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旭登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自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旭登企業社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99年度交自字第1 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