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8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第7行所載「欲載運離開現場前往資源回收場變賣時,因形跡可疑為員警當場查獲,始查悉上情」,應更正為「載運離開現場欲前往資源回收場變賣,行經臺中市○區○○路148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查獲,始悉上情」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