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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54號

肇事逃逸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0七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第七行內關於「98年9月22日」之記載後,應補充「,未成立累犯」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5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