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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敏芳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告
丙○○ 臺中縣.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華嘉遠律師
被告
甲○○ 臺中市.
被告
喜來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慈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楊文廣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周玉蘭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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