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992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千揚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車牌476-HZ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479-HZ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亦有明文,是有關交通事件裁定,亦準用上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本件因交通違規經舉發者,乃係車牌479-HZ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原裁定關於「車牌476-HZ號」之記載,乃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