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更字第9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更字第9 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應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雪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99年3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蔡夢雪」之記載更正為「蔡孟雪」。
理由
一、按法院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蔡孟雪」之記載誤載為「蔡夢雪」部分,應更正為「蔡孟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