但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重心不穩,致人車倒地,甲○因而跌坐在地上並受有膝蓋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簡姓少年則跑進路旁草叢內躲藏,「阿慶」見狀下車追趕簡姓少年且將簡姓少年帶回江西路旁,戊○○並以電話聯絡乘坐由「飛龍」所駕駛第二車之寅○○○,「飛龍」隨即駕駛第二車搭載卯○○、寅○○○、「阿成」等人抵達第一現場,隨後,辛○○喝令甲○坐上第一車,並由寅○○○、乙○分坐甲○之左右兩側,包夾甲○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戊○○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以為看顧,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甲○之行動自由。

四、辛○○、卯○○、「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均於客觀上應能預見毆打他人頭部,將造成他人頭部出血,甚而引發死亡之結果,惟渠等主觀上均未預見及此,亦未予容認,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在第一現場先由辛○○掌摑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簡姓少年,繼由辛○○、卯○○、「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致簡姓少年受有頭外傷、左眼眶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右額頭皮下挫傷及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頭頂之頂骨部、偏頭頂之右額部)等傷害。之後,辛○○、卯○○、「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承前與戊○○、乙○、寅○○○之妨害自由犯意聯絡,由卯○○與「阿成」分站簡姓少年左右二側,將簡姓少年帶上「飛龍」所駕駛第二車,「阿慶」亦坐上第二車,共同看顧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辛○○則駕駛第一車搭載戊○○、寅○○○、乙○、甲○人尾隨在後,前往甲○住處附近巷子,釋放甲○返家,隨後「飛龍」駕駛第二車搭載卯○○、「阿慶」、「阿成」及簡姓少年等人,辛○○則駕駛第一車搭載戊○○、寅○○○、乙○等人一同前往位於臺中縣霧峰鄉之某處空地,共同謀議尋找丑○○報復,之後「飛龍」駕駛第二車搭載卯○○、「阿慶」、「阿成」等人離去,辛○○則駕駛第一車搭載戊○○、乙○、寅○○○、簡姓少年等人前往臺中市。

五、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許,辛○○駕駛第一車搭載戊○○、乙○、寅○○○、簡姓少年等人至位於臺中市○○路○段一○七號「愛之船SPA精品旅館」(下稱「愛之船」汽車旅館)並承租一○六號房間,由寅○○○在該房間內看管簡姓少年,稍後,辛○○駕駛第一車搭載戊○○、乙○,先送戊○○返回其租屋處,再載送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丙○○至前揭房間內,與寅○○○一同看管簡姓少年,辛○○則另外承租三一二號房間與乙○同住。嗣於同日九時許,辛○○以電話聯絡己○○,告知在夜市遭丑○○等人圍毆之事,邀己○○駕車前來處理,並約在位於臺中市之某洗車廠前會合,隨後,辛○○駕駛第一車搭載丙○○、乙○、寅○○○、簡姓少年等人,先至戊○○租屋處接其上車,再一同前往上開約定地點,而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己○○則駕駛車牌號碼OJ-○八六九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第三車)前往上開約定地點,並邀集丁○○至上開約定地點會合後,辛○○、戊○○、丙○○、己○○、丁○○、乙○、寅○○○等七人共同謀議,利用簡姓少年聯絡丑○○與壬○○○出面,再伺機抓住丑○○與壬○○○,隨後,辛○○喝令簡姓少年坐上由己○○所駕駛之第三車,並由寅○○○與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丁○○一同坐上第三車,共同看管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接續共同剝奪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六、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時許,辛○○駕駛第一車搭載丙○○、戊○○、乙○等人,己○○則駕駛第三車搭載丁○○、寅○○○、簡姓少年等人,先前往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百貨生活館」(下簡稱大臺中五金館),由辛○○與戊○○一同下車入內,且由辛○○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並放在第一車內,隨後二車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欲尋找丑○○,迄於同日十三時五分許,行經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渠等入內購物,辛○○並喝令簡姓少年打電話聯絡丑○○,丑○○與陳姓少接到電話後不疑有他,丑○○駕駛車牌號碼不詳機車搭載壬○○○前往上開超商店欲與簡姓少年見面,迨至上開超商店附近,丑○○察覺有異,隨即駕駛前揭機車搭載壬○○○加速離去,辛○○等人見狀駕車追逐未獲。嗣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因簡姓少年急欲如廁,辛○○等人遂駕車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借用廁所,並由寅○○○與丁○○下車看管簡姓少年。隨後,辛○○以電話聯絡丑○○訛稱保證不會出手毆打,並約在丑○○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見面,丑○○駕駛車牌號碼不詳機車搭載壬○○○依約前往上開地點,詎辛○○、戊○○、丙○○、丁○○、己○○、乙○、寅○○○等七人竟另行起意,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由辛○○駕駛第一車搭載丙○○、戊○○、乙○等人,己○○則駕駛第三車搭載丁○○、隋姓少、簡姓少年等人至上開地點後,推由丙○○下車將丑○○所駕駛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丑○○、壬○○○坐上由己○○所駕駛第三車,丙○○亦坐上第三車看管之,丁○○、隋姓少則換坐上辛○○所駕駛第一車,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丑○○、壬○○○之行動自由。

七、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四時二十分許,辛○○駕駛第一車搭載戊○○、丁○○、乙○、寅○○○等人,己○○則駕駛第三車搭載丙○○、丑○○、壬○○○、簡姓少年等人,一同前往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三九八之一號「7-11」統一超商店旁空地(下稱第二現場),辛○○承前傷害之犯意,與丙○○、戊○○、己○○等三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推由丙○○持前揭辛○○所購買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簡姓少年之手臂,戊○○與己○○則輪流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部,另丙○○亦徒手毆打丑○○與壬○○○(傷害部分未據丑○○與壬○○○告訴)。嗣因丑○○當時仍服兵役中,須返回部隊報到,乃由戊○○駕駛第一車搭載丁○○、乙○、寅○○○等人,己○○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辛○○、丙○○、簡姓少年、丑○○、壬○○○等人返回前揭丑○○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辛○○向丑○○表示,如果不「處理」簡姓少年,就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等語,丑○○因而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臉頰二下(涉嫌重傷害致死罪嫌部分,業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簡姓少年因前開遭辛○○等人毆打已然不支,復遭丑○○毆打而倒地,丑○○詢問辛○○如此「處理」是否滿意,辛○○表示點頭表示滿意後即駕車離去。而丑○○誤認簡姓少年假裝昏倒,以水潑灑簡姓少年未獲回應,斯時丑○○之祖母游賴雲女返家,見狀撥打一一九將簡姓少年送醫急救,而簡姓少年因前開遭辛○○等人毆打,致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左胸挫傷、左胸血胸,及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1×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5×1.5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左膝刮擦傷(3×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以及右額頭皮下挫傷(2×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8×0.5公分)等傷害,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許,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傷重不治死亡。嗣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經警方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在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九六八號拘獲辛○○,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行動電話二支(內含SIM卡),及前揭其所有且由丙○○持以毆打簡姓少年之鋁製棒球棒一支。

八、案經簡姓少年之母癸○○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關於被告辛○○部分:

一、證人乙○、甲○、寅○○○、壬○○○與丑○○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辛○○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五、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查證人乙○、甲○、寅○○○、壬○○○與丑○○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辛○○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辛○○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辛○○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林姓少女、林文輝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乙○、甲○、寅○○○、壬○○○、林姓少女、丑○○、吳淑妙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辛○○及其辯護人,被告辛○○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同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貳、關於被告戊○○部分:

一、證人乙○、甲○、寅○○○、壬○○○與丑○○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戊○○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乙○、甲○、寅○○○、壬○○○與丑○○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戊○○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戊○○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林姓少女、林文輝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乙○、甲○、寅○○○、壬○○○、林姓少女、丑○○、吳淑妙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辛○○、丁○○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戊○○及其辯護人,被告戊○○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同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參、關於被告己○○部分:

一、證人乙○、寅○○○、壬○○○與丑○○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己○○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乙○、寅○○○、壬○○○與丑○○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己○○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己○○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乙○、寅○○○、壬○○○、丑○○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辛○○、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己○○及其辯護人,被告己○○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同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肆、關於被告丁○○部分:

一、證人乙○、寅○○○與壬○○○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丁○○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乙○、寅○○○與壬○○○於警詢所為證述,關於被告丁○○被訴犯罪事實之證述部分,乃屬於被告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丁○○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辛○○與戊○○於警詢所為供述,關於被告丁○○被訴犯罪事實之供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被告辛○○與戊○○於警詢所為供述,其中關於被告丁○○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丁○○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三、證人乙○、寅○○○、壬○○○、丑○○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辛○○、戊○○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丁○○及其辯護人,被告丁○○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同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伍、關於被告卯○○部分:

一、被告辛○○於警詢所為供述,關於被告卯○○被訴犯罪事實之供述部分,不具有證據能力:查被告辛○○於警詢所為供述,其中關於被告丁○○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卯○○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林姓少女、林文輝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乙○、甲○、寅○○○、壬○○○、林姓少女、丑○○、吳淑妙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及被告辛○○、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證述及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卯○○及其辯護人,被告卯○○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同年五月十一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陸、被告丙○○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被告丙○○及其辯護人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同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一)被告辛○○固坦承案發當天在第一現場曾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部,及案發當天有妨害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惟矢口否認有何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傷害致死及妨害證人甲○、丑○○、壬○○○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1.辛○○毆打簡姓少年之臉部,與簡姓少年死亡無關,此由同日簡姓少年仍與辛○○等人夜宿「愛之船」汽車旅館,之後一同前往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之統一超商店,並依辛○○指示以電話聯絡丑○○,且在「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借用廁所,步行無礙,足證辛○○毆打簡姓少年之臉部,非導致簡姓少年死亡之原因。2.本案三處現場之在場人員不同,出發前既無事先預謀犯罪,就簡姓少年死亡之結果無法預見而有行為之分擔,況丑○○乃事發之元兇,傷害簡姓少年致死,足證簡姓少年死亡是偶發情況,非為辛○○等人所預先知悉或發生不違反其本意。則本案三處現場之在場人員並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辛○○之行為應僅有傷害之故意,簡姓少年死亡,亦與辛○○之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3.簡姓少年雖因工作與辛○○不同意見,然其女友甲○與辛○○之女友乙○為親姐妹,寅○○○認識簡姓少年、丑○○等人,故辛○○在第一、二現場絕無重傷害簡姓少年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無指示丑○○毆打簡姓少年。4.簡姓少年於案發當天搭乘「飛龍」所駕駛第二車至乙○家巷口遭「飛龍」等人毆打,該次毆打與簡姓少年死亡有因果關係云云。

(二)被告戊○○固坦承案發當天在第二現場曾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甲○、丑○○、壬○○○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1.辛○○等人要求甲○進入第一車,僅為送甲○回家,甲○未表示拒絕,亦無任何抗拒,且甲○進入第一車後,除看見簡姓少年遭毆打欲下車援助而遭寅○○○拒絕阻止外,並無要求離開之情形,是以,戊○○被訴共同妨害甲○行動自由部分,請求判決無罪。2.簡姓少年在第一現場表示願配合找出丑○○,之後陸續前往「愛之船」汽車旅館、「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及統一超商店等地,期間簡姓少年之身體未受拘束,行動堪稱自由,則戊○○被訴共同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部分,請求判決無罪。3.戊○○在第一現場僅於車旁觀視,未參與或加入「飛龍」等人對簡姓少年之傷害行為,其就「飛龍」等人傷害及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亦未有所謀議。且戊○○在第二現場徒手毆打簡姓少年腹部五下,客觀上應不足以造成簡姓少年死亡,簡姓少年肇因辛○○與「飛龍」等人之傷害行為致死,亦非戊○○所得預見,則戊○○被訴共同重傷害致死部分,請求判決無罪云云。

(三)被告丙○○固坦承案發當天在第二現場曾持鋁製棒球棒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及案發當天有妨害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證人丑○○、壬○○○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證人丑○○與壬○○○是自行坐上第三車與辛○○協談,之後渠等二人行動自由亦未遭限制。至丙○○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一、二時在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口將丑○○之機車鑰匙拿下,至多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云云。

(四)被告己○○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及妨害自由之犯行,並辯稱:1.己○○獲辛○○邀約,僅知駕車搭載丙○○或簡姓少年等人,不知簡姓少年與辛○○之間究有何緣由,亦不知簡姓少年是否處於遭辛○○拘束自由之狀態,且簡姓少年搭乘己○○所駕駛車輛時,其身體自由未受拘束,則己○○被訴共同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部分,請求判決無罪。2.丑○○與壬○○○自行進入己○○所駕駛第三車時,未有抗拒或由他人以強暴或脅迫方式上車之情形,且丑○○與壬○○○搭乘己○○所駕駛第三車時,未曾主動要求離開或表示不願搭乘,亦無由他人以強暴或脅迫方式拘束身體及行動自由之情形,則己○○被訴共同妨害丑○○與壬○○○行動自由部分,請求判決無罪。3.己○○在第二現場徒手毆打簡姓少年頭部二、三下,客觀上應不足以造成簡姓少年死亡。且簡姓少年肇因辛○○與「飛龍」等人之傷害行為致死,亦非己○○所得預見,則己○○被訴共同重傷害致死部分,請求判決無罪云云。

(五)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並辯稱:1.辛○○以二房東名義出租房屋予丁○○,租金由丁○○之父交予辛○○,然屋主卻未收到租金,丁○○未住滿一個月就被屋主趕出,辛○○因而積欠丁○○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租金債務,另辛○○向被告藉用手機,卻不繳電話費,致丁○○遭催繳電話費一萬四千四百六十三元,故辛○○再積欠丁○○一筆電話費債務,然經丁○○履催不還。嗣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辛○○打電話給丁○○,要求丁○○前往辛○○住處前洗車廠見面,丁○○誤以為辛○○要還錢即應約前往,一見面辛○○即表示:「你先上後面那輛車,等回來我跟老闆拿錢,就跟你清一清。」等語,丁○○不疑有他就上車,根本不知道辛○○有妨害簡姓少年、丑○○、壬○○○等人行動自由之意圖,而丁○○坐上第三車時,車上只認識寅○○○、簡姓少年,該車為休旅車,有三排座椅,可以自由上下車,且車門控制鎖位於司機座旁,由駕駛己○○操控,丁○○無法控制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亦不知辛○○等人自臺中市出發之目的何在,到南投縣竹山鎮時簡姓少年表示要上廁所,隨即由寅○○○跟他去廁所,之後丁○○也想上廁所,才跟去,並非有監控簡姓少年之意。2.己○○奉辛○○之命打電話邀約丁○○前往辛○○住處前洗車廠見面時,丁○○根本不知其意欲為何,還誤以為辛○○將清償債務,準此,丁○○既以索討債務之意前往,豈會探詢辛○○意欲為何,丁○○並無妨害簡姓少年、丑○○、壬○○○行動自由之犯意。又簡姓少年在「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上廁所花很久時間,之後丁○○也想上廁所,該賣場老闆娘卻說不借,丁○○因而無法上廁所,而丁○○曾在印刷廠工作,從事「燙金」,因店內金紙上金箔似曾相識,特別好奇,故在店內看金紙上金箔,並非停留看管。3.丙○○取走丑○○之機車鑰匙,乃丙○○突如其來之個人行為,非丁○○所能預知,且丑○○、壬○○○乘坐何車,非丁○○所分配指使,何況丑○○與壬○○○坐上第三車之前,丁○○與寅○○○即奉命下車,改坐另一臺由戊○○駕駛之車輛,換由辛○○、丙○○與丑○○、壬○○○同車,若丁○○與辛○○等人有妨害丑○○與壬○○○之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辛○○何須命丁○○改坐另一部車。況簡姓少年、丑○○與壬○○○等三人,丁○○只認識簡姓少年,但無任何恩怨,與丑○○與壬○○○素不相識,遑論有何恩怨,有怎會剝奪渠等行動自由之意。4.觀諸辛○○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偵訊證述內容,且己○○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罪,足知己○○電邀丁○○時,並未告知辛○○具有剝奪簡姓少年、丑○○與壬○○○之行動自由之意圖。5.丁○○不會開車,未曾出過遠門,路不熟,怎知辛○○等人要將簡姓少年、丑○○與壬○○○等三人押到何處,且丁○○出門沒有帶錢,即使中途發現辛○○等人行為有異,也沒有錢離開,只能不參與其事,在場等候。況丁○○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因車禍受傷,於案發當天腳仍一跛一跛,行動不便,又怎能奉命看管監控簡姓少年、丑○○與壬○○○之行動自由云云。

(六)被告卯○○固坦承於案發當天在第一現場有妨害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惟矢口否認有何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傷害致死及妨害證人甲○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1.卯○○是受「飛龍」之邀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而卯○○乘坐「飛龍」所駕駛第二部車,雖有下車,但並未毆打辰○○,當時在第一現場並無人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頂,故卯○○並無傷害簡姓少年之犯意及行為。況卯○○並未與甲○同車,卯○○並無妨害證人甲○行動自由之犯意及行為。2.「飛龍」駕駛「第二車」將簡姓少年載至臺中縣霧峰鄉省議會,「飛龍」與辛○○討論如何處理丑○○,「飛龍」要辛○○不要處理簡姓少年,辛○○表示要帶簡姓少年去找丑○○,不同意讓簡姓少年離去,所以將簡姓少年帶至「愛之船」汽車旅館,至此卯○○與「飛龍」即跟辛○○分開,各自離去,事後亦未再聯絡,之後丙○○、己○○、丑○○等人毆打簡姓少年致死之行為,卯○○並未參與云云。

二、經查:

(一)車牌號碼六一二○-WE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第一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於同日四、五時許至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且於同日六時四十一分、同日七時二十五分陸續入住「愛之船」旅館一○六號、三一二號房間,並於同日九時三十六分、九時五十二分陸續退房,稍後,被告辛○○與戊○○於同日十時許一同進入大臺中五金館,由被告辛○○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嗣於同日十三時十五分許「第一車」停放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附近,被告戊○○、丙○○、丁○○與證人寅○○○等人進入該超商店購物,且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被害人簡姓少年、證人寅○○○與被告丁○○等人進入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1.「第一車」之GPRS車輛監控航跡列表記載:(1)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三十六分至四十五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2)同日二時四十六分至四十七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3)同日三時二分至二十三分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集山路三段、二段而至第二高速公路附近。(4)同日三時二十六分至四十三分陸續行經南投縣名間鄉、南投市、草屯鎮等地。(5)同日三時四十六分至五十分在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6)同日三時五十一分至四時三十四分陸續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臺中市等地。(7)同日四時三十九分至五時三十四分在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8)同日五時三十八分至六時十四分陸續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臺中市等地。(9)同日六時三十三分在臺中市○區○○○路三段附近。(10)同日六時四十七分在臺中市○區○○路附近。(11)同日七時六分在位於臺中縣大里市之大元國小附近。(12)同日九時五十二分至五十六分陸續行經臺中市○○○路○段、建成路。(13)同日十時三十六分至十一時二十一分陸續行經臺中縣大里市、霧峰鄉、彰化縣芬園鄉及南投縣草屯鎮、南投市、中寮鄉、名間鄉、竹山鎮等地。(14)同日十三時十四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15)同日十三時十五分至十六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16)同日十三時十七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17)同日十三時十八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18)同日十三時十九分至十四時十二分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19)同日十四時二十分至四十四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20)同日十四時四十四分在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國小附近。(21)同日十六時二十一分在南投縣竹山鎮○○路○段附近等情(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二第五九至六一頁)。

2.「第一車」及車牌號碼九五二八-HW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第二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四十四分許,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與大慶街之交岔路口,及於同日凌晨二時四十五分許,二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與鹿山路之交岔路口等情,有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五六至五七頁)。

3.「第一車」先後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同日七時二十五分陸續入住「愛之船」旅館一○六號、三一二號房間後,並於同日九時三十六分、九時五十二分陸續退房等情,有「愛之船」旅館現場照片及住宿登記表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一三七至一四一頁)。

4.被告辛○○與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時許,一同進入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館,由被告辛○○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等情,有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及銷售明細表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四第二二至二七頁)。

5.「第一車」及車牌號碼OJ-○八六九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第三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三時十五分許,均曾停放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店附近,且被告戊○○、丙○○、丁○○與證人寅○○○等人均曾進入該超商店購物;嗣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被害人簡姓少年、證人寅○○○與被告丁○○等人均曾進入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及於同日十五時四十八分許「第一車」及「第三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與自強路之交岔路口等情,亦有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五八頁、第九四頁、第一四四至一五九頁、第一六一頁、第一六三至一六五頁)。

6.綜上,足認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四十四分許,「第一車」及「第二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及於同日四時三十九分至五時三十四分「第一車」在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且「第一車」先後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同日七時二十五分陸續入住「愛之船」旅館一○六號、三一二號房間,並於同日九時三十六分、九時五十二分陸續退房,稍後,被告辛○○與戊○○於同日十時許一同進入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館,由被告辛○○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嗣於同日十三時十五分許,「第一車」及「第三車」均曾停放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附近,被告戊○○、丙○○、丁○○與證人寅○○○等人並曾進入該超商店購物,且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被害人簡姓少年、證人寅○○○與被告丁○○均曾進入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以及於同日十五時四十八分許「第一車」及「第三車」均曾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附近。

(二)案發後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旁「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前(即第一現場)之江西路中黃色標線上所遺留血跡,與被害人簡姓少年DNA型別相符:

1.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東側之江西路係劃有黃色虛線之二線道路段,該房屋北側之水溝約一公尺寬、四十公分深,該水溝旁豎立「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該電線桿西側之便道二旁有樹木及草叢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以投竹警偵字第○九九○○○○三七八號函檢送現場圖及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九至一三頁)。

2.案發後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側倒在前揭「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旁,附近地面上有血跡,且遺留一只拖鞋、一支雨傘手把等情,有現場略圖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一二五至一三三頁)。

3.前揭「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前之江西路旁白色標線上及路中黃色標線上均有血跡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投警鑑字第○九八○○二六五三五號函檢送現場勘察報告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相字第二七二號相驗卷第九四至九六頁、第一○八頁背面至第一一○頁)。

4.上開黃色標線上血跡,與被害人簡姓少年DNA型別相符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刑醫字第○九八○○九六一二五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五第四九至五○頁)。

5.綜上,足認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東側之江西路係劃有黃色虛線之二線道路段,該房屋北側之水溝約一公尺寬、四十公分深,該水溝旁所豎立「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之西側便道二旁有樹木及草叢,而案發後「竹工幹二七號」電線桿附近地面遺留一支雨傘手把,及該電線桿前之江西路中黃色標線上遺留有血跡,且該血跡與被害人簡姓少年DNA型別相符。

(三)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案發當時第一現場附近監視錄影器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1.錄影帶時間三分二十三秒:出現車輛燈光。2.錄影帶時間三分三十四秒:錄影帶畫面左方出現一輛機車往監視器方向行駛,另有一部汽車(下稱第一部汽車)同向行駛在該機車旁(以該機車騎乘方向觀之,該汽車係位於該機車之左側)。3.錄影帶時間三分三十六秒:該機車遭該汽車逼迫至路旁倒地。4.錄影帶時間三分四十秒:該汽車右側有人衝出,跑向畫面左側處(以該人之方向係向右側衝出)。5.錄影帶時間三分四十一秒:該汽車有人迅速自左側車門下車,跑向畫面左側處。

6.錄影帶時間三分五十五秒:電線桿旁,有一人彎腰拖行某物體。7.錄影帶時間四分:電線桿旁,有人影晃動。8.錄影帶時間四分四十三秒:有其他機車經過,其中一人退回車輛右側。9.錄影帶時間四分四十九秒:其他機車離去,該人又回到電線桿旁。10.錄影帶時間四分五十六秒至五分四秒:電線桿旁,有毆打狀。11.錄影帶時間五分四秒:另一部汽車(下稱第二部汽車)抵達,停放在第一部汽車後方,車上至少有二人下車,走向電線桿處,有毆打狀。12.錄影帶時間五分四十二秒至六分二十秒:一群人自電線桿處走到第二部汽車停放處,在馬路上有毆打狀。

13.錄影帶時間六分二十六秒:第一部汽車駕駛人回到車上。14.錄影帶時間七分五秒:第二部汽車在前先行駛離,第一部汽車尾隨在後離去等情,有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器之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一三至一一四頁,及上開偵查卷二第一二○至一二四頁)。

(四)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頂遭鈍力傷,屬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且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致死:

1.被害人簡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救護車送至竹山秀傳醫院,經初步診治其受有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鼻骨骨折、左側血氣胸等傷害,急救後轉送彰化秀傳紀念醫院,於同日彰化秀傳紀念醫院診斷其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鼻骨骨折、左胸挫傷、左胸血胸、顱內出血等傷害,有竹山秀傳醫院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診斷證明書、秀傳紀念醫院法醫參考病例摘要等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一至一二頁)。嗣被害人簡姓少年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死亡後,檢察官據報會同檢驗員檢驗結果:簡姓少年之左側眼眶皮下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鼻孔出血、前額裂傷(1×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5×1.5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左膝刮擦傷(3×2公分),腹部無明顯外傷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七至三一頁)。

2.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蔡崇弘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對被害人簡姓少年屍體進行解剖後鑑定結果:1.解剖觀察結果:右額頭皮下挫傷2x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x8x0.5公分。2.顯微鏡觀察結果:硬腦膜內血管破裂、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小腦扁桃體左側凹陷出血。3.傷勢分析:急性硬腦膜下出血為鈍器傷所致,時間在十二至二十四小時內發生。4.死亡經過研判:解剖主要所見為顱內左頂葉硬腦膜下出血,臨床表現為意識漸漸模糊,狀況越來越差,合乎硬腦膜下出血變化,未發現其他足以致死疾病,身體亦無明顯致死外傷,主要死因為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致死,傷勢是由鈍器加害造成,故遭他人鈍器傷害,導致左腦硬腦膜下出血致死等情,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理科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二六至一三三頁)。

3.鑑定人即法醫師蔡崇弘亦表示:1.死者臉部遭毆打,會造成左眼血腫,與硬腦膜下出血,直接關係較難建立。2.死者若是倒地受傷致死,在枕骨部(頭後側)會出現瘀傷,然死者無此類傷。3.死者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頂骨部(頭頂部)、右額部(偏頭頂部),證明頭頂(上)遭鈍力傷。

4.死因為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該類出血累積到足以壓迫腦時才會致死,故常一開始無症狀,而後漸漸發生狀況。5.硬腦膜下出血分為急性、亞急性、慢性。死者為急性,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6.死者胸部挫傷,左胸出血亦為鈍器(力)傷,一般非致死之直接原因等語;並表示:1.鈍力傷廣指由鈍器施力所形成傷勢,徒手傷是鈍器傷一種。2.急性硬腦膜下出血,一開始無明顯頭痛或意識昏迷等症狀,因無明顯臨床症狀,且影像學上(例電腦斷層)早期亦不易診斷,因此難以掌握相關病況之最佳治療時機及效果等語,有便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九十九年三月三日中山醫九九川桓法字第○九九○○○一八八○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一四二頁,及本院卷四第六六頁)。

4.綜上,足認被害人簡姓少年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經送醫急救時,其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左胸挫傷、左胸血胸,及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1×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5×1.5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左膝刮擦傷(3 ×2公分),以及右額頭皮下挫傷(2×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8×0.5公分)等傷害,嗣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許,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傷重不治死亡,且其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頂骨部(頭頂部)、右額部(偏頭頂部),證明頭頂(上)遭鈍力傷,及其屬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出血累積到足以壓迫腦時才會致死,故常一開始無症狀,而後漸漸發生狀況,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臨床表現為意識漸漸模糊,狀況越來越差。

(五)證人甲○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

1.證人甲○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與簡姓少年、壬○○○、林姓少女、丑○○、陳加威及其妻到斗六逛夜市,在夜市遇到「阿忠」(譯音),他把簡姓少年帶到夜市旁邊,之後伊才找到簡姓少年,伊看到丑○○把「阿忠」架開,他們就開始打「阿忠」,然後有人說警察,大家就跑了,之後一起回竹山。(為什麼他們要找你們?)因為「阿忠」在臺中做詐欺,簡姓少年原本有跟他們做,伊告訴簡姓少年不要去做,簡姓少年答應伊,然後「阿忠」就一直找簡姓少年,簡姓少年電話中騙他們沒有錢可以去臺中。(簡姓少年跟你回竹山後發生何事?)他要載伊回家,結果看到「阿忠」他們,簡姓少年載伊趕快跑,他們追上來,到竹山工業區時,有一個人從車內拿一根長長的東西,要伊跟簡姓少年停下來,他們車子就插到伊跟簡姓少年的機車前面,伊跟簡姓少年倒在路邊,簡姓少年跑到裡面,穿黃色衣服的人把簡姓少年拉出來,然後「阿忠」下車打他,當時伊已經上車了,穿黃色衣服的人也有打簡姓少年,之後另一臺車就過來,車上的人也下車打簡姓少年,後來把簡姓少年拉到那臺車上。(當時有無看到簡姓少年身上流血?)伊看到簡姓少年流鼻血。(是否有被人打一巴掌?)是,綽號「飛龍」的人打的。(他說時麼?)他說如果伊再這樣,要叫別人輪姦伊。(是誰要脅你上車?)「阿忠」那臺車上的人。(車上還有誰?)戊○○、乙○、寅○○○。(被「阿忠」載到何處?)他們開車載伊回家,之後的事伊就不知道了。(他們在追你們,要你們下車,為何不停車?)因為停車的話,他們一定會打伊跟簡姓少年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三第九一至九五頁)。

2.證人甲○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證稱:(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有多少人下車?有多少人打他?)前面有二個,一個是辛○○,一個是「阿成」(譯音),簡姓少年被拉回來機車倒地附近後,簡姓少年躺在地上,辛○○與「阿成」用腳踢、用拳頭打他。(他們有無拿東西打簡姓少年?)「阿成」下車時有拿雨傘,但是他們在打簡姓少年時有無用雨傘打,伊沒有看到。(第二臺車到的時候,他們車上的人是否就圍到簡姓少年他們那邊?多少人圍過去?他們有無加入毆打簡姓少年?)是,有二、三個人,伊看到其中一個人用腳踢簡姓少年,因為伊已經在車上,沒有聽到他們講什麼話。(他們除了在機車倒地的江西路打,有無在「飛龍」停車旁的馬路毆打簡姓少年?)當時因為伊坐的車在前面,伊沒有回頭看,所以不知道。(為何辛○○與「飛龍」一直要找簡姓少年?是否簡姓少年拿了錢,沒有繳回去給「飛龍」?)他們要簡姓少年去參加詐欺集團,簡姓少年沒有要去臺中。(當晚是誰打電話叫你和簡姓少年回去?你媽媽知道你跟簡姓少年出去嗎?)伊爸爸。伊媽媽知道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九九至一○○頁)。

3.證人甲○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伊跟簡姓少年騎機車回家時,到南投縣竹山鎮○○路時,有人開車在後面追,因為機車壞了,騎不動,簡姓少年把機車弄倒之後,就跑進草叢裡面,有一個穿黃色上衣的男子也跑進去,把簡姓少年拉出來,之後穿黃色上衣的人跟辛○○就毆打簡姓少年,打完以後,又有一臺車來,有一個人下車繼續毆打簡姓少年,那個人是空手打簡姓少年,之後有人扶簡姓少年上車,當時伊坐辛○○開的車,簡姓少年是上另一臺車,後來他們先載伊回去,伊不知道穿黃色上衣的人是誰,之所以被追,是因為之前在夜市發生衝突。(提示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三第九一頁背面偵訊筆錄,你剛剛說你們在夜市的時候有衝突,這是你在九十八年七月三日作的筆錄,檢察官問你在夜市發生何糾紛,你剛剛所謂的衝突是否就如偵訊筆錄記載的過程?)是。(後來你們在江西路被人家追的時候,那臺車有無試圖要你們停下來?還是你們的機車剛好在那個時間點壞掉,所以就被追到?還是他們有什麼動作逼你們停下來?)有人拿雨傘揮。(你的揮是指什麼?是往上揮還是往你們這邊?)往伊這邊。(他的動作是什麼?你能否形容一下他是用什麼動作?雨傘伸出窗外?)對。(簡姓少年被拉出來之後,你大約距離簡姓少年多遠?還是你們二個人就被一群人包圍住,你們二個人被包圍在中間,不讓你們走?能否請你描述?)伊那時已經在車上。(你當時看到大約有幾個人包圍簡姓少年?)三、四個人。(三、四個人裡面是用口頭上在罵,還是你有看到他們有動手動腳打簡姓少年、踢簡姓少年?)有。(有是指什麼?有動手動腳?還是只有動手?還是只有動腳?)有動手動腳。(就是圍著簡姓少年的人,都有動手打簡姓少年,動腳踢簡姓少年?)是。(你剛剛說你是自己走上車,你為什麼會答應,別人叫你上車就上車?你有無印象是何人叫你上車?)他們推伊,叫伊上去。(叫你上去是在他們打簡姓少年之前還是之後?)之前。(你會不會很害怕?)會。(所以你就是因為害怕,延續剛剛被追,這樣一路下來,你都是一種很害怕的情緒,是否如此?)對。(在辛○○追你們騎機車的時候,你說你是很害怕才上車,你上車的那臺車上面有何人?)有寅○○○、戊○○、伊姊姊。(這幾個人到底是何人叫你上車的?)都有。(你上車之後有幾個人坐在車上?)三個。(你坐在哪裡?)後面。(後面的哪裡?)中間。(其他三個人坐在哪裡?)坐伊旁邊,還有副駕駛座。(你上車之後有無表示你要下車,或是離開的意思?)有。(他們如何回應你?)不讓伊下車。(何人不讓你下車?當時有三個人,何人不讓你下車?)寅○○○。(當時你為什麼想要下車?)伊看到簡姓少年被打。(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狀態是好好的,還是意識已經不清楚?)簡姓少年有流鼻血。(在江西路那裡,你有無看到任何人拿石頭、木棍或是其他東西?)沒有。(在江西路那邊,辛○○他們先追到你,後來「飛龍」他們的車才來,是否如此?)對。(在江西路一開始你們被辛○○的車追到的時候,辛○○車上有幾個人下來?)都有下來。(你剛剛說有一個穿黃色上衣的人去草叢裡面把簡姓少年抓出來,那個穿黃色上衣的人本來就坐在辛○○車上,是否如此?)是。(穿黃色上衣的人把簡姓少年拉出來時,那時簡姓少年身上有無受傷?)伊沒有看到。(你剛剛說有三、四個人圍著簡姓少年,是在黃色上衣的人將簡姓少年拉出來之後才開始打的?)對。(他是把簡姓少年拉到何處?拉到車子旁邊,還是路邊?還是拉到何處開始打?)車子旁邊。(當時穿黃色上衣的人跟辛○○如何打簡姓少年?手上有拿東西還是用手打?)用手。(照你剛剛說,後來「飛龍」的車來了,有人從「飛龍」的車上下來加入打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你剛剛說有二個人坐在你旁邊,一個人坐在副駕駛座,坐在副駕駛座的人是誰?)「浪子」。(是否指戊○○?)是。(照你這樣說,寅○○○跟乙○是坐在你的左右二邊,是否如此?)對。(當天你是如何回家的?)辛○○載伊回家。(那天幾臺車到你家?除了辛○○那臺車,「飛龍」那一臺車有無一起跟到你家去?)有。(辛○○的車開到你家巷口的時候,有無回江西路的現場去牽簡姓少年的車?)有。(後來有無牽到車?)沒有。(為何?)警察在那邊。(因為警察已經到現場了,所以你們又回你家去了,是否如此?)是。(在這個過程之中,從你們繞回現場要去牽車的過程中,「飛龍」的那臺車在哪裡?一直在巷口等,還是有跟著你們回到江西路那裡?)沒有。(就在你家巷口等,是否如此?)對。(你們從江西路又回到你家巷口的時候,「飛龍」的車還在那裡?)對。(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有。(你如何看到?)簡姓少年在車外面。(簡姓少年有下車?)是。(那時「飛龍」車上的其他人在做什麼?)也下車。(那時你有無看到坐「飛龍」那臺車上的人有打簡姓少年?)沒看到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

(六)證人林姓少女先後於警詢及偵訊證述內容如下:

1.證人林姓少女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警詢時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二十一許,伊跟甲○、簡姓少年、丑○○、壬○○○、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等七人分乘三輛機車,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市○街,在夜市內遇到綽號「阿中」男子、綽號「浪子」女子、寅○○○、乙○等四人,「阿中」將簡姓少年押到夜市旁邊,伊跟甲○、丑○○、壬○○○、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跑過去看,伊看到簡姓少年被「阿中」、「浪子」、寅○○○用手毆打,乙○則在旁邊看,伊跟甲○、丑○○、壬○○○、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將他們拉開,然後大家就離開了,伊跟甲○、簡姓少年、丑○○、壬○○○、綽號「牛仔」男子及其妻等七人去林內鄉待約四十五分鐘,之後各自回家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七○至七二頁)。

2.證人林姓少女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伊跟甲○、簡姓少年、丑○○、壬○○○、陳加威、陳曉嵐到斗六市逛夜市。(在夜市發生何糾紛?)走到一半發現簡姓少年不見,就一直找他,伊跟壬○○○等人在夜市最後面,聽到旁邊攤販說他們都在那邊,伊看到他們三個人在打簡姓少年,伊上前把他們拉開,然後就走了。(那三個人是誰?)「阿忠」(譯音)、「浪子」、寅○○○,當時甲○的姊姊乙○也在旁邊。(他們如何打簡姓少年?)用手打他,他們三個人圍著簡姓少年。(是否知道「阿忠」、「浪子」、寅○○○為何打簡姓少年?)伊有聽甲○說,「阿忠」在臺中做詐欺,簡姓少年本來有去做,後來他答應他的女朋友甲○,伊還沒有去斗六夜市前在吃飯時,「阿忠」一直打電話找簡姓少年,甲○不敢接,伊接起來,對方問簡姓少年在哪邊,伊說簡姓少年不在這邊,然後以沒電為由掛電話。(他們打完簡姓少年,接下來發生何事?)伊不知道,因為伊先走,後來在壬○○○家遇到簡姓少年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一○四至一○七頁)。

(七)證人即乙○與甲○之母吳淑妙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是否知道妳女兒甲○、簡姓少年他們到斗六?)伊先生有打給甲○,伊兒子與伊也有打給她,快十二點伊又打給她。(甲○當天晚上如何回家?)大女兒晚上二點多來敲伊房門,說她去斗六遇到簡姓少年,被簡姓少年打,伊先生就去統一超商,然後伊也騎機車去,伊先生、「阿忠」(譯音)都在那邊,「阿忠」要伊先生報警說簡姓少年押走伊二女兒,伊說不要,因為伊知道他們是男女朋友,他們去夜市,伊女兒不是被押走的,他們是要用這種方式騙簡姓少年出來。(隔天有無請你打電話給「阿忠」,問他可否把簡姓少年帶回來?)有,伊中午一點多打的,「阿忠」關機,後來伊打電話給大女兒,問簡姓少年在何處,她說不知道,因為二女兒還要考試,所以跟二女兒說隔二天簡姓少年才會回來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七○至七一頁)。

(八)證人林文輝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警詢時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在伊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住處,當時伊在睡夢中被屋外狗叫聲吵醒,伊走到二樓陽臺查看,發現伊住處前大門圍牆外左側路旁,感覺到有一群人在爭吵的聲音並有汽車燈光,當時伊沒有看到人,因為屋前大樹擋住,他們在現場停留約四、五分鐘,就駕車離開往竹山方向行駛,約有二部車,離開後,警方就到現場處理,警方到達後伊有下樓協助,發現現場有一部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倒在路邊,車頭附近有二、三滴血跡,另有一只拖鞋、一支雨傘手把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二第七五至七六頁)。

(九)證人壬○○○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1.證人壬○○○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伊跟林姓少女、甲○、簡姓少年、丑○○、陳加威、陳曉嵐到斗六市夜市。(在夜市發生何糾紛?)「阿忠」(譯音)把簡姓少年勾走,伊以為他們是朋友,後來簡姓少年一直回頭,伊覺得怪怪的,他們走很遠不見,後來聽到夜市的人跟伊說在那邊,伊過去看到「阿忠」、「阿勇」、「浪子」三個人在打簡姓少年,伊把他們拉開,問發生何事,他們沒有說就跑了。(他們如何打簡姓少年?)徒手打,他們三人圍著簡姓少年。(甲○的姊姊乙○有無在現場?在做何事?)有,她沒有動手打,當時很亂,伊不清楚她在做什麼。(打完簡姓少年,他身上有何傷?)不知道,他看起來正常,也沒聽他說哪裡不舒服。(離開夜市去何處?)去阿牛舅舅家,在那裡待半個多小時就回竹山。(後來再跟簡姓少年見面是何時?)簡姓少年跟伊回竹山後有來伊家,然後他說要載女友甲○回家,再次見面是二十八日臺中那邊的人叫簡姓少年騙伊跟丑○○過去集山路便利商店,伊跟丑○○經過看到對方,就走了。後來,他們有約到全家超商,伊跟丑○○沒有過去,後來等要二點多,對方跟丑○○約在丑○○的家外面,伊跟丑○○到丑○○的家外面,他們在育才巷跟伊招手,丑○○跟伊騎車到他們旁邊,他們叫伊跟丑○○上車,因為他們很多人,伊跟丑○○害怕被他們打,且伊的機車鑰匙被拔掉,伊跟丑○○只好上車,上車就看到簡姓少年,他們把車開到集山路便利商店,就叫伊跟丑○○下車,下車後壯壯的人用拳頭打伊跟丑○○,打完再用棒球棒打簡姓少年。(壯壯的人從何處拿棒球棒?)他叫人拿出來,好像從「阿忠」車上拿出來。(壯壯的人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何處?)伊看到打他的手臂,伊上車看到簡姓少年眼睛腫起來,額頭與鼻子有血跡,下車時是打他的左右手臂。(打完後去何處?)他們開二車往雲林林內方向,過了一座大橋後回頭,說要去丑○○的家,到丑○○的家,伊跟丑○○下車時,伊的老闆子○○及姊夫巳○○就開車進來。(在丑○○住處的經過情形?)伊的老闆與姊夫跟他們談,伊的老闆叫伊去買飲料,中間發生何事伊不知道,伊買完飲料回來就看到簡姓少年躺在那裡。(為何要上「阿忠」的車?)怕被他們打才上車的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一三四至一三九頁)。

2.證人壬○○○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在警詢的時候說一個胖胖壯壯,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強要你上車,你並不願意上車,那個胖胖壯壯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是誰?)(手指著丙○○)。(就是丙○○?)對。(你們是上哪一臺車?何人開車?)一個穿黃色衣服的人。(在庭被告的何人?)(手指著己○○)。(就是己○○?)是。(你上車的時候,丁○○跟寅○○○是不是就從你上的那輛車下來?你有無看見這二人下車?因為要騰二個位子給你們,所以丁○○跟寅○○○下來,換坐別輛車?)伊不知道。(你不知道,你沒有看到?)對。(丑○○的機車鑰匙是被誰拔走?)(指著丙○○)。(丙○○?)對。(當時他們除了拔走鑰匙,有無其他被限制自由的行動?)沒有。(你從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開始被扣到車上以後,你是否曾經跟簡姓少年同臺車過?)那時都跟簡姓少年同一臺車。(你跟簡姓少年同車的時候,簡姓少年的精神狀況如何?有無辦法說話,還是恍神的狀態?)恍神的狀態,懶懶的。(有無辦法回話?)好像快沒辦法回話。(你跟丑○○上己○○的車之後,有無主動說要離開?)是有想過,可是怕他們打伊,所以不敢。(你有無跟他們講過要離開?)沒有。(你沒有跟他們講你要離開?)對。(你跟丑○○上車之後,己○○或是其他人有無押著你們或是控制你們的行動,不讓你們有下車的機會?)沒有。(在集山路統一超商那裡,簡姓少年在那裡有無受傷?)簡姓少年的眼睛瘀青。(簡姓少年的眼睛為何瘀青?)那時伊上車就有看到了。(除了眼睛瘀青之外,簡姓少年在集山路統一超商那裡有無被毆打?)有。(在統一超商那裡有幾個人動手?)二個人,(手指戊○○、丙○○)。(戊○○跟丙○○如何毆打簡姓少年?)丙○○拿棒球棍,戊○○徒手打簡姓少年。(丙○○拿棒球棍打簡姓少年哪裡?)雙手手臂。(戊○○用手打簡姓少年哪裡?)打簡姓少年的頭。(打臉的前面、後面還是二邊?你有看到應該有印象?)應該是頭頂。(打幾下?)不知道,伊沒有去數。(戊○○用手的哪個部位去打簡姓少年的頭部?)用拳頭。(為什麼戊○○會有機會打到簡姓少年的頭頂?)戊○○押著簡姓少年打。(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那天他們跟你約過幾次?)約過三次。(第一次、第二次你們是否都有出現?)第一次有,第二次沒有。(前面幾次為什麼你們沒有去?)因為第一次去的時候,他們很多人,都在車上。(你們做什麼反應?)伊就快點走。(為何要趕快走?)怕他們打伊。(你覺得跟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夜市的衝突有沒有關係?)算有。(你們也是因為想到夜市的衝突,所以看到他們這麼多人,這麼多車就趕快跑?)對,二臺車。(你們約在何處見面?)那是第三次了,約在丑○○住處外面。(丑○○住處的巷口?)對。(你們到場之後發生什麼事?)就把伊的鑰匙拔掉。(就是你剛才說的丙○○把你們的鑰匙拔掉?)對。(然後?)丙○○叫伊上車。(你們為什麼不跟丙○○討回鑰匙?)怕被他們打。(那時你們有幾個人?)二個。(所以丙○○把你們的鑰匙拔掉,你怕被他們打,不敢跟他拿回鑰匙,他們叫你們上車,你們就上車,是否如此?)對。(你們上車之後去哪裡?)一間統一超商。(你到了統一超商之後,你是否自己在車上?)沒有,他說通通下車。(何人說?)(手指著丙○○)。(丙○○?)對。(丙○○說都下車,何人下車?)全部都下車。(你當時站的位置為何?你跟丑○○站在一起,還是你跟簡姓少年站在一起?)伊好像跟丑○○站在一起。(週邊有無人把你們圍在中間?)沒有。(你在統一超商那裡有沒有被人打?)有。(被何人打?)(手指著丙○○)。(既然丙○○打你,為什麼你不跑?你說他們沒有把你圍起來,為何乖乖站在那裡讓丙○○打?)伊是在裡面的角落。(為何你不跑?)伊跟丑○○只有二個人,如果跑,被他們抓到的話打得更慘。(所以整個局勢就是人多勢眾,你們怕有什麼樣的動作,反而更讓他們生氣,到時自己更吃不完兜著走?)對。(你最早是在何時看到簡姓少年有黑眼圈的?是你們的鑰匙被拔掉上車,還是到了統一超商看到簡姓少年有黑眼圈?)鑰匙拔了的時候就有了。(鑰匙拔了叫你們上車,你有無跟簡姓少年同車?)有。(在車上你就看到簡姓少年有黑眼圈?)對。(在你們被拔鑰匙的地方,你說有看到二臺車,你有沒有看到幾個人下車?)好像二個人。(你看一下有無在庭被告?)(手指著辛○○)。(是否為辛○○?)對。(丙○○跟辛○○是否從同一臺車下來?)好像是。(下車之後,丙○○拔了你的機車鑰匙,就叫你跟丑○○上車?)對。(那時辛○○在做什麼?那時辛○○人在何處?)人在他的後面(手指著丙○○)。(站在丙○○的後面?)對。(他們二臺車是停在你們機車的前面還是旁邊?)一臺車是停在機車的旁邊。(左邊還是右邊?)左邊。(一臺車是停在丑○○機車的左邊,另外一臺?)是在斜右邊。(那時丙○○是從左邊那臺車下來,還是右邊那臺車下來?)好像是左邊。(辛○○跟丙○○從左邊那臺車下來,丙○○就拔掉你們的機車鑰匙,叫你跟丑○○上車,辛○○有無說什麼?)伊問辛○○要去哪裡,辛○○說上車再說。(上哪一臺車?左邊的車還是右邊的車?)左邊的車。(辛○○跟丙○○上哪一臺車?是否跟你上同一臺車?)辛○○是上右邊的車,丙○○是上左邊的車。(你跟丑○○是上左邊的車,然後丙○○也跟你們一起上左邊的車,辛○○反而跑去右邊的車,是否如此?)對。(你上車之後看到誰?)簡姓少年。(那臺車總共有幾個人你是否記得?你、丑○○、丙○○、簡姓少年,還有何人?)還有一個開車的。(是否就你剛才所說的己○○?)應該是。(在統一超商旁邊空地發生什麼事情?你們是否開始談判?)對。(何人被打?)伊、丑○○還有簡姓少年。(被何人打?)(手指著丙○○)。(丙○○打完之後發生什麼事?)換他打(手指著戊○○)。(打完之後?)之後就上車了。(何人叫你們上車?)(手指著丙○○)。(然後你跟丑○○就上了原本己○○開的那臺車?)對。(原本跟你同車的人是否都坐上同一臺車?)好像有換了。(你是否還記得?)換他坐在伊前面(手指著辛○○)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

(十)證人丑○○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1.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斗六夜市,伊看到簡姓少年被綽號「阿忠」(譯音)男子押走,「阿忠」押著簡姓少年脖子,另外二人跟在「阿忠」後面,伊過去把三人撥開,把簡姓少年拉出來,叫他先走,伊這邊的人有打「阿忠」及其女友乙○。之後隔天下午二點多又碰到「阿忠」,是「阿忠」打電話給伊,他說如果有心出來說,不會對伊怎樣,約在伊家巷口,伊騎機車載壬○○○到伊家巷口,有一個右手刺青男子拔掉伊的機車鑰匙,叫伊機車停在旁邊,人上車,當天載伊跟壬○○○到集山路統一超商,毆打伊跟壬○○○後才將鑰匙還給伊,右手刺青男子毆打伊的腰部及肚子,並用手毆打壬○○○的腰部及肚子,另外有一個長得像男生的女子用手一直打簡姓少年,然後右手刺青男子用棒球棒打簡姓少年,當時「阿忠」在跟伊講話,他說因為在夜市被打,他要討人情,要求伊跟壬○○○讓他用棒球棒打一次,伊跟他商量不要,後來跟他說伊要收假了。伊跟壬○○○剛上車時,簡姓少年眼睛腫腫的,額頭、鼻樑也有傷,看起來呆呆的樣子,與平常不太一樣。前一天從夜市回來,他載女友回竹山,在壬○○○家時,他還正常的。因為對方要把簡姓少年押走,伊替他求情,「阿忠」就說要給一個交待,看是打他還是怎麼樣,伊問簡姓少年要怎麼樣,簡姓少年說寧願讓伊打,也不要被押走,伊用左手拳頭打簡姓少年右臉頰,簡姓少年就倒下,打完後,對方表示滿意後就離開,伊原以為簡姓少年是假裝,就叫他,他都不理,才用水撥他,伊看不對勁,用手機打一一九。之前在車上簡姓少年一直看伊,伊覺得怪怪,伊用手比一個槍的手勢,簡姓少年就跟伊點頭,駕駛座旁邊有一個包包,當時伊懷疑裡面是槍。之所以打簡姓少年是為了救他,因為對方說要帶他去大肚山,伊問簡姓少年,他也說願意讓伊打,「阿忠」要求給交待時,旁邊是他們那邊的人,包括他的女友,還有一個胖胖的人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二三至二九頁)。

2.證人丑○○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一點半,為什麼會跟壬○○○一起去跟辛○○、丙○○他們會合?)辛○○打電話給伊。(你到達現場時什麼人叫你上廂型車?)有一個人拔伊的機車鑰匙,叫伊上車。(是不是拔你機車鑰匙的人叫你上車的?)是。(你上車時有無看到二個人下車改坐別臺車?)伊不知道,伊只知道全部都下車,伊不知道幾個坐另一臺。(丁○○沒有跟你坐同臺車?)沒看到。(你上車之後是誰坐在你二側?)伊旁邊坐壬○○○而已。(你坐在第幾排?)伊坐在最後一排。(你要上車時是自願還是被逼的?)被逼的。(何人逼你?)鑰匙被拿走。(所以你才不得不上車?)是。(你機車鑰匙被拔走,上車到超商路程中,有無覺得自己行動受到控制?)旁邊有跟著人而已。(車上的人?)是,不能離開。(如果你要離開,會不會有人叫你不要下車?)伊不知道,伊沒有離開。(從你出去到回去路途中,丁○○有無跟你說什麼話?)沒有。(有無叫你不能做什麼?)沒有。(拔你機車鑰匙的人有無說什麼?)他拔掉伊機車鑰匙時,叫伊機車牽去旁邊,後來說不要在這裡講,先上車去別的地方講。(他有無叫你上車?)有。(他除了叫你上車以外,還有無其他的命令?)只有上車而已。(他有無說如果你不上車就要打你?)沒有。(上車那時,當時簡姓少年身體的狀況如何?)眼睛瘀青,頭腫起來。(在統一超商那裡你被人打,你是否知道那個人的名字?)不知道。(有無拿棒球棍打你?)用手而已。(打你的那個人有無跟辛○○說話?)到了之後,他就站在辛○○旁邊,跟伊說「你支持朋友是對的,可惜你支持不對的人,你打到我『鬥陣』(臺語音譯)的」。(然後就打你?)是。(那個人打完你之後也有打簡姓少年,他打簡姓少年的時候有無說什麼?)不知道,後來伊跟辛○○去旁邊說話。(所以那個人打簡姓少年的時候你沒有看到?)沒聽到,有看到。(你跟辛○○去旁邊說什麼?)在那邊說「不要這樣,我對你比較抱歉」。(有無說要如何處理簡姓少年的事情?)沒有。(後來你就上車到了你家巷口的時候,簡姓少年如何下車?簡姓少年是自己走下車,還是你攙扶他,還是被拉下車?)伊不太清楚,不太記得。(到你家巷口後面的時候,辛○○跟你說什麼?)辛○○跟伊說要把人帶走,伊問可不可以不要,辛○○說「那你處理給我看」,伊問要如何處理,人都已經這樣了,辛○○說不然人他要帶走。(這樣到底是辛○○要把人帶走,還是你決定要處理?)為了救朋友,就是伊處理。(何人決定要帶走還是你處理?)伊也有問過簡姓少年。(簡姓少年如何說?)簡姓少年寧願讓伊打,也不願被人帶走。(所以你才決定自己處理?)是。(你如何處理?)伊用左手打簡姓少年的臉二下。(打了簡姓少年之後?)簡姓少年就倒下去了。(最後你們走到巷口內,你說要處理給辛○○看的時候,幾個人跟你們去巷口內?)伊、壬○○○、簡姓少年、辛○○、乙○、丁○○。(那時你有無跟簡姓少年說話?)有。(當時簡姓少年應答的狀況如何?)沒有很好。(剛才你說用手打簡姓少年的臉,你的手是否握著拳頭?)是。(你打簡姓少年幾下?)二下。(然後?)然後簡姓少年就倒下去了。(你打很用力嗎?)沒有,伊是用左手。(簡姓少年倒下之後,你有無拿水潑他?)有。(你說什麼?)剛開始伊心裡以為簡姓少年假裝的。(之後你拿水潑簡姓少年,後來?)覺得不對勁。(之後?)伊覺得不對勁,後來才打電話叫救護車。(在集山路統一超商那裡,除了丙○○有打簡姓少年之外,還有無其他人打簡姓少年?)有,還有一個叫戊○○。(戊○○當時是如何毆打簡姓少年?)用拳頭一直打簡姓少年的頭。(打頭的哪裡?)後腦勺。(戊○○是用什麼姿勢打簡姓少年?)伊不知道。(從後面打簡姓少年?)沒有,簡姓少年頭低低的,戊○○就一直打。(你是不是左撇子?)不是。(不是的話,為何說要處理的時候你用左手打簡姓少年?)伊右手比較有力氣。(你說辛○○一直打電話找你們,為何那天要找你們出來?)不知道,辛○○打給伊說要出來談簡姓少年的事情。(在前一天禮拜六的時候,你們有無去斗六夜市?)有。(有無與人發生衝突?)有。(跟何人?)辛○○。(你們是第一次約的時候就見面,還是你們有先去看,覺得事情不對勁,趕快跑?有一次你的鑰匙被搶走,這次之前你們有無去赴約,然後看到苗頭不對,就趕快跑?)好像有一、二次,簡姓少年打給伊的,辛○○叫簡姓少年打給伊。(你到現場看到什麼?為何會覺得苗頭不對?)最初約伊在統一超商,伊去那邊看,發現他們的車就離開了。(到了育才巷口的時候,有人拔你的機車鑰匙,叫你上車,你為什麼不搶回來?)他們人比較多。(上車之後載你們去何處?)統一超商旁邊空地。(在統一超商旁邊那時是否所有的人都下車?)是。(有沒有人圍住你們?)沒有,前面站二個,旁邊站一個,沒有圍住。(你們為何不跑?)馬路他們圍住,跑進去是草叢。(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禮拜日這天,你第一次看到簡姓少年是在何處?)那天簡姓少年打給伊,叫伊去超商載他,伊沒有看到他,第二次約去全家,伊沒有過去。(第三次?)第三次就是伊家巷口。(第三次就是人家拔你鑰匙的那次?)是。(你上車之後有無看到簡姓少年?)有。(那時簡姓少年有無黑眼圈?)有。(你剛才說回去你家巷口內的時候,辛○○叫你要處理,當時丁○○有無在場?)丁○○站在旁邊。(提示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一第一三六頁現場圖,這個圖就是育才巷口內,你站的地方是否就如你所說的巷口內?)是。(所以那時每個人的位置就如圖所示,丁○○就是站在簡姓少年旁邊,是否如此?)是。(丁○○中途有無離開?)沒有。(丁○○整個過程中都是跟在簡姓少年旁邊,是否如此?)對。(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三時三十分,在育才巷口也就是你剛才說你被拔機車鑰匙的地點,你在那地點看到幾臺車?)二臺。(他們是停在你們機車附近,還是離你們機車很遠?)他們把伊攔下來,伊機車停在他們前面。(二臺車都停在你機車的前面?怎麼停法?二臺併排?)一臺左邊、一臺右邊。(辛○○有無跟你說話?)不知道是誰跟伊說話,叫伊上車。(有人叫你上車,可是你不記得他是誰了,是否如此?)是。(在庭被告己○○、丁○○當天有無在場?)丁○○好像有在場,己○○伊沒有印象。(戊○○、丙○○當天有無在場?)有。(戊○○跟丙○○在場做什麼?)站在旁邊而已。(站在哪裡的旁邊?)站在車的旁邊。(到了統一超商下車之後發生什麼事情?)伊被打。(被何人打?)丙○○。(丙○○除了打你還有打何人?)壬○○○。(如何打壬○○○?)一樣用手。(丙○○先打了你跟壬○○○,還有無打何人?)還有簡姓少年。(如何打簡姓少年?)拿棒球棍。(打哪裡?)手。(是否打手臂?)對。(丙○○在打你們的時候,其他人在做什麼?是在車上還是站旁邊看?)好像全部都下來。(當時二臺車的人全部都有下來,是否都在旁邊看?)是。(打完之後?)打完之後就回去了。(回去哪裡?)拔鑰匙那邊。(從你一開始被拔機車鑰匙坐上車,之後有去統一超商,然後又回到你被拔車鑰匙的地方,這個過程之中,你是否都坐同一臺車?)對。(駕駛是何人你是否記得?)瘦瘦的。(除了駕駛之外,跟你坐同臺車的人還有誰?)辛○○、簡姓少年、壬○○○。(提示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一第一三六頁位置圖,這是最後在你家處理的位置圖,你看這個圖的最下面,最下面就是你跟簡姓少年、辛○○他們站的位置,那天最後你打簡姓少年的時候,就是這些人站在旁邊,是否如此?)是。(那天你們去集山路的統一超商空地那邊,原本就是要去談判?)是。(你在警詢及偵訊時,你說拔你車鑰匙跟在集山路的統一超商打你的人,右手有刺青,是否如此?)是。(請被告丙○○當庭捲起右手手臂衣服檢視,是否就是被告丙○○?)是。(所以拔你車鑰匙跟在集山路統一超商打你的人就是丙○○,是否如此?)是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

(十一)證人子○○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你有無到育才巷丑○○的住處?)有。(你跟何人一起去?)跟巳○○。(到的時候,簡姓少年的外觀上、身體狀況如何?)外表有受傷。(哪裡有傷?)臉部跟手部。(有無哪邊有瘀血?)眼睛的部分,還有鼻樑流血。(當時你到的時候發生什麼事?)伊跟他們一群人坐在那邊聊天。(簡姓少年有無在場?)簡姓少年當時也在場。(簡姓少年自己是否還會走動?)簡姓少年自己還會走動。(走路的時候有無歪歪斜斜的?)不是很有精神的樣子。(何人跟簡姓少年說話?)(手指著辛○○),他們都有跟簡姓少年說話。(辛○○有跟簡姓少年說話,還有何人?)還有一個綽號「阿田」,伊不認識他們。(丑○○有無跟簡姓少年說話?)丑○○後來是約簡姓少年去旁邊說話。(去旁邊的時候只有丑○○跟簡姓少年?)總共有三個。(還有何人?)還有一個胖胖的,伊不認識他。(是否為辛○○?)不是,當時辛○○還坐在那裡跟伊聊天。(丑○○跟簡姓少年到旁邊去的時候,發生什麼事情?)伊就不曉得。(你不曉得?)伊只有聽到「碰」一聲。(「碰」一聲是人被打到的聲音,還是其他聲音?)倒地的聲音。(撞到地面的聲音,你有無看到?)伊聽到「碰」一聲,轉過去就看到簡姓少年躺在地上。(簡姓少年躺在地上的時候,你有無過去看?)伊後來有過去。(當天你看到的時候,還有無別人動手打簡姓少年?)沒有,伊沒有看到。(丑○○有無動手打簡姓少年?)伊沒有看到,伊在角落沒看到。(你看到簡姓少年倒下來以後,你有無去問丑○○或在場其他人什麼事?)伊是看一下,人是怎麼了。(你是問何人?)伊沒有特定問誰,當時他們在那裡的時候,伊就問人是怎麼了。(然後?)丑○○回答簡姓少年在假裝,伊說簡姓少年在假裝什麼。(提示偵查卷第四卷第一六七頁證人子○○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有沒有看到丑○○拿磚塊要毆打簡姓少年,你說沒有,檢察官問你有沒有看到丑○○拿磚塊,你說有,你說丑○○說他是裝的時候,看到他一直叫簡姓少年起來,你後來看到他轉身拿著磚塊,請問你的陳述是否屬實?)這是事實。(所以你確實有看到丑○○有拿磚塊?)丑○○是後來拿的。(如何說?)丑○○跟伊說簡姓少年是假裝的,伊是看到丑○○拿磚塊嚇簡姓少年,丑○○說別裝了,再不起來就要丟下去了,伊就跟丑○○說,不要做這種危險動作,叫他把磚塊丟掉。(所以並沒有用磚塊打簡姓少年?)丑○○就把磚塊丟掉,之後丑○○去盛了一桶水來潑簡姓少年,丑○○說要潑醒簡姓少年,丑○○以為簡姓少年在假裝。(你聽到有人倒地的聲音,你轉頭過去看的時候,是看到簡姓少年已經倒在地上,面朝天空仰躺?)對。(後來你有走過去看?)對。(你走過去看的時候,丑○○手上還是沒有拿東西?)沒有,那時候還沒。(是後來丑○○才跑到旁邊拿磚頭,說要嚇簡姓少年?)對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

(十二)證人巳○○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那天,你有無去丑○○的住處,就是竹山鎮育才巷?)有。(為何去那裡?)因為伊的小舅子被他們帶走。(你的小舅子是何人?)壬○○○。(你跟何人一起去?)伊跟壬○○○的老闆子○○。(你到現場後,你有無看過簡姓少年被任何人毆打或是怎麼樣?)當時沒有看到。(後來?)伊跟他們聊一聊,因為伊想把小舅子帶回去。(跟何人聊?)跟他們幾個。(是哪幾個?)(手指著辛○○、丙○○)。(然後?)跟他們聊一聊,好像到四點多的時候,聽到「碰」一聲,就看到簡姓少年倒下。(簡姓少年倒地的時候,辛○○是否還在跟你談?)倒地的時候是他在跟伊聊天,(手指著丙○○)。(那辛○○呢?)伊沒有注意,辛○○好像是從丑○○的後面出來。(你第一次看到簡姓少年的時候,簡姓少年能否說話?)可以。(簡姓少年走路有無搖搖晃晃?)那時候覺得簡姓少年好像有點軟弱無力。(簡姓少年身上有無傷?)臉上有一些瘀青。(哪一個地方?)簡姓少年的眼睛。(聽到「碰」一聲之後,你做什麼動作?)伊就探頭過去看,因為車子擋到。(看到什麼?)就看到簡姓少年躺在地上。(躺在地上然後?)伊就看到丑○○先走出來。(然後?)後來辛○○也走出來。(丑○○走出來的時候,手上有無拿磚頭?)丑○○走出來的時候好像是有。(走出來拿磚頭?)伊不敢確定,伊知道後來丑○○手上有拿磚頭,但丑○○到底是走出來的時候拿的,還是後來才去旁邊拿的,這一點伊不是很確定。(你剛才說你看到簡姓少年倒地,是面朝天空仰躺?)對。(你到現場去,是跟何人談這件事情,說你要帶壬○○○離開?)(手指著丙○○)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

(十三)證人乙○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1.證人乙○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伊男朋友辛○○駕車逼簡姓少年停車時,伊坐在後座,副駕駛座是一個穿黃衣服不認識的人,在追簡姓少年時,穿黃衣服的人有拿一支傘,停車後辛○○與穿黃衣服的人都有下車,穿黃衣服的人用傘打簡姓少年,辛○○用手打他。載簡姓少年去汽車旅館途中,簡姓少年鼻子有血,眼睛有腫起來。在汽車旅館,辛○○叫「阿田」跟寅○○○看住簡姓少年。「阿田」是辛○○去載的。隔天二臺車在臺中會合。在集山路便利商店伊看到「阿田」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的手臂,「阿杰」用手打他的頭部二、三下,戊○○則推簡姓少年,當時辛○○在跟丑○○講話,寅○○○站在旁邊。在前一天要往臺中汽車旅館路上,在竹山某路邊停車,穿黃衣服的人在車上打簡姓少年頭部。在丑○○住處前,伊看到丑○○用右手打簡姓少年左臉頰,簡姓少年倒下,丑○○問辛○○這樣處理可以嗎,辛○○點頭。「阿忠」(譯音)本來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丑○○跟「阿忠」說不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之所以打簡姓少年是因為在斗六夜市簡姓少年有打辛○○跟伊,且辛○○要簡姓少年上臺中工作,簡姓少年不肯,辛○○為此不高興等語(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九五至九八頁)。

2.證人乙○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在斗六夜市被簡姓少年等人毆打後,辛○○打電話給誰,要他下來?談話內容?)他朋友卯○○,就說他被打,然後他們就要下來。(從竹山交流道至江西路,辛○○、戊○○在車上他們都談論什麼?)說要抓簡姓少年,要找打辛○○那些人出來。(辛○○在江西路時,是否有拿東西出去?)沒有,是他旁邊那個人有拿雨傘下去。(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你車上的人是否都下車?「飛龍」車上有多少人下車?)是,全部人都下車,「阿成」去把簡姓少年拉出來。(有多少人打簡姓少年?)辛○○、「阿成」,後來第二臺車過來,他們車上的人也下來圍過去,伊看到有人用拳頭打簡姓少年,但不知道是誰,因天色暗也沒看到打哪個部位。(為何辛○○與「飛龍」一直找簡姓少年?是否簡姓少年拿了錢,沒有繳回去給「飛龍」?)要找簡姓少年去臺中工作。(提示卷二現場照片編號三,現場遺留雨傘骨架作何用?是誰拿的?)「阿成」拿來擋簡姓少年的機車。(誰叫你去車上看管甲○?)辛○○,要載她回去。(從你家附近離開後,你們二臺車去何處?聯絡情形如何?)臺中,還有去其他地方,但伊不知道是哪裡,二臺車還有會合過。(辛○○打電話給「杰哥」己○○時,你有無在旁?)有。(通話內容為何?)叫他過來。(為何丁○○會一起去竹山?)他跟杰哥一起來的。(戊○○在集山路便利商店有用手打簡姓少年的頭部?)有,打他的頭。(七月二十二日偵訊筆錄你說在前一天要往臺中汽車旅館,在竹山某路邊,停車,穿黃衣服的人在車上打簡姓少年頭部,是從你家要去臺中路上嗎?)是,還沒有載伊妹妹回去的時候,在大智路時「飛龍」叫伊這一臺車停車,並過來跟伊妹妹講話,伊上另一臺車,伊看到「阿成」用手打簡姓少年鼻樑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三至一○五頁)。

3.證人乙○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丑○○跟壬○○○二個人,是否在育才巷口上車?)是。(丑○○跟壬○○○坐上廂型車的時候,你有無在那臺廂型車上?)沒有。(你坐在哪一臺車?)另外一臺。(另外一臺車是何人的車?)辛○○。(丁○○跟寅○○○是否跟你坐同一臺車?)是。(丁○○是原本就坐在那臺車,還是從廂型車下來?)從廂型車下來。(後來有無換戊○○開車?)有。(丑○○跟壬○○○有無跟你坐過同一臺車?)沒有。(辛○○在何處叫你拿檳榔給他?)車上。(那時你是一個人拿給辛○○,還是跟何人一起拿給辛○○?)跟丁○○。(你有無看到丁○○有什麼行為控制丑○○跟壬○○○的行動?)沒有。(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辛○○有開車載你一起去追簡姓少年跟甲○雙載的機車,追他們以後機車跌倒,機車跌倒以後發生什麼事情?跌倒以後簡姓少年怎麼了?)往裡面跑進去。(甲○是站在現場還是跟著跑?)沒有,甲○有摔下車。(摔下車之後?)甲○在車上。(何人叫甲○去車上?)伊跟戊○○扶甲○去車上。(坐前座還是後座?)後座。(那臺車除了你、辛○○、戊○○以外,還有無別人,副駕駛座坐何人?)「阿慶」。(簡姓少年跑到草叢裡面以後,「阿慶」跟辛○○做了什麼事?)「阿慶」去追。(辛○○追進去還是如何?)沒有追進去。(辛○○沒有去追,在做什麼?)站在那裡。(後來「阿慶」跟簡姓少年出來以後,發生什麼事?是否有人打簡姓少年?)是。(何人打簡姓少年?)「阿慶」。(辛○○有無打簡姓少年?)打簡姓少年巴掌。(除了你那一臺車的人以外,還有無別臺車?)有。(另外一臺車的人有無下來?)有。(下來幾個?)不知道。(下來的人有無動手打簡姓少年?)有。(被打完之後,簡姓少年身上有無傷痕?)臉部有傷。(後來簡姓少年怎麼了?是被載上車,還是自己走路回家了?還是自己把機車拉起來?)去坐另外一臺車。(簡姓少年如何坐另外一臺車?是有人拉簡姓少年,還是他自己走過去?)有人拉簡姓少年。(何人拉簡姓少年?辛○○、戊○○?)第二臺車的人。(去了何處?)大智路那邊。(然後?)「飛龍」叫伊下車。(你有無跟辛○○一起再回去想要牽簡姓少年的機車?)有。(你們要去牽車的時候,「飛龍」那臺車有無一起去?)沒有。(你回到大智路的時候,有無看到「飛龍」、簡姓少年?)有。(在車上還是車外面?)車上。(後來?)「阿慶」打簡姓少年。(在何處打簡姓少年?)車上。(打簡姓少年的哪裡?)眼睛。(「飛龍」有無打簡姓少年?)「飛龍」過去坐另一臺車。(「粉圓」有無打簡姓少年?)沒有。(然後發生什麼事?)回家那邊。(然後?)回去臺中。(是從你家直接開到臺中,還是中間有到別的地方?)有到別的地方。(有無到山上,一直開到路的盡頭?)有。(到路的盡頭有無發生什麼事?還是到路的盡頭直接折返?)到一個地方。(然後?)講話。(你們是否有到臺中去住旅社?)是。(簡姓少年到旅社的時候,跟何人一間?)寅○○○。(最後到育才巷裡,一開始的時候簡姓少年跟何人到巷裡去?)丑○○。(後來你有無過去?)有。(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人倒下去?)被丑○○打。(丑○○打簡姓少年的時候你有無看到?)有。(丑○○是空手打簡姓少年,還是曾經拿東西打簡姓少年?)空手。(然後你才看到簡姓少年倒下去?)是。(你跟辛○○幾個人到斗六夜市是要找甲○孩是要找簡姓少年?)甲○。(你的父母親有無打電話給甲○,叫甲○回家?)他們知道。(在江西路的時候,你們有無開車追簡姓少年及你妹妹?)有。(後來有無追到?)有。(你們在汽車旅館時,庭上三位被告丁○○、丙○○、己○○有無在汽車旅館出現?)有。(何人?)(手指著丙○○)。(何人聯絡的?)辛○○。(你們在愛之船汽車旅館的房間如何分配?)本來開一間而已。(後來你們如何分配?開了幾個房間?何人跟何人在一間?)二個房間。(何人跟何人在一間?)寅○○○、簡姓少年、丙○○一間。(你跟何人一間?)辛○○。(隔天你們如何回到竹山那邊?)開車。(幾臺車?)二臺車。(你坐何人的車?)辛○○。(後來有沒有遇到丑○○?)有。(你們跟丑○○碰面之後,後來發生什麼事情?丑○○有無上你們的車?)另外一臺。(只有丑○○一人?)還有壬○○○。(後來你們去了哪裡?)集山路的統一超商。(你在做什麼?)伊去上廁所。(你出來看到有無人動手打人?還是在吵架?還是大家一團和氣?)(手指著丙○○)看到他。(丙○○在做什麼?)打簡姓少年。(有無使用工具?)棒子。(在最後簡姓少年倒地的現場,有何人在那個巷子裡?你有無印象?)丑○○、簡姓少年、丁○○、辛○○、我。(你是否知道丁○○為何出現在那裡?)一起過去看。(一起過去的意思是指看丑○○和簡姓少年,把他們看住,還是一起去看熱鬧?)看有沒有怎麼樣。(丁○○是何人帶來的?)坐另外一臺車來的。(丁○○坐另外一臺是什麼車?)紅色的。(自小客車還是廂型車?)廂型車。(廂型車的駕駛為何人?)己○○。(你剛才回答有跟丁○○同車,是哪一段時間同車?)在丑○○住處。(當丑○○跟壬○○○到第三現場之後,你就跟丁○○同車,是否如此?)坐在車上。(丁○○下車都在什麼位置?有無站在簡姓少年或丑○○、壬○○○旁邊?)不知道。(那時你站在哪裡?)站在旁邊。(何人的旁邊?)辛○○。(你站在辛○○旁邊,你沒有看到丁○○站在旁邊,是否如此?)對。(這樣表示丁○○沒有主動跟著辛○○,是否如此?)是。(這樣的話,丁○○有無時刻在簡姓少年、丑○○、壬○○○旁邊?)沒有。(在斗六夜市的時候,簡姓少年有無被別人打?)有。(被何人打?)辛○○。(提示偵查卷四第九六頁,你在偵訊時有提到,「阿杰」有用手打簡姓少年頭部二、三下,是否屬實?)屬實。(「阿杰」是何人?)(手指著己○○)。(是否為己○○?)對。(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多在江西路的時候,你說你們開車追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你們車上有哪幾個人?何人開車?)辛○○開車。(還有何人?那時「阿慶」是否坐你們的車?)是。(寅○○○有無坐你們的車?)戊○○。(寅○○○坐哪一臺車?)另外一臺。(那臺車是何人所駕駛?)「飛龍」。(上面除了寅○○○之外還有何人?)「粉圓」。(「粉圓」是否指卯○○?)對。(還有何人?)「阿成」。(之後有追到簡姓少年他們那臺機車,後來這二臺車有哪幾個人下車?你剛說的那些人,有哪些人下車?)都有下車。(你剛才說有人打了簡姓少年,是何人打簡姓少年?)「阿慶」。(還有何人?)辛○○。(如何打?用手打還是拿工具?)「阿慶」有拿東西。(拿什麼?)雨傘。(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有無受傷?)臉部。(簡姓少年被打完之後,你有看到簡姓少年臉部有傷?)是。(「阿慶」把簡姓少年從草叢抓出來的時候,你看到簡姓少年身上有傷嗎?)沒有看到。(那時甲○上哪一臺車?辛○○的車還是「飛龍」的車?)辛○○。(你有無跟甲○同一臺車?)有。(寅○○○有無上你們那一臺車?)有。(戊○○有無上你們那一臺車?)有。(其餘那些人是否全部都上「飛龍」那一臺車?)是。(你剛才說在你們家巷口的時候,你有看到「阿慶」在車上打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你為何會看到這一幕?那時你人在何處?)「飛龍」叫伊過去坐那邊的駕駛座。(除了「阿慶」打簡姓少年之外,還有無其他人打簡姓少年?)沒有。(為何丑○○跟壬○○○會在育才巷口跟你們遇到?是否事先有約?)是。(你們幾臺車到?)二臺。(在統一超商時,你剛才說丙○○有打簡姓少年,己○○也有打簡姓少年,是否如此?)是。(提示偵查卷四第九六頁你說戊○○推簡姓少年,有無此事?)有。(提示偵查卷五第一○五頁,你說戊○○在集山路的統一超商時,有打簡姓少年的頭,有無此事?)有。(如何打?用手打還是有拿工具?)他自己說的。(何人說的?)戊○○。(所以你沒有看到,是戊○○跟你說的,何時跟你說的?)在統一超商的時候。(戊○○在哪個時間點跟你說的?)廁所。(你去廁所的時候有遇到戊○○?)廁所出來。(那天己○○跟丁○○是辛○○找來的嗎?)辛○○。(你為何知道是辛○○找出來的?)辛○○打電話。(談話內容你有無聽到?)沒有。(禮拜六晚上在斗六夜市,辛○○被打之後,辛○○是否打電話給臺中那邊的人?)是。(所以後來晚上,臺中那邊就有人開一部車過來,是否如此?)是。(「飛龍」開車過來,是否如此?)是。(「飛龍」是否帶著「阿慶」、「阿成」還有「粉圓」?)是。(後來「阿慶」是坐在辛○○開的這部車駕駛座旁邊,然後在江西路那邊追簡姓少年跟你妹妹所騎的機車,是否如此?)是。(第二天你們到汽車旅館的時候,丙○○是如何來的?辛○○打電話叫丙○○來的,是否如此?)去載丙○○。(辛○○開車去載丙○○,是否如此?)是。(當天己○○開車載丁○○來,也是辛○○打電話叫他們來的,是否如此?)是。(從丁○○來了之後,你有無聽過辛○○跟丁○○在講錢的事情?)沒有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

(十四)證人隋姓少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1.證人寅○○○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原本在臺中,辛○○找伊一起去斗六夜市,辛○○開車來接伊時,戊○○、乙○已在車上,到斗六夜市找到簡姓少年,本來要帶簡姓少年到車上,但被他們打。(那你們在何處打他?)在江西路,當時伊在另一臺車上,他們要伊顧甲○。(幾個人下車打辰○○?)伊不知道,他們要伊坐另一臺車顧甲○。(你原本不是坐「阿忠」的車?)另一臺車來到竹山交流到時,伊坐上那一臺車,那臺車上的人伊都不認識。(另一臺車是誰叫下來的?)「阿忠」(譯音)辛○○。(另一臺車上是否有綽號「飛龍」、「粉圓」、「阿成」的人?)是。(另一臺車拿哪種長長的東西要他們停車?)雨傘。(提示現場照片,是不是這支?)伊不確定,「阿忠」那臺車的人說是用雨傘叫他們停車,當時伊坐另一臺車沒有看到。(是否除了你與乙○顧甲○外,其他人都下車打簡姓少年?)他們都下車,但是不是打簡姓少年伊不知道。(後來你們二臺車載簡姓少年與甲○去哪裡?)開車到甲○家附近,她爸爸把她接走,然後伊這一臺車載簡姓少年到臺中愛之船汽車旅館,另一臺沒有去。(為何把簡姓少年帶到愛之船汽車旅館?)因為他跌落水溝很臭,所以帶他到汽車旅館洗澡,開了二間房間,伊跟辰○○一間,辛○○跟乙○在另外一間。(隔天你與「阿忠」回竹山做什麼? )找丑○○、壬○○○跟另外二個不認識的人。(為何找這四個人?)因為他們在斗六夜市打伊。(還有誰找他們?)「阿杰」、「胖胖」、「阿田」、戊○○、乙○、辛○○載簡姓少年。(如何找丑○○?)簡姓少年說要幫忙找,簡姓少年打電話聯絡他們出來,他們在超商看到伊這邊的人就騎走了,伊這邊的人去追,但沒有追到,然後到延和國中附近超商吃午餐,後來到日日昌香行讓簡姓少年上廁所,然後丑○○說願意出來見面,之後到丑○○的家附近跟他們碰頭,他們坐上休旅車,伊坐另一臺車,然後到集山路超商,丑○○與辛○○到旁邊講,「阿田」拿出棒球棒。(「阿田」、「阿杰」、「胖胖」誰找來的?)辛○○。(在超商那邊「阿田」是否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是。(為何打他? )不知道,好像夜市那邊簡姓少年打到乙○。(棒球棒在誰的車上?)「阿忠」那臺車,來的時候車上就有了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六二至六七頁)。

2.證人寅○○○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偵訊時證稱:(今天警察借提你出去,有無對你刑求逼供?)沒有。(今天二次筆錄陳述內容是否實在?)有。(在筆錄時說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到江西路一四號現場時,當時死者是倒在機車旁,第一輛車的人都圍著他,你被叫去顧甲○時,其他人圍著簡姓少年並打他,是否實在?)有。(你在筆錄上講綽號「阿忠」(譯音)辛○○上車時有告訴你,他有打簡姓少年的臉部,是否實在,如何陳述?)實在,他上車後跟伊說,他有甩簡姓少年嘴巴。(去臺中的汽車旅館時你與簡姓少年是否同一車?)是,先將甲○載回家,才叫簡姓少年坐伊那臺車去汽車旅館。(當時簡姓少年是否已經在流血?何處在流血?)是,眼睛有腫起來,鼻樑也已經在流血。(是誰叫你監管控制簡姓少年?)是辛○○。(他怎麼樣叫你控制他的行動自由?)叫伊帶他去洗澡,洗澡完叫他去睡覺。(在汽車旅館時「阿田」是否同你們睡一間?)是,「阿田」睡沙發,伊睡床上,簡姓少年睡床前的沙發。(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多在集山路便利商店有哪些人毆打簡姓少年?)「阿田」與「浪子」。(浪子是否就是戊○○?)是。(「浪子」如何打簡姓少年?)她用手打簡姓少年的左腹部五下。(她為何打簡姓少年?)因為簡姓少年打她五下。(簡姓少年在哪裡打浪子?) 前一天在斗六的夜市。(「阿田」怎麼打簡姓少年?)拿棒球棒。(如何打他?)他單手用棒球棒打簡姓少年右邊肚子及手部。(有無打他頭部?)沒有。(綽號「杰哥」的人如何壓制簡姓少年?)在「阿田」打後,他用手壓住他的頭,把他往下壓。(「粉圓」是哪一天在場?)第一天追撞簡姓少年機車那天。(「小胖」丁○○呢?)第二天。(丁○○第二天有無打簡姓少年?)沒有,他只站在旁邊而已,「阿田」打簡姓少年時,伊跟丁○○、乙○站在另一邊。(在第二次筆錄中說辛○○曾帶你去做過詐欺?)不是他,是「杰哥」帶伊去做的,辛○○是這個集團的成員之一。(如何分工?)不知道,伊去沒有多久,伊負責去拿錢,只做過一次(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七五至七八頁)。

3.證人寅○○○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證稱:(在斗六夜市被簡姓少年等人毆打後,辛○○打電話給誰,要他下來,談話內容?)伊當時在他旁邊,有看到他打電話,但對方是誰伊不知道,他跟對方說他在斗六被簡姓少年打,辛○○後來就跟大家講他們會下來竹山,叫伊到竹山等。(為何在竹山交流道與「阿成」交換乘坐車輛?)不知道,但臺中下來的那個駕駛叫伊換位置。(從竹山交流道至江西路,在「飛龍」車上他們都在談論什麼?)駕駛問伊認不認識那些人,然後伊就講在斗六被打的過程。(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誰打電話給你?說什麼?)戊○○,她說人找到了,就叫伊過去,伊這臺車的駕駛有叫伊打電話給戊○○,問他們現在的位置,還有先不要打簡姓少年。(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你車上的人是否都下車?有多少人打他?)是,都下車,伊也下車,他們又叫伊上那一臺車,伊看到大家都圍著簡姓少年,當時簡姓少年坐在地上。(提示卷二現場照片編號三,現場遺留雨傘骨架作何用,是誰拿的?)第一臺車追簡姓少年,車上的人用雨傘要攔他。(從乙○家附近離開後,你們二臺車去何處?聯絡情形如何?)去臺中,有繞一些路,到偏僻山上,伊不知道是什麼地方。(戊○○在集山路便利商店用手打簡姓少年的頭部?)她打他左手臂或左邊肚子。(「阿杰」有打簡姓少年?打何處?)把簡姓少年的頭往下壓。(為何你全程在場?)當天伊原在臺中,辛○○要載伊回家,回去時他們說要去斗六夜市,因為伊被簡姓少年他們打也不高興,所以才一起去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一至一○三頁)。

4.證人寅○○○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到斗六夜市,有看到簡姓少年,辛○○跟他講話,後面有人忽然歐打伊、戊○○、辛○○跟乙○,後來旁邊有人在吹哨子,他們就走了,伊就坐辛○○的車回竹山。(回竹山哪裡?)辛○○說要回竹山交流道等。(然後?)辛○○說要等人來。(後來?)後來對方就是有人下來。(何謂對方有人下來?)臺中有人下來。(幾臺車?)一臺。(然後?)後來好像有停在延和國中後面那家統一超商。(你坐何人的車?)臺中下來那臺車。(從哪裡開始坐?)從交流道,後來換位子。(就是你跟辛○○本來同車,在竹山交流道那邊等臺中下來的車,臺中下來的車到了之後,你就上去那臺黑色的車?)是。(何人叫你過去的?)開另外一臺車的駕駛。(是否叫「飛龍」?)是。(後來?)他們好像有找到簡姓少年。(然後?)然後好像有開車去追。(何人開車去追?)二臺都有。(哪一臺在前面,哪一臺在後面?)辛○○那臺在前面,伊這臺在後面。(然後?)後來他們好像先找到人,然後有打電話給「飛龍」。(你們到了簡姓少年那個地方之後,是什麼狀況?)很混亂,伊一下車,「飛龍」叫伊上另外一臺車。(你看到什麼情形?)機車倒了,簡姓少年坐在地上。(甲○呢?)甲○在辛○○的車上。(簡姓少年坐在那裡,做什麼事情?)伊不知道。(旁邊有無人?)辛○○那些人。(後來?)回臺中。(如何回?)簡姓少年也有跟我們回臺中。(簡姓少年如何跟?騎機車跟?)坐車。(坐哪一臺車?)「飛龍」的車。(那時你坐哪一臺車?)辛○○的車。(你到何時才又跟簡姓少年碰面?)要去旅館的時候。(你們從乙○住處出發,到愛之船旅社中間,你們是否還有去其他地方?)是。(到那個地方有無下車?)有。(何人有下車?)大家都下車。(簡姓少年的臉上有無傷?)有。(哪裡有傷?)眼睛旁邊這裡有點瘀青。(然後?)鼻子有點微腫。(你說你們到那邊都有下車,下車做什麼事?)伊也不知道,他們在講話。(講完之後?)回辛○○住處。(到辛○○住處做什麼?)辛○○拿衣服給簡姓少年換。(然後?)然後就回「愛之船」汽車旅館。(為何要拿衣服給簡姓少年換?)因為簡姓少年的衣服很臭。(為何衣服很臭?)簡姓少年摔車的地方有掉水溝。(然後?)就回「愛之船」汽車旅館讓簡姓少年洗澡。(簡姓少年洗澡的時候,你們是否都在旁邊?)伊一個。(簡姓少年在洗澡,你在做什麼?)看電視。(簡姓少年洗完澡之後?)睡覺。(辛○○在哪裡?)後來換伊洗,伊洗完之後辛○○才來。(你有無跟辛○○睡同一個房間?)沒有。(辛○○睡哪裡?)辛○○另外開房間。(那個房間除了你跟簡姓少年以外,有無其他人?)後來丙○○有來。(你們三個有無睡覺?)有。(你睡醒了以後又去哪裡?)去辛○○住處。(然後?)後來時間都到的時候,有去一個地方等人。(等何人?)己○○。(然後?)還有丁○○。(還有何人?)然後辛○○去載戊○○。(然後?)後來就回竹山。(回竹山到什麼地方?)到統一超商。(你們有無到一家叫「日日昌金紙店」?)有。(你有無下車?)有。(簡姓少年有無下車?)有。(你下車做什麼?)簡姓少年說想上廁所。(然後?)簡姓少年叫伊陪他去。(你下車的時候有無問過辛○○能否下車?)沒有。(有無問過己○○能否下車,或是問過何人?還是自動就下車?)自動就下車。(簡姓少年有無跟你說他想回家?)沒有。(或是他想離開?)沒有。(上完廁所然後?)伊在那邊等很久,沒看到簡姓少年出來。(然後?)後來簡姓少年繞別條路出來,出來就跟伊開玩笑嚇伊。(然後?)後來就上車。(你上車了以後,是不是就去丑○○住處育才巷口等丑○○?)是。(到丑○○住處門口等丑○○以後,發生什麼事?丑○○有無出現?)有。(然後?)丑○○他們有上車。(如何上車?)伊不知道。(你沒有下車?)對,丑○○上車之後伊就換車。(丑○○跟壬○○○上車,你就搭何人的車?)辛○○。(去哪裡?)統一超商。(你們到統一超商的時候,你們那臺車上有你、辛○○、乙○,戊○○是否跟你們同車?)是。(所以你們的車就只有這四個人?)還有丁○○。(到統一超商空地,下車之後簡姓少年有無被人打?)有。(戊○○有無打簡姓少年?)有。(戊○○打簡姓少年哪裡?)臉旁邊這裡。(用什麼東西打簡姓少年的臉?)手。(丙○○有無打簡姓少年?)有。(用什麼打簡姓少年?)鋁棒。(打簡姓少年的哪裡?)手臂。(己○○有無打簡姓少年?)沒有。(沒有打簡姓少年,有無動手?)有。(如何動手?)壓簡姓少年的頭。(在那裡以後,後來去哪裡?)去丑○○住處。(你從統一超商到丑○○住處巷口時,你坐何人的車?)辛○○的車。(丁○○是否跟你同車?)是。(戊○○是否跟你同車?)是。(乙○是否跟你同車?)是。(你有無看到丑○○跟簡姓少年到巷尾去說話?)那時伊在車上。(你沒有下車?)伊跟戊○○沒下車。(從頭到尾你都沒下車?)是。(丁○○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何時被何人打電話叫過來?)旅館時間快到的時候。(何人打電話?)辛○○。(辛○○打電話給何人?)己○○。(他們打電話叫丁○○在辛○○住處前面的洗車廠會合,那個時候你坐在哪一臺車?)己○○那臺車。(丁○○上哪一臺車?)己○○那臺。(那時簡姓少年是否跟你同車?)是。(簡姓少年坐在哪個位子?)不知道是第一排還是第二排,伊忘記了。(第三排何人坐?)伊。(丁○○坐在哪一排?)伊忘記了。(第一排是司機座位?)沒有,第一排後面還有三排。(總共四排座位?)是。(第一排司機是己○○,副駕駛座是何人坐?)應該是丁○○。(你認為簡姓少年坐在那臺廂型車,能否自由出入?)可以。(簡姓少年有無說要下車?)沒有。(你們從洗車廠那邊出發,就直接到丑○○住處的育才巷口?還是中途有到其他的地方?)簡姓少年半途有下車打電話給丑○○。(在哪裡打電話給丑○○?)統一超商。(何人打電話給丑○○?)簡姓少年有打給丑○○,可是丑○○沒有出現。(後來誰再打電話?)伊不知道。(丑○○跟壬○○○在育才巷口出現的時候,是何人叫他們上車?)伊不知道。(丑○○跟壬○○○上哪一臺車?)己○○那臺。(丑○○跟壬○○○上車以後,你有無下車?)有。(丁○○有無跟你一起下車?)不清楚,沒有印象。(你改坐哪一臺車?)辛○○。(你有無跟丁○○同車?丁○○有無坐辛○○的車?)不清楚。(那臺車後來有無換人駕駛?)戊○○。(你想一下那臺車的位置,戊○○坐司機座,副駕駛座何人坐?)乙○。(後面坐何人?)伊跟丁○○。(那你剛才說不清楚,現在為何又清楚?)伊印象中是換戊○○駕駛的時候,丁○○才過來的。(簡姓少年那時還是在廂型車?)是。(丑○○跟壬○○○也是在廂型車,沒有跟你們同車,是否如此?)是。(到丑○○住處的育才巷口的時候,你們有無下車?)沒有。(丁○○有無下車?)後來有下車。(為何要下車?)伊不知道。(丁○○有無跟乙○一起送檳榔跟香菸給辛○○?)伊只知道乙○有送檳榔給辛○○。(你不曉得丁○○有去?)伊知道丁○○有下車而已。(知道丁○○有下車,不知道丁○○的目的為何?)不知道。(丑○○跟壬○○○坐在廂型車那邊,有無被控制行動自由?)伊不知道。(簡姓少年要到竹山「日日昌金紙大賣場」上廁所的時候,是何人陪簡姓少年上廁所?)伊。(丁○○有無跟你一起陪簡姓少年上廁所?)有。(丁○○是否跟你同時下車陪簡姓少年上廁所?)沒有。(丁○○隔多久才下車?)伊不知道多久。(你先下車,後來丁○○才下車?)是。(丁○○為何會下車?)伊不知道。(如果簡姓少年要利用上廁所間溜走,你有無辦法控制?)沒有。(你是否知道這次丁○○到場的時候,腳已經受傷?)伊知道。(丁○○走路是否一跛一跛的?)是。(如果簡姓少年要溜走,丁○○有無辦法追?)沒辦法。(有無人叫你們要控制簡姓少年?)沒有。(照你剛才的講法,在江西路的部分,你們到了之後看到簡姓少年坐在地上,是否如此?)是。(你到場之後你在做什麼?)伊剛下車看到簡姓少年,然後「飛龍」叫伊上另外一臺車。(那時車上有何人?)乙○跟甲○。(「飛龍」叫你上那臺車,你坐在何人旁邊?)甲○。(提示偵查卷三第六一頁,你說當時在另一臺車上,他們要你顧甲○,所以「飛龍」叫你坐到那一臺車,到底是要叫你做什麼?)顧甲○。(在江西路的現場,你有無看到簡姓少年被打?)伊知道大家都下車,很混亂。(在愛之船汽車旅館的時候,是何人負責跟簡姓少年同一個房間?)伊。(何人說的?何人指派的?)辛○○叫伊跟簡姓少年上去那間,叫簡姓少年先洗澡,洗完再去睡。(所以也是辛○○指派的?)是。(到了竹山你們為何要跑去一家金紙店?是否預謀買一些紙錢,準備送簡姓少年上路?)沒有。(在那個地點有何人下車?)伊只記得伊陪簡姓少年去上廁所,後來丁○○有下車。(所以是你跟簡姓少年都急著想上廁所?)沒有,簡姓少年想上廁所,簡姓少年不敢問,叫伊幫他問。(簡姓少年的不敢問,是指他根本不敢跟其他人說他想要上廁所離開那臺車,還是他不敢去跟金紙店的老闆問說要借廁所?)簡姓少年不敢去借廁所。(你有無下車幫簡姓少年問?)有。(然後問完,簡姓少年就去上廁所?)是。(丁○○有無去上廁所?)沒有,丁○○在那邊看東看西而已。(金紙店要看什麼東西?)金紙。(金紙?)對,丁○○說他沒去過金紙店。(丁○○在金紙店下車的目的就是去那裡看金紙?)沒有,丁○○下來問伊怎麼這麼久還沒出來,伊就說簡姓少年還在上,丁○○問伊出來了沒,伊說還沒,然後他就在那邊看。(丁○○一下車跟你碰面的第一個問題,就問說簡姓少年為何那麼久還沒出來,是否如此?)是。(你如何回答丁○○?)伊說還沒出來。(丁○○就開始東看西看,反正就是跟你站在廁所附近,等簡姓少年上廁所,是否如此?)是。(你們在斗六夜市發生事情以後,然後在竹山交流道遇到一群人?)有。(那一群人跟辛○○或是你,有無事先提到要如何去報仇,找何人?)沒有。(或者有聽到他要去找丑○○、壬○○○,打他們,有無這樣討論?)他們有說要找丑○○。(在竹山交流道的時候有說?)是。(他們是誰?)「飛龍」不知道跟誰講。(有無說找到丑○○要怎麼處理?)沒有。(第二天你們從愛之船出發以後,丙○○、己○○、丁○○、辛○○,全部車子裡面的人有無討論到要去竹山做什麼?)要問清楚為何跑來打人。(找何人問清楚?)丑○○。(拔機車鑰匙的時候你們在車上還是車下?)在車上。(丁○○?)車上。(這樣表示拔機車鑰匙你們事先都不知情?)不知道。(也沒有聽辛○○或者其他人叫丙○○將鑰匙拔起來?)沒有。(九十八年六月二二十八日凌晨,你們在江西路處理完簡姓少年之後,也送了甲○回家,你為何不回家?)那時不知道該怎麼辦。(是什麼樣的心情?)會害怕。(你是說看到那個場面,這麼多人打簡姓少年,你也會怕,是否如此?)是。(所以那個場面你也根本不敢開口,跟「飛龍」、辛○○要求說想要回家,是否如此?)是。(你是坐何人的車到臺中?)辛○○。(所以你就是接受辛○○的安排,看辛○○要如何處置你,因為那個場面讓你很害怕,你也不敢有什麼要求,是否如此?)是。(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在竹山鎮○○路一四號前,也就是你看到簡姓少年坐在地上的那個地點,照你剛才所述,是辛○○的車先到,之後你坐綽號「飛龍」的車才到,是否如此?)是。(你剛才說你看到簡姓少年坐在地上,他旁邊有無人?)有。(有哪幾個人?)伊那一車的人。(都圍著簡姓少年?)是。(何人圍著簡姓少年?)全部人。(全部人是誰?)坐辛○○那臺車的人,除了伊、戊○○、乙○、甲○幾個在車上,其他都下車。(都圍著簡姓少年?)是。(辛○○是否有圍著簡姓少年?)是。(「飛龍」有無?)有。(還有何人?)卯○○。(還有何人?)另外二個伊不認識。(是否為男性?)是。(穿什麼顏色的衣服你是否記得?)伊只記得有一個穿黃色。(何時看到簡姓少年有傷?)載甲○回家的時候。(你們從江西路那裡回甲○的路上,你是否跟簡姓少年同車?)不同車。(不同車你如何看到簡姓少年有傷?)簡姓少年有下車。(哪裡有下車?)甲○住處前面。(這是否為你那天第一次看到簡姓少年身上有傷?)是。(在甲○住處前面,那時大家在做什麼?)聊天。(你說後來你坐的那臺車改換戊○○駕車,那個時間點是在你們從第二現場,也就是統一超商旁邊的空地要再回丑○○住處巷口的那段路,你那臺車是否改戊○○駕車?)是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

(十五)被告辛○○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1.被告辛○○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竹山鎮拿鋁棒毆打簡姓少年的「阿田」是丙○○,丙○○住在大里,當天伊打電話給丙○○,然後去他家載他。「胖胖」丁○○是他自己到約定地點即位於建成加油站附近之洗車場會合,應該是伊跟「阿杰」講,然後「阿杰」跟他說的,伊到現場先看到「阿杰」,然後看到丁○○過來,伊沒有欠他錢。(為何丁○○在偵查中說你欠他錢?)伊不知道。(你那天要「阿杰」找丁○○做什麼?)伊只有聯絡「阿杰」,把在斗六發生的事告訴「阿杰」,至於「阿杰」如何跟丁○○講伊不清楚。(所以丁○○在會合後才知道你們因為前一天在斗六夜市被修理,才要找丑○○他們?)是。(丁○○在竹山鎮○○路便利商店現場做什麼事?)在旁邊看。(在竹山鎮○○路便利商店有動手打簡姓少年的人有哪些?)「阿田」、戊○○、「阿杰」和丑○○有靠近圍著簡姓少年,其他人都在旁邊,有打簡姓少年的人伊確定是「阿田」、戊○○、「阿杰」有推簡姓少年,戊○○是因為前一天的事很生氣所以打簡姓少年,「阿田」則是拿鋁棒打他,丁○○在旁邊看。(前一晚在江西路追辰○○的同夥「飛龍」等人是何人聯絡的?)伊聯絡的。(與「飛龍」一起下來竹山的三個人綽號為何?)「粉圓」卯○○,一個綽號「阿陳」(譯音),另一個綽號「阿慶」。(「飛龍」、「阿陳」、「阿慶」的真實年籍?)伊真的不知道。(「飛龍」的電話呢?)伊有跟警察說了。(「阿陳」與「阿慶」呢?)他們是「飛龍」找來的。(卯○○是他們找來或是你找來的?)是他們找來的,伊與卯○○比較熟,是透過卯○○才認識「飛龍」他們的等語(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二○○至二○三頁)。

2.被告辛○○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為何大家叫你「阿中」?)因為伊之前改過名字,以前名字是「郭念中」,大家習慣叫伊「阿中」。(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時四十一分在江西路帶走簡姓少年,之後當日六時三十分許在臺中愛之船汽車旅館,這期間發生何事?)二部車從竹山江西路離開,伊跟在「飛龍」車後面,然後到伊女友乙○家附近巷子,因為「飛龍」之前跟伊去過乙○家附近便利商店二次,所以他知道路,到那邊後,伊載寅○○○、戊○○、乙○及甲○回江西路牽機車,因為遇到警察在現場,伊就繞路回乙○家附近,在伊去牽機車時,「飛龍」的車停在乙○家巷子口,後來伊要離開,伊跟簡姓少年說要他把丑○○交出來,所以把甲○交給她父母後,二臺車就離開,到丑○○家附近等待,這期間簡姓少年有聯絡丑○○,但聯絡不上,因為大家身上都很髒,要回去路上有跟簡姓少年說要帶他去看醫生,但他說不用,所以伊打算回臺中休息,等中午再去找丑○○,伊就上竹山交流道接中投公路,本來伊跟「飛龍」約在霧峰見面,但「飛龍」不知道路,要伊再去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跟他會合,要牽「阿慶」的車子,「阿慶」牽車後,三臺車經大里到霧峰省議會談如何處理丑○○,談完後「飛龍」載卯○○、「阿成」,「阿慶」載他女友離開,伊載簡姓少年、戊○○、寅○○○、乙○回伊臺中租屋處拿換洗衣物及簡單藥品,之後就到愛之船汽車旅館,先開一間給簡姓少年、寅○○○換洗,乙○陪伊載戊○○回租屋處,伊又聯絡丙○○,並且載他到愛之船幫忙看守簡姓少年。(這段期間簡姓少年都是坐「飛龍」的車子?)是,直到省議會要回臺中時,他才坐伊的車子。(為何簡姓少年會坐「飛龍」的車?)當時還不知道如何處置簡姓少年,因伊車子的人都認識簡姓少年,且「飛龍」的車較大,簡姓少年坐「飛龍」的車比較不會跑掉。(簡姓少年坐「飛龍」的車時有無被打?)「飛龍」跟伊說在乙○家附近巷子等伊牽機車時,有在車內修理辰○○。(如何修理?)伊聽「飛龍」口述是「阿慶」用手肘撞簡姓少年胸部,「飛龍」用手打簡姓少年臉部、鼻子及用腳踢他的臉,事後伊遇到卯○○及「阿成」,伊問他們當天在巷子到底發生何事,卯○○說他們其中一人用蠻牛瓶子打簡姓少年的頭。(「飛龍」跟簡姓少年有何仇恨?)伊本本要帶簡姓少年進詐欺集團,簡姓少年原本說好,但一直沒有到臺中,伊因為這樣對「飛龍」沒辦法交待,「飛龍」就說要找簡姓少年,「飛龍」會知道乙○家,也是因為要去找簡姓少年,要修理他,因為簡姓少年騙「飛龍」要去詐欺集團工作,「飛龍」的意思說如果伊不處理簡姓少年,他就要自己處理,所以伊於六月二十八日打電話給「飛龍」,「飛龍」也願意下來竹山。(六月二十八日你們車子在江西路有無撞到簡姓少年的機車?)伊肯定沒有,是「阿成」拿摺傘戳他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六一至六四頁)。

3.被告辛○○於九十八年十月二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事發前「飛龍」曾二度陪伊到竹山要找簡姓少年,伊跟「飛龍」在車上有討論如何教訓簡姓少年,「飛龍」說如果找到簡姓少年,伊不處理他,「飛龍」就要自己處理簡姓少年。(「飛龍」處理簡姓少年會怎樣處理?)會比較兇殘,因為伊有一個朋友曾經得罪「飛龍」,被「飛龍」他們帶到山上圍毆,還強迫他簽本票,所以他處理的話就不是那麼簡單。(你們到霧峰討論時,「飛龍」說要如何處理簡姓少年?)「飛龍」要伊不要理簡姓少年,看要把他丟到那裡,伊說不要,畢竟伊把他當弟弟看待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七七至七九頁)。

4.被告辛○○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們在第一現場遇上簡姓少年機車的時候,那時候你們有二臺車在追簡姓少年,根據這幾天來證人的證述,你是自己一臺車?)是。(你車上有何人?)伊開車,副駕駛座是「阿慶」,後面坐戊○○跟乙○,第一現場去追的時候是這四個人。(你們在追的過程,有何人拿東西去揮打?)「阿慶」。(拿什麼?)雨傘。(簡姓少年的機車停下來,到底是自己壞掉停下來,還是被你們亂一亂摔下來?)那一條路是江西路的工業區,新開出來的,簡姓少年跟伊在玩追逐戰,伊後面已經超過他的頭了,所以「阿慶」才拿雨傘在窗外搖,簡姓少年突然緊急煞車,緊急煞車以後簡姓少年整個人就往旁邊倒。(倒的時候有無壓到人?)倒的時候簡姓少年先衝進去黑暗的叢林裡面。(機車一倒,簡姓少年就衝進去了?)對,倒下去的時候,簡姓少年的女朋友還在後座,所以壓住他女朋友的小腿。(從進去後面被發現抓出來,你們在江西路那裡,這個時候到底有幾個人打簡姓少年?)「阿慶」抓簡姓少年出來的時候伊很生氣,因為夜市的事情,還有簡姓少年不顧別人兒女。(有幾個人打簡姓少年?)那時候伊很生氣就打了簡姓少年二個巴掌。(據你所知,簡姓少年走到暗暗的地方時,簡姓少年有無摔倒或掉到水溝?)有,出來的時候很臭,頭髮全身都濕掉,好像掉到水溝,伊問「阿慶」是怎麼了,「阿慶」說追進去沒看到簡姓少年,簡姓少年跳下去,「阿慶」也跟著跳下去。(簡姓少年這個時候有無摔倒受傷?)簡姓少年臉部有稍微擦傷,鼻骨這邊好像也有擦傷。(出來的時候你跟阿慶就開始打簡姓少年?)對,伊打簡姓少年二個巴掌。(後來「飛龍」的車到?)「飛龍」車到的時候跟伊說,先帶回去伊女朋友住處的旁邊。(後來?)後來就跟著「飛龍」的車,伊是第二部。(你們後來到「愛之船」汽車旅館的時候,簡姓少年跟寅○○○先進去住,是否如此?)是。(然後你先載戊○○回去以後順便去載丙○○,是否如此?)伊的印象如果沒有錯的話,應該是先載寅○○○、戊○○、乙○、簡姓少年到汽車旅館,先住宿,然後才跟乙○送戊○○回家。(你才打電話,然後帶丙○○到「愛之船」汽車旅館?)是。(後來你們到育才巷口的時候,打給壬○○○跟丑○○,最後你到竹山鎮○○路的第二現場,第二現場下去以後,丙○○用球棒打簡姓少年,丙○○使用的球棒是否為你所買?)是,伊買的。(丙○○是打簡姓少年的哪裡?)手臂。(上臂?)因為下去的時候伊看到他們在爭吵,大家推來推去,其實伊原本就是要針對丑○○跟壬○○○,因為丑○○跟壬○○○把過錯、問題都丟給簡姓少年,才變成丙○○會去質問簡姓少年為什麼會這樣子。(在第二現場的時候,戊○○有無打簡姓少年?)伊不知道,因為那時候伊剛好跟丑○○在講話,伊把丑○○叫去旁邊。(你開車追簡姓少年的時候,在車上有無討論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等一下是要打簡姓少年還是如何,有無討論?)沒有。(你們在現場是突然才想到要打簡姓少年?)伊那時候很氣憤,是夜市跟簡姓少年在玩危險的追逐戰時,因為這二點所以伊就先給簡姓少年二個巴掌。(那時有無打電話找「飛龍」?)沒有,那時是寅○○○打電話給伊。(你們已經在現場,「飛龍」為何會到現場去?)因為寅○○○坐「飛龍」的車,寅○○○是竹山人,所以對那邊的路很熟,那時不知道是寅○○○還是「飛龍」的電話打來伊手機,那時候伊站在車旁邊,好像是拿給戊○○的樣子。(為何「飛龍」會到江西路的現場去?)電話報「飛龍」他們過去的。(「飛龍」把簡姓少年帶上車的目的是什麼?)找丑○○他們。(簡姓少年是自願跟你們到臺中的,還是你們有什麼樣的狀況,叫簡姓少年跟你們去臺中?)伊沒有問簡姓少年。(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早上,是何人去找己○○?)伊打電話給己○○。(你找己○○做什麼?)伊請己○○幫我載人。(你如何跟己○○說?)伊跟己○○說,昨晚有發生一些事情,在夜市跟人家有一些糾紛,麻煩己○○幫伊載一些人。(載一些人的意思是?)因為那時候一臺車沒有辦法載那麼多人。(戊○○、己○○他們幾個人是否知道你們等一下要做什麼?)多多少少知道。(要做什麼?)伊有買棒球棍就已經很明顯了。(戊○○他們是否知道對象是何人?)跟伊同車的至少都知道我要去找丑○○他們。(從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斗六夜市你遇到簡姓少年,到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簡姓少年被丑○○打到地上,倒地不起,這段期間,有何人動手打到簡姓少年的頭?)「飛龍」跟「阿慶」。(「飛龍」跟「阿慶」在何處打簡姓少年的頭?)在江西路回甲○住處的巷口。(「飛龍」那時候都知道找你們麻煩是丑○○,為何在那裡要打簡姓少年?)伊是後面問「飛龍」車上的人口述的,因為當時伊回到那邊的時候,又折回去第一現場牽機車,所以他那邊發生什麼事情伊真的不太清楚。(簡姓少年你們打一打,簡姓少年也是竹山人,機車也在江西路的現場,就讓簡姓少年騎機車回家就好了,為何要押著簡姓少年,不讓簡姓少年走?)因為那時候是要問簡姓少年,丑○○他們在哪,因為他們不敢回竹山。(所以扣著簡姓少年的目的,就是當作一個餌也好,當作找丑○○他們的管道也行就對了?就是要透過簡姓少年,押著簡姓少年才能找到丑○○,是否如此?)是。(就決定不讓簡姓少年回竹山的住處,就帶簡姓少年到霧峰山區,又帶到「愛之船」汽車旅館住宿,是否如此?)是。(丙○○是否為你所找?)是。(那天是你去載丙○○,還是你打電話請丙○○直接到「愛之船」汽車旅館?)伊打電話給丙○○,然後伊再去接丙○○。(你如何跟丙○○說這件事情?)伊說在竹山被人家圍,丙○○在竹山也有認識一些人,所以叫丙○○幫伊問一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早上,己○○跟丁○○是何人找的?)伊打電話給己○○。(丁○○是你打的,還是己○○自己找的?)己○○打電話給丁○○。(提示少連偵字第三九號卷五第九○頁,第一頁有一個抬頭,上面是你給辯護人的自白書,第七頁的部分,倒數第六行開始,你自白書上面寫著「然後我又去復興路上的五金百貨店,買了二把小鋁棒,回到洗車廠跟己○○、丁○○、丙○○、寅○○○、簡姓少年、戊○○等人商量討論,要怎麼抓丑○○、壬○○○等人,大約商討後,就八個人二部車往竹山出發到了目的地,竹山鎮○○路○段的統一超商,然後一個時間,然後請簡姓少年下車去打公共電話給丑○○」,這是否為你寫給辯護人的自白書?)是。(你在自白書裡面有說你們幾個人有討論如何處理丑○○的事情?)是。(所以你們沒有用打電話的方式?)是,伊是在洗車廠稍微講一下,伊現在要下去竹山。(意思是說洗車廠大家都到了,人馬都到齊了,你們有大概討論一下,就像你自白書寫的,商量討論要怎麼抓丑○○跟壬○○○等人,有無此事?)有。(你們討論完畢,他們有無問為何要抓丑○○跟壬○○○?)因為己○○他們沒有跟伊在一起。(你不是說有一起討論?)他們在旁邊,伊車上是戊○○、乙○、丙○○跟伊,這幾個人在講話。(你有無跟他們說要抓丑○○跟壬○○○的原因?)沒有說原因。(為何平白無故要抓二個人?)他們都知道前一天晚上在夜市發生的事情。(所以他們也都知道,你跟丑○○、壬○○○在夜市的時候就已經有過節,二十八日下竹山就是為了處理這件事情?)是。(你找己○○跟丁○○的時候,你有無跟他們提到你要還錢的事情?)沒有。(你們約了丑○○他們幾次才碰到面?)第三次才碰到面。(第一次丑○○他們有無出現?)第一次丑○○他們有出現。(然後?)跑走了,伊有追,追不到就換在統一超商約丑○○他們,丑○○他們又沒有到,一直去到「日日昌金紙大賣場」的時候,都一直在那邊休息了,到後面「飛龍」打電話跟伊說,他已經跟丑○○講好了,「飛龍」如何講好的內容伊就不知道了,「飛龍」是這樣跟伊講,伊才問簡姓少年丑○○的電話幾號,打電話給丑○○。(依照你剛才所述,你跟己○○有很明白的說,你跟丑○○他們在斗六夜市的糾紛?)那時候伊不知道丑○○他們叫什麼名字,伊是跟己○○說伊在夜市被人家圍毆。(你到底是如何說的?)伊打電話跟己○○說,伊在夜市出事情,需要用到車子,叫己○○開車來,己○○問伊怎麼了,伊就說在夜市被圍毆,為了簡姓少年跟甲○的事情。(在洗車廠出發的時候,你說有在車上討論要去竹山找丑○○跟壬○○○,是否如此?)那時候還不知道他們叫做丑○○跟壬○○○,只知道丑○○而已。(只知道丑○○,要去找他們?)對,只知道要去找他們。(你能否確定那個時候,在廂型車上的己○○、丁○○、寅○○○跟簡姓少年有聽到你的討論?)因為那個洗車廠旁邊是一條水溝,旁邊都是車子,伊的車是停在靠近水溝,他們是靠近建成路上,是成這個L型的比例。(大概距離多遠?)距離半個車身。(在你自小客車的車上?)那時候大家都是在車外。(廂型車的人距離你的自小客車多遠?)伊剛才有說半個車身。(你跟自小客車上的人討論?)伊沒有跟他們討論,伊只是跟伊這部車的人講話,他們有在旁邊。(你說「阿慶」是坐你的車到那個第一現場,是否如此?)是。(當時「阿慶」的上衣是什麼顏色?)黃色。(後來你們就分坐二臺車離開江西路那裡了,是否如此?)是。(你們坐二臺車,你們有無約好要在何處見面?)先回去甲○住處旁邊。(你說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早上有打電話己○○,叫己○○幫你載人?)是。(當時你的意思是否為你這裡很多人,你的車坐不下,要叫己○○立杰開車來幫你載?)是。(後來你們就約在洗車廠見面,是否如此?)是。(你如何去洗車廠?)開車。(你車上有何人?)伊那時候剛從汽車旅館出來的時候,車上有伊、乙○、丙○○、寅○○○、簡姓少年。(到了洗車廠之後,為何後來簡姓少年是上了己○○的車?)因為那時候伊要去載戊○○。(所以你要去載戊○○,就叫簡姓少年去坐己○○的車,是否如此?)剛到洗車廠的時候,己○○他們過沒多久就來了,然後戊○○說沒有辦法過來,所以伊才叫他們下車,伊去載戊○○過來。(你叫何人下車?)丙○○、簡姓少年、寅○○○。(那時候丁○○是否來了?)來了。(所以大家都在那裡等你去載戊○○來?)是。(你載戊○○來了之後?)之後伊就跑去五金行買二支球棒。(車子的位子如何分配?)回去洗車廠的時候,講一下話就直接去竹山,伊載乙○、戊○○、丙○○,己○○載簡姓少年、寅○○○、丁○○。(為何寅○○○跟簡姓少年要坐上己○○的車?)因為他們四個都熟。(是你叫寅○○○跟簡姓少年去坐己○○的車,是否如此?)是。(你剛才說你們在洗車廠的時候,你有說要去找丑○○的事情,那時候是在車上講,還是下車的時候?)大家都在路邊。(那時候二臺車的人都下來在路邊?)對。(那時候你站在何處?你是否站在你的車旁邊?)附近。(其他的人?)也都在附近,反正在周圍就對了。(你們就圍著一個圈?)類似。(類似就圍在二臺車中間,因為你說是L型,所以你們就圍在那二臺車中間,然後在講這件事,是否如此?)是。(那時候己○○跟丁○○有無站在那邊聽?)有。(從育才巷口到統一超商的在這個路程之中,那時你是坐何人的車?你自己的車?)是。(你是坐在你自己的車?)是。(那時候丙○○坐你的車,還是坐己○○的車?)丙○○那時候去坐廂型車。(就是坐己○○開的那台車,是否如此?)是。(這時候你車上有哪些人?)伊、乙○、寅○○○、戊○○、丁○○。(後來你們又從統一超商回到育才巷口,是否如此?)是。(這段時間你是坐哪一臺車?)伊坐己○○的車。(那時候你的車是否換戊○○開車?)戊○○在開。(從竹山鎮○○路的統一超商要回到育才巷,那段路上你是否有跟簡姓少年說,你要帶簡姓少年回臺中市,是否如此?)是。(當時丑○○跟壬○○○都有聽到,是否如此?)對。(丑○○在車上有無問你,你等一下是不是要帶簡姓少年回臺中?)有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十六)被告卯○○於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你為何去竹山?)「飛龍」打電話給伊說辛○○在竹山被人家打,叫伊在洗車廠那邊等他。(你們幾人從臺中出發去竹山?)四個人,有伊、「阿慶」、「飛龍」、另一個不知道名字的人。(當天你們到竹山後,是否先與辛○○碰頭,在何處?)是,在竹山交流道。(竹山交流道時,你們有無下車交談?)有下車交談,談論的內容就是要抓到被害人,一男一女,姓名伊忘記了。(討論後,接下來做什麼?)先去被害人的家外面勘查,後來又去便利商店,並打電話把被害人約出來,後來知道被害人在竹山附近,就去找去,二臺車就散開了,後來辛○○那一臺車先找到被害人,辛○○那臺車的人打電話給「飛龍」,伊也跟著到了。(到了之後,又發生何事?)伊到時,看到被害人坐在地上,嘴唇、臉部都有挫傷,但是流血不多,「飛龍」、「阿慶」就叫被害人上車,被害人就上了「飛龍」的車,然後就到女孩子家附近,到了之後,「飛龍」叫男被害人下車,跪在地上,「飛龍」、「阿慶」開始用腳毆打他,並沒有拿任何武器打他,打完之後,伊又叫男被害人上車,當時男被害人身體已經有點發抖,左半部臉有瘀傷。(「飛龍」與「阿慶」只有用腳毆打被害人?)也有用手,手是打臉部,肚子則是用腳踹。(當時辛○○的車子停在那裡?)停在旁邊。(打完被害人後,接下來?)「飛龍」、「阿慶」等在女被害人家外面的馬路講話。(講話後呢?)講完後,全部的人包括二臺車所有的人就去了草屯。(你們去草屯什麼地方?)一個山上,該地方伊也不清楚,到了時候,全部的人都下車,「飛龍」又叫男被害人跪下,「飛龍」與「阿慶」就問被害人事情,並叫被害人跟辛○○道歉。(在女被害人家附近時,當「飛龍」、「阿慶」毆打被害人時,辛○○那臺車有無人毆打他?)辛○○那臺車沒有人毆打他,但是辛○○有下車站在旁邊。(離開草屯山上後,接下來?)辛○○載著被害人離開去竹山,伊這臺車就回臺中。(在竹山交流道時,辛○○找「飛龍」的主要原因?)要去抓一男一女的被害人。(為何要抓他們?)因為男性被害人打辛○○。(「飛龍」與辛○○在竹山交流道會何時,有無提到要如何處理被害人?)沒有。只有說要找他出來。(為何當天要去竹山交流道?)「飛龍」打電話伊說辛○○被人家欺負,叫伊過去洗車廠等他,後來「飛龍」就開車載包括伊在內共四人到竹山交流道,並且在那邊遇到辛○○。(在竹山交流道時間多久?)一下子,接著「飛龍」就叫大家上車。(你在車上時,有無問「飛龍」,為何半夜要較你們出來?)伊沒有問他,「飛龍」說辛○○在竹山被欺負,叫大家要來挺他(如何挺他?)就是要抓一男一女被害人。(案發當天在竹山交流道時,郭俊銘與「飛龍」在講話時,二臺車其他人在做什麼?)都有下車,就站在旁邊,當時「飛龍」的車就是伊、「阿慶」、「阿成」,辛○○那臺車的人就是辛○○、戊○○、辛○○的女友、另外一個男的,伊不知道他的名字。(當時辛○○與「飛龍」在說什麼?)伊只有聽到辛○○與「飛龍」說要去抓一男一女,其他伊就沒有聽到。(你說在女被害人家附近時,「飛龍」與「阿慶」有打男被害人,為何「飛龍」要將男被害人帶到那邊?)伊不知道。(是誰將被害帶上車?)伊與「阿成」扶被害人上車。(在女被害人家附近時,你說「飛龍」與「阿慶」打被害人時,辛○○那臺車也停在旁邊?)是。(這時辛○○車上的人有無人換去坐「飛龍」的車?)沒有。(「飛龍」有無去辛○○該臺車,去跟辛○○車上的人講話?)伊沒有看到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審判筆錄)。

(十七)被告戊○○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如下:1.被告戊○○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的綽號叫「浪子」,因隋姓少說去斗六夜市應該可以找到簡姓少年、甲○,所以辛○○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載伊跟乙○、寅○○○三人過去,伊找到簡姓少年、甲○後,想載他們回竹山,快到停車場時,看到一隻手搭在辛○○肩膀,伊轉頭看是丑○○,之後就打起來,伊跟辛○○、乙○、寅○○○受傷,所以沒有帶他們回來,然後伊這邊的人回到乙○家附近超商,後來辛○○找臺中朋友支援,二臺車在交流道會合,另一臺車的「飛龍」、「粉圓」、「阿成」伊在臺中見過一、二次面,但不認識,寅○○○去坐另一臺車。伊這邊的人請乙○的哥哥打電話,請他打給簡姓少年與甲○,要他們回來,伊這邊的人在超商對面看到簡姓少年與甲○,他們看到伊這邊的人就加速離開,伊這邊的人就追,追一段路,他們「犁田」(臺語),當時伊坐在後座,前座的人拿一根長長的東西伸到窗外要他們停車,他們機車倒地後,副駕駛座的人去追簡姓少年,後來伊看到簡姓少年流鼻血,問為何這樣,去追他的男子說他掉進水溝才這樣。車上只有伊與乙○、甲○,另一臺車到時,寅○○○換到伊車上,原來坐副駕駛座男生把簡姓少年帶到另一臺車上。之後辛○○把簡姓少年帶到臺中汽車旅館,伊回租屋處,沒有去汽車旅館,隔天辛○○找伊回竹山,「阿田」跟伊坐同一臺車,另一臺車應該是辛○○找的,辛○○提議帶簡姓少年回竹山去找丑○○、壬○○○,問他們為何在夜市動手打人。「阿田」在集山路超商有拿棒球棒打簡姓少年手臂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三第三七至四二頁)。

2.被告戊○○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在斗六夜市被簡姓少年等人毆打後,辛○○打電話給誰,要他下來?談話內容?)他打給很多人,伊看他一直講電話,因為他下車講,伊跟寅○○○在車上,他說臺中那邊有人會過來。(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誰打電話給寅○○○?說什麼?)是伊,跟他說人已經找到了。(你們車子有無撞到簡姓少年的機車?) 伊沒看到,在伊的車靠近前,他已經滑倒了。(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你車上的人是否都下車?「飛龍」車上有多少人下車?)伊有下車,伊下車攔住甲○,怕她跟簡姓少年逃到草叢裡,穿黃色衣服的「阿慶」去把簡姓少年拉出來,伊會知道他是「阿慶」,是因為之前有跟他見過幾次面,所以確定坐在辛○○旁邊拿雨傘攔簡姓少年機車的人是「阿慶」。「阿成」當天一直坐在「飛龍」車上,他幾乎沒有下車。(有多少人打簡姓少年?)「阿慶」把簡姓少年從草叢帶出來時,他已經有受傷,因伊面對靠著車邊的乙○、甲○,所以沒看到外面情形。(「飛龍」車來了,發生何事?)他們車上的人就下來,有圍住簡姓少年,因為伊背對他們,沒看到他們有無打簡姓少年,後來他們把簡姓少年帶上他們車上。(為何辛○○與「飛龍」一直找簡姓少年?是否簡姓少年拿了錢,沒有繳回去給「飛龍」?)聽辛○○說,簡姓少年曾經答應要跟他們一起工作,後來又沒有去。(提示卷二現場照片編號三,現場遺留雨傘骨架作何用?是誰拿的?)「阿慶」拿的,他在車上阻擋簡姓少年的機車,在車上雨傘還有傘布。(從乙○家附近離開後,你們二臺車去何處?聯絡情形如何?)開回臺中,他們有說要把簡姓少年帶到山上,就到霧峰,後來山上路不通,折回來下來一點點有一塊空地,在那裡談事情。(你在集山路便利商店有用手打簡姓少年?)有打他左下腹部,沒有打他的頭,他高伊一個頭,伊打不到。(為何你全程在場?)辛○○找伊去,伊就去,在斗六夜市伊也被簡姓少年他們打到。去買鋁棒是因為辛○○叫伊一起進去,伊問他買鋁棒做什麼,他說用得到等語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五第一○五至一○七頁)。

3.被告戊○○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第一現場簡姓少年機車倒地後,簡姓少年跑進樹叢,甲○腳好像有擦傷,「阿慶」在追簡姓少年,並把簡姓少年帶出來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十八)被告丁○○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有到竹山,是辛○○叫「阿杰」打電話給伊,叫伊去辛○○家,伊去了並問辛○○是不是要還錢,他叫伊先坐「阿杰」的車,回來要還錢給伊,他只有跟伊說要下竹山,伊上車看到簡姓少年眼睛腫起來,頭有血跡,車上還有「阿田」、「阿勇」、阿杰」。從臺中下來南投途中,他們說要找丑○○他們四個人,辛○○說星期六在斗六夜市被這些人修理,要去竹山找這些人,載簡姓少年下來要找丑○○他們。「阿田」一直打電話,後來丑○○與壬○○○自己出來,在丑○○的家巷子口載到他們後,「阿杰」、「阿田」、「阿中」、丑○○、壬○○○、簡姓少年坐同一臺車,伊跟「浪子」、乙○、「阿勇」坐另一臺車,然後二臺車到一家便利商店。在便利商店伊看到「阿田」拿棒球棒打「阿嘉」和他朋友,因為伊只下車看一下,看到他們都圍在那邊,簡姓少年也站在那邊。而辛○○買二支棒球棒,本來都放在他的車上,「阿田」打完人回來,把其中一支放在伊這臺車。打完後就上車,然後回到丑○○的家那邊時,伊先坐在車上,後來「阿杰」打電話給伊,叫伊去他那臺車上拿檳榔、香菸過去,伊跟乙○拿進去時,伊看到簡姓少年、辛○○他們在講話,辛○○說簡姓少年挑撥離間,叫丑○○他們打辛○○他們,說簡姓少年常都在說謊,丑○○把簡姓少年帶到後面,辛○○站在旁邊看,丑○○對簡姓少年說「你把我裝瘋仔」接著又說要怎麼處理,辰○○對辛○○、丑○○說「隨便他,不然我自己把一隻手打斷,算跟他們賠不是」。伊沒有看到丑○○動手打辰○○。之後伊聽到碰的一聲,就走到「阿杰」身邊,看到簡姓少年流鼻血,然後丑○○有潑他水,說是否在假死。伊剛走進丑○○的家巷子時,有聽到辛○○說要把簡姓少年帶到臺中等語(見上開偵查卷四第一八一至一八五頁)。

(十九)經核上開證人甲○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且其中關於被告辛○○欲吸收被害人簡姓少年加入詐欺集團,因被害人簡姓少年不願加入而引起被告辛○○與「飛龍」不滿等情,與前開證人乙○、被告辛○○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及關於案發前一晚被告辛○○、戊○○及證人寅○○○、乙○等人,與被害人簡姓少年及證人丑○○、壬○○○等人在夜市發生衝突,被告辛○○因而心生不滿等情,與前開證人林姓少女、壬○○○、丑○○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相符,以及關於案發當天接到其父親電話後,於同日於凌晨二時許其乘坐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駕駛機車返家途中,在第一現場遭被告辛○○駕駛第一車追趕,簡姓少年所駕駛機車倒地,其本身遭人剝奪行動自由坐上第一車後,看見被害人簡姓少年遭人圍毆並剝奪行動自由坐上第二車之過程,與前揭

錄影帶之勘驗結果,互核一致,亦與前開證人吳淑妙、林文輝、乙○、寅○○○、卯○○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甲○之證詞,應堪採信。至上開證人甲○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及本院審理證述內容提及其在第一現場所看到「穿黃衣服的人」,觀諸前開被告辛○○、戊○○及證人乙○之證述內容,該名「穿黃色衣服的人」應為「阿慶」,是以,上開證人甲○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證述內容所提及「阿成」應係指「阿慶」。

(二十)觀諸上開證人乙○偵訊證述內容,提及案發當天被告辛○○開車載被害人簡姓少年前往「愛之船」汽車旅館途中,曾先至某處與「飛龍」會合,之後到「愛之船」汽車旅館,被告辛○○租用二間房間,並指示被告丙○○與證人寅○○○一同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並與被害人簡姓少年住在同一間房間等情,核與前開證人寅○○○與被告辛○○之偵訊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亦與前揭「第一車」之GPRS車輛監控航跡列表記載內容,及「愛之船」汽車旅館住宿登記表所載內容,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乙○之此部份證詞,應堪採信。至上開證人乙○證述內容所提及與「飛龍」會合之地點,觀諸上開被告辛○○及戊○○證述內容,及前揭「第一車」之GPRS車輛監控航跡列表記載內容,應位於臺中縣霧峰鄉轄區內。

(二十一)經核上開證人壬○○○與丑○○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均已詳述案發當天渠等二人遭人剝奪行動自由坐上「第三車」前往第二現場,及渠等二人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並看見被害人簡姓少年遭人毆打之過程,且渠等二人之證述內容互核一致,及其中關於渠等二人與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毆人打情形,亦與前開證人乙○、隋性少年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壬○○○與丑○○之證詞,均堪採信。至前開證人寅○○○於偵訊時固然證稱戊○○在第二現場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腹部數下,然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戊○○在第二現場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部,且前開證人寅○○○證稱戊○○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腹部一節,與前揭檢察官會同檢驗員檢驗被害人簡姓少年屍體,檢驗結果其腹部無明顯外傷痕跡之情形(見上開相驗卷第二一頁),亦不相符,自無從僅據前開證人寅○○○之偵訊證述內容而為對被告戊○○有利之認定。

(二十二)觀諸上開證人乙○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均提及被告己○○在第二現場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一節,與前開證人寅○○○於偵訊及本院審理均證稱被告己○○在第二現場曾用手壓住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等情,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乙○之此部份證詞,應堪採信。

(二十三)而證人丑○○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被告辛○○向其表示,如果不「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就要帶被害人簡姓少年去臺中,其因而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頰一節,核與前開證人乙○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偵訊時證稱:伊看到丑○○用手打簡姓少年的臉頰,簡姓少年倒下,丑○○問辛○○這樣處理可以嗎,辛○○點頭,「阿忠」(譯音)本來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丑○○跟「阿忠」說不要帶簡姓少年去臺中等語,及被告丁○○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偵訊時證稱:伊剛走進丑○○的家巷子時,有聽到辛○○說要把簡姓少年帶到臺中等語,均大致相符,足認證人丑○○之此部份證詞,尚堪信為實。

(二十四)而被告辛○○辯稱其在第一現場僅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云云,及被告被告卯○○辯稱其在第一現場未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云云。查:

1.觀諸上開證人甲○偵訊證述內容提及簡姓少年被拉到機車倒地附近後躺在地上,辛○○跟「阿慶」有毆打簡姓少年,之後第二車到現場,亦有二、三個人下車繼續毆打簡姓少年等情,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提及有看到三、四個人包圍簡姓少年,動手打簡姓少年,動腳踢簡姓少年一節,核與前開證人乙○證述內容提及停車後辛○○與「阿慶」下車,「阿慶」用傘打簡姓少年,辛○○用手打簡姓少年,之後第二車過來,該車上的人也下車圍過去,看到有人用拳頭打簡姓少年等情,及證人寅○○○證述內容提及簡姓少年在江西路被打時,簡姓少年坐在地上,辛○○、卯○○、「飛龍」及二名不認識男子圍著簡姓少年,其中一人穿黃色上衣等情,大致相符,足認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先由被告辛○○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且被害人簡姓少年遭渠等五人圍毆時係坐在地上,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頂,乃輕而易舉之事。

2.上開證人丑○○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證述內容提及其與壬○○○剛坐上「第三車」時,看到簡姓少年眼睛腫腫的,額頭、鼻樑也有傷,看起來呆呆的樣子,與平常不太一樣等情,核與上開證人壬○○○於本院審理證述內容提及其於案發當天下午在丑○○住處之育才巷口坐上「第三車」時,看到當時坐在該車上簡姓少年精神狀況為「恍神的狀態,懶懶的」等情,大致相符,足認案發當天下午證人壬○○○與丑○○在證人丑○○住處之育才巷口坐上「第三車」時,當時坐在該車之被害人簡姓少年精神狀況已越來越差。

3.參以,前揭鑑定人即法醫師蔡崇弘表示簡姓少年死因為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該類出血累積到足以壓迫腦時才會致死,故常一開始無症狀,而後漸漸發生狀況,出血時間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等情已如前述,核與被害人簡姓少年於案發當日凌晨二時許在第一現場遭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圍毆後,至同日下午其精神狀況已越來越差之情形,互核一致。

4.綜上,足認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於案發當日凌晨二時許在第一現場,先由被告辛○○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受有頭外傷、左眼眶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右額頭皮下挫傷及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頭頂之頂骨部、偏頭頂之右額部)等傷害,嗣案發當天下午被害人簡姓少年之精神狀況已越來越差,至被告所辯前詞,尚非可採。

5.又前開被告辛○○證述內容固提及「阿慶」向其表示簡姓少年在第一現場附近曾跳下去水溝一節。惟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四號房屋北側之水溝約一公尺寬、四十公分深一節已如前述,且依前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記載被害人簡姓少年身高一百七十七公分(見上開相驗卷第一九頁),則被害人簡姓少年縱然跳下前揭水溝,應不致於撞到其頭頂。

6.再者,上開證人丑○○與乙○證述內容,固均提及證人丑○○曾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臉頰一節。惟證人子○○與巳○○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簡姓少年倒地時係「面朝天空仰躺」一節已如前述,且前揭鑑定人即法醫師蔡崇弘表示:1.死者臉部遭毆打,會造成左眼血腫,與硬腦膜下出血,直接關係較難建立。2.死者若是倒地受傷致死,在枕骨部(頭後側)會出現瘀傷,然死者無此類傷等語亦如前述,則證人丑○○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部後,被害人簡姓少年面朝天空仰躺倒地,與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死因顯然無關,併此敘明。

(二十五)又被告辛○○辯稱;簡姓少年於案發當天搭乘「飛龍」所駕駛第二車至乙○家巷口,曾遭「飛龍」等人毆打云云。查:

1.證人乙○先先於偵訊時證稱案發當天要往臺中汽車旅館路上,在竹山鎮某路邊停車,「阿慶」在車上打簡姓少年頭部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其住處巷口時,其坐到第二車,看見「阿慶」在車上打簡姓少年眼睛等語,則其先後證述內容,關於「阿慶」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地點,究在竹山鎮某路邊或其住處巷口,及「阿慶」毆打究竟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或眼睛,顯然前後不一,自難僅據上開證人乙○之證述內容即逕被害人簡姓少年於案發當天搭乘「飛龍」所駕駛第二車至乙○家巷口曾遭「飛龍」等人毆打。

2.觀諸上開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提及到甲○家附近之後,「飛龍」叫簡姓少年下車,跪在地上,「飛龍」、「阿慶」開始毆打簡姓少年,當時辛○○車上的人沒有換去坐「飛龍」的車等情,核與上開乙○證述內容,歧異甚大,尚自難僅據上開被告卯○○之證述內容即逕被害人簡姓少年於案發當天搭乘「飛龍」所駕駛第二車至乙○家巷口曾遭「飛龍」等人毆打。

3.且上開證人甲○於本院審理證述內容,提及在其住處巷口看到簡姓少年在車外面,「飛龍」車上的人也下車,沒有看「飛龍」那臺車上的人打簡姓少年一節,核與前開證人寅○○○於本院審理證述內容提及,在甲○住處前面看到簡姓少年下車,大家在聊天等情,大致相符,足認被害人簡姓少年於案發當天搭乘「飛龍」所駕駛第二車至乙○家巷口,並無遭「飛龍」等人毆打之情形,至被告所辯前詞,尚非可採。

(二十六)再者,被告卯○○辯稱其未與甲○同車,亦無妨害甲○行動自由云云,及被告辛○○辯稱其未妨害甲○行動自由云云,以及被告戊○○辯稱未妨害簡姓少年、甲○行動自由云云。查:

1.按共同正犯係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犯罪者,均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而言(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二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案發當天其接到「飛龍」電話,表示辛○○在竹山遭人毆打,並與「飛龍」、「阿慶」跟另一個人從臺中出發到竹山,在竹山交流道與辛○○會合,並下車談論要抓到一男一女,然後到便利商店打電話把被害人約出來,後來知道被害人在竹山附近,二臺車就去找等語已如前述,核與前開證人甲○證述內容提及案發當天接到其父親電話後,其於同日凌晨二時許乘坐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駕駛機車返家途中,在第一現場遭辛○○所駕駛「第一車」追趕等情,及證人寅○○○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證稱在斗六夜市遭人毆打後,辛○○先打電話跟對方說被毆打之事,並表示對方會從臺中下來竹山,然後在竹山交流道等對方的車,二臺車去找簡姓少年,之後戊○○打電話通知其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等語,以及被告戊○○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偵訊證稱在夜市遭人毆打後,辛○○打電話給對方,並表示臺中那邊有人會過來,之後在江西路找到簡姓少年時,其打電話給寅○○○說人已經找到等語,大致相符。

3.且上開證人甲○證述內容提及案發當天在一現場辛○○喝令其坐上「第一車」,並由寅○○○、乙○分坐其左右兩側,包夾其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戊○○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之後簡姓少年亦遭人帶第二車等情,核與前開證人乙○、隨姓少年與被告卯○○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4.綜上,足認被告辛○○因案發前一晚在位於斗六之某夜市遭證人丑○○等毆打後,心生不滿,亟思報復,故於案發當天凌晨以電話聯絡「飛龍」告知在夜市遭證人丑○○等人圍毆之事,邀其前來處理並約定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稍後,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證人寅○○○、乙○等人,「飛龍」則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卯○○、「阿慶」、「阿成」等人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後,被告辛○○、戊○○、卯○○與證人乙○、寅○○○,及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人共同謀議找出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甲○,並推由證人乙○聯絡其不知情之父親,要求其父聯絡被害人簡姓少年送證人甲○回家,被告辛○○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證人乙○、「阿慶」等人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旁之某便利商店等候,嗣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甲○接到證人甲○父親電話後,旋於同日凌晨二時許,被害人簡姓少年騎乘機車搭載證人甲○返家途中,行經前揭便利商店附近,被告辛○○隨即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證人乙○、「阿慶」等人在後追趕,被告戊○○並以電話聯絡乘坐由「飛龍」所駕駛「第二車」之證人寅○○○,「飛龍」隨即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卯○○、證人寅○○○、「阿成」等人抵達第一現場,隨後,被告辛○○喝令證人甲○坐上「第一車」,並由證人寅○○○、乙○分坐證人甲○之左右兩側,包夾證人甲○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證人戊○○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以為看顧,稍後,被告卯○○與「阿成」分站簡姓少年左右二側,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帶上「飛龍」所駕駛「第二車」,「阿慶」亦坐上「第二車」,共同看顧被害人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甲○之行動自由。

5.從而,被告辛○○、卯○○、戊○○與證人乙○、寅○○○,及「飛龍」、「阿慶」、「阿成」等人確有共同妨害被害人簡姓少年及證人甲○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被告所辯前詞,尚非可採。

(二十七)又被告辛○○、戊○○、丙○○均辯稱未妨害丑○○與壬○○○行動自由云云,及被告己○○與丁○○均辯稱渠等不知簡姓少年遭辛○○控制行動自由,亦均未妨害丑○○與壬○○○行動自由云云。查:

1.上開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提及,之所以押著簡姓少年,係要透過簡姓少年找到丑○○,其於案發當天早上打電話給己○○,告知前一晚在夜市跟人家發生糾紛,要求己○○開車幫忙載人,己○○再打電話找丁○○,之後在洗車廠會合時,二臺車的人都下車在路邊討論如何抓丑○○與壬○○○,己○○跟丁○○也有站在那邊聽,之後二臺車一起去竹山,其駕車載乙○、戊○○、丙○○等人,己○○駕車載簡姓少年、寅○○○、丁○○等人,且其命簡姓少年坐己○○的車等情,核與前開證人寅○○○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辛○○因夜市被打的事情,要載簡姓少年回竹山找丑○○、壬○○○,當時還有「阿杰」、「胖胖」、「阿田」、戊○○、乙○一起去,之後回到竹山,簡姓少年在金紙店上廁所時,丁○○有下車問怎麼這麼久還沒出來,這是丁○○一下車問的第一個問題等語,及被告戊○○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偵訊時證稱辛○○找其回竹山,「阿田」跟其坐同一臺車,另一臺車應該是辛○○找的,辛○○提議帶簡姓少年回竹山去找丑○○、壬○○○,問他們為何在夜市動手打人等語,均大致相符。

2.且上開證人丑○○與壬○○○證述內容,均提及案發當天下午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丙○○、戊○○與證人乙○等人,被告己○○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丁○○、證人隋姓少、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證人丑○○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由被告丙○○下車將證人丑○○所駕駛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證人丑○○、壬○○○坐上由被告己○○所駕駛「第三車」,被告丙○○亦坐上「第三車」等情,且渠等二人之證述內容互核一致。

3.綜上,足認案發當天上午被告辛○○以電話聯絡被告己○○,告知在夜市遭證人丑○○等人圍毆之事,邀被告己○○駕車前來處理,並約在位於臺中市之某洗車廠前會合,隨後,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丙○○,及證人乙○、寅○○○,與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被告己○○則駕駛「第三車」前往上開約定地點,並邀集被告丁○○至上開約定地點會合後,被告辛○○、戊○○、丙○○、己○○、丁○○與證人乙○、寅○○○共同謀議利用被害人簡姓少年聯絡證人丑○○與壬○○○出面,再伺機抓住證人丑○○與壬○○○,隨後,被告辛○○喝令被害人簡姓少年坐上由被告己○○所駕駛並搭載被告丁○○之「第三車」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以此非法方接續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嗣於同日下午,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丙○○、戊○○與證人乙○等人,被告己○○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丁○○、證人隋姓少、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證人丑○○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由被告丙○○下車將證人丑○○所駕駛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證人丑○○、壬○○○坐上由被告己○○所駕駛「第三車」,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證人丑○○、壬○○○之行動自由。

4.從而,被告辛○○、戊○○、丙○○、己○○、丁○○與證人乙○、寅○○○確有共同妨害簡姓少年與證人丑○○、壬○○○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被告所辯前詞,尚非可採。

(二十八)並有前揭被告丙○○持以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扣案可資佐證。綜上以析:

1.被告辛○○欲吸收被害人年簡姓少年加入「飛龍」所屬詐欺集團,前往臺中市從事非法詐欺工作,被害人簡姓少年因其女友即證人甲○反對而不肯加入,引起被告辛○○與「飛龍」不滿,「飛龍」向被告辛○○表示要「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否則其要親自動手,被告辛○○遂積極找尋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經由證人寅○○○得知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後,被告辛○○乃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某時許,駕駛所租用「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與證人寅○○○、乙○等人,一同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某夜市欲尋找被害人簡姓少年,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該夜市遇到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甲○、丑○○、壬○○○等人,被告辛○○等人與證人丑○○等人發生衝突而遭毆打,被告辛○○因遭毆打,心生不滿,亟思報復,於翌日(即二十八日)凌晨以電話聯絡「飛龍」告知在夜市遭證人丑○○等人圍毆之事,邀其前來處理並約定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稍後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與證人寅○○○、乙○等人,「飛龍」則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卯○○與「阿慶」、「阿成」等人等人在竹山交流道處會合後,被告辛○○、戊○○、卯○○,與證人乙○、寅○○○,及「飛龍」「阿慶」、「阿成」等人共同謀議欲找出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甲○,並推由證人乙○聯絡其不知情之父親,要求其父聯絡被害人簡姓少年送證人甲○回家,被告辛○○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證人乙○、「阿慶」等人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旁之某便利商店附近等候,嗣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甲○接到證人甲○父親電話後,旋於同日凌晨二時許,被害人簡姓少年騎乘車牌號碼G六W-七六○號重型機車搭載證人甲○返家途中,行經前揭便利商店附近,發現被告辛○○所駕駛「第一車」停放在該處,隨即騎乘前揭機車搭載證人甲○加速離去,被告辛○○見狀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證人乙○、「阿慶」等人在後追趕,迨被告辛○○所駕駛第一車行經第一現場接近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之際,「阿慶」持雨傘欲戳被害人簡姓少年,雖未戳到,但被害人簡姓少年所騎乘前揭機車重心不穩,致人車倒地,證人甲○因而跌坐在地上並受有膝蓋擦傷之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則跑進路旁草叢內躲藏,「阿慶」見狀下車追趕被害人簡姓少年,並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帶回江西路旁,被告戊○○並以電話聯絡乘坐由「飛龍」所駕駛「第二車」之證人寅○○○,「飛龍」隨即駕駛「第二車」搭載被告卯○○、證人寅○○○、「阿成」等人抵達第一現場。隨後,被告辛○○喝令證人甲○坐上「第一車」,並由證人寅○○○、乙○分坐證人甲○之左右兩側,包夾證人甲○坐於「第一車」之後座中間位置,被告戊○○則坐於「第一車」之右前座以為看顧,以此非法方共同剝奪證人甲○之行動自由。

2.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先由被告辛○○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因而受有頭外傷、左眼眶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右額頭皮下挫傷及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頭頂之頂骨部、偏頭頂之右額部)等傷害。之後,由被告卯○○與「阿成」分站被害人簡姓少年左右二側,將被害人簡姓少年帶上「飛龍」所駕駛「第二車」,「阿慶」亦坐上「第二車」共同看顧被害人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被告辛○○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證人寅○○○、乙○、甲○等人尾隨在後,前往證人甲○住處附近巷子,釋放證人甲○返家,隨後「飛龍」駕駛「第二車」搭載「阿慶」、「阿成」、被告卯○○及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被告辛○○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證人寅○○○、乙○等人,一同前往位於臺中縣霧峰鄉之某處空地,共同謀議尋找證人丑○○報復,然後「飛龍」駕駛「第二車」搭載「阿慶」、「阿成」、被告卯○○等人離去,被告辛○○則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證人乙○、寅○○○及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前往臺中市。

3.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許,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證人乙○、寅○○○與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位於臺中市○○路○段一○七號「愛之船」汽車旅館並承租一○六號房間,由證人寅○○○在該房間內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稍後,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證人乙○,先送被告戊○○返回其租屋處,再載送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被告丙○○至前揭房間內,與證人寅○○○一同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被告辛○○則另外承租三一二號房間與證人乙○同住。嗣於同日九時許,被告辛○○以電話聯絡被告己○○,告知在夜市遭證人丑○○等人圍毆之事,邀被告己○○駕車前來處理,並約在位於臺中市之某洗車廠前會合,隨後,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丙○○與證人乙○、寅○○○及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先至被告戊○○租屋處接其上車,再一同前往上開約定地點,而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被告己○○則駕駛「第三車」至上開約定地點,並邀集被告丁○○至上開約定地點會合後,被告辛○○、戊○○、丙○○、己○○、丁○○與證人乙○、寅○○○等人共同謀議,先利用被害人簡姓少年聯絡證人丑○○與壬○○○出面,再伺機抓住證人丑○○與壬○○○。隨後,被告辛○○喝令被害人簡姓少年坐上由被告己○○所駕駛之「第三車」,並由證人寅○○○與明知上情並具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被告丁○○一同坐上「第三車」,共同看管被害人簡姓少年,以此非法方法接續共同剝奪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行動自由。

4.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時四十一分許,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乙○與被告丙○○、戊○○等人,被告己○○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丁○○、證人寅○○○、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先前往位於臺中市○○路○段一四三號大臺中五金館,被告辛○○與戊○○一同下車入內,由被告辛○○出資購買鋁製棒球棒二支並放在第一車內,隨即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欲尋找證人丑○○,迄於同日十三時五分許,行經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五七號「7-11」統一超商店,渠等入內購物,被告辛○○便喝令被害人簡姓少年打電話聯絡證人丑○○,證人丑○○與壬○○○不疑有他,由證人丑○○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搭載證人壬○○○前往上開統一超商店欲與被害人簡姓少年見面,迨至上開統一超商店附近,證人丑○○察覺有異而駕駛前揭機車搭載證人壬○○○加速離去,被告辛○○等人見狀隨即駕車追逐未獲。嗣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因被害人簡姓少年急欲如廁,被告辛○○等人遂駕車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一一一號「日日昌金紙香大賣場」借用廁所,並由證人寅○○○與被告丁○○下車看管簡姓少年。隨後,被告辛○○以電話聯絡證人丑○○訛稱保證不會出手毆打,並約在證人丑○○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育才巷之住處巷口見面,證人丑○○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搭載證人壬○○○依約前往上開地點,而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乙○與被告丙○○、戊○○等人,被告己○○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丁○○、證人隋姓少、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至上開地點後,由被告丙○○下車將證人丑○○所駕駛前揭機車之鑰匙拔走,並喝令證人丑○○、壬○○○坐上由被告己○○所駕駛「第三車」,證人丙○○亦坐上「第三車」看管之,以此非法方法共同剝奪證人丑○○、壬○○○之行動自由。

5.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十四時二十分許,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乙○、寅○○○與被告戊○○、丁○○等人,被告己○○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丙○○、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丑○○、壬○○○等人,一同前往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三九八之一號「7-11」統一超商店旁空地(即第二現場),被告丙○○持前揭被告辛○○所購買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被告戊○○與己○○則輪流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另證人丙○○亦徒手毆打證人丑○○與壬○○○。嗣因證人丑○○當時仍服兵役中,須返回部隊報到,被告戊○○駕駛「第一車」搭載證人乙○、寅○○○與被告丁○○等人,被告己○○則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辛○○、丙○○與被害人簡姓少年,及證人丑○○、壬○○○等人返回前揭證人丑○○住處巷口,被告辛○○向證人丑○○表示,如果不「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就要帶被害人簡姓少年去臺中等語,證人丑○○因而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臉頰二下,被害人簡姓少年因前遭被告辛○○等人之傷害行為而已不支,復因證人丑○○之毆打而倒地,證人丑○○詢問辛○○如此「處理」是否滿意,被告辛○○表示點頭表示滿意後即行駕車離去。而證人丑○○誤認被害人簡姓少年假裝昏倒,以水潑灑被害人簡姓少年未獲回應,斯時證人丑○○之祖母游賴雲女返家,見狀撥打一一九將被害人簡姓少年送醫急救,而被害人簡姓少年因上開被告辛○○等人之傷害行為,致受有嚴重多重外傷、頭外傷、左眼眶瘀腫、左側顱內出血、左胸挫傷、左胸血胸,及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1 ×0.1公分)、左側胸平行條狀挫傷(7. 5×1.5公分)、左手前臂背側四處指甲痕成平行排列、右手前臂背側挫傷(4×2公分)、右膝刮擦傷(5×5公分),右小腿脛部刮擦傷(3×1公分)、左膝刮擦傷(3×2公分),以及右額頭皮下挫傷(2×1公分)、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10×8×0.5公分)等傷害,並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十二時十分許,因硬腦膜下出血,壓迫腦中線偏移造成腦疝,傷重不治死亡。

(二十九)次按所謂故意致人重傷,係指加害時即有致人重傷之故意,而結果致被害人重傷者而言。若其犯罪之初,僅有傷害人之故意,徒以一時氣憤用力過猛或兇器過於鋒利,致被害人受重傷之結果者,只能以犯傷害罪因而致人重傷論科,與故意致人重傷罪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二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一三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至於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重傷害之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工具種類、攻擊之方式、行為時之態度、表示之外,尚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等各項因素,綜合加以研析。查本案緣起被告辛○○欲吸收被害人年簡姓少年加入「飛龍」所屬詐欺集團,前往臺中市從事非法詐欺工作,被害人簡姓少年因其女友即證人甲○反對而不肯加入,引起被告辛○○與「飛龍」不滿,「飛龍」向被告辛○○表示要「處理」被害人簡姓少年,否則其要親自動手,被告辛○○遂積極找尋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經由證人寅○○○得知被害人簡姓少年之下落後,被告辛○○乃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某時許,駕駛所租用「第一車」,搭載被告戊○○及證人寅○○○、乙○等人,一同前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某夜市欲尋找被害人簡姓少年,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該夜市遇到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甲○、丑○○、壬○○○等人,被告辛○○等人與證人丑○○等人發生衝突而遭毆打,被告辛○○因遭毆打,心生不滿等情已如前述,難認有何重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之必要,且在第一現場係由被告辛○○先掌摑被害人簡姓少年臉部二下,再由「阿慶」持雨傘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繼由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徒手輪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及在第二現場係先由被告丙○○持前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再由被告戊○○、己○○輪流徒手毆打簡姓少年之頭部,而被害人簡姓少年亦僅頭部受有致命傷害,足見渠等並無重傷被害人簡姓少年之犯意。

(三十)復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參與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共同正犯之成立,而意思之聯絡,不以明示為必要,即為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八八六號、第二三六四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共同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一節已如前述,是渠等五人在第一現場確有共同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情極明酌。又被告辛○○駕駛「第一車」搭載被告戊○○,及被告己○○駕駛「第三車」搭載被告丙○○、被害人簡姓少年等人,一同前往第二現場,並由被告丙○○持前揭被告辛○○所購買之鋁製棒球棒一支,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手臂,被告戊○○與己○○則輪流徒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等情已如前述,是以,被告辛○○駕、戊○○、己○○、丙○○等四人在第二現場確有共同傷害被害人簡姓少年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三十一)又按刑法之加重結果犯,係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預見之可能為已足(最高法院六十一年臺上字第二八九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共同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主觀上雖無殺害被害人簡姓少年之意圖,對被害人簡姓少年死亡結果亦難認有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情形,惟頭部乃人體重要部位,腦部更攸關生命中樞,若遭重擊,極有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此為一般人於客觀上所得認知,則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共同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於主觀上雖無致人於死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然渠等之毆擊行為於客觀上有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受傷致死之可能,且為渠等客觀上所能預見,自應為此傷害行為致被害人簡姓少年死亡之加重結果之發生負責。

(三十二)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刑法之傷害人致死罪為結果犯,如多數人下手毆打,本有犯意之連絡,即屬共同正犯,對於共犯間之實施行為,既互相利用,就傷害之結果,自應同負責任,無論死於何人所加之傷,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之傷孰為下手之人之必要(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四六號、二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五五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共同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頭部、臉部、身體等部位,渠等既係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各自分擔傷害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傷害被害人之目的,且在客觀上應可預見毆擊被害人簡姓少年頭部,可能導致被害人簡姓少年死亡之結果已如前述,被害人簡姓少年因遭渠等毆打終致死亡,其死亡與渠等毆打之傷害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辛○○與卯○○自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三十三)又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五十年度臺上字第一○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而加重結果犯,係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是以,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上之犯意可言,從而,共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為斷。查:

1.觀諸上開被告辛○○、卯○○證述內容,均提及在竹山交流道僅談論要找出被害人簡姓少年與證人丑○○,並未提及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且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害人簡姓少年遭人毆打時,被告戊○○、證人乙○、寅○○○等三人均與其坐在「第一車」內,則被告戊○○與證人乙○、寅○○○等三人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一現場遭人毆打一事,既無事前同謀,於行為當時亦未參與,尚難認被告戊○○與證人乙○、寅○○○等三人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一現場遭人毆打一事,與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公訴意旨認被告戊○○與證人乙○、寅○○○等三人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一現場遭人毆打一事,與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容有誤會。

2.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洗車廠談論要抓證人丑○○與壬○○○等語,並未提及要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且前開證人丑○○與壬○○○證述內容亦均未提及證人乙○、寅○○○等二人在第二現場曾出手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則證人乙○與寅○○○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一事,既無事前同謀,於行為當時亦未參與,尚難認證人乙○與寅○○○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一事,與被告辛○○、戊○○、己○○、丙○○等四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公訴意旨認證人乙○與寅○○○就被害人簡姓少年在第二現場遭人毆打一事,與被告辛○○、戊○○、己○○、丙○○等四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容有誤會。

3.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之際,被告戊○○在第一車內看顧證人甲○,被告丙○○、己○○則均不在現場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辛○○、卯○○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五人在第一現場共同毆打被害人簡姓少年,致被害人簡姓少年受有頭外傷、左眼眶瘀腫、鼻樑挫傷併鼻骨骨折、前額裂傷、右額頭皮下挫傷及左頂骨硬腦膜下出血(位於頭頂之頂骨部、偏頭頂之右額部)等傷害,當非被告戊○○、丙○○、己○○所可預見,自無須就此部分所生之死亡結果,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

貳、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一)核被告辛○○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及關於妨害簡姓少年、甲○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關於妨害丑○○、壬○○○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二)核被告卯○○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及關於妨害簡姓少年、甲○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三)核被告戊○○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關於妨害簡姓少年、甲○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關於妨害丑○○、壬○○○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四)核被告丙○○、己○○所為,關於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關於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關於妨害丑○○、壬○○○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五)核被告丁○○所為,關於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關於妨害丑○○、壬○○○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亦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六)公訴意旨認被告辛○○、卯○○、戊○○、丙○○、己○○等五人所為毆打簡姓少年之行為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使人受重傷致死罪,容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一)被告辛○○與卯○○等二人,就在第一現場毆打簡姓少年部份,與「飛龍」、「阿慶」、「阿成」等人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二)被告辛○○、戊○○、丙○○、己○○等四人,就在第二現場毆打簡姓少年部份,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三)被告辛○○、卯○○、戊○○就自第一現場開始妨害簡姓少年、甲○行動自由部分,與乙○、寅○○○、「飛龍」、「阿慶」、「阿成」,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四)被告丙○○就自「愛之船」汽車旅館開始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部分,與被告辛○○、戊○○、乙○、寅○○○,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五)被告己○○、丁○○就自前揭洗車廠開始妨害簡姓少年行動自由部分,與被告辛○○、戊○○、丙○○、乙○、寅○○○,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六)被告辛○○、戊○○、丙○○、己○○、丁○○就妨害丑○○、壬○○○行動自由之行為部分,與乙○、寅○○○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辛○○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案發當天,先於該日凌晨二時許在第一現場與被告卯○○、「飛龍」、「阿慶」、「阿成」等人共同毆打簡姓少年,接續於同日下午在第二現場夥同被告戊○○、丙○○、己○○在共同毆打簡姓少年,其前後二次行為之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上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合理(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參照),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四、被告辛○○、卯○○、戊○○在第一現場以一剝奪行動自由犯行,同時剝奪簡姓少年與甲○等二人之行動自由,為同種想像競合,應論以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公訴意旨認此部份應屬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又被告辛○○、戊○○、丙○○、己○○、丁○○以一剝奪行動自由犯行,同時剝奪丑○○、壬○○○等二人之行動自由,為同種想像競合,應論以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五、被告卯○○、丁○○所犯上開二罪,均係犯意各別,罪名不同,均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辛○○、戊○○、丙○○、己○○所犯上開三罪,均係犯意各別,罪名不同,均應分論併罰之。

六、查簡姓少年、甲○、乙○、寅○○○於本案行為時均係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而被告辛○○、卯○○、戊○○、丙○○、己○○、丁○○於本案行為時則均係已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是以被告辛○○、卯○○對簡姓少年為上開傷害致死犯行,及被告戊○○、丙○○、己○○對簡姓少年為上開傷害犯行,以及被告辛○○、戊○○、卯○○與乙○、隋姓少共同對簡姓少年、甲○為上開妨害行動自由犯行,及被告丙○○、己○○、丁○○與乙○、隋姓少共同對簡姓少年為上開妨害行動自由犯行,及被告辛○○、戊○○、丙○○、己○○、丁○○與乙○、隋姓少共同對壬○○○為上開妨害行動自由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七、查被告己○○於九十五年間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沙簡字第七五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一月又十五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三罪,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第一項條規定論以累犯,並遞加重其刑。

八、爰審酌被告辛○○、卯○○、戊○○、丙○○、己○○、丁○○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各自於犯罪中擔任之角色;且剝奪簡姓少年、甲○、丑○○、壬○○○等人之行動自由,對渠等造成之心裡恐懼非輕;及被告丙○○持鋁製棒球棒毆打簡姓少年手臂,被告己○○、戊○○徒手毆打簡姓少年頭部,及被告辛○○與卯○○之傷害行為致生簡姓少年死亡之加重結果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就被告辛○○、戊○○、卯○○、丙○○、己○○部分,均具體求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至十三年,就被告丁○○部分具體求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均稍嫌過重,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就被告丁○○部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末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固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中第八項關於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逾六月者,已由「不得易科罰金」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得適用之」,惟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文闡明在案。是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及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之規定,均為「得易科罰金」,並無不同,故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逕自適用裁判時法。查本院就被告丁○○所犯上開二罪之宣告刑均諭知得易科罰金,其定應執行之刑固逾六個月,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文意旨及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之規定,爰就被告丁○○所犯上開二罪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十、扣案之鋁製棒球棒一支,為被告辛○○所有且係供被告丙○○在第二現場持以毆打簡姓少年之物,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沒收之。另扣案之行動電話二支(內含SIM卡),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與本件被告之上開犯行有關,亦均非屬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案發當時第一現場附近監視錄影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