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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何志通林清鈞許惠瑜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丙○○
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己○○
被告
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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