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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758號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7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蓉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540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蓉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甲○○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蜜兒莎雪- 隔離護膚霜」貳瓶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最後面「化妝品2 盒」之記載,應更正為「化妝品2 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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