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戊○○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1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楊曉惠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