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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自字第1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靜琪林慶郎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自字第1號

自訴人
甲○○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旭登企業社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甲○○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自訴聲請狀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仍不委任律師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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