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2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0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俊建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之犯罪事實如下: (一)李俊建可預見提供國民身分證件予他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成為公司負責人,將使該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進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第三人逃漏稅捐,竟不違背其本意,而於民國93年4月15日前之同年4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簽立永成貿易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並交付其國民身分證予某一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同意該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持其國民身分證向臺北市政府辦理永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永成公司」)變更登記,且於93年4月27日(聲請書 意旨誤為「93年7月26日」)登記為永成公司董事,而由 李俊建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後,即於如附表一所示93年5月至8月間,任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明知永成公司並無進貨之事實,卻向如附表一所示萊亞事業有限公司、逸鏵企業有限公司、宗潔國際有限公司及祥陞實業有限公司等虛設行號收購不實統一發票共32紙,發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172萬1354元,申報扣抵進項稅額158萬6069元。該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另於上述93 年5月至8月間之期間內,明知永成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君聯國際有限公司、上美內衣行、臺灣奇景資訊有限公司、聖陶沙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厚富企業有限公司、謙大國際有限公司、山海天企業有限公司、敬通針織工業有限公司、錦延企業有限公司、名馴實業有限公司、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緹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營佳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猶以永成公司名義,連續填製如附表二所示,金額總計18,257,565元,性質尚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0紙,作為上開公司之進項憑證,經上開公司均持各該永成公司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當之方法幫助上開各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院認定被告李俊建有罪之證據如下: (一)被告李俊建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卷附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98年4 月20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980003934號函暨附件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台北市商業管理處94年3 月21日北市商二字第09430194800 號函暨附件、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永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暨董事股東名單、經濟部公司執照、章程、股東名簿、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永成公司變更登記表、申報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各虛設行號公司之刑事案件移送書、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影本、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臺北市政府98年7 月8 日府產業商字第0988642290 0號函所附永成公司登記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2月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1062025號函暨附件等證據各1 份。 (三)綜上證據調查結果,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一)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是被告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二)次按刑法部分修正條文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行為後之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揭條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上揭條文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茲就與本案相關之法律修正前、後條文之比較,分述如下: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已修正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折算為新臺幣三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情形。 ⒉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依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並無不利。 ⒊至於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條之部分雖已修正施行,然修正前刑法第30條係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0條則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僅係將幫助犯規定為法理之明文化,不涉罪刑實質內容之變更,非屬法律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30條之規定。 ⒋修正後刑法第55條有關想像競合規定,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此為科刑之限制,乃係關於想像競合犯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55條之規定。 ⒌綜上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新、舊法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犯罪集團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其等所為分別該當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且其等先後多次之上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又被告以前揭提供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之方法,幫助某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所屬犯罪集團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而被告以一提供身分掛名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即依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少,及犯罪後態度坦承犯行,表示認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且非同條例第3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應依該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9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通緝而緝獲歸案,惟該署發布通緝之時間已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可稽,被告自仍得依該條例予以減刑,附此敘明。另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係以銀元1 百元、2 百元或3 百元,即新臺幣3 百元、6 百元或9 百元折算1 日;惟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則係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第2 項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乃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是本件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 五、處刑書認被告另於93年5 月至同年8 月間止開立不實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君聯國際有限公司、上美內衣行、臺灣奇景資訊有限公司、聖陶沙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厚富企業有限公司、謙大國際有限公司、山海天企業有限公司、敬通針織工業有限公司、錦延企業有限公司、名馴實業有限公司、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緹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營佳實業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行號(下稱「君聯國際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行號」)以外之舜裕實業有限公司、樺錫國際有限公司、鑫億科實業有限公司、信譁企業有限公司、原譽企業有限公司、翰蒼國際有限公司、樺錫國際有限公司、馨雲貿易有限公司等8 家公司(下稱「舜裕實業有限公司等8 家公司」,按聲請書犯罪事實就此部分係記載「永成公司實際上未出貨予舜裕實業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行號,對照北區國稅局98年5 月1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116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三)申報銷項異常分析之表二記載,可認聲請書認定永成公司所幫助逃漏營業稅額之公司行號包括上揭君聯國際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行號及舜裕實業有限公司等8 家公司在內),亦涉有幫助犯幫助逃漏稅捐之罪嫌云云。惟按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76年度台上字第20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上述舜裕實業有限公司等8 家公司均屬虛設行號之公司乙節,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2月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1062025號函暨附件1 份在卷可參。是以,依據上開資料可知,上述舜裕實業有限公司等8 家公司既均屬虛設行號,自無實際銷售行為,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實際上既然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即無營業行為,不能課徵營業稅,自亦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能,按上所述,被告此部分行為自無幫助逃漏營業稅捐可言,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0條第1 項、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不實之進項來源明細明細) ┌──┬──────┬──────┬──────┬──────┬──────┐ │編號│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年份│銷售金額 │ 稅額 │開立之統一發│ │ │之公司名稱 │ │ │ │票張數 │ ├──┼──────┼──────┼──────┼──────┼──────┤ │ 1 │萊亞事業有限│93年8月 │16,559,299元│827,966元 │14張 │ │ │公司 │ │ │ │ │ ├──┼──────┼──────┼──────┼──────┼──────┤ │ 2 │逸鏵企業有限│93年6月 │10,845,254元│542,263元 │13張 │ │ │公司 │ │ │ │ │ ├──┼──────┼──────┼──────┼──────┼──────┤ │ │宗潔國際有限│93年6月 │916,700 元 │45,835元 │1張 │ │ 3 │公司 │ │ │ │ │ ├──┼──────┼──────┼──────┼──────┼──────┤ │ │祥陞實業有限│93年6月 │3,400,101 元│170,005元 │4張 │ │ 4 │公司 │ │ │ │ │ ├──┴──────┴──────┼──────┼──────┼──────┤ │合計 │31,721,354元│1,586,069元 │ │ └────────────────┴──────┴──────┴──────┘ 附表二 ┌───┬──────────────────┬────┬─────┬──────┬─────┐ │編號 │買受人(統一編號) │開立日期│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額(元)│ ├───┼──────────────────┼────┼─────┼──────┼─────┤ │ 一 │君聯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7月 │AU00000000│70,500 │3,525 │ ├───┼──────────────────┼────┼─────┼──────┼─────┤ │ 二 │上美內衣行(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500,000 │25,000 │ ├───┼──────────────────┼────┼─────┼──────┼─────┤ │ 三 │臺灣奇景資訊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920,972 │46,049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833,666 │41,683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781,960 │39,098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898,195 │44,910 │ ├───┼──────────────────┼────┼─────┼──────┼─────┤ │ 四 │聖陶沙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779,880 │38,994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847,950 │42,398 │ ├───┼──────────────────┼────┼─────┼──────┼─────┤ │ 五 │厚富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200,000 │10,000 │ ├───┼──────────────────┼────┼─────┼──────┼─────┤ │ 六 │謙大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7月 │AU00000000│150,442 │7,522 │ ├───┼──────────────────┼────┼─────┼──────┼─────┤ │ 七 │山海天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600,000 │30,00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600,000 │30,000 │ ├───┼──────────────────┼────┼─────┼──────┼─────┤ │ 八 │敬通針織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350,000 │17,500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350,000 │17,500 │ ├───┼──────────────────┼────┼─────┼──────┼─────┤ │ 九 │錦延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7月 │AU00000000│722,000 │36,100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724,000 │36,200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720,000 │36,000 │ ├───┼──────────────────┼────┼─────┼──────┼─────┤ │ 十 │名馴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7月 │AU00000000│300,000 │15,0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350,000 │17,5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330,000 │16,5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250,000 │12,500 │ ├───┼──────────────────┼────┼─────┼──────┼─────┤ │ 十一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93年7月 │AU00000000│2,800,000 │140,000 │ ├───┼──────────────────┼────┼─────┼──────┼─────┤ │ 十二 │緹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720,000 │36,00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684,000 │34,20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693,000 │34,65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711,000 │35,550 │ ├───┼──────────────────┼────┼─────┼──────┼─────┤ │ 十三 │營佳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600,000 │30,000 │ ├───┴──────────────────┴────┼─────┼──────┼─────┤ │ 合 計 │共30張 │18,257,565元│912,87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