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4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4588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新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嘉陽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9年11月4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 第裁60-G9H033076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新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駕駛車牌號碼9827-KK號丙種租賃小客車, 於民國98年2月1日13時39分許,在臺中市○○路363號前, 因「併排停車」之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警員以中市警交字第G9H03307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本所以99 年11 月4日中監違字第裁60-G9H033076號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等語。 二、異議人則以:本件違規事件,迄今已相隔一年多,請舉證相關資料與照片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不得併排臨時停車或併排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5款、第112條第1項第10款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處600元至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6款 ,雖列舉4種不同型態之違規停車行為,惟鑒於併排停車對 於交通行車秩序之妨礙較其他3種違規停車之事由重大,所 以行為人如係駕駛汽車併排停車,不問其有無在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均一律對該行為人處1200元之罰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四、另按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定有明文。至於民眾檢舉違規,若已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以查證其真偽,或僅敘明違規事實,但經交通勤務警察前往查證當場親見違規行為,其舉證責任已盡,固無疑義,已符合上開法律規定有關證據方法限制之要旨,並避免有心之檢舉人藉此大量而輕微之行政處分騷擾被檢舉人,達到維護行政效率及兼顧人權之功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276號裁定意旨參照)。核該條文之立法目的 在於因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是一般民眾見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皆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屬實者,應即舉發之。查本件違規係由民眾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攝影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經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而予舉發等情,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98年3月3日以中分六警交字第0980006880號函在卷可佐,是本件舉發程序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五、經查,本件異議人所駕駛車牌號碼9827-KK號丙種租賃小客 車,於上開時點,停放於臺中市○○路363號前,經民眾檢 具採證相片檢舉有「併排停車」之違規,為警查證屬實後予以舉發之事實,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9H033076號 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前開函文各1份及採證照片1張附卷可稽。而「併排停車」,係指車輛依規定停車後,其他車輛另以斜向、垂直或平行等方向停於其側致有妨礙車輛或行人通行者,併排停車易生車輛往來危險並造成合法用路權人之不便,是以駕駛人有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即應受罰,不以事實上造成危害為必要,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8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包括「機器腳踏車」在內。觀諸卷附之違規採證照片所示,上開丙種租賃小客車所在位置,右側緊臨停放有數部機車,前方另有一部藍色自用小客車停放,並有機車自其左側行駛而過之情形,顯見異議人所駕駛之上開車輛應係處於靜止狀態而有停車之行為無訛,又上開丙種租賃自小客車停放位置已與右側停放之機車呈現垂直方向,並與該等機車緊鄰,顯已縮減該處道路可供通行之寬度,並阻擋停放於上開丙種自小客車右側之前揭機車之出入及通行,對於道路交通之順暢已造成妨礙至明。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異議人確有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無誤。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駕駛上開丙種租賃自小客車,確有於上揭時、地併排停車之交通違規事實,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裁處異議人1200元罰鍰,核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 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