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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得利黃裕仁何世全

原告
甲○○
原告
丙○○
被告
乙○

      康秋票即松川汽車貨運行

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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