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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2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2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家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家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至六行「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各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6月確定,甫於99年2月16日執行完畢。」補充更正為「其且曾於95年間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5年9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6年間因犯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6月、6月,並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同年另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3案經接續執行,於98年10月13日假釋出監,嗣於99年2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23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