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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靜琪林慶郎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原告
甲○○
被告
旭登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自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旭登企業社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99年度交自字第1 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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