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9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992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千揚通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車牌476-HZ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479-HZ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亦有明文,是有關交通事件裁定,亦準用上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本件因交通違規經舉發者,乃係車牌479-HZ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原裁定關於「車牌476-HZ號」之記載,乃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