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上字第171號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 日98年度中簡字第3058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98年度偵字第2119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 2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與戊○○為男女朋友,並在戊○○承租之臺中市○區○○路148-1號房屋(下稱甲址)同居,乙○○並自民國98年 4月間某日起與戊○○(所涉共同妨害風化罪,業經本院另以98 年度中簡字第3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共同基 於意圖使女子與不特定之男客為猥褻、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推由戊○○在網路奇集集廣告網刊登「漂亮寶貝工作坊」廣告攬客,並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 作為聯絡之工具,乙○○並負責另承租臺中市○○路192號6樓608室(下稱B址)而與上開甲址,均供做為性交易場所,2 人共同媒介、容留所雇用之越南籍女子丙○○及「小琪」等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等,分別在甲、B址與不特定之男客 從事俗稱「半套」(即以手撫弄或兼以口交男客生殖器至射精為止)之行為,或俗稱「全套」之性交行為,收費方式為「半套」每節2小時、每次代價新臺幣(下同)1,800元,「全套」費用則為每次3,000元,乙○○與戊○○並共同抽取 其中5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對價以營利。嗣男客丁○○於98 年8月19日欲與女子進行性交易,乃撥打上開0000000000 門號與乙○○聯絡,乙○○隨即聯繫丙○○至B址樓下帶領丁 ○○上樓而與之進行性交易,迨至同日17時30分許,適為警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B址搜索,當場查獲丙○○與男客 丁○○正完成性交易,而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另於甲址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審判外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就證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雖主張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第6頁)。然查,證人連惶成就其先 後3次至上址「漂亮寶貝工作坊」為性交易時,其中有關半 套性交易之價格究為1800元或2500元部分,其於警詢及審理中所證情節有所不符,本院審酌證人丁○○於審理中直承:就該等部分因製作警詢筆錄時距離案發時較近,記憶較清楚等語,確符常情,因認證人連惶成就此部分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據上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引為證據之證人陳述及書證,除上揭證人丁○○警詢筆錄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其餘證據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以之作為證據並無不當,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對於其有經營「漂亮寶貝工作坊」並僱用丙○○,且推由戊○○在網路奇集集廣告網刊登「漂亮寶貝工作坊」廣告攬客,並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之工 具等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風化犯行,辯稱:伊經營之「漂亮寶貝工作坊」僅有按摩,並無何性交易情事。且伊於98年6月有回大陸,直至同年7月返臺後才繼續經營,其間則係戊○○在經營。男客丁○○雖有於98年8月19 日撥打上開000000000 0門號與伊聯絡,但並非從事性交易, 伊也沒有向丁○○收錢。此外,扣案之帳冊係戊○○逼伊記帳,伊並不想記帳云云。惟查: (一)本案係緣於秘密證人甲1(並非後來之男客丁○○)於98年8 月 6日向警察提出檢舉,警察乃喬裝男客開始偵查,進而向本 院聲請搜索票,再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上揭時地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節,業據證人林建宏、林明助、李家昌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並有秘密證人甲1警詢筆錄、 警察職務報告、現場照片、網頁、本院98年度聲搜字第3211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以上均見本院98年度聲搜字第3211號刑事卷),首堪認定。 (二)被告於警詢中並未坦承店內有何性交易情事,亦未坦承其有何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情事,且係辯稱:伊沒有媒介過,丁○○第2次來時且抱怨小姐為何不脫衣服,且丙 ○○應徵時伊即說是做油壓,伊是做油壓,伊不認為伊是經營色情行業云云,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按(見警卷第3至7頁),合先指明。至被告嗣於98年10月2日雖向原審具狀陳稱略 以:警察將伊帶至臺中市○區○○路148-1號房屋3樓時,一直要伊承認有從事性交易,伊陳稱沒有,警察林建宏聽完後便拿起電話簿用力打伊胸口。嗣伊被送至地檢署,進入偵訊室後,有一名法警對伊說「妳一定要承認工作室有性交易,否則將會被關,無法出來」,檢察官開庭時有說「妳要好好配合,今天就放妳出去」,內容並非伊之自白,後來檢察官暗示伊要承認,而讓伊心裏害怕,擔心被收押才說伊給客人叫外面的小姐。又丁○○第2次來店消費時在房內要求美容 師脫衣服,美容師拒絕,丁○○便打電話予伊,伊表示店內只有按摩服務,丁○○便很不高興,一直罵云云(詳見原審 卷第11-16頁)。然查,被告於審理中先係陳稱:伊係在工作室被警察抓時被警察打云云,旋又改稱:伊係在甲址住家客廳被打云云(見本院卷第183頁背面),核其所辯先後不一, 已難遽信。況案發當日警察並無毆打被告情事,業據證人即參與查獲之警察林明助、林建宏到庭結證明確,互核相符,被告空言指稱遭警毆打云云,尚難採信。再者,被告於偵查中檢察官開始訊問後,起初仍一再辯稱店內只有做油壓,並無媒介、容留性交易云云,嗣亦僅稱因客人要求而有做輕鬆、機能保養云云,旋又稱伊沒有要求小姐做性交易,伊也沒有抽成云云,繼又以其他言語避重就輕,迨至檢察官提示扣案帳冊令被告當庭確認那些內容為其所記載後,被告始主動向檢察官稱伊之前確有媒介性交易等節,業經本院勘驗被告98 年8月20日偵訊光碟無誤,並製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1-123頁),足見被告顯係因見帳冊之記載內容後,始向檢察官坦承以前確有媒介性交易等語,其事後空言辯因法警、檢察官有上揭舉止、言語,伊才於偵查中承認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無足憑採。又上開光碟內容係連續錄影,被告於本院勘驗時竟又空言陳稱有些內容不知為何光碟內沒有云云,更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於98年8月20日檢察官訊問時,略有下列言行,業經本 院勘驗被告該日偵訊光碟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 按(詳細偵訊過程,詳參本院勘驗筆錄所載):「(被告啜泣)我..我知道我錯了..我不敢了..我不敢了..我不敢了..我一定好好工作因為養我孩子。」、「我不敢了,我錯了,我真的錯了。」、「求求法官你給我個機會,我以後再不做違法..我以後再不做違法的事情。我要給我的孩子一個好的媽媽。」、「(來..來你姓名?)我找不到身分證怎麼辦?」、「(你叫什麼名字啦,沒關係等一下再找。姓名叫什麼名字..等一下再找。)我叫乙○○。」、「(來..出生年月日?) 58..12..25。」、「(蛤?)58年12月25。」、「(來..身分 證統一編號?)對不起我記不住。」、「(蛤?)我不太記得 住。讓我看一下,我很少去背它呀..ㄜ..Z000000000。」、 「(住..北平路25-4號?)不是,那是戶籍。」、「(然後現 在住另外一個,武昌路148-1號?)對對對。」、「(來..使 用的手機幾號,有沒有手機號碼?)0000000000。」、「(249668..還有沒有別支?)記不起來了。」、「(好..來..你今天涉嫌妨害風化,現在告知你法律上的權利,妳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可以請律師幫妳辯護,可以請檢察官幫妳調查有利的證據,有沒有問題?)(搖頭 )」、.....「(然後勒..除了油壓之外勒?)剛開始真的只 是油壓。」、「(然後勒?)然後那時候..因為那時候臺中市很流行說什麼做輕鬆阿,然後什麼保養阿,後來我想說男孩子都喜歡這個..那個地方的重點部位的保養..這都他們教我的,以前那些認識的美容師說也這樣講。」、「(阿後來呢 ..臺中市都在流行那個齁..男生的那個生殖器保養齁?)嘿 。」、「(攝護腺保養啦齁?)喔對..我講錯了,我不知道臺灣的講法,對不起。」、「(不然妳都..妳都在怎麼保養?)我都說機能保養。」、「(生殖器..機能保養..是生殖器沒 錯嘛齁..生殖器機能保養..然後勒?妳有..妳就有開始從事這個..這個喔?)不是..生..生殖..但是我們不叫生殖..什 麼叫攝護腺我聽不懂。」、「(攝護腺啦機能保養?)對對對。」、「(阿攝護腺是哪裡,男生的生殖器阿!)我們那邊不是那樣叫,我忘記那個名稱了。(被告露出笑容)。」、「(阿不然勒..哪裡啦?)因為..因為我不知道這個地方也叫攝護腺吧。」、「(不然是怎樣?)他們是說按..按這地方..如果妳有按這個地方男孩子比較舒服..會..會來的比較多。(被告且當場用雙手在鼠蹊處比畫)。」、「(然後勒?) 然 後那時候美容師就跟我講說..這樣子..這樣子在臺灣叫輕鬆。」、「(妳都給他這樣講妳自己看著辦阿,問阿,何謂攝 護腺機能保養?)就男孩子的這個。」、「(哪裡啦?)臺灣 叫什麼嘎比(註:應係指臺語「跨下」)..我不會講臺語。」、「(會不會撫摸生殖器?)撫摸?」、「(嘿阿..蛤?) 我從..可..可能是有吧。」、「可..可能是有吧。」、「( 什麼叫可能是有?我要跟你確認會不會撫摸啦?)我想可能 是有吧。」、「因為..我..我以為說..有些臺灣講的通俗都是打手槍..那我不知道說。」、「不..他們說打手槍跟那個保養不一樣,我也搞不懂,因為說法又那麼多。」、「我都跟客人講我叫黃小姐。」、「(我都自稱黃小姐,為什麼要 自稱用假名,蛤?)我朋友教我的,用真名不安全。」、「(..那戊○○啦齁..叫妳從..從事什麼違法的事情..蛤?)他 叫我做油壓阿,然後叫小姐做油壓,說這樣賺錢賺比較多阿,這樣大家講。」、「(這樣..這樣叫什麼違法的事情阿, 我不懂ㄟ阿)他說做這個賺比較多阿,男孩子比較會來,然 後比較會有錢。」、「(什麼賺得比較多啦?)就做男孩子的油壓阿。」、「(然後勒?什麼叫違法的..做男子油壓哪裡 違法妳跟我講阿?)應該做輕鬆違法吧,我也不懂」、「(會有性交易嗎?小姐會不會在裡面性交易阿?)因為我沒有做 這個抽成,也許會有。」、「(什麼叫也許會有,有沒有? 有沒有發生過啦?)可能發生過。」、「因為我真的不知道 誰發生過,我知道有發生過。」、「(五五(拆帳)喔?怎麼 五五?)就是..1800的五五。」、「(每小時怎麼算?)1小時900,我都這樣跟客人講。」、「(1小時900啦齁..900元啦 齁..然後每次消費多少?)2小時。」、「(每次必須消費2小時。阿全套的要多少,全套服務要多少錢阿?)我基本上不 跟客人講做全套,那是騙他們比較多啦。」、「(妳沒有跟 客人講做全套喔..問啦..問是否跟客人介紹過全套的服務..蛤?)我有講臺中市大概行情是3000啦。」、「(有沒有跟客人介紹過全套的服務啦..蛤?)我有介紹..但是沒有..。」 、「(我有介紹,但是怎樣?)..我只是騙他來。」、「( 阿客人來..問啦..什麼叫做全套的,何謂全套服務阿?)全套 就是性交吧。」、「(就是性交..問啦齁..何謂半套的.. 是?)臺灣的說法,二分之一吧。」、「(二分之一是幹嘛的?半套是幹嘛?)這..也是撫摸的意思吧。」、「(幹嘛..撫摸哪裡阿?)脫光撫摸吧,可能是這個意思,我真的也不是很 懂。」、「安安是大概12點會..12點到1點會過來。」、「..其他美容師是有客人才來,平時不會來。」、「(男客)打 電話給妳然後勒?)我就會通知安安去接客人。」、「(阿錢交給誰?)錢..錢他是..我..我在的時候有時候交給我,有 時候交給戊○○,大多數我不在的時候都是交給戊○○。」、「(看誰在場就對了?)嗯。」、「(來提示啦齁..這個網 頁資料啦齁..是何人刊登的?)鄭..戊○○幫我弄的。」、 「(刊登這個要幹嘛?)不刊登這個沒生意阿。」、「這裡 面的人,全部都是網路上拉來的圖片。」、「(好那7月份啦齁..7月份的時候啦齁,戊○○有請小姐去做,做什麼?)我不知道,我就不在臺灣我怎麼知道,我的天阿你一直在問我,我不在這裡,你看一下出入進管理紀錄,我一回來就有保險套你就怪我,我怎麼解釋。(被告答話聲音很大聲)」、「(來..哪一些是你的字跡,你給我簽下來,提示啦齁,扣 案的那個筆記啦齁..筆記啦齁..明細啦齁..來..何..何人..何部分是妳的..妳記帳的..妳註記的?請確..請確認啦。) 這些都是我寫的阿,這些都是我寫的。」、「檢察官稱: 顯示是你寫的就簽名確認蓋指印。(被告當庭在紙張上簽寫字)」、「被告稱:這有些是我有些是他寫的。」、「檢察官稱:那就註明阿,寫在上面阿,有些是..這..這就是你寫的..部分是你寫的..這是戊○○寫的。」、「被告稱:我是不是今天回不了家了,如果我承認我可以回家嗎?」、「檢察官稱:不要,依證據講話。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我不要用條件交換的。我不想冤枉別人,也不想亂亂亂那個..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不是妳寫就不是妳寫的,看清楚,我要妳完完整整給我交代戊○○叫妳幹什麼事情。」、「我之前有朋友跟我介紹過機子店(音似)的3000塊,我..我看帳簿我才記得,因為我有段時間後來我怕了,之前有我想起來了,因為很久了我會緊張。」、「(之前..之前妳確實有..有.. 媒介..媒介小姐性交易?)就是..我就是跟他講50分鐘3000 塊這樣子。」、「(媒介小姐跟客人喔?)之前啦」、「可是後來我沒有了..我後來..。」、「(是..是..是多..是怎樣.. 是50分鐘?)出國以前..出國以前。」、「(就是在98..98年喔?)就是..就是後來我就沒有了。」、「(98年5月還是6月的時候?)有..有叫過幾個吧,我記得好像有晚上的時候客 人一直要求一直要求,後來我..我那時候就打電話問那個人家說ㄟ這邊你們有沒有要叫小姐這樣子,就問他們,他們就幫我介紹這樣子,然後我就..我有..我想起來了..因為我看..我現在突然想起來,因為我真的忘了我會緊張。」、「( 98年幾月的時候啦?5、6月還是多少?)我..我真的記不起 來,我現在腦子一片空白,我看一下我..可是好像有一個月的時間有幾次吧。」、「(他是50鐘3000..阿妳怎麼抽成的 ?)ㄜ..大概..有時候500有時候1000,看他們小姐的出來的素質。」、「(阿齁..有抽..有抽是抽..大概多少通常是抽 多少,1000喔?)1000到500,看..看小姐。」、「看小姐出來的素質。」、「都是有些抽的高有些抽的低。」、「( 齁..看小姐長得好看於否喔?)對對對。但是我的美容師沒有 。」、「我才回想起來。」、「(阿這部分..所以妳承認就 對了?)我承認阿..因為我。」、「(有承認啦?)對。那很 短時間,那後來我也怕。」、「(阿其實阿..大部分..那個 啦齁..都是戊○○在主導..小姐跟男客在性交易啦..蛤?) 都是他叫我接阿。」、「(而且是他叫妳接客的喔?)對。」、「都有..我怎麼不記得了..這是這麼多都..。因為我們真的很多是真的去做按摩的。」、「百分之九十啦。」、「( 好..那..第一啦齁,先前妳確實有媒介男客跟小姐..。)很 短一段時間。」、「(阿那時候是在哪裡?)也是在外面,你看我的紀錄簿也是在外面。」、「(但是我..但是地點阿是 在外面汽車旅館?)對對對。」、「(為什麼?)因為我不希 望我店裡有這種事情,很危險阿,所以不要做。」、「(問 啦齁..那..你..你..你先前齁..媒介男客跟小姐性交易的時候,戊○○是否也有抽成?)有阿,他也有拿。」、「其實 我..檢察官先生我真的不喜歡做這個..我知道有危險,希望你知道我是初犯好不好。」、「(好來..問啦..戊○○啦齁 是如何啦齁..齁..齁..與妳共同經營啦那個漂亮寶貝..寶貝工作坊的..蛤?是他出資的嗎?)我們..他一半我一半。」 、「(就是我們共同出資一半喔?)對對。」、「(然後勒.. 記帳也是各自..共同輪流記帳?)就是..對..基本上我不記 帳都他記耶,但是後來都是他逼我記帳的。」、「(由他在 記啦齁..問啦齁..那戊○○啦齁是否確實跟你齁共同媒介那個小姐跟男客性交易?)有。」、「(問啦..阿全套的那個性服務..性交易啦齁..齁..如何抽成?)大概500到1000的..那個抽成。」、「(那妳跟安安怎麼分?)沒有,就對半阿,我們都對半。」、「(阿妳跟戊○○又在對半喔?)對對。」、「(問啦..阿是否啦齁..又會齁媒介小姐跟那個男客半套性 交..性交易阿..性服務啦阿?)半套?」、「(半套啦..打手槍啦)打手槍算半套喔?」、「(嘿阿,會嗎?也會嗎?)基 本上我只是說我都跟客人講說說在保養,那就是半套?」、「我不知道那是半套ㄋㄟ,我一直以為那是..那是機能保養。」、「(阿..這多少..這..阿這多少錢阿?)這個2000。」、「吼..我覺得我全講了不知道會不會坐牢。」、「(阿怎 麼抽成?)跟小姐都五五抽阿,跟戊○○都五五抽阿。」、 「有時候外面叫的美容師是四六啦。」、「當..當時是我打電話叫那客人上去,可是真的沒有做,他只是跟我講找..我跟你講這客人是在陷害我們,我對天發誓..我前面我能承認,沒有的事實我真的不想承認,這個事情他真的認識客人陷害我們的,我跟你講為什麼你去問安安的筆錄你就會發現打死我們不能承認,為什麼,因為沒有,當時他跟我講說他要找安安,然後那個保險套是他去天花板找的,你說多離譜阿,客人去天花板找保險套下來,我也傻眼了,然後又打電話跟我說他要找安安,我說好你到,然後他到樓下,然後就上去,他就說我跟他...他第2次去我們店裡面時候我就跟他講說..他去..他就去我住的地方。」、「但是今天這個..今天阿齁..查獲的那個男客啦齁..妳..妳只是聯絡..聯絡安安而已齁?)對對,他就到了,他就上去,他來過3次,我在筆錄裡面有講3次,第一次他來..按..他要按摩,第二次他就跟 我說..ㄟ你們怎麼沒有脫,後來第二次我就..我叫個新小姐試試..叫莎莎。」、「(沒有我是說今天啦,妳是不是跟他 聯絡見面而已..然後勒?)我說..我說你要做什麼你自己去 跟安安講。」云云。是參諸被告前揭於偵查中之供述內容及舉止,足見被告於偵查中確係在自由意識下向檢察官直承:伊於98年6月出國前確有與戊○○共同媒介小姐與男客為性 交易等語無誤。 (四)本件之秘密證人甲1曾先後於98年7月底及8月初因見前揭網頁 廣告,而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與自稱「黃小姐」之人聯絡,並經「黃小姐」媒介而先後至上開B址、甲址與小姐為全套 之性交易,金額為3000元,甲1並因此於98年8月6日向警檢舉 ,且於檢舉時陳明應召站跟一般公寓相同,有2個房間,1個客廳,店內有2、3名小姐供伊挑選,均為外籍女子等語,警察接獲甲1檢舉後,即由警察李家昌負責喬裝男客撥打000000 0000號電話與「黃小姐」聯絡並與「黃小姐」見面佯稱要按摩,「黃小姐」先帶李家昌至B址房間,李家昌併稱房間狹 小,「黃小姐」又帶李家昌至甲址房間,其間李家昌有向「黃小姐」詢問全套的話價格係多少,「黃小姐」表示為3000元,嗣「黃小姐」即帶「安安」至房間為李家昌按摩,「安安」並主動再表示店內有全套性交易,價格為3000元等語,嗣李家昌即佯稱要趕著上班,而離開該店,而上開所稱之「黃小姐」即本件被告乙○○等節,業據證人李家昌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198頁背面),並有甲1之警詢筆錄1 份、98年8月18日警察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 聲搜字第3211號刑事卷第4-5頁、6-8頁),復經本院調閱本 院98年度聲搜字第3211號刑事卷核閱無誤。再證人甲1於警詢 中證稱:應召站跟一般公寓相同,有2個房間,1個客廳,店內有2、3名小姐供伊挑選,均為外籍女子等語,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直承:伊甲址住處有2個房間,1個客廳等語相符( 見本院卷第80頁、183頁背面)。是徵諸被告係於98年6 月27日離開臺灣地區,嗣於同年7月27日返回臺灣地區,有被告 之入出境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1頁),核證人 甲1所述透過「黃小姐」媒介之時間,與被告在臺灣地區之時 間相符;證人甲1所陳述被告甲址住處有2個房間及1個客廳等 語,亦與被告所供相符;被告所經營店內之小姐確有外籍女子等節,均足認證人甲1所述確屬真實。況警察接獲甲1檢舉後 ,警察李家昌負責喬裝男客與被告接洽後,被告及店內小姐「安安」確均有向李家昌說明店內全套性交易為3000元,俟經警因此而向本院聲請搜索票進而於上揭時地查獲男客丁○○及逮捕被告,且被告為警查獲當時竟將手持之0000000000號電話丟掉,惟遭警察撿回等節,亦據證人林建宏、林明助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被告亦直承伊當時確有將手機丟掉等語(見本院卷第186頁)。此外,當時為警查獲之男客即證 人丁○○於98年8月間曾先後三次(含為警查獲該次)均先以 手機撥打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聯繫後,再至上 址「漂亮寶貝工作坊」消費並均過被告媒介而為性交易,其中第一次係在B址由「安安」與其為半套即以手撫弄兼以口 交生殖器至射精為止之性交易;第二次係在甲址與「小琪」為性交易,其與被告原約定要為全套之性交易,但因「小琪」僅願為半套而不願為全套性交易,丁○○乃向被告抱怨,被告即對丁○○表示此次之小姐剛做不久,先做半套,下次再補等語,致該次丁○○後來僅與「小琪」為半套即以手撫弄兼以口交生殖器至射精為止之性交易;第三次則係在B址 由「安安」即丙○○與其為全套之性交易,其與被告約定代價為3000元,但因甫與丙○○為性交完畢,尚未付款即為警查獲後,而未給付該次性交易代價等節,業據證人丁○○於審理中結證明確,核與被告直承證人丁○○確有至伊店內消費3次,其中第二次丁○○曾有抱怨等語情節相符。參之, 證人甲1於警詢中亦陳稱全套價格為3000元,及被告於偵查中 經檢察官提示帳冊後,被告即主動稱伊有媒介小姐性交易,50鐘3000元等語(參本院卷第114頁正、反面勘驗筆錄),益 徵證人甲1及丁○○所證情節,確符事實,堪可採信,被告於 偵查中辯稱:伊僅在98年6月出國前有媒介小姐與男客為性 交易云云,要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又上開半套之性交易代價應為18 00元,業據證人丁○○於警詢中證述 明確,其嗣於審理中雖改稱半套性交易代價為2500 元,惟 人之記憶常隨時間經過而趨模糊,苟無何特別情事,難免有所誤記,證人丁○○於審理中亦結證稱:有關第1次性交易 之詳情(包括半套價格),應以警詢中所述較正確,至於第2 次因伊有向被告抱怨,所以伊記得最後是做半套,以今日所述較正確等語,尚在常情之內,足堪採信,是有關半套之代價應以證人丁○○於警詢中所證為1800元等語較符真實。且查,被告雖辯稱:丁○○第2次係因小姐不肯脫衣服而向伊 抱怨云云。惟證人丁○○確係因其已向被告談妥要為全套性交易,詎「小琪」只願做半套,伊才向被告抱怨等節,業據證人丁○○於審理中結證明確。參之,被告所經營之工作坊如真無性交易情事,被告亦未向丁○○表示店內有性交易,則丁○○僅需不在該店消費即可,豈有向被告抱怨之理;且丁○○第2前如真係因被告經營之工作坊無性交易而向被告 抱怨,則丁○○當無再至該店消費之意願,豈有於為警查獲當日第3次再撥打電話與被告聯絡(通聯紀錄參見本院卷第30頁),並於當日再次前往消費為全套性交易之理,是被告所 辯顯與常情不符,應以證人丁○○所證情節為可採信。被告請求將扣案之衛生紙鑑定是否有證人丁○○之DN甲云云,本院因認並無為此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五)證人丙○○於警詢中證稱:伊係向被告應徵按摩工作,每按摩一個客人代價是2000元,伊與被告各分1000元,伊只有幫客人按摩,沒有性交易云云,核與被告於警詢及審理中辯稱:伊係僱用丙○○做油壓,價格為每小時900元,2個小時1800元云云不符(見警卷第6頁、本院卷第80頁背面)。又證人 戊○○於審理中證稱:「(乙○○經營漂亮寶貝工作坊期間 店內提供哪些服務?)單純按摩,1個小時800元。」、「(有無限定每次須消費幾個小時?)有,2個小時,所以2個小時 計價1600元。」、「(乙○○經營漂亮寶貝工作坊期間店內 只有這個收費價格嗎?)是的。」、「(乙○○回大陸期間,漂亮寶貝工作坊誰經營?)我。」、「(如何收費?)1個小時800元,經營種類也與乙○○一樣。」、「(不管熟客或生客、何人到你們的店消費,消費種類只有按摩而已,計價也是1小時800元?)是的,1小時800元,1次最少2個小時,沒有 給折扣。」、「(你們的店有無記帳?)乙○○去大陸期間,我經營時,當時我有記帳。」、「(乙○○去大陸前後,她 經營時,有無記帳?)我不知道,應該是沒有。」、「(你有無叫乙○○要記帳?)沒有。」、「(提示警卷第25-31頁, 這些記帳的帳目是何人所記?)有些是我記的,有些是乙○ ○記的。」、「(為什麼帳目內金額有包括1000、2000、900、800、1800、1500、675、1250、500、450、3000、2300元等?)那是我與乙○○拆帳的。」、「(既然是你們拆帳的,為什麼都寫「心怡、安安、依依、元寶、小柔、珊珊、金沙」不等?)那是美容師的名字。」、「(你與被告拆帳紀錄為何要寫美容師名字?)那是拆帳後美容師的所得。」、「(記載1000元如何拆帳?)扣掉當天開銷如吃飯、水電費、雜支 開銷。」、「(你們僱用美容師如何計算其報酬?)六四抽。」、「(美容師要負擔何成本?)不需要。」、「(美容師的 吃飯誰負責?)我們負責,我們大部分會提供美容師吃飯。 」、「(美容師既然不用負擔成本,吃飯也是你們提供,拆 帳為何要開銷水電?)因為要租房子。」、「(那是你們要負責,與美容師有何關係?)1000元就是美容師當天做的一部 分,或是她的節次所扣下來的。」、「(你們這樣記帳跟沒 有記帳有何不同?)當時與乙○○在吵,開銷亂記。」、「(提示警卷第26頁背面8月16日「外出論情,1000、安安」是 何意思?)去外面幫吳先生按摩,拆帳之後安安的價錢,那 次收1600元,安安抽1000元,600元分給我們。」、「( 提 示同上頁「408工作室、800」,是何意思?(提示))是外 調美容師的價錢,她的所得,是六四、或七三抽。」、「( 她究竟如何抽成?)就是她得800元,她的工資。」、「(提 示同上警卷30頁,7月9日0000000000,1時40分(安OK) 2000元,這是何意思?)這不是我寫的,我不知道誰寫的, 應該是美容師寫的。」、「(美容師為何這麼寫?)我不曉得。」、「(為什麼讓美容師在你的帳本記帳,且記得讓你看 不懂?)那是她個人意思寫的。」、「(武昌路192號6樓608 室這地方誰租的?)乙○○,是幫客人按摩的地方。」、「(問武昌路148-1號是誰租的?做何用?)我租的,作為我的住家,另外一間房間作為工作室。」、「(為何工作室要2個地方?)1個是預備的,教學用的,武昌路是乙○○教美容師按摩的地方,客人很少去那邊。」、「(既然是教學的地方, 為何客人會去那邊?)因為192號地方不夠時,會去武昌路,192號只有1個房間。」、「(要去192號客人是否可以直接上去,還是一定要你們的人帶?)一定要我們的人帶,客人無 法直接上去,因為該此有刷卡感應門禁。」、「(148-1號地方客人是否可以直接上去,或是要你們的人帶?)一定要我 們的人帶,該地方也是有門禁。」云云;被告於同日審理中則辯稱:「(提示警卷25-31頁,是何人所記的帳目?(提示並告以要旨))有些是我記的,有些是戊○○記的,我不在 時,我就不知道是誰記的。」、「(漂亮寶貝工作坊經營內 容為何?)精油按摩,只有這種,計費方式1小時900元,我 們有限定基本要最少消費2小時。」、「(精油按摩需要2 小時?)是的。」、「(計費方式除了1小時900元,基本消費2 小時外,還有無其他計費方式?)還要加上清潔費200元,其他沒有了。」、「(計費方式只有一種?)不一定,有時客人會殺價。」、「(殺價時,會讓客人殺多少錢?)幾百元。」、「(剛才提示之帳目,你有簽名的是否就是你記的?上次 勘驗時勘驗你的偵訊錄影光碟時我們都有看到檢察官指揮法警把帳目交給你,由你翻閱簽名後蓋印)大概是吧,當時我 急著回家,沒有仔細看。」、「(上次你簽完名蓋印前不是 還有說這不是我記的,還把簽名畫掉,是否如此?(提示警卷第26頁背面))是的,這是其中1個而已。」、「(提示警 卷25-31頁,金額1000、2000、900、800、1800、1500、675、1250、500、450、3000、2300元等,各何意思(提示並告以要旨)客人有殺價,比較好的客人會做超過2小時,所以 3000元是正常的。」云云,核被告與戊○○二人所陳情節顯不相符,且戊○○豈有任由小姐在店內帳冊為伊不知為何如此記載之記帳,亦與常情有違,均難採信。另在B址天花板 查扣之保險套確係警察主動搜索查獲,並非丁○○告知警察乙節,業據證人丁○○、林建宏於本院審理中分別結證在卷,互核相符,被告空言辯稱:保險套是證人丁○○打開天花板讓警察查扣云云,要非可採。再者,被告雖曾於98年6月 27 日離開臺灣地區,直至同7月27日方返臺,惟徵諸被告與戊○○當時係同居人關係,被告離臺前後,渠等均以0000000000號電話供男客聯絡,且B址一直為被告所承租,戊○○ 於被告離臺期間且有記帳以供渠等拆帳,被告返臺後仍由被告繼續經營,並繼續持用上開00000000 00等節,足認被告 離臺期間僅係推由戊○○負責在臺經營,該段期間被告與戊○○仍有共同營利之犯意聯絡至明,尚難因此而認該段期間被告不構成犯罪。 (六)被告於審理中雖又辯稱:「我租2個地方是為了省錢。」、 「(租2個地方怎麼是省錢?)一個是148-1號,這是我跟戊○○住的地方,那個地方是公寓,我們住3樓,有2個房間,房租1個月8000元,我跟戊○○住一個房間,另一個房間做工 作室,有時候朋友或我男友或客人要按摩,我就會帶到這個房間做,另一個地方是6樓608室,是我租的,月租費6000 元,一個房間,是套房,也是做按摩用,美容師做按摩。」、「(你說你給丙○○的報酬是1小時900元,又說客人做按 摩1小時900元,那你賺什麼?)我不記得了,我跟丙○○是 五五拆。」云云。惟被告於98年8月20日偵查中直承:是戊 ○○叫伊開這個工作室,小姐則是登報紙找,丙○○是伊店內小姐,綽號叫安安,已上班3、4個月,伊係於98年4月開 設漂亮寶貝工作坊等語。雖被告於偵查中另辯稱:「(. 那 戊○○啦齁..叫妳從..從事什麼違法的事情..蛤?)他叫我 做油壓阿,然後叫小姐做油壓,說這樣賺錢賺比較多阿,這樣大家講。」云云,然查,戊○○如真係叫被告做油壓,則被告如何會認為是違法的事情,而被告如真無上開犯行,又何須於檢察官尚未訊問前即有下列言行舉止:「(啜泣)我..我知道我錯了..我不敢了..我不敢了..我不敢了..我一定好好工作因為養我孩子。」、「我不敢了,我錯了,我真的錯了。」、「求求法官你給我個機會,我以後再不做違法..我以後再不做違法的事情。我要給我的孩子一個好的媽媽。」。又何以為警逮捕當時竟將上開0000000000號手機丟掉,凡此均足徵被告辯稱:戊○○叫伊開設工作坊是要從事油壓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被告顯係自98年4月間起為獲利而開 設漂亮寶貝工作坊為本案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至明,,檢察官誤認被告係自98年5月間起方為本案犯行,尚 有未洽。且因被告本案犯行係屬集合犯(詳後述),是被告於98年4、5月間未據檢察官起訴部分,即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併予審理,並無違誤,併此說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所辯要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營業行為,係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被告之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皆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併此敘明。被告媒介不特定女子後進而予以容留,其媒介行為應為容留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78年臺上字第2186號判決參照)。又被告基於使女子與男客從事「半套」之行為,復使女子從事「全套」之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行,應僅論以圖利容留女子與他人性交之一罪。再被告乙○○與戊○○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原審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並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 素行尚可,本件犯行助長社會淫風,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應予非難,犯後雖曾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惟於本院復具狀否認,飾詞狡辯,難認確有悔意,態度不佳,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認扣案之已使用過大型床巾1張、電話聯絡簿3本、帳冊3本、行動電話1支(含 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B址鑰匙1支、甲址鑰匙3支(即附表二編號8部分)及現金4000元,均為被告所有之物,且 分別屬本案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已使用過衛生紙10張、 已使用過大型紙巾3張,雖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均為證 人丙○○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另按摩油1罐、潤滑液1罐、保險套共45個及在B址扣得之B址鑰匙1支、電梯及大樓進入感應扣1個,均無積極之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另扣案之號碼0000-000000S甲M SUNG手機1支、號碼0000-000000之NOKI甲手機1支,均無積極 之證據證明與本案之犯罪相關,皆不予宣告沒收等語,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稱妥適,被告提起本件上訴,矢口否認犯行及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均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一: 1.按摩油1罐。 2.手機2支(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3.新臺幣3000元。 4.B址鑰匙1支。 5、潤滑液1罐。 6.B址電梯及大樓進入感應扣1個。 7.保險套18個。 8.已使用過衛生紙10張、大型紙巾3張、大型床巾1張。 附表二: 1.雅歌套房608房收費通知單2張。 2.電話聯絡簿3本。 3.192號大樓及電梯感應扣1個。 4.帳冊3本。 5.未使用保險套27個。 6.手機3支(S甲M SUNG手機號碼0000-000000、NOKI甲手機號碼 0000-000000、NOKI甲手機0000-000000)。 7.現金新臺幣4000元。 8.B址鑰匙1支、甲址樓下大門鑰匙2支、甲址房門鑰匙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