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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更字第9 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更字第9 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應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雪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99年3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蔡夢雪」之記載更正為「蔡孟雪」。

理由

一、按法院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蔡孟雪」之記載誤載為「蔡夢雪」部分,應更正為「蔡孟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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