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康秋票即松川汽車貨運行 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22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