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6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6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至三行「甲○○曾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與另犯竊盜罪減得之有期徒刑5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於民國99年3月2日執行完畢。」補充更正為「甲○○前有多次竊盜罪前科,且曾因竊盜案件及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4月,嗣經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犯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另犯之竊盜罪減得之有期徒刑5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上開2案與其因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之殘刑1年11月25日經接續執行後,甫於民國99年3月2日執行完畢。」;第七行「支(型號」補充更正為「支(價值約新臺幣1500元,型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中簡易庭法 官 江 奇 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