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自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自字第1號
- 自訴人
- 甲○○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旭登企業社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甲○○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自訴聲請狀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仍不委任律師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