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興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興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 及 證 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