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何志通、林清鈞、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戊○○
- 被告己○○、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丁○○ 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被 告 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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