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更字第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更字第9 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應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雪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99年3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蔡夢雪」之記載更正為「蔡孟雪」。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蔡孟雪」之記載誤載為「蔡夢雪」部分,應更正為「蔡孟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