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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竊盜,累犯罪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宣告沒收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爰審酌被告甲○○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利,竟藉竊盜獲利之心態可議,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所竊贓物業已經被害人領回,相當程度減少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